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嵩 县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・ 0 7 7 0 0 3 1 5 4 嵩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年 预 算 公 开 ・ 现 将 任 期 届 满 后 职 务 自 动 免 除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单 公 布 如 下 (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) : 张 乐 霞 、 司 马 三 霞 、 周 妞 妞 、 刘 保 恩 、 杨 莉 娟 、 李 妞 、 温 亚 非 、 陶 树 森 、 王 新 民 、 杨 毅 生 、 石 孝 记 、 韩 军 旗 、 刘 双 果 、 龚 益 材 、 杨 孟 祥 、 吕 小 伟 、 黄 小 红 、 陈 秀 品 、 武 燕 歌 、 王 克 娃 、 张 海 丽 、 王 亚 朵 、 王 克 正 、 史 法 娃 、 李 爱 英 、 齐 尚 俊 、 王 占 国 、 赵 苹 果 、 肖 文 军 、 程 相 杰 、 杜 克 文 、 盛 少 杰 、 朱 会 敏 、 金 留 成 、 田 垒 武 、 张 留 根 、 吕 蒙 、 石 松 波 、 李 智 晓 、 王 红 娟 、 李 静 波 、 邢 利 德 、 张 欣 、 罗 来 运 、 赵 巧 良 、 崔 同 现 、 孙 建 生 、 乔 致 东 、 高 金 明 、 张 德 彬 、 刘 宏 、 徐 双 鸽 、 闫 振 民 、 吴 喜 娃 、 雷 方 丽 、 何 欠 、 张 龙 、 黄 会 敏 、 任 龙 保 、 申 利 纳 、 吕 瑞 娜 、 马 香 团 、 高 永 强 、 马 线 荣 、 任 旭 峰 、 高 利 娃 、 卢 金 星 、 赵 秋 果 、 曾 松 梅 、 王 会 强 、 马 念 锋 、 秦 炳 珍 、 郭 花 岚 、 杨 会 利 、 刘 玉 锋 、 杨 成 娃 、 杨 民 威 、 岳 红 坡 、 陈 振 峰 、 杨 新 献 、 田 鸽 、 韩 芳 、 李 伟 建 、 李 慧 娜 、 李 中 芳 、 杨 毅 、 李 迎 涛 、 程 鸿 轩 、 关 海 波 、 田 乐 、 施 保 国 、 王 丽 、 陈 晓 丹 、 陈 昶 霖 、 王 汉 杰 、 周 清 粉 、 王 晓 娥 、 杨 玉 波 、 刘 建 强 、 郭 随 兴 、 马 力 、 刘 晓 东 、 程 战 锋 、 宋 旭 光 、 张 浩 武 、 齐 建 中 。 特 此 公 告 嵩 县 人 民 法 院 注 : 人 民 陪 审 员 任 期 届 满 时 , 其 参 加 审 判 的 案 件 尚 未 审 结 的 , 可 以 履 行 审 判 职 责 到 案 件 审 结 之 日 。 ・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行 为 , 保 障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高 效 运 行 和 有 序 发 展 , 提 升 财 产 处 置 效 率 效 果 , 遵 循 公 开 、 公 平 、 公 正 原 则 , 根 据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等 相 关 规 定 , 我 院 拟 于 近 期 选 聘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机 构 。 现 将 有 关 情 况 公 告 如 下 : 一 、 申 报 条 件 报 名 人 应 当 是 在 工 商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组 织 ,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: ( 一 ) 具 有 从 事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的 资 质 : 1 、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需 要 的 服 务 项 目 ; 2 、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 0 0 万 元 ; 3 、 有 与 开 展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等 。 ( 二 ) 具 有 开 展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的 设 施 设 备 : 1 、 设 有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, 提 供 免 费 咨 询 服 务 , 咨 询 电 话 具 备 录 音 、 复 制 和 存 储 功 能 ; 2 、 建 有 服 务 监 管 软 件 平 台 , 全 程 记 载 现 场 勘 验 、 电 话 ( 网 络 ) 咨 询 、 引 领 看 样 、 拍 品 交 付 等 信 息 资 料 , 可 实 时 查 询 及 归 档 保 存 ; 3 、 能 够 与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平 台 和 人 民 法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管 理 平 台 进 行 数 据 交 换 、 对 接 。 ( 三 ) 具 有 与 开 展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法 律 、 估 价 、 会 计 、 审 计 、 拍 卖 等 方 面 的 固 定 工 作 人 员 和 专 业 人 员 。 ( 四 ) 承 担 仓 储 、 保 管 、 运 输 工 作 的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机 构 ,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仓 储 场 地 、 保 管 设 施 、 运 输 设 备 和 工 作 人 员 。 ( 五 ) 具 备 承 担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的 其 他 条 件 。 二 、 申 请 报 名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1 . 《 嵩 县 人 民 法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机 构 报 名 申 请 表 》 ( 见 本 公 告 附 件 1 ) ; 2 .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; 3 . 辅 助 机 构 专 业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( 劳 动 合 同 、 身 份 证 、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、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等 ) ; 4 .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、 身 份 证 ; 5 . 自 有 设 施 、 设 备 清 单 ( 注 明 名 称 、 型 号 、 用 途 等 ) ; 6 . 《 嵩 县 人 民 法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机 构 承 诺 书 》 ( 见 本 公 告 附 件 2 ) 7 . 其 他 符 合 承 担 网 拍 辅 助 工 作 的 材 料 , 如 已 承 担 过 网 拍 辅 助 工 作 的 实 绩 报 告 、 服 务 法 院 名 称 及 数 量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。 三 、 报 名 时 间 及 方 式 1 . 报 名 时 间 :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, 至 2 0 2 4 年 1 月 2 8 日 1 8 时 3 0 分 止 。 2 . 报 名 方 式 : 请 将 以 上 材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至 嵩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局 执 行 指 挥 中 心 。 联 系 人 : 王 芳 芳 电 话 : 1 5 8 3 7 9 9 0 5 6 6 嵩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年 1 月 2 4 日 附 件 1 , 2 ・ ・ ・ 为 促 进 民 营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, 着 力 优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, 现 根 据 洛 阳 市 中 院 《 深 入 推 进 “ 万 人 助 万 企 ” 优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若 干 措 施 》 及 嵩 县 政 法 委 《 嵩 县 政 法 单 位 “ 惠 民 助 企 ” 六 十 条 措 施 》 的 要 求 , 嵩 县 人 民 法 院 制 定 以 下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十 二 条 举 措 。 一 、 畅 通 涉 企 诉 讼 绿 色 通 道 畅 通 营 商 环 境 类 案 件 “ 立 审 执 绿 色 通 道 ” , 全 面 推 行 网 上 立 案 、 自 助 立 案 、 跨 域 立 案 , 强 化 诉 讼 服 务 指 引 , 实 现 当 天 审 核 、 当 天 立 案 , 加 挂 “ 绿 标 签 ” , 进 入 绿 色 快 速 通 道 , 一 体 化 推 进 “ 速 调 + 速 裁 + 速 执 ” , 最 大 限 度 提 高 涉 企 商 事 纠 纷 解 决 效 率 , 确 保 一 审 平 均 审 理 期 限 不 超 过 4 0 天 、 首 次 执 行 平 均 用 时 不 超 过 7 0 天 。 二 、 持 续 推 动 智 慧 法 院 建 设 综 合 运 用 诉 讼 服 务 网 、 移 动 微 法 院 、 1 2 3 6 8 热 线 、 智 慧 执 行 系 统 , 全 方 位 、 多 途 径 提 供 网 上 立 案 、 跨 域 立 案 、 电 子 送 达 、 在 线 调 解 、 云 端 开 庭 、 网 上 查 控 等 线 上 服 务 , 基 本 实 现 诉 讼 服 务 “ 线 上 一 网 通 办 ” “ 线 下 一 次 办 好 ” 。 进 一 步 细 化 涉 企 纠 纷 立 案 容 缺 受 理 标 准 , 明 确 可 容 缺 受 理 的 材 料 清 单 。 三 、 搭 建 纠 纷 化 解 “ 多 车 道 ” “ 快 车 道 ” 完 善 诉 前 多 元 解 纷 联 动 衔 接 机 制 , 进 一 步 发 挥 诉 前 调 解 的 积 极 作 用 , 通 过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、 特 邀 调 解 员 以 及 部 委 “ 总 对 总 ” 调 解 组 织 , 对 涉 企 案 件 优 先 快 速 调 解 , 审 理 周 期 在 现 有 基 础 上 提 速 1 0 % 以 上 。 加 强 法 庭 与 辖 区 派 出 所 、 司 法 所 、 村 委 会 联 动 , 将 司 法 服 务 前 置 , 将 涉 企 纠 纷 解 决 在 诉 前 , 助 推 诉 源 治 理 工 作 。 特 别 在 我 县 矿 山 企 业 众 多 的 德 亭 、 大 章 、 旧 县 派 驻 大 章 法 庭 , 打 造 矿 区 特 色 法 庭 , 实 现 矿 企 与 法 庭 之 间 立 、 审 、 执 的 无 缝 对 接 。 四 、 持 续 深 化 民 事 诉 讼 繁 简 分 流 程 序 设 置 专 职 资 深 繁 简 分 流 员 , 在 立 案 时 做 到 精 准 识 别 、 准 确 确 定 案 由 、 科 学 有 序 分 流 , 积 极 发 挥 简 易 程 序 、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作 用 , 简 化 裁 判 文 书 , 确 保 “ 分 流 有 序 , 调 判 衔 接 ” , 推 进 案 件 繁 简 分 流 、 轻 重 分 离 、 快 慢 分 道 。 五 、 依 法 降 低 企 业 维 权 成 本 对 生 产 经 营 存 在 严 重 困 难 的 民 营 企 业 依 法 提 供 司 法 救 助 。 对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减 半 收 取 诉 讼 费 , 降 低 企 业 诉 讼 成 本 ; 对 缴 纳 诉 讼 费 确 有 困 难 的 企 业 ,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采 取 缓 减 交 诉 讼 费 等 办 法 予 以 帮 助 , 保 障 困 难 企 业 依 法 维 权 。 严 格 落 实 诉 讼 费 退 费 相 关 规 定 , 简 化 审 批 程 序 , 优 化 退 费 流 程 , 做 到 “ 应 退 尽 退 、 一 次 退 清 ” 。 六 、 全 时 段 受 理 涉 企 投 诉 举 报 建 立 营 商 环 境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, 公 开 线 上 、 线 下 投 诉 受 理 方 式 , 受 理 影 响 执 法 司 法 突 出 问 题 ,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及 期 限 , 做 到 听 取 投 诉 人 意 见 、 查 阅 案 件 材 料 、 判 中 答 疑 、 判 后 答 疑 等 快 速 到 位 ; 案 件 办 理 正 确 , 解 释 到 位 ; 案 件 办 理 不 当 或 违 规 , 纠 正 到 位 ; 沟 通 反 馈 , 跟 进 到 位 。 七 、 审 慎 认 定 涉 企 刑 事 犯 罪 遵 循 谦 抑 审 慎 的 司 法 理 念 , 坚 持 罪 刑 法 定 、 疑 罪 从 无 的 司 法 原 则 。 严 格 区 分 经 济 纠 纷 与 经 济 犯 罪 的 界 限 , 准 确 界 定 正 当 融 资 行 为 与 非 法 集 资 行 为 、 合 同 诈 骗 与 合 同 违 约 , 审 慎 认 定 民 营 企 业 非 法 经 营 , 防 止 随 意 扩 大 使 用 。 八 、 贯 彻 善 意 文 明 执 行 理 念 依 法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、 行 为 保 全 , 实 施 查 封 、 扣 押 、 冻 结 等 强 制 措 施 。 对 信 誉 良 好 、 资 金 暂 时 周 转 困 难 、 尚 有 经 营 发 展 前 景 的 负 债 企 业 , 慎 用 冻 结 、 扣 划 等 手 段 ,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为 企 业 预 留 必 要 的 流 动 资 金 和 往 来 。 九 、 加 大 涉 营 商 环 境 案 件 执 行 力 度 依 靠 县 执 行 工 作 协 作 联 动 机 制 领 导 小 组 , 强 化 部 门 协 作 联 动 , 推 进 政 府 部 门 信 息 系 统 和 法 院 执 行 信 息 网 络 查 控 系 统 互 联 共 享 , 通 过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、 协 作 查 找 被 执 行 人 、 起 诉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裁 定 罪 、 依 法 拘 留 逮 捕 等 方 式 , 加 大 对 被 执 行 人 逃 避 执 行 、 转 移 财 产 等 行 为 的 打 击 力 度 。 完 善 “ 执 转 破 ” 工 作 机 制 , 加 大 “ 僵 尸 企 业 ” 清 出 力 度 , 进 一 步 优 化 、 规 范 “ 执 转 破 ” 工 作 流 程 , 完 善 当 事 人 申 请 或 同 意 “ 执 转 破 ”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, 做 到 应 转 必 转 、 当 破 必 破 , 确 保 渠 道 畅 通 、 运 转 有 序 。 十 、 深 化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将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贯 穿 政 府 立 法 、 行 政 执 法 、 法 院 司 法 、 普 法 守 法 等 各 环 节 , 加 大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力 度 , 严 禁 违 法 采 用 刑 事 手 段 插 手 民 事 纠 纷 , 依 法 平 等 保 护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。 加 强 府 院 协 作 配 合 , 深 入 研 究 营 商 环 境 评 价 体 系 中 与 法 院 工 作 相 关 的 问 题 , 建 立 台 账 , 找 准 解 决 的 办 法 , 精 准 制 定 措 施 , 坚 决 破 除 影 响 营 商 法 治 环 境 不 断 进 步 的 障 碍 。 十 一 、 开 展 “ 法 院 开 放 日 ” 活 动 主 动 邀 请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委 员 以 及 党 政 机 关 等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旁 听 案 件 庭 审 , 现 场 观 摩 集 中 执 行 等 , 坚 持 “ 走 出 去 ” 与 “ 请 进 来 ”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, 积 极 听 取 意 见 建 议 , 自 觉 接 受 各 界 监 督 , 延 伸 司 法 服 务 触 角 , 助 力 优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。 十 二 、 精 准 助 力 企 业 规 范 经 营 加 大 对 民 营 企 业 的 普 法 宣 传 , 通 过 巡 回 审 判 、 送 法 进 企 业 、 调 研 走 访 等 方 式 主 动 延 伸 司 法 服 务 。 贯 彻 落 实 “ 一 企 一 警 ” 制 度 , 向 县 域 民 营 企 业 派 驻 法 律 服 务 官 , 定 期 到 民 营 企 业 进 行 调 研 座 谈 、 举 办 法 制 讲 座 , 主 动 向 民 营 企 业 征 求 意 见 和 建 议 。 问 需 献 计 促 发 展 精 准 对 接 企 业 多 元 司 法 需 求 , 针 对 金 融 商 业 贷 款 发 放 、 清 收 , 及 企 业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和 经 营 管 理 等 问 题 , 提 出 相 应 司 法 建 议 , 相 关 业 务 庭 室 每 月 至 少 联 席 企 业 一 次 , 开 展 走 访 调 研 。 ・ 诉 讼 指 南 ・ 嵩 县 人 民 法 院 出 台 优 化 营 . . ・ 嵩 法 说 法 ‖ 一 段 “ 黄 昏 恋 . . ・ 美 容 院 「 倒 闭 」 , 会 员 卡 . . ・ 【 枫 桥 强 基 】 发 放 司 法 白 . . ・ 分 手 了 , 我 的 钱 还 能 要 回 . . ・ 智 能 共 享 执 行 工 作 集 约 化 . . ・ 巧 用 “ 诉 调 对 接 ” 新 机 制 . . ・ 全 省 第 一 ! 全 市 第 一 ! 嵩 . . ・ 善 用 司 法 数 据 化 解 矛 盾 风 险 ・ 长 效 发 挥 司 法 大 数 据 对 矛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三 方 合 力 化 纠 纷 ! 三 方 合 力 化 纠 纷 ! 强 思 想 铸 忠 诚 锻 队 伍 ― ― 嵩 县 法 院 开 展 2 0 2 4 年 第 . . 阻 碍 执 行 公 务 ? 拘 ! 嵩 县 法 院 司 法 警 察 大 队 发 出 2 0 . . 如 我 在 诉 | | 上 下 联 动 促 调 解 修 护 亲 情 护 民 心 快 乐 “ 六 一 ” 与 爱 “ 童 ” 行 ‖ 嵩 县 法 院 举 办 干 . . > ・ 三 方 合 力 化 纠 纷 ! ・ 强 思 想 铸 忠 诚 锻 队 伍 ― ― 嵩 . . ・ 阻 碍 执 行 公 务 ? 拘 ! 嵩 县 法 院 . . ・ 如 我 在 诉 | | 上 下 联 动 促 调 解 . . ・ 快 乐 “ 六 一 ” 与 爱 “ 童 ” 行 . . ・ “ 法 治 宣 讲 ” + “ 司 法 建 议 ” . . ・ 【 学 党 纪 谈 感 悟 】 嵩 县 法 院 . . ・ 民 法 典 宣 传 月 | 嵩 县 法 院 开 . . ・ 白 云 深 处 , 有 “ 法 庭 ” 丨 人 民 . . ・ 观 摩 交 流 学 经 验 ― ― 全 市 法 院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近 日 , 嵩 县 人 民 法 院 车 村 人 民 法 庭 联 合 嵩 县 公 安 局 车 村 派 出 所 、 嵩 县 司 法 局 车 村 司 法 所 , 通 过 “ 三 . . ・ 三 方 合 力 化 纠 纷 ! ・ 强 思 想 铸 忠 诚 锻 队 伍 ― ― 嵩 县 法 院 开 . . ・ 阻 碍 执 行 公 务 ? 拘 ! 嵩 县 法 院 司 法 警 察 . . ・ 如 我 在 诉 | | 上 下 联 动 促 调 解 修 护 亲 . . ・ 快 乐 “ 六 一 ” 与 爱 “ 童 ” 行 ‖ 嵩 县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近 日 , 嵩 县 人 民 法 院 车 村 人 民 法 庭 联 合 嵩 县 公 安 局 车 村 派 出 所 、 嵩 县 司 法 局 车 村 司 法 所 , 通 过 “ 三 . . ・ 三 方 合 力 化 纠 纷 ! ・ 阻 碍 执 行 公 务 ? 拘 ! 嵩 县 法 院 司 法 警 察 . . ・ 如 我 在 诉 | | 上 下 联 动 促 调 解 修 护 亲 . . ・ 嵩 法 说 法 | | 利 息 有 “ 亿 点 点 ” 高 , 法 院 . . ・ 豫 剑 执 行 | | 刚 柔 并 济 + 善 意 执 行 → 案 结 . . 党 史 学 习 教 育 专 栏 法 官 札 记 更 多 > > ・ 三 方 合 力 化 纠 纷 ! ・ 如 我 在 诉 | | 上 下 联 动 促 调 解 修 护 亲 情 . . ・ 快 乐 “ 六 一 ” 与 爱 “ 童 ” 行 ‖ 嵩 县 法 . . ・ “ 法 治 宣 讲 ” + “ 司 法 建 议 ” ― ― 嵩 县 法 . . ・ 民 法 典 宣 传 月 | 嵩 县 法 院 开 展 民 法 典 宣 . . ・ 白 云 深 处 , 有 “ 法 庭 ” 丨 人 民 法 庭 好 “ . . ・ 观 摩 交 流 学 经 验 ― ― 全 市 法 院 观 摩 团 到 . . ・ “ 1 0 所 学 校 ” “ 点 单 式 普 法 ” ― ― 巾 帼 . .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嵩 县 法 院 开 展 2 0 2 4 年 第 十 . . ・ 豫 剑 执 行 | | 刚 柔 并 济 + 善 意 执 行 → 案 结 . . ・ 嵩 县 法 院 召 开 豫 剑 执 行 ・ 涉 民 生 案 件 执 行 . . ・ 豫 剑 执 行 | | 嵩 县 法 院 开 展 2 0 2 4 年 第 九 次 . . ・ 豫 剑 执 行 | | 拖 欠 劳 务 费 拒 不 履 行 ? 依 法 . . ・ 执 行 在 线 | 嵩 县 法 院 打 响 节 后 集 中 执 行 . . ・ 豫 剑 执 行 ‖ 躲 ? 躲 得 了 初 一 , 躲 不 过 初 . . ・ “ 执 ” 守 新 春 | 嵩 县 法 院 开 展 2 0 2 4 年 第 . .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嵩 法 说 法 | | 利 息 有 “ 亿 点 点 ” 高 , 法 院 . . ・ 豫 剑 执 行 | | 刚 柔 并 济 + 善 意 执 行 → 案 结 . . ・ 欠 条 只 有 复 印 件 , 官 司 还 能 打 赢 吗 ? ・ 如 我 在 诉 | | 群 众 动 “ 手 ” 不 动 “ 脚 ” 线 . . ・ 爸 爸 借 出 去 4 万 后 去 世 , 儿 子 能 继 承 做 “ . . ・ 六 旬 老 人 要 离 婚 ? 深 入 调 解 终 “ 成 全 ” ・ 如 我 在 诉 | | “ 云 上 法 庭 ” 夜 间 助 力 , 隔 . . ・ “ 立 审 执 ” 一 体 化 , 解 开 了 公 媳 心 里 的 . .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强 思 想 铸 忠 诚 锻 队 伍 ― ― 嵩 县 法 院 开 . . ・ 如 我 在 诉 | | 上 下 联 动 促 调 解 修 护 亲 情 . . ・ 快 乐 “ 六 一 ” 与 爱 “ 童 ” 行 ‖ 嵩 县 法 . . ・ “ 法 治 宣 讲 ” + “ 司 法 建 议 ” ― ― 嵩 县 法 . . ・ 【 学 党 纪 谈 感 悟 】 嵩 县 法 院 干 警 分 享 党 . . ・ 民 法 典 宣 传 月 | 嵩 县 法 院 开 展 民 法 典 宣 . . ・ 白 云 深 处 , 有 “ 法 庭 ” 丨 人 民 法 庭 好 “ . . ・ 【 五 四 特 辑 】 嵩 县 法 院 的 我 们 , 正 青 春 ! 司 法 公 开 学 习 新 时 代 ・ 总 书 记 西 北 行 | 记 者 手 . . ・ 向 着 科 技 强 国 不 断 前 进 ― . . ・ 总 书 记 青 海 宁 夏 之 行 贯 穿 . . ・ 习 近 平 在 宁 夏 考 察 时 强 调 . . ・ 习 近 平 在 青 海 考 察 时 强 调 . . ・ 中 央 军 委 政 治 工 作 会 议 在 . . ・ 习 近 平 对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作 . . ・ 习 近 平 致 信 祝 贺 黄 埔 军 校 . . ・ 《 求 是 》 杂 志 发 表 习 近 平 . . ・ 和 平 、 开 放 、 创 新 ― ― 习 . . 党 建 之 窗 ・ 三 方 合 力 化 纠 纷 ! ・ 强 思 想 铸 忠 诚 锻 队 伍 ― . . ・ 阻 碍 执 行 公 务 ? 拘 ! 嵩 县 . . ・ 如 我 在 诉 | | 上 下 联 动 促 . . ・ 快 乐 “ 六 一 ” 与 爱 “ 童 . . ・ “ 法 治 宣 讲 ” + “ 司 法 建 . . ・ 【 学 党 纪 谈 感 悟 】 嵩 县 . . ・ 民 法 典 宣 传 月 | 嵩 县 法 . . ・ 白 云 深 处 , 有 “ 法 庭 ” 丨 . . ・ 观 摩 交 流 学 经 验 ― ― 全 市 . .            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河 南 省 嵩 县 县 城 白 云 大 道 2 4 号 传 真 : 0 3 7 9 6 3 1 5 7 0 1 6 投 稿 邮 箱 : s x f y y j s @ 1 6 3 . c o m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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