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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 京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| B e i J i n g S h a n g Q u a n L a w O f f i c e 官 网 搜 索 首 页 律 所 概 况 律 所 介 绍 尚 权 荣 誉 尚 权 案 例 加 入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新 闻 中 心 尚 权 资 讯 尚 权 研 究 尚 权 学 习 尚 权 推 荐 尚 权 关 注 专 业 领 域 尚 权 律 师 论 著 出 版 尚 权 论 坛 论 坛 介 绍 往 届 论 坛 论 坛 动 态 论 坛 实 录 论 坛 论 文 党 建 工 作 尚 权 公 益 蒙 冤 者 援 助 计 划 死 刑 复 核 法 律 援 助 搜 索 0 1 0 5 8 2 5 6 0 1 1 对 案 件 全 局 把 控 , 立 足 北 京 , 服 务 全 国 捍 卫 真 理 维 护 公 平 法 律 服 务 热 线 : 0 1 0 5 8 2 5 6 0 1 1 了 解 尚 权 新 闻 中 心 N e w s c e n t e r A L L 尚 权 资 讯 尚 权 研 究 尚 权 学 习 尚 权 推 荐 尚 权 关 注 尚 权 研 究 丨 宋 立 翔 : 涉 黑 案 件 被 告 人 发 问 提 纲 之 制 作 宋 立 翔 北 京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尚 权 学 术 研 究 部 主 任 尚 权 有 组 织 犯 罪 研 究 与 辩 护 部 副 主 任     在 涉 黑 案 件 中 , 各 被 告 人 的 供 述 和 辩 解 对 于 认 定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四 特 征 尤 为 重 要 , 而 各 被 告 人 的 当 庭 陈 述 也 属 于 其 供 述 和 辩 解 的 内 容 。 据 此 , 我 们 必 须 把 握 好 庭 审 发 问 的 机 会 , 尽 量 将 有 利 于 各 被 告 人 的 内 容 呈 现 给 法 庭 。 庭 审 发 问 的 效 果 往 往 与 发 问 提 纲 的 质 量 息 息 相 关 。 笔 者 结 合 自 己 所 参 与 的 多 起 涉 黑 案 件 , 总 结 了 制 作 发 问 提 纲 的 心 得 体 会 与 诸 位 分 享 。 为 便 学 习 回 顾 | 刘 玲 主 讲 : 《 如 何 进 行 证 据 辩 护 》 2 0 2 4 年 6 月 1 7 日 晚 , 尚 权 周 学 习 如 期 进 行 。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总 所 、 深 圳 分 所 、 厦 门 分 所 、 合 肥 分 所 及 西 宁 分 所 多 位 律 师 、 律 师 助 理 通 过 线 上 与 线 下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参 与 了 本 次 学 习 。 本 次 学 习 的 主 题 为 《 如 何 进 行 证 据 辩 护 》 , 由 北 京 市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、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刑 事 诉 讼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刘 玲 担 任 主 讲 人 。 刘 玲 律 师 从 证 据 辩 护 的 内 涵 入 手 , 生 动 形 象 地 将 证 据 与 待 证 事 实 分 别 比 喻 为 砖 与 房 子 , 由 简 至 深 展 示 证 据 辩 护 的 底 层 逻 辑 。 随 后 , 刘 玲 尚 权 推 荐 丨 桑 先 军 :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第 三 方 监 督 评 估 机 制 的 适 用 与 完 善 综 合 刑 事 诉 讼 全 流 程 适 用 和 民 事 、 行 政 及 执 行 案 件 探 索 适 用 的 改 革 新 内 涵 ,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第 三 方 监 督 评 估 机 制 的 适 用 与 完 善 面 临 多 重 困 境 与 发 展 诉 求 。 第 三 方 监 督 评 估 机 制 功 能 审 示 的 重 点 在 于 以 司 法 裁 量 参 考 为 规 范 标 尺 , 兼 顾 工 具 主 义 与 目 的 主 义 , 准 确 把 握 惩 戒 制 裁 功 能 的 不 同 侧 面 。 要 将 以 风 险 评 估 为 主 体 、 符 合 相 适 应 和 成 正 比 、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、 遵 循 程 序 正 当 作 为 原 则 考 量 。 要 科 学 界 定 检 察 建 议 和 合 规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等 模 式 , 立 足 专 项 合 尚 权 资 讯 | 李 月 玲 律 师 作 为 厦 门 律 协 青 年 律 师 领 军 人 才 信 息 库 成 员 , 参 加 福 建 省 青 训 营 2 0 2 4 年 5 月 2 4 日 至 2 7 日 , 由 福 建 省 律 师 协 会 主 办 的 福 建 省 青 年 律 师 领 军 人 才 训 练 营 ( 第 六 期 ) 在 福 州 罗 源 举 办 。 省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副 书 记 、 省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于 宁 杰 , 省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委 员 、 省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、 青 年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蔡 丽 羡 , 省 律 师 协 会 副 监 事 长 邓 长 昌 , 省 律 师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刘 葳 、 孙 孝 东 , 省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、 青 年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陈 咏 晖 等 出 席 活 动 。 来 自 福 建 各 地 近 百 名 优 秀 青 年 律 师 代 表 及 宁 夏 、 江 西 4 名 特 邀 律 师 齐 聚 福 州 罗 尚 权 资 讯 丨 “ 死 刑 复 核 案 件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” 学 术 研 讨 会 在 北 京 召 开 导 语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援 助 法 》 , 将 死 刑 复 核 案 件 被 告 人 纳 入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范 围 , 实 现 了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的 最 后 一 公 里 。 相 关 制 度 运 行 至 今 已 两 年 有 余 , 面 临 诸 多 亟 待 解 决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问 题 。 另 外 , 自 2 0 2 1 年 3 月 2 7 日 起 ,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国 家 法 律 援 助 研 究 院 和 北 京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合 发 起 死 刑 复 核 案 件 法 律 援 助 公 益 项 目 , 三 年 来 共 办 理 死 刑 复 核 案 件 5 0 余 件 , 已 办 结 的 3 0 余 件 中 有 5 件 不 予 核 准 , 相 关 工 作 机 制 及 死 刑 案 件 存 在 的 共 尚 权 资 讯 丨 于 天 淼 律 师 应 邀 参 加 桂 客 学 院 第 1 9 期 “ 桂 客 半 月 谈 ” 活 动 — — 刑 事 辩 护 数 字 化 转 型 : 预 见 A I 与 刑 辩 深 度 融 合 的 未 来 2 0 2 4 年 5 月 1 6 日 下 午 , 桂 客 半 月 谈 第 1 9 期 在 嘉 潍 律 师 事 务 所 圆 满 落 幕 。 五 十 余 位 律 所 主 任 、 律 师 同 仁 、 法 律 科 技 行 业 大 咖 参 加 本 次 活 动 , 共 同 探 讨 A I 时 代 , 法 律 服 务 如 何 实 现 数 字 化 转 型 ? 这 一 重 要 课 题 。 北 京 市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, 北 京 尚 权 ( 厦 门 )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于 天 淼 应 邀 参 加 本 次 活 动 , 并 以 刑 事 辩 护 数 字 化 转 型 : 预 见 A I 与 刑 辩 深 度 融 合 的 未 来 为 主 题 做 了 分 享 。 于 律 师 基 于 其 在 刑 事 辩 护 领 域 的 深 厚 专 业 背 景 , 对 数 字 化 转 型 提 出 了 独 到 尚 权 研 究 丨 宋 立 翔 : 涉 黑 案 件 被 告 人 发 问 提 纲 之 制 作 宋 立 翔 北 京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尚 权 学 术 研 究 部 主 任 尚 权 有 组 织 犯 罪 研 究 与 辩 护 部 副 主 任     在 涉 黑 案 件 中 , 各 被 告 人 的 供 述 和 辩 解 对 于 认 定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四 特 征 尤 为 重 要 , 而 各 被 告 人 的 当 庭 陈 述 也 属 于 其 供 述 和 辩 解 的 内 容 。 据 此 , 我 们 必 须 把 握 好 庭 审 发 问 的 机 会 , 尽 量 将 有 利 于 各 被 告 人 的 内 容 呈 现 给 法 庭 。 庭 审 发 问 的 效 果 往 往 与 发 问 提 纲 的 质 量 息 息 相 关 。 笔 者 结 合 自 己 所 参 与 的 多 起 涉 黑 案 件 , 总 结 了 制 作 发 问 提 纲 的 心 得 体 会 与 诸 位 分 享 。 为 便 尚 权 研 究 | 崔 珊 珊 : 新 公 司 法 背 景 下 企 业 刑 事 合 规 手 册 ( 公 司 治 理 篇 ) 崔 珊 珊 北 京 尚 权 ( 深 圳 )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尚 权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部 副 主 任 尚 权 刑 事 合 规 研 究 与 业 务 部 副 主 任 当 前 , 随 着 国 家 深 入 开 展 反 腐 败 斗 争 , 加 大 对 经 济 活 动 监 管 力 度 , 企 业 及 企 业 家 犯 罪 一 直 处 于 高 发 态 势 。 尽 管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正 如 火 如 荼 地 进 行 , 但 是 在 日 常 经 营 中 建 立 健 全 刑 事 风 控 制 度 , 加 强 刑 事 合 规 管 理 , 早 已 成 为 企 业 生 存 发 展 的 内 在 需 求 。 公 司 法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基 础 性 法 律 , 其 修 改 直 接 影 响 数 千 万 企 业 的 命 运 。 为 此 , 有 必 要 以 新 尚 权 研 究 丨 赵 正 武 :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罪 “ 接 盘 型 ” 共 犯 违 法 所 得 的 准 确 认 定 前 文 回 顾 : 订 婚 强 奸 案 答 人 民 日 报 记 者 问 赵 正 武 北 京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经 济 犯 罪 研 究 与 辩 护 部 副 主 任 武 汉 大 学 刑 法 学 硕 士 这 是 一 个 不 算 复 杂 , 但 在 实 践 中 极 具 争 议 的 问 题 , 其 处 理 往 往 牵 动 着 办 案 机 关 的 巨 大 利 益 , 同 时 当 然 , 也 关 乎 一 些 被 告 人 罪 与 非 罪 、 罪 重 与 罪 轻 的 命 运 差 异 。 希 望 借 此 文 推 动 各 界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关 注 , 早 日 形 成 明 确 、 统 一 的 司 法 适 用 。 在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案 中 存 在 一 类 共 犯 , 其 并 未 参 与 实 施 集 中 资 金 优 势 联 合 买 卖 证 券 的 行 为 , 而 是 在 学 习 回 顾 | 刘 玲 主 讲 : 《 如 何 进 行 证 据 辩 护 》 2 0 2 4 年 6 月 1 7 日 晚 , 尚 权 周 学 习 如 期 进 行 。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总 所 、 深 圳 分 所 、 厦 门 分 所 、 合 肥 分 所 及 西 宁 分 所 多 位 律 师 、 律 师 助 理 通 过 线 上 与 线 下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参 与 了 本 次 学 习 。 本 次 学 习 的 主 题 为 《 如 何 进 行 证 据 辩 护 》 , 由 北 京 市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、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刑 事 诉 讼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刘 玲 担 任 主 讲 人 。 刘 玲 律 师 从 证 据 辩 护 的 内 涵 入 手 , 生 动 形 象 地 将 证 据 与 待 证 事 实 分 别 比 喻 为 砖 与 房 子 , 由 简 至 深 展 示 证 据 辩 护 的 底 层 逻 辑 。 随 后 , 刘 玲 学 习 回 顾 | 高 文 龙 主 讲 : 《 如 何 撰 写 辩 护 词 》 2 0 2 4 年 6 月 3 日 晚 , 尚 权 周 学 习 如 期 进 行 。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总 所 、 深 圳 分 所 、 厦 门 分 所 、 合 肥 分 所 及 西 宁 分 所 多 位 律 师 、 律 师 助 理 通 过 线 上 与 线 下 结 合 的 方 式 参 与 了 本 次 学 习 。 本 次 学 习 的 主 题 为 《 如 何 撰 写 辩 护 词 》 , 由 北 京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、 合 伙 人 高 文 龙 律 师 担 任 主 讲 人 。 高 文 龙 律 师 首 先 从 一 起 故 意 伤 害 ( 致 死 ) 案 的 辩 护 词 出 发 , 逐 条 分 析 撰 写 辩 护 词 时 常 犯 的 错 误 。 接 下 来 , 高 文 龙 律 师 分 享 了 撰 写 辩 护 词 的 原 则 、 体 系 以 及 禁 忌 。 他 提 出 , 学 习 回 顾 | 项 宇 主 讲 : 《 从 一 起 串 通 投 标 案 谈 刑 事 案 件 终 止 侦 查 的 办 案 经 验 》 2 0 2 4 年 5 月 2 7 日 晚 , 尚 权 周 学 习 如 期 进 行 。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总 所 、 深 圳 分 所 、 厦 门 分 所 、 合 肥 分 所 及 西 宁 分 所 多 位 律 师 、 律 师 助 理 通 过 线 上 与 线 下 结 合 的 方 式 参 与 了 本 次 学 习 。 本 次 学 习 的 主 题 为 《 从 一 起 串 通 投 标 案 谈 刑 事 案 件 终 止 侦 查 的 办 案 经 验 》 , 由 尚 权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研 究 与 辩 护 部 副 主 任 项 宇 律 师 担 任 主 讲 人 , 北 京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、 北 京 尚 权 ( 合 肥 )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胡 佼 松 律 师 担 任 与 谈 人 。 项 宇 律 师 首 先 对 李 某 某 涉 嫌 串 通 投 标 案 的 基 本 尚 权 推 荐 丨 桑 先 军 :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第 三 方 监 督 评 估 机 制 的 适 用 与 完 善 综 合 刑 事 诉 讼 全 流 程 适 用 和 民 事 、 行 政 及 执 行 案 件 探 索 适 用 的 改 革 新 内 涵 ,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第 三 方 监 督 评 估 机 制 的 适 用 与 完 善 面 临 多 重 困 境 与 发 展 诉 求 。 第 三 方 监 督 评 估 机 制 功 能 审 示 的 重 点 在 于 以 司 法 裁 量 参 考 为 规 范 标 尺 , 兼 顾 工 具 主 义 与 目 的 主 义 , 准 确 把 握 惩 戒 制 裁 功 能 的 不 同 侧 面 。 要 将 以 风 险 评 估 为 主 体 、 符 合 相 适 应 和 成 正 比 、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、 遵 循 程 序 正 当 作 为 原 则 考 量 。 要 科 学 界 定 检 察 建 议 和 合 规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等 模 式 , 立 足 专 项 合 尚 权 推 荐 丨 陈 琳 : 关 于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罪 之 犯 罪 数 额 认 定 标 准 的 反 思 与 重 构 — — 以 近 5 年 4 3 0 份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罪 裁 判 文 书 为 样 本 编 者 按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司 法 保 护 是 知 识 产 权 全 链 条 保 护 中 的 重 要 一 环 ,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罪 和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罪 是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罪 的 两 种 主 要 犯 罪 类 型 , 后 罪 中 的 销 售 假 冒 商 品 是 前 罪 假 冒 行 为 的 自 然 延 续 。 因 此 , 在 涉 及 共 犯 及 既 有 假 冒 又 有 销 售 行 为 时 , 二 者 容 易 发 生 混 淆 。 虽 然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罪 和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罪 在 犯 罪 对 象 、 行 为 方 式 等 方 面 有 所 差 异 , 但 均 侵 犯 了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, 犯 罪 数 额 是 衡 量 二 者 罪 与 非 罪 以 及 犯 罪 情 节 是 否 严 尚 权 推 荐 | 温 跃 : 也 谈 帮 信 罪 1 张 明 楷 教 授 在 《 法 商 研 究 》 2 0 2 4 年 第 1 期 发 表 的 《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的 再 探 讨 》 一 文 中 有 句 话 : 从 立 法 论 上 说 , 废 除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或 许 是 良 策 。 瞬 间 引 爆 了 微 信 朋 友 圈 , 大 家 竞 相 转 发 讨 论 。 2 《 刑 法 修 正 案 九 》 增 设 了 帮 信 罪 后 , 张 明 楷 教 授 就 写 了 《 论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》 一 文 , 认 为 帮 信 罪 不 是 共 犯 的 正 犯 化 , 只 是 量 刑 规 则 。 该 文 在 刑 法 理 论 界 引 发 了 较 为 热 烈 的 讨 论 , 但 实 务 界 并 未 多 关 注 。 随 着 帮 信 罪 案 件 数 量 跃 居 我 国 各 类 尚 权 关 注 丨 第 十 七 届 “ 刑 辩 十 人 ” 论 坛 在 京 成 功 举 办 , 专 题 研 讨 “ 《 刑 事 诉 讼 法 》 修 改 与 辩 护 制 度 完 善 ” 2 0 2 4 年 6 月 1 6 日 下 午 , 第 十 七 届 刑 辩 十 人 论 坛 在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金 和 东 路 2 0 号 院 正 大 中 心 北 塔 2 5 层 盈 科 厅 成 功 举 办 , 专 题 研 讨 《 刑 事 诉 讼 法 》 修 改 与 辩 护 制 度 完 善 。 参 加 本 次 论 坛 的 嘉 宾 有 刑 辩 十 人 论 坛 发 起 人 : 北 京 市 中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杨 矿 生 、 北 京 市 君 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许 兰 亭 、 北 京 紫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钱 列 阳 、 北 京 市 东 卫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郝 春 莉 、 北 京 市 冠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刘 卫 东 、 北 京 周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王 兆 峰 、 北 京 星 来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会 议 尚 权 关 注 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《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保 护 及 犯 罪 防 治 工 作 的 意 见 》 少 年 儿 童 是 祖 国 的 未 来 、 民 族 的 希 望 。 党 和 国 家 历 来 高 度 重 视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, 始 终 把 这 项 工 作 作 为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。 加 强 新 时 代 未 成 年 人 审 判 工 作 ,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, 惩 处 、 预 防 和 矫 治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, 是 人 民 法 院 的 重 要 职 责 , 也 是 人 民 法 院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治 理 、 有 效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必 然 要 求 。 为 积 极 适 应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, 全 面 提 升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保 护 和 犯 罪 防 治 水 平 ,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制 定 出 台 《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未 成 年 人 尚 权 关 注 丨 最 高 法 、 最 高 检 等 四 部 门 印 发 《 关 于 办 理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》 关 于 印 发 《 关 于 办 理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》 的 通 知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、 人 民 检 察 院 、 公 安 厅 ( 局 ) , 解 放 军 军 事 法 院 、 解 放 军 军 事 检 察 院 ,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分 院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民 检 察 院 、 公 安 局 , 中 国 证 监 会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、 计 划 单 列 市 监 管 局 , 上 海 、 深 圳 专 员 办 , 稽 查 总 队 :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、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, 依 法 北 京 市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于 2 0 0 6 年 成 立 , 是 中 国 首 家 专 门 从 事 刑 事 业 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十 多 年 来 , 尚 权 汇 聚 了 一 批 富 有 理 想 、 挚 爱 刑 辩 的 专 业 律 师 。 良 好 的 教 育 背 景 、 公 检 法 等 机 构 的 工 作 经 历 、 娴 熟 精 湛 的 业 务 技 能 , 以 及 精 益 求 精 的 工 作 态 度 , 使 尚 权 律 师 在 刑 事 辩 护 领 域 享 有 良 好 声 誉 。 S E E M O R E 北 京 深 圳 合 肥 厦 门 西 宁 专 业 领 域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f i e l d 金 融 犯 罪 F i n a n c i a l c r i m e 金 融 犯 罪 , 指 发 生 在 金 融 活 动 过 程 中 的 , 违 反 金 融 管 理 法 规 ,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, 依 法 应 受 刑 罚 处 罚 的 行 为 。 诸 如 洗 钱 、 金 融 诈 骗 等 均 是 我 们 日 常 生 活 里 所 熟 悉 的 金 融 犯 罪 类 型 。 毒 品 犯 罪 D r u g c r i m e 毒 品 犯 罪 是 指 违 反 国 家 和 国 际 有 关 禁 毒 法 律 、 法 规 , 破 坏 毒 品 管 制 活 动 , 应 该 受 到 刑 法 处 罚 的 犯 罪 行 为 。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3 5 7 条 规 定 , 毒 品 是 指 鸦 片 、 海 洛 因 、 甲 基 苯 丙 胺 ( 冰 毒 ) 、 吗 啡 、 大 麻 、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。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6 章 第 7 节 共 1 1 条 2 7 款 专 门 规 定 了 有 关 毒 品 犯 罪 的 罪 名 和 处 罚 。 刑 法 规 定 , 毒 品 犯 罪 包 括 走 私 、 贩 卖 、 运 输 、 制 造 毒 品 罪 ,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, 包 职 务 犯 罪 L a b o r d i s p u t e 职 务 犯 罪 是 , 指 国 家 机 关 、 国 有 公 司 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、 人 民 团 体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已 有 职 权 , 贪 污 、 贿 赂 、 徇 私 舞 弊 、 滥 用 职 权 、 玩 忽 职 守 ,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、 民 主 权 利 , 破 坏 国 家 对 公 务 活 动 的 规 章 规 范 , 依 照 刑 法 应 当 予 以 刑 事 处 罚 的 犯 罪 , 包 括 《 刑 法 》 规 定 的 “ 贪 污 贿 赂 罪 ” 、 “ 渎 职 罪 ” 和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涉 黑 涉 恶 及 暴 力 犯 罪 E v i l f o r c e s a n d v i o l e n c e 0 1 、 威 胁 政 治 安 全 特 别 是 制 度 安 全 、 政 权 安 全 以 及 向 政 治 领 域 渗 透 的 黑 恶 势 力 ; 0 2 、 采 取 暴 力 、 威 胁 等 手 段 把 持 基 层 政 权 、 横 行 乡 里 或 利 用 家 族 、 宗 族 势 力 欺 压 残 害 百 姓 、 称 霸 一 方 的 村 霸 乡 霸 ; 0 3 、 破 坏 农 村 治 安 秩 序 , 通 过 霸 选 骗 选 贿 选 等 方 式 干 扰 破 坏 农 村 基 层 换 届 选 举 、 垄 断 农 村 经 济 资 源 、 侵 吞 农 村 集 体 财 产 的 黑 恶 势 力 ; 0 4 、 在 征 地 、 租 地 、 拆 迁 、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等 过 程 中 煽 动 闹 事 的 黑 恶 势 力 ; 0 5 、 在 高 校 园 区 、 工 业 园 区 、 城 中 村 、 城 乡 结 合 部 、 流 动 刑 事 合 规 C r i m i n a l C o m p l i a n c e 对 于 惩 治 与 预 防 企 业 犯 罪 , 传 统 的 事 后 惩 罚 与 消 极 预 防 途 径 始 终 效 果 难 彰 。 发 轫 于 西 方 国 家 的 刑 事 合 规 ( C r i m i n a l C o m p l i a n c e ) 在 惩 治 与 预 防 企 业 犯 罪 中 的 作 用 正 日 益 受 到 各 国 重 视 。 作 为 一 个 充 满 张 力 的 概 念 , 刑 事 合 规 体 现 了 风 险 社 会 刑 罚 积 极 一 般 预 防 的 理 念 , 具 有 犯 罪 预 防 前 置 化 和 私 ( 企 业 ) 有 化 等 特 点 。 企 业 刑 事 合 规 的 动 力 不 但 来 自 于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企 业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需 要 , 同 时 也 离 不 开 国 家 刑 事 政 策 的 正 向 激 励 和 反 向 归 咎 。 虽 然 我 国 企 业 已 普 尚 权 案 例 S H A N G Q U A N C A S E 毛 立 新 、 张 旭 华 律 师 承 办 : 曹 红 彬 故 意 杀 人 再 审 案 获 无 罪 毛 立 新 、 王 耀 刚 、 高 文 龙 、 张 旭 华 等 律 师 承 办 : 缪 新 华 一 家 五 口 故 意 杀 人 再 审 案 获 无 罪 张 宇 鹏 律 师 承 办 : “ 马 拉 松 式 ” 再 审 刘 忠 林 故 意 杀 人 案 获 无 罪 张 宇 鹏 律 师 承 办 : “ 药 神 ” 陆 勇 销 售 假 药 案 获 不 起 诉 S E E M O R E 联 系 我 们 c o n t a c t u s 北 京 市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( 总 所 ) 北 京 市 尚 权 ( 深 圳 )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尚 权 ( 合 肥 )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尚 权 ( 厦 门 )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( 西 宁 )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0 1 0 5 8 2 5 6 0 1 1 、 1 3 0 1 1 0 1 2 0 9 7 北 京 市 尚 权 律 师 事 务 所 ( 总 所 ) 地 址 :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环 球 贸 易 中 心 B 座 1 7 0 3 室 邮 箱 : s h a n g q u a n @ s q x b . c o m 邮 码 : 1 0 0 0 2 9 0 7 5 5 8 3 1 8 1 3 5 8 、 1 8 1 1 8 7 8 2 4 8 8 北 京 市 尚 权 ( 深 圳 )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: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上 梅 林 卓 越 城 二 期 A 座 2 1 0 4 2 1 0 5 邮 箱 : s h a n g q u a n s z @ s q x b . c o m 邮 码 : 5 1 8 0 4 9 0 5 5 1 6 8 9 9 8 2 2 0 | 1 7 3 1 8 5 3 0 7 5 7 北 京 尚 权 ( 合 肥 )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: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区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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