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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 作 市 解 放 区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专 题 报 道 荣 誉 展 台 司 法 网 拍 司 法 公 开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为 全 面 推 进 “ 严 格 问 责 保 落 实 , 优 化 环 境 促 发 展 ” 活 动 的 开 展 , 加 强 举 报 线 索 管 理 制 度 化 、 规 范 化 建 设 , 确 保 举 报 线 索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的 查 处 , 现 设 立 专 门 举 报 电 话 和 举 报 邮 箱 , 并 对 外 进 行 公 布 。 举 报 电 话 : 0 3 9 1 3 3 8 6 8 8 2 举 报 邮 箱 : j f q f y j c s @ 1 6 3 . c o m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1 7 年 6 月 2 3 日 ・ 【 建 议 内 容 】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在 工 伤 认 定 过 程 中 , 不 仅 在 实 体 上 要 查 清 事 实 , 而 且 在 程 序 方 面 也 应 该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, 针 对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在 工 伤 认 定 过 程 中 程 序 方 面 出 现 的 问 题 , 焦 作 市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向 焦 作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出 司 法 建 议 书 。 建 议 在 工 伤 认 定 过 程 中 , 应 当 向 被 调 查 人 出 示 工 作 证 件 并 释 明 调 查 机 构 ; 如 果 是 委 托 调 查 的 , 应 当 向 被 调 查 人 员 说 明 委 托 情 况 ; 同 时 在 出 庭 应 诉 时 , 应 当 委 托 该 局 工 作 人 员 出 庭 。 避 免 因 程 序 问 题 导 致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被 撤 销 。 【 典 型 意 义 】 焦 作 市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工 伤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, 发 现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在 工 伤 认 定 过 程 中 程 序 方 面 存 在 诸 多 瑕 疵 , 因 此 经 常 造 成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被 撤 销 的 现 象 , 增 加 了 受 伤 害 职 工 的 维 权 成 本 , 不 利 于 及 时 保 护 受 伤 害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,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。 该 建 议 有 助 于 很 好 地 解 决 因 程 序 问 题 导 致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被 撤 销 的 问 题 , 指 导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依 法 定 程 序 认 定 工 伤 , 有 利 于 保 护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, 且 有 利 于 提 高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的 社 会 公 信 力 。 ・ 焦 作 市 司 法 局 : 近 年 来 , 我 市 广 大 律 师 和 法 律 工 作 者 在 市 司 法 局 的 指 导 下 , 代 理 了 大 量 的 诉 讼 案 件 , 为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,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作 出 了 巨 大 贡 献 , 树 立 了 积 极 向 上 的 整 体 形 象 。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, 尤 其 是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解 释 》 第 八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、 第 二 项 规 定 : 律 师 应 当 提 交 律 师 执 业 证 、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明 材 料 ,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应 当 提 交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中 执 业 证 、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出 具 的 介 绍 信 以 及 当 事 人 一 方 位 于 本 辖 区 内 的 证 明 材 料 。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, 在 审 判 工 作 中 出 现 对 律 师 和 法 律 工 作 者 职 业 范 围 界 定 的 困 难 。 比 如 : 对 法 律 工 作 者 进 行 代 理 , 需 要 至 少 一 方 当 事 人 位 于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所 在 的 辖 区 。 为 此 , 司 法 部 作 出 《 司 法 部 关 于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诉 讼 代 理 执 业 区 域 问 题 的 批 复 》 ( 司 复 [ 2 0 1 5 ] 4 号 ) 文 件 中 明 确 , “ 本 辖 区 ” 是 指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所 所 在 的 县 级 行 政 区 划 和 直 辖 市 的 区 ( 县 ) 行 政 区 划 辖 区 。 据 此 , 对 大 部 分 法 律 服 务 所 的 执 业 区 域 根 据 其 名 称 即 能 够 确 定 , 但 焦 作 市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、 焦 作 市 “ 1 4 8 ” 法 律 服 务 所 等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等 以 “ 焦 作 市 ” 冠 名 的 法 律 服 务 所 的 执 业 区 域 , 是 以 其 实 际 所 在 的 区 域 确 定 其 执 业 范 围 , 还 是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都 可 以 , 在 确 定 中 存 在 困 难 。 对 律 师 执 业 范 围 , 一 般 无 特 别 限 制 。 但 对 持 B 证 、 C 证 的 律 师 执 业 范 围 如 何 确 定 , 存 在 规 定 的 不 明 确 。 根 据 司 法 考 试 相 关 规 定 , B 证 和 C 证 系 对 贫 困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的 照 顾 政 策 。 取 得 B 证 和 C 证 的 律 师 执 业 , 其 执 业 机 构 必 须 在 贫 困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, 但 其 执 业 区 域 是 否 需 要 接 受 委 托 的 当 事 人 也 应 属 于 贫 困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, 缺 乏 具 体 规 定 。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, 维 护 广 大 律 师 和 法 律 工 作 者 工 作 工 作 秩 序 , 提 高 司 法 服 务 水 平 , 希 望 贵 局 对 以 上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和 法 律 工 作 人 员 的 执 业 区 域 予 以 明 确 。 作 为 法 律 执 业 机 构 主 管 单 位 , 有 必 要 对 以 上 事 项 进 行 明 确 并 函 告 我 院 。 焦 作 市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1 5 年 1 1 月 2 6 日 ・ 焦 作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: 我 院 在 审 理 原 告 郑 州 市 第 一 建 筑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河 南 富 恒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中 , 发 现 郑 州 市 第 一 建 筑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在 承 建 河 南 富 恒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开 发 的 焦 作 市 太 极 中 央 瀚 邸 ・ 星 河 商 务 公 寓 、 太 极 中 央 瀚 邸 ・ 商 务 大 厦 及 商 业 裙 房 工 程 结 束 后 , 双 方 结 算 时 , 2 0 1 1 年 1 2 月 7 日 河 南 富 恒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以 代 扣 税 金 的 名 义 扣 留 工 程 款 2 4 4 3 3 9 5 . 0 3 元 税 款 。 直 至 本 案 法 庭 调 查 结 束 , 该 笔 税 款 仍 未 征 缴 。 为 避 免 国 家 税 款 流 失 , 请 贵 局 对 此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, 并 对 建 筑 业 相 关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加 强 监 管 ,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函 复 我 院 。 焦 作 市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1 5 年 1 1 月 2 6 日 ・ 焦 作 市 解 放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: 我 院 在 审 理 原 告 郑 州 市 第 一 建 筑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河 南 富 恒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中 , 发 现 郑 州 市 第 一 建 筑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在 承 建 河 南 富 恒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开 发 的 焦 作 市 太 极 中 央 瀚 邸 ・ 星 河 商 务 公 寓 、 太 极 中 央 瀚 邸 ・ 商 务 大 厦 及 商 业 裙 房 工 程 结 束 后 , 双 方 结 算 时 , 2 0 1 1 年 1 2 月 7 日 河 南 富 恒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以 代 扣 税 金 的 名 义 扣 留 工 程 款 2 4 4 3 3 9 5 . 0 3 元 税 款 。 直 至 本 案 法 庭 调 查 结 束 , 该 笔 税 款 仍 未 征 缴 。 在 对 该 笔 税 款 的 征 管 工 作 中 , 可 能 存 在 有 工 作 人 员 不 负 责 任 的 情 形 , 情 节 严 重 的 , 可 能 构 成 犯 罪 。 为 避 免 国 家 税 款 流 失 , 进 一 步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人 员 责 任 心 , 特 将 该 线 索 移 送 贵 院 , 请 贵 院 对 此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,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函 复 我 院 。 焦 作 市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1 5 年 1 1 月 2 6 日 ・ 焦 作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、 焦 作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站 : 本 院 在 审 理 原 告 焦 作 市 盛 弘 建 筑 设 备 租 赁 中 心 ( 以 下 简 称 盛 弘 租 赁 中 心 ) 诉 被 告 中 纬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中 纬 公 司 )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过 程 中 , 因 案 件 审 理 需 要 , 前 往 焦 作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站 ( 以 下 简 称 安 监 站 ) 调 取 涉 案 《 塔 式 起 重 机 租 赁 合 同 》 的 相 关 备 案 材 料 。 本 院 依 职 权 调 取 了 涉 案 材 料 , 在 本 院 审 理 进 行 庭 审 质 证 的 过 程 中 , 因 原 告 盛 弘 租 赁 中 心 在 之 前 的 庭 审 中 提 交 过 从 安 监 站 调 取 的 合 同 备 案 材 料 原 件 , 造 成 被 告 中 纬 公 司 对 本 院 依 职 权 调 取 的 涉 案 材 料 产 生 质 疑 , 并 认 为 原 告 盛 弘 租 赁 中 心 与 安 监 站 之 间 的 关 系 密 切 , 才 能 直 接 将 备 案 材 料 原 件 调 走 。 鉴 于 上 述 情 况 , 建 议 安 监 站 严 格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》 及 国 家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, 将 保 存 的 材 料 装 订 成 册 , 形 成 档 案 , 认 真 实 施 建 档 工 作 , 并 加 强 档 案 的 归 档 、 借 阅 、 复 制 等 相 关 制 度 的 制 定 及 落 实 。 档 案 外 借 须 经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并 将 相 关 手 续 登 记 备 案 , 材 料 外 借 应 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, 以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及 来 源 合 法 性 , 避 免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国 家 资 料 的 遗 失 或 毁 损 , 从 而 保 证 档 案 资 料 的 充 分 、 合 理 利 用 , 同 时 避 免 因 档 案 利 用 不 当 使 利 害 关 系 人 产 生 合 理 怀 疑 。 此 外 , 焦 作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对 下 属 单 位 的 档 案 管 理 亦 应 加 强 监 督 指 导 。 此 建 议 落 实 情 况 , 请 函 告 本 院 。 焦 作 市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1 5 年 1 1 月 2 6 日 ・ 焦 作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: 本 院 在 审 理 原 告 焦 作 市 大 鹏 纸 浆 模 塑 包 装 厂 诉 被 告 焦 作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、 第 三 人 原 珍 珍 撤 销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书 等 案 中 , 发 现 你 单 位 在 工 伤 认 定 过 程 中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: 一 、 工 伤 认 定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事 实 上 不 是 由 你 局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进 行 的 , 如 果 是 由 你 局 委 托 县 区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进 行 调 查 的 , 也 缺 少 相 应 的 委 托 手 续 。 二 、 你 单 位 制 作 的 工 伤 认 定 调 查 笔 录 不 规 范 : 1 、 部 分 案 件 中 调 查 人 员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未 向 被 调 查 人 员 出 示 相 关 工 作 证 件 ; 2 、 部 分 调 查 人 员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未 向 被 调 查 人 员 讲 明 工 作 单 位 , 仅 笼 统 表 达 为 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” ; 3 、 部 分 进 行 调 查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是 你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, 也 未 向 被 调 查 人 员 出 示 相 关 委 托 手 续 并 释 明 受 你 局 委 托 进 行 调 查 ; 三 、 部 分 工 伤 认 定 案 件 中 送 达 工 作 不 是 由 你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的 ; 四 、 部 分 工 伤 认 定 案 件 出 庭 应 诉 的 不 是 你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, 而 是 县 区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工 作 人 员 , 不 符 合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颁 布 的 《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“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受 理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后 ,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, 委 托 其 他 统 筹 地 区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” 。 为 此 , 你 单 位 在 工 伤 认 定 过 程 中 , 可 以 委 托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, 但 应 该 出 具 相 应 的 委 托 手 续 , 避 免 因 程 序 问 题 引 起 行 政 机 关 败 诉 的 法 律 后 果 。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》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“ 被 诉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出 庭 应 诉 。 不 能 出 庭 的 , 应 当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相 应 的 工 作 人 员 出 庭 ” 。 因 此 , 你 单 位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, 行 政 负 责 人 应 当 出 庭 应 诉 , 不 能 出 庭 的 , 也 应 当 委 托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出 庭 , 以 避 免 因 代 理 人 问 题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负 面 影 响 。 综 上 , 你 单 位 在 办 理 工 伤 认 定 案 件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,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, 为 此 , 特 建 议 : 1 、 委 托 调 查 的 , 应 当 办 理 相 关 的 委 托 手 续 ; 2 、 调 查 核 实 过 程 中 应 向 被 调 查 人 出 示 工 作 证 件 , 释 明 调 查 机 构 ; 调 查 人 员 应 为 你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, 如 需 委 托 调 查 的 , 应 向 被 调 查 人 员 说 明 委 托 情 况 , 并 出 示 委 托 手 续 ; 3 、 工 伤 认 定 过 程 中 的 送 达 工 作 应 由 你 单 位 负 责 , 如 需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送 达 的 , 也 应 当 有 相 应 的 委 托 送 达 手 续 ; 4 、 出 庭 应 诉 时 , 应 当 委 托 你 单 位 相 应 的 工 作 人 员 出 庭 。 请 你 单 位 对 于 上 述 建 议 研 究 处 理 ,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函 告 本 院 。 焦 作 市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1 5 年 1 1 月 1 6 日 ・ 焦 作 市 供 销 合 作 社 : 我 院 审 理 被 告 人 韩 小 国 挪 用 公 款 一 案 , 被 告 人 韩 小 国 系 焦 作 市 供 销 合 作 社 下 属 焦 作 市 新 合 作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、 焦 作 市 李 万 轧 花 厂 厂 长 。 2 0 1 1 年 至 2 0 1 4 年 期 间 , 韩 小 国 利 用 其 担 任 新 合 作 公 司 总 经 理 , 管 理 “ 新 网 工 程 ” 专 项 资 金 的 职 务 便 利 , 多 次 挪 用 “ 新 网 工 程 ” 专 项 资 金 共 计 3 9 9 2 2 4 5 . 8 2 元 用 于 做 生 意 或 偿 还 个 人 借 款 。 案 发 前 , 韩 小 国 已 归 还 新 合 作 公 司 2 3 2 5 0 0 0 元 , 尚 有 1 6 6 7 2 4 5 . 8 2 元 未 归 还 。 截 止 一 审 审 理 结 束 前 , 仍 有 1 3 6 7 2 4 6 . 8 2 元 未 归 还 。 2 0 1 5 年 4 月 9 日 , 我 院 以 挪 用 公 款 罪 , 判 处 被 告 人 韩 小 国 有 期 徒 刑 十 年 。 我 院 在 审 理 该 案 过 程 中 发 现 : “ 新 网 工 程 ” 专 项 资 金 系 中 央 财 政 为 支 持 供 销 合 作 社 农 资 、 农 副 产 品 、 日 用 消 费 品 和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等 服 务 体 系 的 改 造 而 设 立 , 对 于 该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, 国 家 、 省 有 关 部 门 专 门 制 定 、 下 发 了 相 关 文 件 , 要 求 专 项 资 金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, 严 禁 挪 用 、 截 留 , 而 韩 小 国 作 为 具 体 使 用 专 项 资 金 的 焦 作 市 新 合 作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, 在 长 达 三 年 的 时 间 内 , 以 李 万 轧 花 厂 、 李 万 供 销 社 等 单 位 借 款 的 名 义 , 大 肆 挪 用 “ 新 网 工 程 ” 专 项 资 金 共 计 3 9 9 2 2 4 5 . 8 2 元 用 于 个 人 经 商 或 偿 还 个 人 所 借 高 利 贷 , 并 导 致 截 止 案 发 前 , 尚 有 1 6 6 7 2 4 5 . 8 2 元 未 归 还 , 给 国 家 造 成 了 巨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。 同 时 , 被 告 人 韩 小 国 的 供 述 、 案 件 证 据 材 料 还 反 映 出 , 存 在 市 供 销 合 作 社 指 示 其 将 “ 新 网 工 程 ” 专 项 资 金 借 出 , 用 于 市 供 销 合 作 社 成 立 其 他 公 司 验 资 的 情 况 。 这 些 都 反 映 出 , 作 为 焦 作 市 新 合 作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焦 作 市 供 销 合 作 社 , 存 在 对 “ 新 网 工 程 ” 专 项 资 金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不 严 、 监 管 不 力 、 责 任 意 识 不 强 的 问 题 。 针 对 以 上 问 题 , 建 议 你 单 位 严 格 执 行 “ 新 网 工 程 ” 专 项 资 金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切 实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, 堵 塞 管 理 漏 洞 , 确 保 专 项 资 金 安 全 和 资 金 的 专 款 专 用 , 杜 绝 此 类 问 题 的 再 次 发 生 。 此 建 议 落 实 情 况 , 请 函 告 本 院 。 焦 作 市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1 5 年 1 0 月 2 2 日 诉 讼 指 南 ・ 三 分 钟 掌 握 最 新 民 间 借 贷 . . ・ 立 案 指 南 ・ 各 类 案 件 审 理 期 限 ・ 我 院 管 辖 范 围 ・ 起 诉 状 格 式 ・ 案 件 流 程 指 南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2 月 1 9 日 , 在 市 中 级 . . 打 好 法 治 助 企 “ 组 合 拳 ” 提 升 营 商 环 境 “ 软 实 力 ” 闭 门 “ 说 教 ” 不 如 以 案 “ 说 法 ” ! ― ― 解 放 区 法 院 . . 以 法 为 帆 , “ 未 ” 你 护 航 ― ―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. . 法 治 进 校 园 , 护 航 助 成 长 ― ―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. . 解 放 区 法 院 : 开 展 反 电 信 诈 骗 、 反 邪 教 ” 普 法 宣 传 . . 以 法 为 “ 礼 ” 情 暖 “ 六 一 ” ― ―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. . > ・ 打 好 法 治 助 企 “ 组 合 拳 ” 提 . . ・ 闭 门 “ 说 教 ” 不 如 以 案 “ 说 法 . . ・ 以 法 为 帆 , “ 未 ” 你 护 航 ― ― . . ・ 法 治 进 校 园 , 护 航 助 成 长 ― ― . . ・ 解 放 区 法 院 : 开 展 反 电 信 诈 骗 . . ・ 以 法 为 “ 礼 ” 情 暖 “ 六 一 ” . . ・ 跨 越 8 4 6 公 里 , 这 份 “ 特 殊 礼 . . ・ 学 习 交 流 拓 思 维 , 互 学 互 鉴 促 . . ・ 法 治 家 教 共 护 成 长 ― ― 解 放 . . ・ 解 放 区 法 院 走 进 党 政 机 关 开 展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闭 门 “ 说 教 ” 不 如 以 案 “ 说 法 ” !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在 校 学 生 法 治 意 识 , 提 高 学 生 “ 两 卡 ” 犯 罪 预 防 能 . . ・ 打 好 法 治 助 企 “ 组 合 拳 ” 提 升 营 商 环 . . ・ 楼 上 漏 水 闹 心 法 院 调 解 暖 心 ・ 闭 门 “ 说 教 ” 不 如 以 案 “ 说 法 ” ! ― ― . . ・ “ 托 关 系 ” 找 工 作 , 是 “ 馅 饼 ” 还 是 “ . . ・ 以 法 为 帆 , “ 未 ” 你 护 航 ― ― 解 放 区 人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近 日 , 解 放 区 人 民 法 院 环 境 资 源 法 庭 利 用 节 假 日 至 辉 县 市 南 寨 镇 组 织 当 事 人 成 功 调 解 了 一 起 林 业 . . ・ 楼 上 漏 水 闹 心 法 院 调 解 暖 心 ・ “ 托 关 系 ” 找 工 作 , 是 “ 馅 饼 ” 还 是 “ . . ・ 涉 案 金 额 9 9 9 . 5 万 元 ! 解 放 区 法 院 成 功 . . ・ 装 饰 装 修 引 纠 纷 法 官 耐 心 巧 化 解 ・ “ 隔 空 猥 亵 ” : 伸 向 未 成 年 人 的 隐 秘 “ . .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扫 黑 除 恶 专 项 斗 争 营 商 环 境 更 多 > > ・ 打 好 法 治 助 企 “ 组 合 拳 ” 提 升 营 商 环 . . ・ 解 放 区 法 院 邀 请 民 营 企 业 家 走 进 法 院 零 . . ・ 解 放 区 法 院 : 诉 源 治 理 新 “ 枫 ” 景 赋 能 . . ・ 仅 凭 价 格 就 能 知 道 商 品 是 否 二 手 ? 网 络 . . ・ 高 效 保 全 促 和 解 法 护 企 业 保 权 益 ・ 【 头 条 】 解 放 区 政 协 视 察 法 院 优 化 营 商 . . ・ 解 放 区 法 院 执 行 局 : 深 入 企 业 走 访 调 研 . . ・ 解 放 区 法 院 与 解 放 区 政 府 联 合 召 开 优 化 . .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办 好 “ 小 案 ” 暖 民 心 ― ― 解 放 区 法 院 开 . . ・ 民 有 所 呼 , “ 执 ” 有 所 应 ― ― 解 放 区 人 . . ・ 抵 押 房 屋 逃 避 执 行 ? 法 院 判 决 : 抵 押 合 . . ・ 执 行 “ 不 放 松 ” ! 焦 作 市 解 放 区 法 院 常 . . ・ 新 年 开 新 局 , 执 行 “ 开 门 红 ” ― ― 解 放 . . ・ 全 省 首 家 ! “ 执 服 通 ” 上 线 执 行 服 务 掌 . . ・ 2 0 2 3 年 “ 豫 剑 执 行 ” 收 官 之 战 ・ 降 “ 温 ” 不 降 执 行 “ 热 ” , 勇 往 “ 执 ” . .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【 典 型 案 例 】 在 盗 伐 林 木 犯 罪 中 已 经 将 . . ・ 未 成 年 为 上 网 盗 窃 , 法 院 适 用 禁 止 令 ・ 《 中 国 审 判 案 例 要 览 》 体 例 和 技 术 规 格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发 布 第 十 批 指 导 性 案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发 布 第 九 批 指 导 性 案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发 布 第 八 批 指 导 性 案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发 布 第 七 批 指 导 性 案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发 布 第 六 批 指 导 性 案 . .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闭 门 “ 说 教 ” 不 如 以 案 “ 说 法 ” ! ― ― . . ・ 以 法 为 帆 , “ 未 ” 你 护 航 ― ― 解 放 区 人 . . ・ 法 治 进 校 园 , 护 航 助 成 长 ― ― 解 放 区 人 . . ・ 解 放 区 法 院 : 开 展 反 电 信 诈 骗 、 反 邪 教 . . ・ “ 零 距 离 ” 旁 听 案 件 裁 审 衔 接 共 筑 纠 纷 . . ・ 以 法 为 “ 礼 ” 情 暖 “ 六 一 ” ― ― 解 放 . . ・ “ 以 审 带 训 ” , 筑 牢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. . ・ 解 放 区 法 院 走 进 党 政 机 关 开 展 “ 三 个 规 . .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犯 罪 心 理 学 杂 感            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解 放 区 民 主 南 路 1 2 9 9 号 邮 编 : 4 5 4 0 0 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您 是 第 6 8 8 6 1 9 7 位 访 客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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