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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 丰 县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2 0 2 3 年 度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・ 一 、 单 位 名 称 :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二 、 主 要 职 能 : 人 民 法 院 是 国 家 的 审 判 机 关 。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审 判 刑 事 案 件 、 民 事 案 件 、 行 政 案 件 以 及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案 件 , 惩 罚 犯 罪 , 保 障 无 罪 的 人 不 受 刑 事 追 究 , 解 决 民 事 、 行 政 纠 纷 , 保 护 个 人 和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,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,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秩 序 ,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, 维 护 国 家 法 制 统 一 、 尊 严 和 权 威 , 保 障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顺 利 进 行 。 三 、 服 务 对 象 : 当 事 人 、 公 诉 人 、 辩 护 人 、 代 理 人 以 及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四 、 服 务 承 诺 :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务 诚 信 建 设 , 落 实 优 化 政 务 服 务 环 境 , 提 高 政 府 诚 信 行 政 水 平 ,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, 充 分 发 挥 政 务 诚 信 引 领 示 范 作 用 ,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郑 重 向 社 会 公 开 承 诺 : 1 . 公 正 司 法 。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、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, 平 等 对 待 各 方 当 事 人 , 坚 决 抵 制 “ 金 钱 案 ” “ 关 系 案 ” “ 人 情 案 ” , 使 每 一 起 案 件 都 经 得 起 事 实 、 法 律 和 历 史 的 检 验 , 确 保 实 体 公 正 和 程 序 公 正 。 2 . 高 效 司 法 。 严 格 执 行 首 问 负 责 、 一 次 性 告 知 和 限 时 办 结 等 制 度 , 及 时 办 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和 咨 询 , 规 范 和 简 化 审 判 工 作 流 程 , 持 续 推 进 工 作 运 行 标 准 化 、 服 务 供 给 规 范 化 、 群 众 办 事 便 利 化 。 推 广 多 元 化 解 、 繁 简 分 流 、 简 案 快 审 、 小 额 速 裁 等 制 度 , 释 放 程 序 效 能 , 不 断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元 司 法 需 求 。 3 . 为 民 司 法 。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, 做 好 风 险 提 示 、 判 后 答 疑 等 便 民 服 务 , 杜 绝 “ 冷 ” “ 硬 ” “ 横 ” “ 推 ” 以 及 不 一 次 性 告 知 和 吃 拿 卡 要 等 不 良 作 风 。 通 过 网 上 立 案 、 跨 域 立 案 、 电 子 送 达 、 互 联 网 庭 审 等 有 效 举 措 , 做 到 有 案 必 立 、 有 诉 必 理 , 促 进 矛 盾 纠 纷 在 人 民 群 众 “ 家 门 口 ” 得 到 解 决 , 减 轻 人 民 群 众 诉 累 。 4 . 规 范 司 法 。 严 守 审 判 纪 律 , 保 守 审 判 秘 密 , 恪 守 司 法 礼 仪 , 注 重 法 官 形 象 , 不 参 加 有 损 法 官 职 业 形 象 的 活 动 。 5 . 阳 光 司 法 。 坚 持 审 判 流 程 公 开 , 裁 判 文 书 公 开 ,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, 依 法 保 障 社 会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。 常 态 化 开 展 “ 新 闻 发 布 会 ” “ 公 众 开 放 日 ”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旁 听 庭 审 , 拓 展 司 法 公 开 的 范 围 、 广 度 、 深 度 , 将 审 判 权 置 于 社 会 广 泛 监 督 之 下 ,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知 情 权 、 参 与 权 、 监 督 权 。 6 . 廉 洁 司 法 。 深 入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、 从 严 治 院 、 从 严 治 警 , 严 格 执 行 防 止 干 预 司 法 “ 三 个 规 定 ” 、 新 时 代 政 法 干 警 “ 十 个 严 禁 ” 等 铁 规 禁 令 , 严 肃 落 实 政 治 督 察 、 司 法 巡 查 、 明 察 暗 访 、 审 务 督 察 等 制 度 , 从 严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, 一 体 推 进 不 敢 腐 、 不 能 腐 、 不 想 腐 , 营 造 风 清 气 正 的 良 好 司 法 氛 围 。 以 上 承 诺 , 请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、 服 务 对 象 、 新 闻 媒 体 和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。 承 诺 单 位 :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承 诺 单 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: 1 1 4 1 0 9 2 2 0 0 5 6 3 6 9 7 2 N 监 督 投 诉 电 话 : 0 3 9 3 8 6 2 9 0 0 0 编 辑 : 何 贝 贝 初 审 : 刘 亚 茹 复 核 : 韩 丽 敏 终 审 : 佘 俊 林 ・ 1 、 畅 通 网 上 立 案 渠 道 。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起 诉 , 7 日 内 网 上 审 核 立 案 , 材 料 需 要 补 正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内 容 。 2 、 推 动 基 层 常 见 多 发 纠 纷 就 地 化 解 。 各 基 层 法 庭 与 辖 区 司 法 所 、 村 ( 社 区 )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建 立 对 接 机 制 , 指 导 调 解 常 见 多 发 的 婚 姻 家 庭 、 邻 里 关 系 、 物 业 纠 纷 等 矛 盾 , 助 推 基 层 诉 源 治 理 。 3 、 开 展 未 成 年 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。 持 续 选 派 员 额 法 官 担 任 中 小 学 法 治 副 校 长 , 常 态 化 开 展 送 法 进 校 园 活 动 , 教 育 青 少 年 尊 法 、 学 法 、 懂 法 、 守 法 , 预 防 青 少 年 犯 罪 和 校 园 霸 凌 行 为 。 4 、 向 申 请 执 行 人 实 时 公 开 执 行 信 息 。 进 一 步 加 大 执 行 公 开 力 度 , 在 财 产 查 控 、 评 估 拍 卖 、 案 款 发 放 、 案 件 终 本 等 重 要 节 点 实 时 向 申 请 执 行 人 公 开 执 行 信 息 , 切 实 保 障 其 知 情 权 、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。 5 、 建 立 失 信 人 员 信 用 修 复 机 制 。 坚 持 善 意 文 明 执 行 , 加 强 对 被 执 行 人 失 信 名 单 库 的 动 态 管 理 , 对 全 面 履 行 义 务 的 被 执 行 人 及 时 删 除 失 信 信 息 , 帮 助 其 修 复 信 用 。 6 、 逐 步 推 进 刑 事 申 诉 律 师 代 理 全 覆 盖 。 申 诉 人 对 生 效 刑 事 裁 判 不 服 提 出 申 诉 的 , 人 民 法 院 将 引 导 申 诉 人 委 托 律 师 代 为 进 行 , 申 诉 人 经 济 困 难 委 托 不 起 律 师 的 , 人 民 法 院 将 为 其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, 进 一 步 提 高 办 理 刑 事 申 诉 案 件 专 业 化 水 平 。 7 、 降 低 群 众 解 决 纠 纷 成 本 。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作 用 , 进 一 步 提 升 诉 前 调 解 的 效 果 , 促 进 纠 纷 在 诉 前 实 质 性 化 解 , 让 群 众 不 花 钱 、 少 花 钱 解 决 纠 纷 。 8 、 实 现 诉 讼 费 网 上 自 动 退 费 。 进 一 步 优 化 诉 讼 费 网 上 退 费 功 能 , 实 现 诉 讼 费 “ 一 次 、 全 案 、 全 额 ” 网 上 自 动 退 费 。 9 、 持 续 深 化 司 法 公 开 。 开 展 “ 走 进 清 丰 法 院 感 受 公 平 正 义 ” 旁 听 庭 审 、 开 放 日 活 动 , 对 典 型 案 件 进 行 庭 审 直 播 , 加 大 裁 判 文 书 上 网 力 度 , 定 期 推 送 “ 清 法 说 法 ” 短 视 频 , 发 布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典 型 案 例 。 1 0 、 优 化 完 善 律 师 履 职 平 台 。 推 广 应 用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服 务 律 师 模 块 功 能 ,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设 立 律 师 服 务 专 门 窗 口 和 “ 智 能 云 柜 ” , 方 便 律 师 线 上 线 下 传 送 材 料 、 联 系 法 官 。 文 字 : 杨 慧 苹 编 辑 : 何 贝 贝 初 审 : 刘 亚 茹 复 核 : 韩 丽 敏 终 审 : 佘 俊 林 ・ 为 切 实 做 好 全 国 “ 维 护 青 少 年 权 益 岗 ” 的 创 建 工 作 , 保 障 青 少 年 健 康 发 展 , 维 护 青 少 年 合 法 权 益 ,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《 全 国 维 护 青 少 年 权 益 岗 创 建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相 关 规 定 , 现 公 开 承 诺 如 下 : 一 、 在 青 少 年 维 权 工 作 中 秉 持 “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” 的 原 则 , 做 到 最 大 限 度 关 爱 、 关 心 、 帮 扶 未 成 年 人 , 将 维 护 青 少 年 合 法 权 益 的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。 二 、 开 通 涉 青 少 年 案 件 “ 绿 色 通 道 ” 。 做 到 “ 快 立 、 快 审 、 快 执 ” , 对 涉 青 少 年 合 法 权 益 的 来 访 、 来 信 做 到 优 先 、 及 时 办 理 、 答 复 , 最 大 限 度 维 护 青 少 年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三 、 审 慎 办 理 青 少 年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。 坚 持 “ 教 育 为 主 , 惩 罚 为 辅 ” 的 审 判 原 则 , 结 合 青 少 年 的 身 心 特 点 , 积 极 探 索 适 合 青 少 年 生 理 和 心 理 特 点 的 案 件 特 殊 审 理 新 办 法 , 最 大 限 度 教 育 、 感 化 、 挽 救 失 足 少 年 。 四 、 依 法 审 理 涉 侵 害 青 少 年 合 法 权 益 的 民 事 、 刑 事 、 行 政 案 件 。 加 大 案 件 的 审 理 和 执 行 力 度 , 对 侵 害 青 少 年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, 依 法 从 严 从 重 判 处 , 绝 不 姑 息 , 最 大 程 度 维 护 青 少 年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五 、 做 好 涉 少 案 件 延 伸 帮 教 帮 扶 工 作 。 积 极 延 伸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, 加 强 与 涉 少 相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与 协 作 , 通 过 帮 扶 、 帮 教 活 动 , 共 同 挽 救 失 足 少 年 ,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, 促 进 其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, 帮 助 失 足 少 年 更 好 地 融 入 社 会 。 六 、 积 极 开 展 家 庭 教 育 指 导 及 青 少 年 心 理 疏 导 工 作 。 为 “ 问 题 ” 少 年 及 其 家 长 提 供 心 理 疏 导 和 家 庭 教 育 指 导 , 邀 请 家 庭 教 育 方 面 的 专 家 提 供 帮 助 , 帮 助 其 改 过 自 新 、 回 归 社 会 。 七 、 做 好 青 少 年 犯 罪 预 防 和 宣 传 工 作 。 充 分 发 挥 法 治 副 校 长 的 职 能 作 用 , 以 “ 走 出 去 ” 和 “ 请 进 来 ”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, 开 展 送 法 进 校 园 、 法 院 开 放 日 、 模 拟 法 庭 等 丰 富 多 彩 的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, 提 高 青 少 年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维 权 意 识 , 预 防 青 少 年 犯 罪 。 八 、 开 通 青 少 年 维 权 热 线 。 保 持 热 线 畅 通 , 倾 听 未 成 年 人 的 心 声 并 如 实 记 录 , 耐 心 化 解 未 成 年 人 矛 盾 与 心 结 ,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。 维 权 热 线 : 8 6 2 9 2 0 1 监 督 电 话 : 8 6 2 9 3 0 9 编 辑 : 何 贝 贝 初 审 : 刘 亚 茹 复 核 : 韩 丽 敏 终 审 : 佘 俊 林 ・ 一 、 时 间 :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1 5 : 0 0 二 、 地 点 : 清 丰 县 法 院 集 控 中 心 三 、 主 持 人 : 党 组 成 员 、 政 治 部 主 任 佘 俊 林 四 、 发 布 人 : 执 行 局 负 责 人 李 金 玲 执 行 局 法 官 吴 天 威 五 、 邀 请 媒 体 : 县 融 媒 体 中 心 六 、 参 加 发 布 会 人 员 : 出 席 今 天 新 闻 发 布 会 的 同 志 有 党 组 成 员 、 政 治 部 主 任 佘 俊 林 , 执 行 局 负 责 人 李 金 玲 , 执 行 局 法 官 吴 天 威 。 七 、 发 布 会 议 程 : 1 . 党 组 成 员 、 政 治 部 主 任 佘 俊 林 通 报 2 0 2 4 年 第 一 季 度 执 行 工 作 情 况 ; 2 . 执 行 局 负 责 人 李 金 玲 通 报 典 型 案 例 , 并 围 绕 善 意 文 明 执 行 、 指 挥 中 心 实 体 化 运 行 等 方 面 答 记 者 问 。 3 . 执 行 局 法 官 吴 天 威 通 报 严 重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。 编 辑 : 何 贝 贝 初 审 : 刘 亚 茹 复 核 : 韩 丽 敏 终 审 : 佘 俊 林 ・ 2 0 2 4 年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2 0 2 4 年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编 辑 : 何 贝 贝 初 审 : 刘 亚 茹 复 核 : 韩 丽 敏 终 审 : 佘 俊 林 ・ 一 、 项 目 信 息 1 . 项 目 名 称 :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诉 源 治 理 平 台 升 级 项 目 2 . 拟 采 购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的 说 明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原 使 用 诉 源 治 理 平 台 进 行 功 能 拓 展 、 升 级 3 . 拟 采 购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的 预 算 金 额 : 3 8 0 0 0 0 元 4 . 单 一 来 源 原 因 及 相 关 说 明 该 项 目 系 在 原 诉 源 治 理 平 台 基 础 上 进 行 相 应 功 能 升 级 , 对 系 统 兼 容 性 、 统 一 性 要 求 高 。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》 第 三 十 一 条 有 关 规 定 , 本 项 目 拟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。 二 、 拟 定 供 应 商 信 息 1 . 名 称 : 河 南 鹏 望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 . 地 址 : 河 南 省 濮 阳 市 书 香 苑 1 栋 1 单 元 0 4 0 2 号 三 、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( 不 少 于 三 名 行 业 技 术 专 家 ) 专 家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( 职 称 ) 论 证 意 见 黄 志 锋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高 级 工 程 师 见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附 件 张 伟 利 濮 阳 天 润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见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附 件 罗 伟 市 检 察 院 高 级 工 程 师 见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附 件 四 、 公 示 期 限 2 0 2 3 年 1 0 月 0 9 日 0 0 时 0 0 分 至 2 0 2 3 年 1 0 月 1 3 日 2 3 时 5 9 分 。 五 、 异 议 反 馈 时 限 2 0 2 3 年 1 0 月 0 9 日 0 0 时 0 0 分 至 2 0 2 3 年 1 0 月 1 3 日 2 3 时 5 9 分 。 六 、 其 他 需 要 公 示 内 容 无 七 、 联 系 方 式 1 .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: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地 址 : 清 丰 县 文 化 路 中 段 联 系 人 : 王 晓 兵 联 系 方 式 : 0 3 9 3 8 6 2 9 3 0 8 2 .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: 清 丰 县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地 址 : 清 丰 县 人 民 路 乡 村 振 兴 局 二 楼 联 系 人 : 张 团 杰 联 系 方 式 : 0 3 9 3 7 2 1 9 1 0 7 附 件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附 件 ・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度 省 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诉 讼 指 南 ・ 叮 咚 ! ! ! 立 案 指 南 ― 民 . . ・ 异 地 官 司 难 上 加 难 跨 域 服 . . ・ 给 “ 低 端 白 酒 ” 穿 上 “ 品 . . ・ 【 国 际 禁 毒 日 】 以 案 解 “ . . ・ 请 收 藏 !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. . ・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疫 情 . . ・ 婚 约 彩 礼 接 收 后 , 这 些 情 . . ・ 委 托 手 续 不 齐 全 权 益 维 护 . . ・ 表 兄 弟 因 借 款 对 簿 公 堂 法 . . ・ 邀 人 饮 酒 需 谨 慎 酒 后 中 毒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图 片 暂 无 近 日 , 河 南 省 营 商 环 境 . . 清 丰 县 法 院 开 展 “ 9 ・ 2 0 公 民 道 德 宣 传 日 ” 普 法 宣 传 活 动 【 “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” 创 建 】 大 手 拉 小 手 “ 零 距 . . 法 治 副 校 长 普 法 进 校 园 1 3 0 0 名 新 生 共 上 法 治 课 法 护 绿 水 青 山 共 建 生 态 家 园 ― ― 清 丰 县 法 . . “ 零 距 离 ” 旁 听 庭 审 “ 面 对 面 ” 以 案 释 法 协 同 发 力 靶 向 施 策 让 质 效 提 起 来 > ・ 清 丰 县 法 院 开 展 “ 9 ・ 2 0 公 民 道 . . ・ 为 鉴 定 做 “ 减 法 ” 用 调 解 做 . . ・ 一 场 婚 约 财 产 风 波 : 法 官 倾 心 . .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执 守 中 秋 清 丰 . . ・ 清 丰 县 法 院 举 办 “ 情 满 中 秋 话 . . ・ 清 丰 县 法 院 召 开 节 前 廉 政 恳 谈 会 ・ 情 暖 中 秋 | 清 丰 县 法 院 中 秋 . .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案 件 终 本 两 年 后 . . ・ 清 丰 县 法 院 组 织 开 展 第 七 十 四 . .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恢 复 执 行 第 6 天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为 彰 显 家 事 审 判 司 法 温 度 , 增 强 司 法 审 判 工 作 透 明 度 , 8 月 2 9 日 , 清 丰 县 法 院 马 庄 桥 人 民 法 庭 邀 请 1 0 . . ・ 清 丰 县 法 院 开 展 “ 9 ・ 2 0 公 民 道 德 宣 传 日 . . ・ 为 鉴 定 做 “ 减 法 ” 用 调 解 做 “ 加 法 ” ・ 一 场 婚 约 财 产 风 波 : 法 官 倾 心 化 解 , 当 . .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执 守 中 秋 清 丰 县 法 院 开 . . ・ 清 丰 县 法 院 举 办 “ 情 满 中 秋 话 家 风 ” 主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“ 感 谢 法 官 不 辞 辛 苦 的 来 回 奔 波 , 帮 我 们 要 到 了 全 部 赔 偿 款 ! ” 6 月 2 5 日 , 申 请 人 高 某 拿 着 两 面 印 有 . . ・ 【 每 日 一 案 】 侵 害 作 品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. . ・ 【 每 日 一 案 】 售 卖 商 品 添 加 名 品 商 标 关 . . ・ 【 每 日 一 案 】 三 角 债 务 能 否 行 使 代 位 . . ・ 【 每 日 一 案 】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你 必 须 知 . . ・ 【 每 日 一 案 】 男 性 能 否 主 张 生 育 权 ? ・ 案 件 “ 终 本 ” 四 年 后 当 事 人 送 来 了 锦 旗 ・ 诉 前 调 解 做 实 功 九 万 元 赔 偿 款 当 场 履 行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周 末 执 行 再 出 击 ・ 倾 力 执 行 暖 人 心 真 情 致 谢 送 锦 旗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主 题 教 育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【 每 日 一 案 】 父 亲 去 世 后 , 近 亲 属 有 义 . . ・ 【 每 日 一 案 】 分 手 后 , 恋 爱 期 间 的 转 账 . . ・ 清 丰 县 法 院 召 开 2 0 2 4 年 第 一 季 度 质 效 分 . . ・ 盘 点 梳 理 精 准 发 力 ― ― 清 丰 县 法 院 召 开 . . ・ 把 脉 问 诊 开 出 执 源 治 理 “ 处 方 单 ” ・ 聚 焦 难 点 求 突 破 精 准 施 策 促 提 升 ・ “ 零 距 离 ” 旁 听 庭 审 打 开 知 识 产 权 普 法 . . ・ 清 丰 县 法 院 召 开 以 案 促 改 暨 前 三 季 度 质 . .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我 的 工 资 款 到 账 了 ・ 案 件 “ 终 本 ” 四 年 后 当 事 人 送 来 了 锦 旗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周 末 执 行 再 出 击 ・ 倾 力 执 行 暖 人 心 真 情 致 谢 送 锦 旗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病 房 里 的 执 行 和 解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端 午 粽 香 起 执 行 攻 坚 时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远 赴 千 里 凌 晨 1 点 半 的 执 . . ・ 【 豫 剑 执 行 】 集 中 执 行 再 出 击 文 明 创 建 更 多 > > ・ 防 欺 凌 护 成 长 ― ― 清 丰 县 法 院 开 展 送 法 . . ・ 情 满 秋 意 浓 剪 纸 迎 中 秋 清 丰 县 法 院 举 . . ・ 齐 心 协 力 助 创 城 凝 聚 共 识 促 文 明 ・ 乞 巧 望 星 月 团 扇 诗 意 浓 ― ― 清 丰 县 法 . . ・ 笔 墨 留 经 典 书 传 好 家 风 ― ― 清 丰 县 法 院 . . ・ 新 思 想 青 年 说 清 丰 县 法 院 举 办 第 三 期 . . ・ 咏 经 典 传 家 风 ― ― 清 丰 县 法 院 开 展 “ . . ・ 清 洁 家 园 干 劲 足 社 区 坚 守 奉 献 美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【 红 色 天 平 】 以 “ 如 我 在 诉 ” 守 为 民 初 心 ・ 【 红 色 天 平 】 不 忘 初 心 守 公 正 如 我 在 诉 . . ・ 树 牢 “ 如 我 在 诉 ” 理 念 厚 植 司 法 为 民 情 怀 ・ 如 我 在 诉 守 牢 枝 叶 关 情 为 民 初 心 ・ 用 青 春 之 光 传 承 法 治 之 路 ・ 浓 情 端 午 节 巧 手 做 香 包 ― ― 清 丰 县 法 院 . . ・ 清 丰 县 法 院 召 开 “ 五 一 ” 节 前 廉 政 恳 谈 会 ・ 清 丰 县 法 院 组 织 开 展 “ 我 们 的 节 日 ・ 清 明 . .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榜 样 说 | 杜 彦 娜 : 漫 漫 崎 . . ・ 瞧 , 这 面 锦 旗 里 藏 着 法 官 . . ・ 法 官 送 法 助 新 兵 送 上 法 . . ・ 热 辣 滚 烫 ! 跨 越 千 里 三 . . ・ 法 官 的 初 心 ・ 3 0 万 赔 偿 金 当 场 支 付 当 . . ・ 儿 子 欠 债 玩 失 踪 法 官 倾 . . ・ 法 官 耐 心 巧 调 解 离 婚 纠 . . ・ 善 意 调 解 法 官 架 起 企 业 连 . . ・ 身 边 的 榜 样 丨 一 位 从 业 3 3 . .             联 系 我 们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: 地 址 : 濮 阳 市 清 丰 县 文 化 路 . 邮 编 : 4 5 7 3 0 0 您 是 第 1 4 1 4 5 2 7 2 位 访 客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 三 微 一 体 互 动 平 台 清 丰 新 浪 清 丰 腾 讯 清 丰 微 信 清 丰 微 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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