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快照首 页 郑 州 七 猫 短 剧 文 化 有 限 公 司 登 录 | 注 册 p i n p a i @ q i m a o . c o m 4 0 0 8 5 5 9 2 9 0 首 页 用 户 之 间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自 审 制 度 漫 画 专 区 联 系 我 们 用 户 管 理 影 视 作 品 用 户 之 间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动 漫 平 台 是 动 漫 产 品 的 运 营 商 , 如 若 本 平 台 用 户 之 间 发 生 纠 纷 无 法 协 商 一 致 的 , 可 向 国 家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寻 求 解 决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、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等 。 将 会 为 实 名 注 册 用 户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和 支 持 , 并 根 据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要 求 承 担 一 定 的 举 证 责 任 或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。 本 平 台 用 户 之 间 发 生 纠 纷 的 , 也 可 向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投 诉 并 举 证 。 用 户 需 提 供 与 其 账 号 注 册 信 息 一 致 的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、 必 要 的 国 家 行 政 或 司 法 机 关 文 件 和 其 他 平 台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据 。 经 平 台 审 核 确 认 后 , 可 以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和 支 持 。 2 . 用 户 与 之 间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如 本 平 台 用 户 对 的 服 务 有 任 何 异 议 的 , 可 以 向 动 漫 平 台 的 客 服 人 员 投 诉 并 举 证 。 查 证 属 实 的 , 将 立 即 更 正 并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用 户 必 要 的 补 偿 。 如 本 平 台 用 户 对 服 务 有 任 何 异 议 的 , 也 可 以 向 双 方 约 定 ( 具 体 参 见 《 用 户 协 议 》 ) 的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( 一 ) 流 程 注 册 用 户 如 就 账 号 等 数 据 的 使 用 权 归 属 等 存 在 争 议 , 可 以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“ 客 服 电 话 ” 或 官 方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请 求 中 游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处 理 。 平 台 注 册 用 户 应 遵 守 动 漫 平 台 官 方 处 理 此 类 事 务 的 要 求 、 流 程 , 对 自 己 的 主 张 提 供 相 应 的 材 料 予 以 证 明 。 如 用 户 不 能 提 供 充 分 材 料 证 明 其 主 张 成 立 , 因 此 致 使 其 受 到 损 害 , 则 由 用 户 独 立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。 平 台 注 册 用 户 证 明 其 会 员 资 格 时 , 应 根 据 官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、 购 买 官 方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凭 证 以 及 其 他 资 料 。 如 因 用 户 无 法 证 明 其 会 员 资 格 而 影 响 官 方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, 则 由 该 用 户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。 平 台 注 册 用 户 同 意 以 平 台 动 漫 官 方 系 统 所 记 载 的 数 据 作 为 处 理 用 户 之 间 或 用 户 与 官 方 之 间 纠 纷 的 判 断 标 准 。 平 台 注 册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其 因 处 理 此 类 纠 纷 而 产 生 之 通 讯 费 、 邮 寄 费 、 交 通 费 等 一 切 费 用 。 平 台 注 册 用 户 对 动 漫 平 台 做 出 的 处 罚 存 在 争 议 , 可 以 在 处 罚 之 日 起 6 0 天 内 通 过 “ 客 服 电 话 ” 或 动 漫 平 台 官 方 提 供 的 电 话 、 电 子 邮 件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申 诉 申 请 , 请 求 动 漫 平 台 官 方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处 理 。 并 根 据 官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。 如 因 用 户 未 在 6 0 天 内 对 处 罚 提 出 异 议 , 或 是 能 够 提 出 异 议 但 无 法 在 6 0 天 内 提 供 证 明 资 料 的 , 则 由 该 用 户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。 自 审 制 度 我 公 司 为 了 加 强 平 台 网 络 动 漫 内 容 管 理 , 设 立 了 三 人 自 审 小 组 , 对 网 站 内 的 网 络 动 漫 进 行 预 先 审 核 。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: 一 、 对 于 非 实 时 的 网 络 动 漫 , 实 行 先 自 审 后 上 线 ; 全 面 抵 制 网 上 淫 秽 色 情 信 息 , 坚 持 以 严 肃 认 真 的 态 度 , 全 面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, 杜 绝 淫 秽 色 情 等 信 息 的 传 播 。 二 、 开 辟 举 报 便 捷 通 道 , 让 广 大 网 友 和 社 会 各 界 予 以 监 督 支 持 , 共 同 抵 制 网 上 低 俗 不 良 之 风 。 三 、 表 达 审 核 意 见 ; 发 现 本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网 络 表 演 含 有 违 法 违 规 内 容 时 ,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提 供 服 务 ,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, 并 立 即 向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。 四 、 参 加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业 务 培 训 。 五 、 将 全 部 网 络 动 漫 资 料 妥 善 保 存 , 资 料 保 存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6 0 日 , 并 在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查 询 时 予 以 提 供 。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: 未 成 年 人 用 户 在 实 名 认 证 时 , 除 了 要 填 入 真 实 姓 名 、 身 份 证 号 、 手 机 号 , 通 过 校 检 后 还 要 填 写 监 护 人 相 关 信 息 。 平 台 将 根 据 所 填 监 护 人 信 息 联 系 监 护 人 , 征 求 其 授 权 同 意 。 监 护 人 授 权 同 意 后 , 账 号 方 可 实 现 认 证 ; 平 台 需 贯 彻 落 实 监 管 部 门 的 实 名 制 要 求 , 并 在 日 常 管 理 中 加 强 内 容 审 核 , 及 时 排 查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; “ 青 少 年 模 式 ” 应 常 态 化 更 新 , 通 过 算 法 推 荐 等 技 术 手 段 , 推 荐 真 正 适 合 未 成 年 人 用 户 观 看 的 内 容 ; 平 台 后 期 会 计 划 建 立 专 门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投 诉 机 制 ; 提 高 充 值 打 赏 门 槛 , 完 善 未 成 年 人 退 款 机 制 。 用 户 管 理 : 1 . 用 户 实 名 认 证 措 施 : 1 8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不 得 注 册 。 ( 1 ) 网 上 实 名 认 证 : 用 户 申 请 者 应 网 上 提 交 本 人 姓 名 ; 本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; 本 人 手 机 号 码 ; 银 行 卡 账 户 信 息 ( 必 须 与 申 请 者 本 人 姓 名 完 全 一 致 ) ; 用 户 本 人 手 持 身 份 证 照 片 ( 身 份 证 照 片 与 号 码 清 晰 可 辨 认 ) 等 材 料 。 在 申 请 者 完 整 填 写 了 资 料 提 交 申 请 后 , 系 统 会 对 申 请 者 资 料 进 行 真 实 性 认 证 。 验 证 银 行 卡 号 、 开 户 人 姓 名 、 认 证 者 本 人 姓 名 、 身 份 证 号 真 实 有 效 且 完 全 匹 配 , 如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信 息 不 匹 配 , 则 不 允 许 认 证 。 ( 2 ) 面 对 面 人 工 认 证 。 人 工 认 证 时 申 请 者 需 在 与 审 核 人 员 视 频 聊 天 的 过 程 中 回 答 若 干 问 题 , 认 证 过 程 不 得 少 于 1 分 钟 。 在 审 核 人 员 认 定 申 请 者 与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为 同 一 人 且 满 足 平 台 认 证 要 求 , 则 予 以 通 过 认 证 。 否 则 不 予 通 过 认 证 。 认 证 过 程 视 频 录 像 永 久 保 存 备 查 。 应 急 响 应 : 公 司 专 门 配 备 系 统 维 护 人 员 , 2 4 小 时 监 控 系 统 的 运 行 , 一 旦 出 现 故 障 , 立 即 以 镜 像 系 统 代 替 并 尽 快 恢 复 原 系 统 到 可 运 行 状 态 。 并 且 讨 求 系 统 平 均 运 行 无 故 障 时 间 大 于 9 9 . 6 % ; 平 均 故 障 修 复 时 间 不 大 于 2 小 时 技 术 安 全 : ① 网 站 服 务 器 和 其 他 计 算 机 之 间 设 置 经 公 安 部 认 证 的 防 火 墙 , 并 与 专 业 网 络 安 全 公 司 合 作 , 做 好 安 全 策 略 , 拒 绝 外 来 的 恶 意 攻 击 , 保 障 网 站 正 常 运 行 。 ② 在 网 站 的 服 务 器 及 工 作 站 上 均 安 装 了 正 版 的 防 病 毒 软 件 , 对 计 算 机 病 毒 、 有 害 电 子 邮 件 有 整 套 的 防 范 措 施 , 防 止 有 害 信 息 对 网 站 系 统 的 干 扰 和 破 坏 。 ③ 做 好 生 产 日 志 的 留 存 。 网 站 具 有 保 存 6 0 天 以 上 的 系 统 运 行 日 志 和 用 户 使 用 日 志 记 录 功 能 , 内 容 包 括 I P 地 址 及 使 用 情 况 , 主 页 维 护 者 、 邮 箱 使 用 者 和 对 应 的 I P 地 址 情 况 等 。 ④ 交 互 式 栏 目 具 备 有 I P 地 址 、 身 份 登 记 和 识 别 确 认 功 能 , 对 没 有 合 法 手 续 和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立 即 关 闭 。 ⑤ 网 站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建 立 双 机 热 备 份 机 制 , 一 旦 主 系 统 遇 到 故 障 或 受 到 攻 击 导 致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, 保 证 备 用 系 统 能 及 时 替 换 主 系 统 提 供 服 务 。 ⑥ 关 闭 网 站 系 统 中 暂 不 使 用 的 服 务 功 能 , 及 相 关 端 口 , 并 及 时 用 补 丁 修 复 系 统 漏 洞 , 定 期 查 杀 病 毒 。 ⑦ 服 务 器 平 时 处 于 锁 定 状 态 , 并 保 管 好 登 录 密 码 ; 后 台 管 理 界 面 设 置 超 级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, 并 绑 定 I P , 以 防 他 人 登 入 。 ⑧ 网 站 提 供 集 中 式 权 限 管 理 , 针 对 不 同 的 应 用 系 统 、 终 端 、 操 作 人 员 , 由 网 站 系 统 管 理 员 设 置 共 享 数 据 库 信 息 的 访 问 权 限 , 并 设 置 相 应 的 密 码 及 口 令 。 不 同 的 操 作 人 员 设 定 不 同 的 用 户 名 , 且 定 期 更 换 , 严 禁 操 作 人 员 泄 漏 自 己 的 口 令 。 对 操 作 人 员 的 权 限 严 格 按 照 岗 位 职 责 设 定 , 并 由 网 站 系 统 管 理 员 定 期 检 查 操 作 人 员 权 限 。 ⑨ 公 司 机 房 按 照 电 信 机 房 标 准 建 设 , 内 有 必 备 的 独 立 U P S 不 间 断 电 源 、 高 灵 敏 度 的 烟 雾 探 测 系 统 和 消 防 系 统 , 定 期 进 行 电 力 、 防 火 、 防 潮 、 防 磁 和 防 鼠 检 查 。 跟 帖 评 论 : 本 平 台 的 跟 帖 评 论 将 严 格 按 照 《 互 联 网 跟 帖 评 论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》 执 行 。 对 平 台 用 户 跟 帖 评 论 服 务 提 供 者 主 体 责 任 作 出 规 定 。 倡 导 跟 帖 评 论 服 务 提 供 者 及 其 用 户 自 律 。 本 平 台 对 跟 帖 评 论 服 务 提 供 者 加 强 用 户 管 理 。 其 次 平 台 建 立 公 众 投 诉 和 举 报 制 度 , 用 户 在 跟 帖 评 论 中 发 现 有 违 规 评 论 是 时 , 可 及 时 向 平 台 投 诉 和 举 报 ; 举 报 受 理 : 1 . 违 法 和 不 良 信 息 举 报 范 围 : ① 暴 恐 信 息 ( 危 险 物 品 制 作 、 涉 恐 涉 暴 、 危 害 公 安 安 全 动 漫 举 报 ) ② 色 情 低 俗 ( 色 情 动 漫 、 色 情 低 俗 推 广 用 户 , 低 俗 恶 俗 动 漫 举 报 ) ③ 政 治 反 动 (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动 漫 举 报 ) ④ 违 法 信 息 ( 违 规 物 品 买 卖 、 钓 鱼 、 诈 骗 、 吸 毒 、 传 销 动 漫 举 报 ) ⑤ 暴 力 血 腥 ( 暴 力 血 腥 游 戏 动 漫 、 危 害 生 命 健 康 动 漫 、 虐 杀 动 物 动 漫 ) 2 .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: ( 1 ) 受 理 用 户 的 投 诉 和 信 息 反 馈 主 要 通 过 电 话 和 网 站 提 交 两 种 方 式 。 对 电 话 方 式 , 我 们 有 专 门 的 人 员 负 责 电 话 的 接 听 和 反 馈 , 通 常 能 够 解 决 问 题 , 将 在 1 5 分 钟 之 内 提 供 解 决 方 案 ; 不 能 当 时 解 决 的 问 题 , 我 们 会 留 下 对 方 的 电 话 号 码 , 保 证 在 半 个 小 时 内 给 予 第 一 答 复 ; 在 此 基 础 上 , 保 持 连 续 的 沟 通 和 反 馈 , 直 到 用 户 满 意 为 止 。 对 于 网 站 提 交 方 式 , 我 们 有 技 术 部 的 网 站 管 理 员 专 门 负 责 每 日 的 邮 件 , 保 证 在 四 个 小 时 内 给 予 第 一 次 书 面 答 复 ; 在 此 基 础 上 , 保 持 连 续 的 沟 通 和 反 馈 , 直 至 用 户 满 意 为 止 。 我 们 为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的 服 务 立 刻 联 系 我 们 我 们 的 客 户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未 来 路 街 道 金 水 路 2 2 9 号 河 南 信 息 广 场 B 座 9 1 0 室 p i n p a i @ q i m a o . c o m 4 0 0 8 5 5 9 2 9 0 版 权 所 有 @ 郑 州 七 猫 短 剧 文 化 有 限 公 司 豫 I C P 备 2 0 2 6 0 1 0 0 8 9 号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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