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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 口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法 院 概 况 法 院 要 闻 队 伍 建 设 法 院 文 化 理 论 研 讨 法 院 风 采 审 务 公 开 专 题 报 道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公 告 ・ 周 口 市 两 级 法 院 执 行 局 长 联 系 方 式 ・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度 、 2 0 2 4 年 度 执 行 案 款 审 计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・ 2 0 2 4 年 度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调 解 员 年 度 考 核 表 ・ 2 0 2 4 年 第 四 季 度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特 邀 调 解 员 调 解 绩 效 排 名 ・ 关 于 2 0 2 4 年 1 2 月 份 周 口 监 狱 提 请 的 减 刑 假 释 人 员 名 单 及 建 议 书 的 公 示 ・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关 于 省 委 第 八 巡 视 组 反 馈 意 见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的 通 报 ・ 2 0 2 4 年 第 四 季 度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特 邀 调 解 员 信 息 公 示 ・ 2 0 2 4 年 第 三 季 度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特 邀 调 解 员 调 解 绩 效 排 名 ・ 2 0 2 3 年 度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・ @ 所 有 人 周 口 法 院 向 社 会 公 布 全 市 法 院 立 案 窗 口 联 系 方 式 ・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年 7 月 份 “ 三 类 ” 罪 犯 及 涉 恶 罪 犯 减 刑 案 件 、 假 释 案 件 开 庭 公 告 ・ 关 于 2 0 2 4 年 7 月 份 周 口 监 狱 提 请 的 减 刑 假 释 人 员 名 单 及 建 议 书 的 公 示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拓 宽 和 畅 通 执 行 信 访 受 理 渠 道 , 提 高 执 行 工 作 透 明 度 和 公 信 力 , 努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, 现 将 周 口 市 两 级 法 院 执 行 局 长 或 负 责 人 联 系 方 式 公 布 如 下 , 诚 邀 社 会 各 界 对 周 口 市 两 级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。 特 此 公 告 ! 河 南 省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5 年 2 月 7 日 ・ 一 、 项 目 概 况 1 . 项 目 概 况 :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度 、 2 0 2 4 年 度 执 行 案 款 审 计 工 作 。 2 . 项 目 内 容 : 按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对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度 、 2 0 2 4 年 度 执 行 案 款 开 展 审 计 , 并 按 年 度 分 别 出 具 专 业 审 计 报 告 , 审 计 报 告 对 法 院 负 责 , 报 告 公 开 须 征 询 法 院 同 意 。 3 . 项 目 预 算 : 项 目 预 算 最 高 限 价 8 0 0 0 0 元 。 二 、 相 关 要 求 1 . 资 质 要 求 : ( 一 ) 满 足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》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。 ( 二 ) 须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, 提 供 执 业 许 可 证 ( 加 盖 公 章 ) , 工 商 登 记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。 ( 三 )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、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,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询 价 活 动 。 2 . 审 计 要 求 : 按 照 国 家 、 地 方 和 行 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计 , 同 时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。 以 周 口 中 院 “ 一 案 一 账 号 ” 案 款 管 理 系 统 及 银 行 流 水 为 基 础 , 通 过 对 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案 件 流 程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信 息 、 执 行 案 件 卷 宗 、 执 行 案 款 发 放 审 批 材 料 、 财 务 凭 证 等 相 关 材 料 , 逐 笔 核 对 执 行 案 款 收 付 情 况 。 三 、 报 名 材 料 要 求 1 . 具 有 有 效 期 内 的 执 业 证 书 ,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( 副 本 复 印 件 ) ; 2 .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( 原 件 ) ; 3 .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法 记 录 ( 成 立 不 足 三 年 的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) ,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事 故 、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( 提 供 声 明 函 ) 。 四 、 报 名 时 间 、 地 点 1 . 凡 有 意 参 与 者 , 请 携 带 资 料 至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3 0 2 办 公 室 进 行 报 名 ; 2 .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: 2 0 2 5 年 2 月 7 日 1 7 : 0 0 截 止 ( 联 系 电 话 : 0 3 9 4 8 1 5 8 0 3 2 , 联 系 人 : 李 彦 ) 。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5 年 2 月 5 日 ・ 序 号 姓 名 考 核 等 级 1 王 芳 茗 优 秀 2 田 秀 云 优 秀 3 苏 华 伟 优 秀 4 郭 霞 优 秀 5 叶 宜 鹏 优 秀 6 郭 向 蕾 优 秀 7 王 七 峰 优 秀 8 周 涛 优 秀 9 郑 江 涛 优 秀 1 0 王 瑞 霞 优 秀 1 1 时 兴 荣 称 职 1 2 宋 建 城 称 职 ・ 1 、 王 芳 茗 , 女 , 汉 族 , 人 民 调 解 员 , 擅 长 : 知 识 产 权 与 竞 争 , 2 0 2 4 年 1 0 1 2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9 分 ; 2 、 田 秀 云 , 女 , 汉 族 , 社 区 工 作 者 , 擅 长 : 知 识 产 权 与 竞 争 , 2 0 2 4 年 1 0 1 2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3 分 ; 3 、 郭 霞 , 女 , 汉 族 , 省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婚 姻 家 族 纠 纷 , 2 0 2 4 年 1 0 1 2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0 分 ; 4 、 苏 华 伟 , 男 , 汉 族 , 市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民 商 事 、 建 设 合 同 纠 纷 , 2 0 2 4 年 1 0 1 2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7 7 分 ; 5 、 郭 向 蕾 , 女 , 汉 族 , 市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民 商 事 合 同 纠 纷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7 1 分 ; 6 、 周 涛 , 男 , 汉 族 , 市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婚 姻 家 族 、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6 8 分 ; 7 、 郑 江 涛 , 男 , 汉 族 , 省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5 6 分 ; 8 、 时 兴 荣 , 男 , 汉 族 , 省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劳 动 争 议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5 2 分 。 ・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1 4 年 4 月 1 0 日 通 过 的 《 关 于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审 理 程 序 的 规 定 》 , 我 院 决 定 于 2 0 2 4 年 1 2 月 1 1 日 至 1 2 月 1 5 日 将 河 南 省 周 口 监 狱 2 0 2 4 年 1 2 月 份 提 请 的 减 刑 假 释 人 员 名 单 、 原 判 认 定 的 罪 名 、 刑 期 、 罪 犯 历 次 减 刑 情 况 、 执 行 机 关 的 建 议 及 依 据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示 ( 详 见 附 件 ) , 请 社 会 各 界 予 以 监 督 。 举 报 方 式 : 1 、 电 话 举 报 联 系 电 话 : 0 3 9 4 8 1 5 8 1 9 6 2 、 电 子 邮 件 举 报 电 子 邮 箱 : z k z y j x j s t @ 1 2 6 . c o m 3 、 信 件 举 报 地 址 及 联 系 人 :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减 刑 假 释 庭 附 件 : 河 南 省 周 口 监 狱 2 0 2 4 年 1 2 月 提 请 的 罪 犯 减 刑 假 释 人 员 汇 总 表 ・ 根 据 省 委 巡 视 工 作 统 一 部 署 , 2 0 2 3 年 1 0 月 2 9 日 至 1 2 月 2 7 日 , 省 委 第 八 巡 视 组 对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开 展 了 巩 固 政 法 队 伍 教 育 整 顿 成 果 专 项 巡 视 。 2 0 2 4 年 2 月 2 2 日 , 省 委 第 八 巡 视 组 向 中 院 党 组 现 场 反 馈 了 巡 视 意 见 。 按 照 《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》 有 关 要 求 , 现 将 巡 视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通 报 如 下 。 一 、 高 度 重 视 , 抓 紧 抓 实 巡 视 整 改 任 务 ( 一 ) 提 高 政 治 站 位 , 坚 定 坚 决 抓 整 改 。 省 委 第 八 巡 视 组 反 馈 后 , 市 中 院 党 组 高 度 重 视 , 把 巡 视 整 改 作 为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的 重 大 政 治 任 务 , 立 即 召 开 党 组 ( 扩 大 ) 会 议 , 专 题 研 究 部 署 反 馈 意 见 整 改 落 实 工 作 , 第 一 时 间 成 立 巡 视 整 改 领 导 小 组 , 研 究 制 定 整 改 落 实 方 案 , 召 开 巡 视 整 改 工 作 动 员 部 署 会 , 对 抓 好 巡 视 整 改 工 作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, 作 出 总 体 安 排 , 确 保 整 改 工 作 有 序 进 行 。 ( 二 ) 压 实 整 改 责 任 , 带 头 带 动 抓 整 改 。 市 中 院 党 组 切 实 扛 牢 主 体 责 任 , 坚 持 以 上 率 下 , 增 强 整 改 自 觉 。 一 是 “ 一 把 手 ” 担 责 到 位 。 党 组 书 记 认 真 履 行 第 一 责 任 人 责 任 , 主 动 担 当 , 对 重 要 工 作 亲 自 部 署 、 重 大 问 题 亲 自 过 问 、 重 要 环 节 亲 自 协 调 、 重 要 案 件 亲 自 督 办 , 带 头 领 办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, 为 整 改 工 作 高 效 开 展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。 二 是 组 织 领 导 到 位 。 领 导 班 子 其 他 成 员 落 实 “ 一 岗 双 责 ” , 积 极 凝 聚 整 改 工 作 合 力 , 推 动 职 责 范 围 内 整 改 任 务 落 到 实 处 。 三 是 分 解 落 实 到 位 。 党 组 第 一 时 间 认 真 学 习 梳 理 反 馈 意 见 , 制 定 巡 视 整 改 工 作 方 案 , 对 照 巡 视 反 馈 的 4 个 方 面 1 2 项 意 见 , 逐 条 回 应 , 全 面 查 摆 , 共 梳 理 出 6 4 项 具 体 整 改 任 务 , 制 定 了 1 8 1 项 整 改 措 施 , 逐 一 明 确 责 任 领 导 、 牵 头 部 门 和 整 改 时 限 , 确 保 任 务 有 人 领 、 过 程 有 人 督 、 事 事 有 结 果 。 ( 三 ) 注 重 标 本 兼 治 , 长 治 长 效 抓 整 改 。 坚 持 “ 当 下 改 ” 与 “ 长 久 立 ” 相 结 合 , 能 够 即 知 即 改 的 , 限 期 整 改 到 位 ; 对 需 要 长 期 推 进 的 政 治 建 设 、 班 子 建 设 、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等 事 项 , 形 成 长 效 机 制 3 4 个 , 持 续 跟 踪 落 实 。 坚 持 巡 视 整 改 与 执 法 司 法 突 出 问 题 整 治 、 党 纪 学 习 教 育 、 群 众 身 边 不 正 之 风 和 腐 败 问 题 集 中 整 治 等 工 作 相 结 合 , 推 动 制 度 、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一 揽 子 解 决 、 长 效 长 治 。 坚 持 集 成 整 改 、 系 统 整 改 , 深 入 查 找 在 服 务 中 心 大 局 、 审 判 执 行 质 效 、 院 务 管 理 和 队 伍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短 板 弱 项 , 切 实 把 巡 视 整 改 融 入 全 市 法 院 工 作 的 各 方 面 全 过 程 。 ( 四 ) 严 肃 整 改 纪 律 , 高 质 高 效 抓 整 改 。 在 整 改 落 实 过 程 中 , 市 中 院 党 组 高 质 量 召 开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, 对 照 省 委 专 项 巡 视 反 馈 意 见 , 紧 密 联 系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实 际 , 坚 持 从 党 组 做 起 , 真 正 把 自 己 摆 进 去 , 深 入 检 视 差 距 和 不 足 , 严 肃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, 带 动 问 题 整 改 见 行 动 、 见 实 效 。 同 时 , 严 把 过 程 管 控 ,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制 度 , 听 取 整 改 进 度 汇 报 6 次 , 每 半 月 更 新 汇 总 整 改 台 账 ; 实 施 整 改 销 号 制 度 , 建 立 问 题 清 单 、 整 改 台 账 , 将 巡 视 整 改 重 点 工 作 纳 入 “ 1 3 7 1 0 ” 督 办 台 账 , 强 化 跟 踪 问 效 , 办 结 一 个 销 号 一 个 , 保 证 整 改 工 作 质 量 和 效 果 。 二 、 对 照 问 题 , 聚 焦 聚 力 推 进 整 改 任 务 落 实 ( 一 ) 政 治 建 设 不 严 不 实 , 政 治 忠 诚 的 根 基 筑 的 不 牢 1 .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浮 在 面 上 。 ( 1 ) 关 于 政 治 学 习 流 于 形 式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严 格 贯 彻 落 实 “ 第 一 议 题 ” 制 度 。 制 定 党 组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“ 第 一 议 题 ” 学 习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》 , 及 时 跟 进 学 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最 新 发 表 的 重 要 讲 话 、 重 要 文 章 、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和 中 央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。 会 前 由 办 公 室 整 理 、 印 制 学 习 资 料 并 发 送 党 组 成 员 学 习 , 会 上 由 党 组 书 记 、 院 长 领 学 , 每 次 两 名 党 组 成 员 结 合 分 管 工 作 作 交 流 研 讨 。 今 年 以 来 , 累 计 开 展 “ 第 一 议 题 ” 学 习 2 7 次 。 把 《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学 习 纲 要 》 纳 入 全 年 “ 第 一 议 题 ” 学 习 计 划 和 各 支 部 “ 每 周 一 学 ” 学 习 清 单 , 持 续 深 化 学 习 。 推 动 学 习 成 果 转 化 , 围 绕 “ 第 一 议 题 ” 学 习 内 容 , 党 组 成 员 结 合 服 务 现 代 化 周 口 建 设 和 法 院 工 作 实 际 作 交 流 研 讨 , 形 成 “ 第 一 议 题 ” 学 习 纪 要 , 推 动 工 作 落 实 。 今 年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各 项 工 作 稳 步 推 进 , 审 判 质 量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2 6 项 指 标 , 对 比 最 高 法 院 合 理 区 间 , 合 格 率 从 1 月 份 的 5 7 . 6 9 % 提 升 至 1 0 0 % , 居 全 省 法 院 第 1 位 ; 除 司 法 建 议 反 馈 率 指 标 外 , 其 他 2 5 项 指 标 中 有 1 5 项 进 入 全 省 前 6 位 , 1 8 项 进 入 全 省 前 1 0 位 , 审 判 质 效 实 现 新 提 升 , 以 高 质 量 司 法 服 务 保 障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。 二 是 规 范 党 组 理 论 中 心 组 学 习 。 制 定 《 党 组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》 , 提 高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水 平 。 制 定 党 组 理 论 中 心 组 年 度 学 习 计 划 , 把 《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学 习 纲 要 》 列 为 重 要 学 习 书 目 , 把 集 体 研 讨 作 为 主 要 形 式 , 把 研 究 解 决 问 题 作 为 学 习 的 落 脚 点 。 累 计 开 展 理 论 中 心 组 学 习 7 次 、 党 纪 学 习 教 育 读 书 班 1 次 。 严 格 学 习 管 理 , 明 确 机 关 党 委 作 为 理 论 中 心 组 学 习 负 责 部 门 ,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学 习 的 组 织 、 资 料 收 集 、 发 言 材 料 审 核 和 记 录 , 切 实 提 高 学 习 质 量 和 效 果 。 ( 2 )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司 法 为 民 理 念 有 偏 差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加 强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, 积 极 推 进 “ 一 站 式 ” 诉 服 建 设 , 提 供 立 案 、 材 料 收 转 、 联 络 法 官 、 档 案 查 询 等 服 务 , 设 立 自 助 服 务 区 , 配 备 智 能 云 柜 , 提 供 自 助 式 、 智 能 化 、 一 体 化 司 法 服 务 , 切 实 解 决 群 众 诉 累 。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累 计 网 上 立 案 8 3 5 0 0 件 , 网 上 交 费 6 1 7 1 6 件 , 网 上 开 庭 1 6 0 6 1 件 , 电 子 送 达 4 3 6 0 3 7 次 ; 中 院 诉 讼 服 务 指 导 中 心 信 息 平 台 总 分 稳 居 全 省 中 院 第 一 方 阵 。 二 是 强 调 亲 和 、 耐 心 、 中 立 、 平 等 的 诉 讼 服 务 标 准 , 严 格 贯 彻 最 高 法 院 《 关 于 落 实 主 题 教 育 全 面 提 升 人 民 群 众 诉 讼 服 务 满 意 度 的 通 知 》 要 求 , 向 社 会 公 开 两 级 法 院 立 案 大 厅 窗 口 联 系 方 式 , 畅 通 窗 口 、 诉 讼 微 信 、 律 师 服 务 平 台 等 沟 通 渠 道 , 发 布 诉 讼 须 知 、 立 案 等 常 见 程 序 性 法 律 问 题 指 南 , 提 升 诉 讼 引 导 服 务 质 效 。 中 院 诉 服 排 名 居 全 省 中 院 第 3 名 , 当 事 人 不 立 案 投 诉 数 与 新 收 案 件 数 比 下 降 至 全 省 第 1 5 位 。 三 是 畅 通 “ 1 2 3 6 8 ” 诉 讼 服 务 热 线 , 加 强 对 接 线 客 服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, 规 范 诉 讼 群 众 的 意 见 建 议 和 投 诉 举 报 的 统 一 收 集 、 线 索 移 交 、 督 查 督 办 、 沟 通 反 馈 程 序 。 今 年 以 来 , “ 1 2 3 6 8 ” 热 线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咨 询 、 投 诉 、 查 询 等 业 务 , 多 次 受 到 当 事 人 满 意 好 评 。 四 是 严 格 对 诉 服 中 心 监 督 管 理 , 联 合 督 察 室 不 定 时 调 取 监 控 , 抽 查 立 案 大 厅 干 警 在 岗 情 况 ; 不 定 期 开 展 现 场 暗 访 , 对 作 风 慵 懒 的 个 别 干 警 采 取 谈 话 提 醒 、 调 离 立 案 岗 位 措 施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到 的 全 市 法 院 2 0 2 3 年 1 9 月 “ 好 差 评 ” 满 意 率 排 名 落 后 问 题 , 经 过 整 改 , 2 0 2 4 年 1 7 月 份 , 周 口 辖 区 总 满 意 率 提 升 至 9 4 . 0 5 % , 立 案 工 作 满 意 率 9 8 . 5 9 % , 审 理 工 作 满 意 率 9 4 . 2 3 % , 执 行 工 作 满 意 率 9 6 . 2 1 % , 相 比 2 0 2 3 年 均 有 不 同 程 度 提 升 。 反 馈 提 到 的 “ 1 2 3 6 8 ” 诉 讼 服 务 热 线 为 “ 盲 线 ” 问 题 , 今 年 以 来 , 市 中 院 热 线 接 通 率 达 9 9 . 9 9 % , 服 务 满 意 度 达 9 9 . 9 0 % , 居 全 省 中 院 第 6 位 , 诉 服 “ 盲 线 ” 问 题 得 到 实 质 整 改 。 ( 3 ) 关 于 推 动 信 访 事 项 化 解 不 力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压 实 全 员 抓 信 访 工 作 责 任 。 把 信 访 工 作 纳 入 党 组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, 中 院 党 组 7 次 听 取 信 访 工 作 专 题 汇 报 , 每 月 点 评 会 对 全 市 法 院 信 访 工 作 通 报 讲 评 , 先 后 制 发 问 题 清 单 5 0 份 , 并 启 动 应 答 机 制 , 推 动 整 改 提 升 。 中 院 领 导 班 子 带 头 值 班 接 访 、 带 案 下 访 , 1 7 月 份 , 中 院 院 领 导 累 计 接 访 2 9 9 件 ; 中 院 党 组 3 次 专 题 听 取 全 市 法 院 关 于 进 京 访 、 重 复 访 的 案 件 汇 报 , 就 2 3 件 信 访 案 件 重 新 制 定 化 解 思 路 , 逐 案 细 化 工 作 措 施 、 压 实 工 作 责 任 。 加 大 对 法 官 信 访 考 核 问 责 力 度 , 上 半 年 , 先 后 对 办 理 信 访 敷 衍 塞 责 、 应 付 了 事 的 7 名 法 官 , 分 别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、 责 令 检 查 、 提 醒 谈 话 等 处 理 。 二 是 把 准 信 访 工 作 就 是 办 案 工 作 的 定 位 , 形 成 全 程 抓 信 访 工 作 格 局 。 充 分 发 挥 集 约 化 大 信 访 机 制 作 用 , 归 口 管 理 各 类 信 访 事 项 , 坚 持 有 信 必 录 、 有 访 必 录 , 1 7 月 份 , 累 计 录 入 来 信 来 访 事 项 8 7 4 件 。 建 立 健 全 交 办 案 件 逐 级 审 查 核 销 制 度 , 层 层 压 实 业 务 部 门 实 质 化 解 责 任 , 中 院 转 送 交 办 各 类 信 访 事 项 1 1 5 5 件 , 累 计 退 回 6 7 件 办 理 不 合 格 的 信 访 事 项 , 并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, 实 质 化 解 信 访 案 件 8 7 件 , 杜 绝 程 序 空 转 。 对 案 件 信 访 量 高 的 员 额 法 官 下 发 工 作 提 示 函 1 3 人 次 , 纠 正 部 分 法 官 “ 只 管 判 不 管 访 ” 错 误 认 识 。 三 是 坚 持 信 访 工 作 就 是 群 众 工 作 的 立 场 , 实 质 解 决 群 众 急 难 愁 盼 问 题 。 制 订 《 关 于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事 项 的 办 理 规 定 》 , 严 格 落 实 “ 三 到 位 一 处 理 ” 要 求 , 累 计 解 决 群 众 合 理 诉 求 3 9 件 、 思 想 教 育 3 1 件 、 帮 扶 救 助 7 件 、 依 法 打 击 1 2 件 。 结 合 重 复 访 专 项 清 理 、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突 出 问 题 化 解 、 重 点 信 访 案 件 化 解 等 活 动 , 夯 实 院 领 导 包 案 化 解 责 任 , 累 计 化 解 相 关 案 件 2 3 件 。 常 态 化 开 展 信 访 评 查 , 做 到 “ 五 个 明 确 ” 。 今 年 以 来 , 3 件 信 访 事 项 经 评 查 进 入 再 审 程 序 , 充 分 发 挥 信 访 监 督 纠 错 功 能 。 通 过 整 改 , 反 馈 提 出 的 3 8 4 件 交 办 信 访 案 件 已 经 全 部 办 结 ;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案 访 比 为 1 : 0 . 0 0 1 3 , 连 续 5 个 月 环 比 趋 优 , 居 全 省 第 1 位 , 是 该 项 指 标 全 省 唯 一 一 个 达 到 最 高 法 院 合 理 区 间 的 中 院 ; 8 月 2 日 , 在 全 省 中 级 法 院 院 长 研 讨 班 上 , 周 口 中 院 作 信 访 工 作 先 进 经 验 交 流 发 言 。 2 . 坚 持 党 对 法 院 工 作 的 绝 对 领 导 有 差 距 。 ( 4 ) 关 于 落 实 政 法 工 作 条 例 不 严 格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树 牢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意 识 , 充 分 利 用 “ 第 一 议 题 ” 、 党 组 理 论 中 心 组 学 习 、 “ 三 会 一 课 ” 、 “ 每 周 一 学 ” 、 政 治 轮 训 等 形 式 , 加 强 对 政 法 工 作 条 例 、 重 大 事 项 请 示 报 告 条 例 的 传 达 学 习 , 组 织 开 展 干 警 应 知 应 会 测 试 , 推 动 政 法 工 作 精 神 入 脑 入 心 、 见 行 见 效 。 二 是 严 格 执 行 重 大 事 项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, 印 发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的 通 知 》 , 汇 编 党 中 央 、 省 委 、 市 委 和 上 级 法 院 及 本 院 印 发 的 重 大 事 项 请 示 报 告 相 关 制 度 文 件 , 在 全 市 法 院 组 织 开 展 专 题 学 习 。 今 年 以 来 , 累 计 就 法 院 重 要 工 作 、 人 事 调 整 事 项 、 重 大 破 产 案 件 、 重 大 敏 感 案 件 等 向 市 委 、 市 委 政 法 委 请 示 报 告 3 3 次 。 市 委 主 要 领 导 作 出 1 0 次 批 示 , 对 全 市 法 院 上 半 年 工 作 取 得 成 绩 予 以 充 分 肯 定 。 三 是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, 重 点 纠 治 以 口 头 报 告 代 替 正 式 报 告 , 没 有 就 本 单 位 、 本 条 线 重 大 事 项 、 敏 感 案 事 件 依 规 及 时 启 动 请 示 报 告 程 序 等 问 题 。 四 是 严 格 监 督 问 责 , 对 郸 城 法 院 、 中 院 民 一 庭 在 处 理 某 影 视 界 公 众 人 物 侵 权 诉 讼 中 报 告 不 及 时 、 不 规 范 问 题 进 行 严 肃 批 评 教 育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出 的 1 8 起 省 法 院 责 令 整 改 的 应 报 未 报 案 件 , 逐 一 核 查 整 改 。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1 人 、 通 报 批 评 5 人 , 调 离 执 行 岗 位 7 人 , 解 除 聘 用 1 人 等 处 理 。 ( 5 ) 关 于 政 治 轮 训 不 扎 实 , 政 治 机 关 建 设 推 进 不 力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扎 实 推 进 全 员 轮 训 。 研 究 制 定 中 院 《 2 0 2 4 年 度 政 治 轮 训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》 《 政 治 轮 训 暨 业 务 能 力 提 升 培 训 方 案 》 及 政 治 轮 训 计 划 。 3 月 2 7 日 4 月 2 日 组 织 中 院 机 关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和 业 务 骨 干 , 到 浙 江 大 学 参 加 干 部 政 治 轮 训 和 业 务 能 力 提 升 学 习 培 训 。 8 月 1 5 日 , 组 织 中 院 机 关 全 体 干 警 及 各 基 层 法 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集 中 学 习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, 开 展 第 二 轮 政 治 轮 训 。 二 是 丰 富 培 训 形 式 内 容 。 按 照 分 级 分 批 、 全 员 轮 训 的 原 则 , 采 取 “ 请 进 来 ” 、 “ 走 出 去 ” 的 方 式 , 针 对 不 同 轮 训 主 体 , 分 类 分 级 分 批 进 行 全 员 轮 训 。 7 月 2 6 日 2 9 日 , 全 市 两 级 法 院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集 中 参 加 了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全 国 政 法 系 统 轮 训 班 。 三 是 牢 记 人 民 法 院 政 治 机 关 属 性 , 强 化 政 治 机 关 建 设 。 制 定 《 关 于 加 强 党 建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》 , 制 定 2 6 条 全 面 加 强 党 建 工 作 的 措 施 , 推 动 党 的 建 设 制 度 化 、 规 范 化 。 四 是 加 强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。 制 定 支 部 “ 三 会 一 课 ” 年 度 计 划 , 每 季 度 对 各 支 部 工 作 手 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通 报 ; 出 台 关 于 “ 三 会 一 课 ” 、 主 题 党 日 、 党 费 收 缴 、 党 员 发 展 、 党 员 干 部 谈 心 谈 话 和 组 织 生 活 会 等 六 项 党 内 组 织 生 活 的 制 度 性 文 件 , 让 支 部 组 织 生 活 规 范 起 来 ,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严 起 来 、 实 起 来 。 每 周 五 开 展 党 支 部 “ 每 周 一 学 ” 集 中 学 习 , 今 年 已 累 计 组 织 学 习 1 5 次 ,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2 7 篇 、 政 策 文 件 2 5 篇 、 业 务 知 识 1 1 7 篇 , 推 动 党 建 与 业 务 深 度 融 合 。 ( 6 ) 关 于 肃 清 流 毒 不 彻 底 , 警 示 教 育 弱 化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扛 牢 警 示 教 育 主 体 责 任 , 党 组 定 期 听 取 以 案 促 改 警 示 教 育 工 作 , 常 态 化 开 展 全 市 法 院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情 况 分 析 、 研 判 、 通 报 。 结 合 党 纪 学 习 教 育 活 动 , 推 动 铁 的 纪 律 转 化 为 党 员 干 警 的 日 常 习 惯 和 自 觉 遵 循 。 2 月 2 8 日 、 6 月 1 3 日 、 7 月 2 日 , 分 别 召 开 全 市 法 院 党 风 廉 政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会 议 、 警 示 教 育 大 会 及 七 一 廉 政 专 题 党 课 。 二 是 常 态 化 开 展 以 案 促 改 警 示 教 育 。 印 发 警 示 教 育 通 知 1 5 期 ; 印 发 《 以 案 促 改 典 型 案 例 通 报 》 , 围 绕 两 级 法 院 1 0 个 典 型 案 例 开 展 以 案 促 改 警 示 教 育 , 用 身 边 事 教 育 身 边 人 。 三 是 完 善 “ 三 审 三 校 ” 制 度 , 对 周 口 法 院 官 网 发 表 文 章 实 行 严 格 审 核 , 坚 定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。 ( 7 ) 关 于 落 实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责 任 制 有 弱 项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坚 持 党 对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全 面 领 导 。 党 组 定 期 研 究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, 将 落 实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纳 入 领 导 班 子 述 职 述 廉 及 支 部 书 记 党 建 述 职 报 告 重 要 内 容 , 切 实 强 化 责 任 担 当 。 二 是 筑 牢 意 识 形 态 领 域 法 院 阵 地 。 制 定 《 意 识 形 态 阵 地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; 严 格 执 行 “ 三 审 三 校 ” 制 度 , 严 把 各 类 文 章 作 品 质 量 ; 每 月 对 全 市 两 级 法 院 网 站 等 平 台 阵 地 开 展 随 机 巡 查 , 发 现 问 题 , 及 时 整 改 ; 定 期 维 护 周 口 法 院 网 “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主 题 教 育 ” 等 专 栏 , 牢 牢 把 握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。 在 周 口 法 院 网 主 页 设 置 “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” 等 学 习 专 栏 , 上 传 学 习 内 容 6 1 个 ; 清 理 过 期 专 栏 2 个 、 信 息 2 条 。 三 是 强 化 舆 情 处 置 。 制 定 《 全 市 法 院 敏 感 案 件 舆 情 风 险 排 查 及 网 络 舆 情 处 置 机 制 的 工 作 方 案 》 , 严 格 落 实 舆 情 处 置 “ 三 同 步 ” 要 求 。 召 开 意 识 形 态 联 席 工 作 会 议 , 对 涉 法 意 识 形 态 领 域 风 险 开 展 分 析 研 判 。 3 . 关 于 服 务 保 障 大 局 有 短 板 的 整 改 情 况 。 ( 8 )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“ 法 治 是 最 好 的 营 商 环 境 ” 有 欠 缺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院 党 组 树 牢 “ 法 治 是 最 好 的 营 商 环 境 ” 理 念 , 持 续 狠 抓 整 改 提 升 工 作 , 2 0 2 3 年 7 月 1 日 2 0 2 4 年 6 月 3 0 日 期 间 , 全 市 法 院 营 商 环 境 评 价 所 涉 数 据 指 标 相 较 于 2 0 2 2 年 2 0 2 3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期 间 , 均 有 显 著 提 升 , “ 执 行 合 同 ” 指 标 中 解 决 商 业 纠 纷 总 耗 时 9 5 . 2 1 天 , 居 全 省 第 3 位 ; 合 同 纠 纷 类 案 件 首 次 执 行 案 件 平 均 结 案 用 时 6 5 . 9 3 天 , 居 全 省 第 4 位 ;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案 件 终 本 合 格 率 1 0 0 % , 居 全 省 第 1 位 ; “ 办 理 破 产 ” 指 标 中 , 周 口 中 院 裁 定 受 理 破 产 案 件 数 量 、 审 结 破 产 案 件 数 量 、 平 均 审 理 天 数 等 指 标 均 位 于 全 省 第 一 方 阵 。 一 是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。 及 时 调 整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专 班 , 党 组 每 月 听 取 营 商 环 境 专 题 汇 报 , 每 月 质 效 点 评 会 进 行 讲 评 , 定 期 召 开 工 作 推 进 会 , 对 指 标 落 后 或 提 升 缓 慢 的 单 位 , 采 取 约 谈 、 表 态 发 言 等 形 式 , 层 层 传 导 压 力 , 持 续 跟 踪 问 效 。 二 是 完 善 制 度 机 制 。 及 时 修 订 全 市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, 及 全 市 法 院 《 办 理 破 产 指 标 整 改 提 升 方 案 》 《 营 执 行 合 同 指 标 整 改 提 升 方 案 》 , 实 行 “ 周 简 报 、 月 调 度 、 季 通 报 、 年 考 评 、 常 态 化 督 导 ” 推 进 机 制 , 确 保 每 项 指 标 明 确 到 庭 、 责 任 到 人 。 建 立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问 题 线 索 规 范 处 置 流 程 , 升 级 “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意 见 建 议 征 集 平 台 ” , 转 办 、 交 办 问 题 线 索 、 意 见 建 议 5 0 余 条 , 不 断 提 升 企 业 司 法 获 得 感 和 满 意 度 。 三 是 积 极 开 展 “ 万 人 助 万 企 ” , 2 0 2 4 年 4 5 月 , 全 市 法 院 4 6 名 院 领 导 、 5 8 名 部 门 负 责 人 、 9 5 名 员 额 法 官 深 入 2 8 1 家 重 点 民 营 企 业 实 地 走 访 , 建 立 与 企 业 联 系 机 制 , 助 力 提 高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能 力 。 四 是 严 格 督 导 检 查 。 定 期 开 展 专 项 督 查 行 动 , 累 计 下 发 情 况 通 报 4 9 期 。 中 院 党 组 与 各 基 层 法 院 党 组 签 订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军 令 状 , 全 面 落 实 领 导 责 任 、 工 作 推 进 、 考 核 评 价 、 督 导 问 责 “ 四 个 体 系 ” 。 常 态 化 开 展 “ 四 不 两 直 ” 随 访 暗 访 , 依 法 严 肃 惩 治 破 坏 营 商 环 境 的 人 和 事 。 五 是 认 真 做 好 破 产 审 判 工 作 。 依 托 府 院 联 动 , 采 取 预 重 整 、 重 整 等 方 式 , 稳 妥 有 序 推 进 破 产 审 判 。 坚 持 破 产 案 件 繁 简 分 流 , 缩 短 审 理 时 间 。 定 期 下 发 通 报 、 督 办 函 , 反 馈 的 超 期 未 结 8 起 案 件 现 已 全 部 审 结 。 用 好 “ 执 转 破 ” 程 序 , 加 强 对 下 业 务 指 导 , 规 范 执 转 破 受 理 流 程 , 执 转 破 案 件 质 量 逐 步 提 升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到 的 小 额 程 序 使 用 率 排 名 落 后 问 题 , 一 是 树 立 正 确 政 绩 观 , 坚 持 “ 符 合 条 件 , 一 律 适 用 , 当 事 人 同 意 , 一 律 适 用 ” 的 原 则 , 严 格 把 控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 转 化 审 批 , 杜 绝 为 了 提 升 指 标 随 意 转 化 程 序 。 二 是 定 期 下 发 专 项 通 报 , 将 小 额 诉 讼 适 用 率 纳 入 《 基 层 法 院 审 判 工 作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》 , 通 过 设 置 合 理 区 间 值 、 加 大 考 核 权 重 的 方 式 , 提 升 基 层 法 院 小 额 诉 讼 适 用 的 积 极 性 。 2 0 2 4 年 1 7 月 份 , 全 市 基 层 法 院 小 额 诉 讼 适 用 率 为 4 5 . 5 4 % , 同 比 上 升 1 0 . 6 个 百 分 点 , 已 摆 脱 全 省 落 后 位 次 。 ( 9 ) 关 于 推 动 法 治 河 南 建 设 有 短 板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常 态 化 开 展 审 判 运 行 态 势 分 析 。 党 组 每 月 分 析 研 判 全 市 法 院 审 判 质 效 情 况 , 每 季 度 分 析 研 判 各 类 案 件 新 收 数 量 变 化 情 况 , 加 强 对 审 判 流 程 系 统 数 据 的 日 常 监 控 , 发 现 数 据 异 常 及 时 提 醒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专 项 调 研 分 析 。 今 年 以 来 , 印 发 中 院 机 关 和 基 层 法 院 审 判 质 效 专 项 通 报 共 计 7 期 , 召 开 全 市 法 院 审 判 质 效 分 析 研 判 会 议 6 次 , 下 发 问 题 清 单 7 期 , 实 现 数 据 深 度 分 析 能 力 提 升 。 二 是 建 立 “ 数 助 决 策 ” 工 作 机 制 。 出 台 《 关 于 加 强 司 法 大 数 据 分 析 预 警 防 控 化 解 重 大 矛 盾 风 险 的 实 施 意 见 》 , 为 党 委 、 政 府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数 据 支 撑 ; 向 市 委 、 市 政 府 报 送 “ 2 0 2 3 年 度 行 政 审 判 白 皮 书 ” , 助 力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; 向 市 委 政 法 委 报 送 《 关 于 2 0 2 4 年 1 4 月 份 民 事 、 行 政 万 人 起 诉 率 情 况 的 报 告 》 , 就 如 何 形 成 诉 源 治 理 系 统 化 多 方 合 力 提 出 具 体 建 议 。 三 是 规 范 司 法 建 议 报 送 工 作 。 出 台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司 法 建 议 工 作 的 意 见 》 , 以 司 法 建 议 “ 小 切 口 ” 推 动 社 会 治 理 “ 大 文 章 ” 。 先 后 发 出 《 关 于 全 市 中 小 学 失 辍 学 学 生 管 理 的 司 法 建 议 书 》 《 关 于 加 强 银 行 业 监 管 的 司 法 建 议 书 》 等 司 法 建 议 6 2 件 , 采 纳 5 9 件 , 采 纳 率 9 5 . 1 6 % , 以 能 动 司 法 助 力 社 会 治 理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到 的 2 0 2 3 年 全 市 法 院 离 婚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命 案 数 量 大 幅 上 升 的 问 题 , 通 过 以 上 强 化 诉 源 治 理 , 向 责 任 部 门 发 送 司 法 建 议 等 措 施 , 取 得 实 际 效 果 ,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新 收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数 量 同 比 下 降 1 2 . 7 8 % , 新 收 故 意 杀 人 、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等 严 重 侵 犯 人 身 权 利 罪 的 案 件 数 量 同 比 下 降 2 3 . 2 6 % 。 ( 1 0 ) 关 于 推 动 创 建 “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” 跑 偏 走 样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明 确 创 建 目 标 , 健 全 创 建 工 作 制 度 机 制 。 制 定 《 关 于 加 强 全 市 法 院 人 民 法 庭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》 , 完 善 落 实 人 民 法 庭 联 系 点 制 度 , 实 行 人 民 法 庭 员 额 法 官 审 判 质 效 排 序 通 报 制 度 。 严 格 落 实 辖 区 分 案 制 度 , 对 于 反 馈 的 试 点 法 庭 办 简 案 、 其 他 法 庭 办 繁 案 现 象 突 出 的 问 题 , 强 化 系 统 数 据 监 管 , 定 期 排 查 ,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的 严 肃 予 以 问 责 。 1 7 月 份 , 全 市 人 民 法 庭 受 理 案 件 2 3 0 4 0 件 , 结 案 2 0 0 2 6 件 , 结 案 率 8 6 . 9 2 % ; 调 解 6 0 4 7 件 , 调 解 率 达 3 0 . 2 0 % ; 上 诉 率 7 . 4 7 % , 二 审 被 改 判 率 0 . 7 3 % ,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效 率 效 果 明 显 提 升 。 二 是 明 确 创 建 重 点 , 强 力 推 进 诉 源 治 理 和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。 做 实 人 民 法 庭 指 导 调 解 职 能 , 全 市 人 民 法 庭 围 绕 婚 姻 家 庭 、 宅 基 地 纠 纷 、 相 邻 纠 纷 等 , 累 计 开 展 指 导 调 解 工 作 4 4 5 次 , 培 训 7 2 2 人 次 , 诉 前 调 解 2 2 8 7 件 。 发 挥 法 庭 贴 近 基 层 优 势 , 积 极 开 展 高 额 彩 礼 纠 纷 诉 源 治 理 、 预 防 校 园 欺 凌 普 法 宣 传 进 校 园 等 活 动 , 向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司 法 建 议 2 2 件 。 三 是 扎 实 开 展 创 建 工 作 。 开 展 基 层 人 民 法 庭 观 摩 活 动 1 0 场 2 7 0 余 人 次 、 人 民 法 庭 工 作 座 谈 会 1 0 次 。 对 全 市 法 庭 日 常 管 理 、 纪 律 作 风 、 便 民 服 务 等 工 作 , 开 展 四 不 两 直 式 暗 访 检 查 , 推 动 改 进 人 民 法 庭 能 力 作 风 。 加 强 人 民 法 庭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经 费 保 障 , 对 全 市 人 民 法 庭 安 保 情 况 开 展 了 督 导 检 查 , 督 促 整 改 提 升 。 四 是 积 极 争 创 全 国 “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” 。 今 年 以 来 , 两 个 法 庭 的 工 作 经 验 被 市 委 政 法 委 评 为 “ 全 市 新 时 代 枫 桥 经 验 先 进 典 型 ” , 其 中 扶 沟 县 韭 园 法 庭 家 事 审 判 “ 法 度 + 温 度 ” 工 作 法 入 选 《 全 省 人 民 法 庭 建 设 案 例 ( 一 ) 》 , 被 最 高 法 院 宣 传 报 道 ; 鹿 邑 试 量 法 庭 “ 三 化 ” 联 动 筑 牢 基 层 解 纷 “ 桥 头 堡 ” 工 作 法 入 选 全 省 人 民 法 庭 建 设 案 例 ( 二 ) , 创 建 成 效 逐 步 提 升 。 ( 二 ) 顽 瘴 痼 疾 整 治 失 策 失 责 , 法 院 业 务 条 线 问 题 突 出 1 . 解 决 有 案 不 立 问 题 不 主 动 。 ( 1 1 ) 关 于 贯 彻 立 案 登 记 制 度 不 深 入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严 格 贯 彻 立 案 登 记 制 , 建 立 健 全 现 场 立 案 、 自 助 立 案 、 网 上 立 案 等 多 元 化 立 案 渠 道 , 做 到 有 案 必 立 、 有 诉 必 理 , 2 0 2 4 年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登 记 立 案 9 1 5 4 2 件 , 网 上 立 案 8 3 5 0 0 件 。 明 确 各 基 层 法 院 专 人 诉 服 联 络 员 , 杜 绝 上 诉 案 件 移 转 超 期 事 件 发 生 , 上 诉 案 件 移 送 时 间 从 反 馈 指 出 的 2 3 . 7 8 天 缩 减 至 1 7 . 6 5 天 , 居 全 省 第 5 位 。 二 是 强 化 诉 前 调 解 , 凝 聚 多 元 解 纷 力 量 。 今 年 以 来 , 全 市 法 院 累 计 对 接 调 解 组 织 2 6 2 家 、 调 解 员 1 0 9 5 名 , 累 计 调 解 案 件 4 6 0 4 7 件 , 调 解 成 功 2 7 7 0 8 件 , 平 均 办 理 时 长 缩 短 至 8 . 1 天 。 强 化 诉 前 调 解 案 件 流 转 , 严 格 节 点 把 控 , 对 3 0 天 内 调 解 不 成 功 的 案 件 , 及 时 转 入 立 案 程 序 。 整 改 以 来 , 中 院 诉 前 调 解 案 件 平 均 办 理 时 长 缩 减 至 6 . 9 3 天 。 三 是 开 展 不 立 案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, 严 防 立 案 “ 蓄 水 池 ” 。 印 发 《 “ 1 2 3 6 8 ” 不 立 案 投 诉 督 办 的 工 作 规 范 》 , 加 强 对 基 层 法 院 管 理 和 考 核 。 畅 通 投 诉 渠 道 , 拖 延 立 案 、 久 调 不 立 的 举 报 一 经 查 实 , 对 立 案 庭 长 责 任 、 主 管 院 领 导 及 院 长 一 律 问 责 到 底 。 2 0 2 4 年 1 6 月 周 口 不 立 案 投 诉 与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, 不 立 案 投 诉 有 理 数 下 降 明 显 。 2 . 审 判 管 理 不 严 格 , 党 组 践 行 能 动 司 法 理 念 有 不 足 , 审 判 管 理 制 度 机 制 不 完 善 , 未 做 到 “ 案 结 事 了 ” , 推 动 实 现 法 律 效 果 与 政 治 效 果 、 社 会 效 果 有 机 统 一 有 差 距 。 ( 1 2 ) 关 于 落 实 随 机 分 案 要 求 不 力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完 善 随 机 分 案 制 度 。 修 订 中 院 《 刑 事 、 民 事 和 行 政 案 件 随 机 分 案 的 规 定 》 , 设 立 执 行 案 件 繁 简 分 流 标 识 , 提 升 随 机 分 案 智 能 化 水 平 。 经 深 入 排 查 , 目 前 全 市 法 院 民 事 、 行 政 、 执 行 等 案 件 均 实 现 电 脑 随 机 分 案 。 二 是 健 全 完 善 工 作 制 度 、 流 程 。 进 一 步 规 范 变 更 承 办 人 制 度 , 出 台 《 审 判 流 程 管 理 办 法 》 , 防 止 权 力 滥 用 。 进 一 步 规 范 变 更 承 办 人 流 程 , “ 线 上 线 下 ” 双 重 审 批 、 双 重 登 记 , 建 立 变 更 承 办 人 登 记 台 账 , 严 格 审 批 程 序 , 并 对 2 0 2 0 年 以 来 的 全 部 变 更 进 行 补 充 登 记 。 三 是 加 大 案 件 评 查 力 度 。 对 照 变 更 承 办 人 登 记 台 账 , 定 期 开 展 抽 查 , 发 现 廉 政 风 险 及 时 提 报 分 管 领 导 予 以 谈 话 提 醒 。 2 0 2 4 年 1 7 月 份 , 中 院 机 关 变 更 承 办 人 案 件 变 更 率 为 2 . 8 2 % , 同 比 下 降 2 . 7 5 个 百 分 点 , 有 效 降 低 了 办 关 系 案 、 人 情 案 风 险 。 ( 1 3 ) 关 于 审 判 质 效 不 高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2 0 2 4 年 以 来 , 周 口 中 院 新 一 届 党 组 坚 持 能 动 履 职 , 全 面 准 确 贯 彻 落 实 “ 审 判 执 行 第 一 要 务 ” 指 导 理 念 , 自 觉 对 照 新 的 审 判 质 量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, 贯 彻 落 实 “ 1 3 7 1 0 ” 工 作 机 制 和 问 题 清 单 交 办 应 答 机 制 , 努 力 推 动 审 判 管 理 工 作 精 细 化 、 规 范 化 和 体 系 化 。 2 0 2 3 年 , 周 口 法 院 审 判 质 效 工 作 居 全 省 第 5 名 , 处 于 全 省 第 一 梯 队 ; 2 0 2 4 年 1 7 月 份 , 审 判 质 量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2 6 项 考 核 指 标 中 , 周 口 法 院 劣 于 参 考 区 间 的 指 标 由 1 月 份 的 8 个 下 降 至 0 个 , 审 判 质 效 2 6 项 指 标 合 格 率 位 居 全 省 第 1 位 , 也 是 全 省 唯 一 一 个 2 6 项 指 标 全 部 达 到 合 理 区 间 的 法 院 , 实 现 审 判 质 效 新 跨 越 。 一 是 坚 持 质 量 优 先 。 每 月 开 展 数 据 研 判 会 商 、 召 开 全 市 法 院 质 效 点 评 会 , 制 发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审 判 质 效 问 题 清 单 交 办 流 程 的 通 知 》 , 采 取 质 效 问 题 “ 双 交 办 ” 工 作 机 制 , 累 计 交 办 质 效 问 题 清 单 7 期 , 对 1 6 名 质 效 较 差 的 法 官 下 发 工 作 提 示 函 , 及 时 补 短 板 、 强 弱 项 。 制 定 中 院 《 案 件 质 量 评 查 办 法 》 , 累 计 评 查 案 件 9 6 件 , 经 评 查 认 定 瑕 疵 案 件 2 件 , 促 进 规 范 司 法 行 为 。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, 组 织 对 发 改 案 件 进 行 专 题 学 习 和 分 析 研 究 , 1 7 月 份 , 各 业 务 条 线 累 计 对 5 3 件 被 发 改 案 件 进 行 集 中 分 析 讲 评 。 充 分 运 用 发 改 指 平 台 , 建 立 两 级 法 院 发 改 案 件 反 馈 机 制 , 着 力 提 高 办 案 质 量 , 1 7 月 份 , 中 院 发 改 的 案 件 , 基 层 法 院 反 馈 率 达 8 0 . 8 7 % 。 严 格 “ 四 类 案 件 ” 监 督 管 理 , 印 发 全 市 法 院 “ 四 类 案 件 ”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通 报 6 期 , “ 四 类 案 件 ” 标 注 率 提 升 至 6 . 9 7 % , 从 反 馈 指 出 的 全 省 倒 数 第 2 提 升 至 全 省 第 5 位 。 二 是 高 度 重 视 效 果 。 充 分 发 挥 审 判 委 员 会 职 能 作 用 , 制 定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审 判 委 员 会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》 , 1 7 月 份 , 审 委 会 研 究 讨 论 议 题 8 2 个 。 严 格 落 实 类 案 强 制 检 索 制 度 , 印 发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类 案 检 索 工 作 的 通 知 》 , “ 何 某 诬 告 陷 害 案 ― ― 向 行 政 机 关 投 诉 , 对 行 政 行 为 错 告 或 检 举 失 实 的 , 不 构 成 诬 告 陷 害 罪 ” 等 2 篇 案 例 入 选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库 促 推 统 一 裁 判 尺 度 。 修 订 《 案 件 工 作 量 折 算 评 估 办 法 》 《 办 案 标 兵 、 调 解 能 手 评 选 办 法 》 , 用 好 考 核 指 挥 棒 , 切 实 把 加 强 调 解 工 作 作 为 推 动 实 现 “ 案 结 事 了 ” 的 突 破 口 。 评 选 优 秀 裁 判 文 书 1 0 篇 、 优 秀 庭 审 3 场 , 进 一 步 激 发 裁 判 文 书 释 法 说 理 、 庭 审 实 质 化 解 纠 纷 作 用 。 三 是 全 面 提 升 效 率 。 加 强 流 程 节 点 管 控 , 制 定 《 审 判 流 程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, 对 临 近 审 限 案 件 及 时 提 醒 , 1 7 月 份 , 审 限 内 结 案 率 居 全 省 第 8 位 , 平 均 结 案 时 间 4 2 . 3 9 天 , 居 全 省 第 1 位 。 合 理 制 定 全 市 法 院 诉 讼 结 案 指 导 任 务 量 , 实 现 均 衡 结 案 目 标 ,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诉 讼 结 案 率 8 8 . 3 1 % , 居 全 省 第 1 位 。 下 发 长 期 未 结 案 件 专 项 督 办 函 , 每 月 下 发 通 报 , 大 力 推 进 清 理 长 期 未 结 、 长 期 未 决 案 件 。 截 止 7 月 底 , 全 市 法 院 超 1 2 个 月 未 结 案 件 占 比 0 . 0 1 8 % , 处 于 最 高 法 院 参 考 区 间 , 居 全 省 第 4 位 。 经 过 整 改 提 升 , 2 0 2 4 年 1 7 月 份 , 与 2 0 2 3 年 省 法 院 重 点 关 注 五 项 指 标 相 对 应 的 上 诉 率 ( 同 比 下 降 2 . 7 3 % ) 、 申 诉 申 请 再 审 率 ( 同 比 下 降 0 . 5 4 4 % ) 、 一 审 裁 判 被 改 判 率 ( 同 比 下 降 0 . 3 5 3 % ) 、 一 审 裁 判 被 发 回 重 审 率 ( 同 比 下 降 0 . 3 4 1 % ) 、 审 限 内 结 案 率 ( 同 比 上 升 0 . 2 4 % ) 6 项 指 标 均 呈 现 同 比 向 好 态 势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出 的 行 政 案 件 二 审 服 判 息 诉 率 、 再 审 审 查 率 落 后 的 问 题 。 一 是 提 升 政 治 站 位 , 树 牢 一 次 性 全 面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理 念 。 完 善 行 政 案 件 考 评 机 制 , 增 加 实 质 化 解 考 评 权 重 , 鼓 励 、 引 导 法 官 更 加 积 极 主 动 开 展 实 质 化 解 工 作 。 二 是 充 分 运 用 府 院 联 动 、 负 责 人 出 庭 应 诉 和 院 领 导 办 案 等 机 制 , 积 极 开 展 行 政 争 议 调 解 、 和 解 撤 诉 工 作 。 发 挥 好 周 口 市 行 政 争 议 协 调 化 解 中 心 的 作 用 , 累 计 化 解 行 政 案 件 5 9 件 。 定 期 研 讨 本 地 区 行 政 执 法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, 提 出 针 对 性 意 见 建 议 , 向 市 政 府 报 送 行 政 案 件 司 法 审 查 报 告 , 助 推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。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二 审 行 政 案 件 服 判 息 诉 率 从 反 馈 指 出 的 全 省 第 1 6 位 提 升 至 第 8 位 ; 周 口 地 区 申 诉 申 请 再 审 率 同 比 下 降 9 . 5 0 个 百 分 点 , 从 反 馈 指 出 的 全 省 第 1 7 位 前 进 至 全 省 第 7 位 , 整 改 取 得 较 好 成 效 。 3 . 破 解 “ 执 行 难 ” 问 题 不 力 , 党 组 对 推 动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“ 最 后 一 公 里 ” 重 视 不 够 , 解 决 执 行 工 作 难 点 堵 点 痛 点 措 施 不 多 。 ( 1 4 ) 关 于 推 动 执 行 工 作 “ 统 一 管 理 、 统 一 指 挥 、 统 一 协 调 ” 不 到 位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针 对 反 馈 指 出 的 周 口 法 院 执 行 质 效 存 在 的 问 题 , 中 院 党 组 提 高 思 想 认 识 , 紧 盯 “ 切 实 解 决 执 行 难 目 标 ” , 树 牢 全 市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“ 一 盘 棋 ” 思 想 。 今 年 1 7 月 份 , 省 法 院 考 核 的 7 项 主 要 执 行 质 效 指 标 中 , 周 口 法 院 执 行 完 毕 率 、 首 执 案 件 终 本 率 、 审 限 内 结 案 率 、 执 行 到 位 率 、 首 执 案 件 终 结 率 5 项 指 标 均 优 于 省 法 院 设 置 的 达 标 值 。 一 是 推 进 “ 三 统 一 ” 管 理 制 度 化 建 设 。 制 定 《 全 市 执 行 工 作 综 合 评 价 办 法 》 《 执 行 标 兵 评 选 办 法 》 《 执 行 案 款 管 理 办 法 》 , 将 执 行 质 效 、 规 范 执 行 、 执 行 权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、 重 点 案 件 办 理 、 案 款 管 理 等 重 点 工 作 均 纳 入 考 评 体 系 , 构 建 “ 三 统 一 ” 大 执 行 工 作 格 局 。 二 是 推 进 交 叉 执 行 有 序 开 展 。 出 台 中 院 《 关 于 规 范 交 叉 执 行 工 作 的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, 加 大 对 指 定 执 行 案 件 的 督 办 力 度 。 累 计 交 叉 执 行 案 件 6 8 0 件 , 6 0 9 件 取 得 实 质 进 展 , 执 行 到 位 金 额 3 9 2 7 . 5 4 万 元 。 三 是 规 范 执 行 行 为 。 全 面 加 强 对 基 层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的 综 合 监 管 , 发 挥 执 行 指 挥 中 心 分 析 研 判 功 能 , 及 时 发 现 异 常 指 标 、 异 常 案 件 、 落 后 法 院 , 通 过 点 对 点 通 报 约 谈 , 迅 速 整 改 。 紧 盯 上 级 法 院 要 求 的 执 行 质 效 核 心 指 标 , 常 态 化 开 展 “ 豫 剑 执 行 ” 专 项 行 动 , 累 计 组 织 专 项 执 行 活 动 4 7 0 次 , 执 行 完 毕 案 件 2 2 3 3 件 , 执 行 到 位 金 额 1 . 1 7 亿 元 。 反 馈 提 到 的 工 作 落 后 的 相 关 指 标 , 经 过 整 改 , 已 取 得 明 显 进 步 , 其 中 , 全 市 法 院 首 执 执 行 完 毕 率 达 4 6 . 7 5 % , 执 行 到 位 率 达 5 0 . 6 6 % , 均 居 全 省 第 4 位 ; 网 络 查 控 期 限 内 发 起 率 达 9 9 . 9 9 % , 居 全 省 第 2 位 ; 审 限 内 结 案 率 达 9 7 . 1 9 % , 居 全 省 第 9 位 。 ( 1 5 ) 关 于 终 本 终 结 案 件 不 规 范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全 面 深 化 执 行 权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, 制 定 《 首 执 案 件 执 行 办 案 流 程 节 点 图 》 , 实 现 对 办 案 节 点 全 程 留 痕 、 全 程 公 开 、 全 程 监 管 。 坚 持 各 基 层 法 院 执 行 局 长 担 任 终 本 、 终 结 专 员 工 作 机 制 , 严 把 终 本 、 终 结 案 件 质 量 关 。 二 是 加 强 根 源 管 控 , 正 确 区 分 “ 执 行 不 能 ” 和 “ 执 行 难 ” , 能 动 用 好 各 种 结 案 方 式 。 建 立 5 万 元 以 下 小 标 的 案 件 、 入 库 超 5 年 终 本 案 件 台 账 , 完 成 终 本 案 件 标 注 实 结 工 作 , 实 现 控 增 量 、 清 底 数 、 去 存 量 。 实 行 专 岗 管 理 、 动 态 监 管 , 对 反 馈 提 到 的 违 规 终 本 案 件 , 逐 案 排 查 , 一 旦 出 现 符 合 恢 复 执 行 条 件 的 , 立 即 恢 复 执 行 。 三 是 加 强 终 本 终 结 团 队 管 理 。 严 格 结 案 审 批 程 序 , 制 定 《 终 本 案 件 评 卷 细 则 》 , 每 月 随 机 抽 查 终 本 、 终 结 案 件 卷 宗 2 0 0 件 以 上 , 对 评 查 中 发 现 终 本 、 终 结 案 件 不 合 格 的 , 取 消 承 办 人 员 标 兵 评 选 资 格 。 对 终 本 率 、 终 结 率 较 高 的 法 院 进 行 专 项 督 查 , 整 改 期 间 , 抽 查 发 现 3 起 不 合 格 终 本 、 终 结 案 件 , 已 移 交 督 察 室 倒 查 追 责 。 经 过 整 改 ,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首 执 案 件 终 本 率 达 3 6 . 1 9 % , 居 全 省 第 6 位 ; 首 执 案 件 终 结 率 达 1 7 . 0 6 % , 居 全 省 第 2 位 ;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的 终 结 案 件 合 格 率 达 1 0 0 % , 推 动 终 本 案 件 有 序 出 清 。 ( 1 6 ) 关 于 查 控 管 理 失 当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强 化 善 意 文 明 执 行 理 念 。 依 法 审 慎 适 用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, 规 范 纳 失 、 限 高 措 施 , 切 实 把 失 信 惩 戒 聚 焦 到 较 严 重 的 逃 废 债 行 为 上 来 。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纳 入 被 执 行 人 失 信 名 单 自 然 人 1 1 1 1 2 人 次 , 法 人 1 4 6 3 家 , 巡 视 反 馈 的 5 起 案 件 被 执 行 人 全 部 纳 入 失 信 名 单 。 针 对 公 职 人 员 拒 不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案 件 建 立 台 账 , 督 促 履 行 义 务 , 截 至 目 前 , 均 已 整 改 完 毕 。 二 是 做 实 做 细 案 款 规 范 化 管 理 。 修 订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案 款 管 理 办 法 》 , 指 定 专 员 管 理 案 款 发 放 系 统 , 对 临 近 超 期 的 及 时 提 醒 发 放 。 巡 视 反 馈 指 出 的 应 发 未 发 资 金 中 , 1 4 9 3 . 3 7 万 元 已 完 成 发 放 , 其 对 他 符 合 延 期 发 放 条 件 , 办 理 延 期 发 放 手 续 , 确 保 所 有 案 款 不 超 期 。 三 是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, 建 立 执 行 与 财 务 对 接 机 制 。 结 合 “ 终 本 出 清 ” 专 项 活 动 , 对 终 本 后 恢 复 执 行 的 案 件 , 优 先 执 行 费 执 行 ; 对 以 终 本 方 式 已 结 案 件 中 应 收 未 收 执 行 费 , 建 立 台 账 , 确 保 应 执 尽 执 。 对 巡 视 反 馈 指 出 的 应 收 未 收 执 行 费 问 题 , 建 立 台 账 , 通 过 排 查 新 的 财 产 线 索 , 恢 复 执 行 案 件 3 5 件 , 新 收 取 执 行 6 2 7 9 5 3 . 0 5 元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到 的 判 决 罚 金 执 行 不 到 位 和 未 移 送 执 行 情 况 ,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, 出 台 《 关 于 刑 事 裁 判 涉 财 产 部 分 执 行 的 暂 行 规 定 》 , 规 范 立 审 执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; 加 大 与 公 安 机 关 、 检 察 机 关 协 作 配 合 , 完 善 刑 事 涉 财 执 行 办 案 流 程 ; 加 强 对 刑 事 涉 财 产 执 行 案 件 的 内 部 管 理 , 强 化 刑 事 涉 财 产 部 门 执 行 的 力 度 。 截 至 目 前 , 未 移 送 执 行 的 3 9 人 , 已 全 部 移 送 执 行 , 新 增 执 行 到 位 3 5 7 . 5 万 元 。 2 0 2 4 年 以 来 , 所 有 生 效 刑 事 裁 判 涉 及 需 要 执 行 的 财 产 部 分 , 已 全 部 移 送 执 行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到 的 扶 沟 法 院 超 标 查 封 执 行 具 体 案 件 问 题 , 一 是 反 馈 后 , 责 成 扶 沟 法 院 立 即 启 动 “ 一 案 双 查 ” , 对 违 规 超 标 的 上 拍 的 承 办 人 和 庭 室 领 导 、 执 行 局 长 , 分 别 做 出 警 告 、 诫 勉 谈 话 和 批 评 教 育 的 处 理 。 二 是 开 展 执 行 领 域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执 行 难 执 行 慢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整 顿 行 动 , 选 取 执 行 领 域 典 型 案 例 在 全 市 法 院 开 展 警 示 教 育 活 动 。 三 是 开 展 超 标 的 查 封 和 执 行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活 动 , 对 全 部 未 结 案 件 梳 理 排 查 , 经 过 持 续 整 改 提 升 , 目 前 无 此 类 问 题 再 发 生 。 ( 三 ) 纪 律 作 风 抓 得 不 严 ,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管 党 治 警 部 署 不 力 1 . 管 党 治 警 政 治 责 任 扛 得 不 牢 。 ( 1 7 ) 关 于 履 行 第 一 责 任 人 责 任 不 到 位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明 确 “ 一 把 手 ” 和 领 导 班 子 权 责 边 界 , 制 定 中 院 党 组 《 领 导 班 子 职 责 清 单 》 , 明 确 党 组 书 记 组 织 理 论 学 习 , 履 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、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责 任 , 履 行 对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及 其 他 工 作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, 厘 清 其 他 党 组 成 员 共 性 和 个 性 职 责 清 单 , 确 保 “ 一 把 手 ” 和 领 导 班 子 共 同 扛 起 管 党 治 警 政 治 责 任 。 二 是 压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, 常 态 化 开 展 谈 心 谈 话 。 党 组 书 记 、 院 长 与 各 位 班 子 成 员 深 入 开 展 谈 心 谈 话 , 开 诚 布 公 讲 不 足 、 推 心 置 腹 提 建 议 ; 结 合 党 纪 学 习 教 育 , 党 组 书 记 、 院 长 对 全 市 基 层 法 院 院 长 、 中 院 机 关 中 层 正 职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开 展 廉 政 集 体 谈 话 。 三 是 紧 盯 重 点 领 域 、 重 点 岗 位 , 防 范 化 解 廉 政 风 险 。 及 时 召 开 全 市 法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会 议 和 以 案 促 改 警 示 教 育 大 会 , 深 刻 剖 析 对 全 市 法 院 干 警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及 典 型 案 例 。 严 格 执 行 “ 1 3 7 1 0 ” 制 度 , 将 上 级 领 导 调 研 和 上 级 法 院 各 条 线 通 报 指 出 的 问 题 纳 入 督 办 事 项 清 单 , 目 前 已 办 结 1 6 2 项 。 四 是 用 足 用 好 第 一 种 形 态 。 截 止 8 月 2 2 日 , 全 市 法 院 运 用 第 一 种 形 态 处 理 干 警 1 2 0 人 次 。 巡 视 整 改 以 来 , 结 合 群 众 身 边 不 正 之 风 和 腐 败 问 题 集 中 整 治 、 执 法 司 法 突 出 问 题 整 治 等 , 强 化 制 度 执 行 , 严 格 执 纪 办 案 , 全 市 法 院 干 警 受 到 党 政 纪 处 分 3 8 人 , 体 现 党 组 全 面 从 严 管 党 治 警 的 信 心 和 决 心 。 ( 1 8 ) 关 于 对 基 层 法 院 的 协 管 责 任 未 压 实 的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压 实 对 基 层 法 院 协 管 责 任 , 明 确 中 院 党 组 成 员 联 系 基 层 法 院 分 工 , 通 过 不 定 期 听 取 基 层 法 院 工 作 汇 报 、 对 基 层 存 在 的 问 题 开 展 调 研 等 方 式 , 加 大 党 组 班 子 对 基 层 法 院 的 协 管 力 度 , 特 别 是 被 确 定 为 相 对 薄 弱 法 院 的 川 汇 法 院 由 中 院 党 组 书 记 、 院 长 亲 自 联 系 帮 抓 指 导 。 二 是 做 实 做 细 监 督 指 导 。 定 期 对 基 层 院 党 组 成 员 开 展 廉 政 谈 话 , 听 取 基 层 法 院 班 子 党 风 廉 政 述 职 报 告 , 全 面 掌 握 基 层 法 院 班 子 运 行 情 况 。 加 强 各 条 线 尤 其 是 立 案 、 信 访 、 审 判 、 执 行 等 业 务 指 导 , 分 管 院 长 牵 头 定 期 举 行 条 线 内 讲 评 会 , 印 发 问 题 清 单 、 督 办 函 , 强 化 对 基 层 法 院 协 管 力 度 。 三 是 开 展 “ 规 范 司 法 行 为 、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” 督 导 检 查 活 动 , 严 肃 全 市 法 院 工 作 纪 律 , 提 升 全 市 法 院 整 体 形 象 。 先 后 通 过 实 地 督 导 和 线 上 督 察 方 式 对 全 市 所 有 基 层 法 庭 开 展 检 查 2 次 , 对 全 市 法 院 庭 审 开 展 智 能 审 务 督 察 7 次 , 印 发 会 风 会 纪 情 况 通 报 5 期 , 向 基 层 法 院 下 发 督 办 函 2 2 次 , 责 令 基 层 法 院 对 4 5 条 问 题 线 索 进 行 核 查 , 持 续 加 强 对 基 层 法 院 审 判 执 行 、 司 法 作 风 、 工 作 纪 律 等 方 面 的 督 促 指 导 。 四 是 指 导 做 好 巡 察 整 改 、 集 中 整 治 工 作 。 按 照 上 级 法 院 、 党 委 政 法 委 部 署 要 求 , 今 年 以 来 , 先 后 印 发 《 关 于 在 全 市 法 院 集 中 开 展 司 法 突 出 问 题 整 治 整 改 的 工 作 方 案 》 《 关 于 深 化 治 理 法 院 人 员 与 律 师 不 正 当 接 触 交 往 问 题 工 作 方 案 》 《 开 展 群 众 身 边 不 正 之 风 和 腐 败 问 题 集 中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》 等 , 督 促 指 导 基 层 院 对 照 方 案 要 求 , 认 真 开 展 整 改 整 治 。 ( 1 9 ) 关 于 执 行 防 止 干 预 司 法 “ 三 个 规 定 ” 空 转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压 紧 压 实 “ 三 个 规 定 ” 填 报 主 体 责 任 。 督 察 室 牵 头 负 责 全 市 法 院 “ 三 个 规 定 ” 的 督 导 、 监 督 、 管 理 工 作 , 党 组 成 员 定 期 听 取 分 管 部 门 人 员 填 报 情 况 。 二 是 支 持 配 合 驻 院 纪 检 监 察 组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。 将 每 月 “ 三 个 规 定 ” 填 报 情 况 和 长 时 间 “ 零 报 告 ” 人 员 抄 送 驻 院 纪 检 监 察 组 , 主 动 接 受 驻 院 纪 检 监 察 组 监 督 。 三 是 健 全 填 报 “ 三 个 规 定 ” 通 报 制 度 。 从 2 0 2 4 年 4 月 开 始 , 每 月 对 全 市 法 院 填 报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分 析 、 研 究 。 四 是 强 化 宣 传 引 导 。 对 干 警 在 填 报 过 程 中 存 在 疑 问 , 督 察 部 门 及 时 进 行 解 答 , 通 过 集 中 约 谈 、 定 期 提 醒 等 方 式 , 确 保 干 警 按 时 填 报 。 党 组 成 员 、 政 治 部 主 任 专 门 就 “ 三 个 规 定 ” 填 报 工 作 对 全 院 中 层 正 职 人 员 开 展 集 中 提 醒 , 严 格 填 报 要 求 , 做 到 应 报 尽 报 。 2 0 2 4 年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“ 三 个 规 定 ” “ 有 报 告 ” 记 录 数 量 同 比 大 幅 增 加 , 干 警 “ 应 报 尽 报 ” 的 积 极 性 不 断 增 强 ; 累 计 查 处 违 反 防 止 干 预 司 法 “ 三 个 规 定 ” 问 题 4 件 , 处 理 干 警 4 人 次 , 逢 问 必 录 成 为 常 态 。 ( 2 0 ) 关 于 驻 中 院 纪 检 监 察 组 监 督 责 任 抓 得 不 实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落 实 政 治 监 督 常 态 化 。 结 合 周 口 法 院 实 际 , 制 定 月 度 、 半 年 和 年 度 驻 院 纪 检 监 察 组 政 治 监 督 清 单 , 做 实 做 细 监 督 职 责 。 强 化 对 “ 关 键 少 数 ” 监 督 , 建 立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事 项 监 督 台 账 , 更 新 科 级 以 上 干 部 廉 政 档 案 5 7 份 。 积 极 配 合 市 纪 委 开 展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、 群 腐 问 题 集 中 整 治 、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、 违 规 吃 喝 专 项 整 治 等 , 对 法 院 落 实 上 级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和 领 导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精 准 监 督 。 二 是 加 大 对 顽 瘴 痼 疾 、 作 风 问 题 监 督 力 度 。 健 全 内 部 制 约 监 督 机 制 , 针 对 院 党 组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、 贯 彻 执 行 “ 三 个 规 定 ” 、 规 范 督 察 职 责 等 制 发 《 提 示 函 》 4 份 。 强 化 审 执 监 督 , 推 动 完 善 中 院 《 审 判 流 程 管 理 办 法 》 , 推 动 压 实 院 庭 长 审 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。 坚 持 风 腐 同 查 同 治 , 持 续 开 展 司 法 作 风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, 对 法 院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情 况 “ 回 头 看 ” 。 以 开 展 党 纪 学 习 教 育 为 契 机 , 深 化 全 市 法 院 党 员 干 部 纪 律 作 风 监 督 检 查 , 对 日 常 监 督 、 信 访 举 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、 隐 患 , 及 时 反 馈 整 改 。 三 是 整 合 监 督 资 源 , 凝 聚 监 督 合 力 。 强 化 “ 组 组 ” 会 商 , 进 一 步 整 合 院 督 察 室 、 机 关 纪 委 和 驻 院 纪 检 监 察 组 的 办 案 力 量 。 深 化 以 案 促 改 、 以 案 促 治 , 建 立 全 市 法 院 干 警 违 纪 违 法 典 型 案 例 库 并 动 态 更 新 , 不 断 提 升 警 示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和 感 染 力 。 2 . 纠 治 形 式 主 义 、 官 僚 主 义 不 到 位 。 ( 2 1 ) 关 于 业 务 指 标 造 假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中 院 党 组 深 刻 吸 取 虚 假 标 注 二 审 开 庭 率 的 教 训 ,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思 想 路 线 , 深 入 查 摆 , 认 真 整 改 , 坚 决 守 牢 统 计 法 律 和 纪 律 底 线 。 一 是 树 立 正 确 政 绩 观 , 结 合 党 纪 学 习 教 育 , 强 化 防 治 数 据 造 假 的 制 度 刚 性 和 纪 律 约 束 。 出 台 《 审 判 流 程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, 专 章 明 确 严 防 任 何 形 式 的 业 务 数 据 造 假 ; 将 美 化 指 标 、 数 据 注 水 等 指 标 造 假 情 况 , 纳 入 全 市 法 院 审 判 工 作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考 核 范 围 。 二 是 全 面 深 入 核 查 , 加 大 对 失 真 、 异 常 数 据 的 监 测 预 警 , 引 导 全 市 法 院 上 下 树 立 求 真 务 实 工 作 作 风 。 整 改 以 来 , 开 展 1 0 次 数 据 抽 查 和 筛 查 工 作 , 发 现 个 别 法 院 存 在 撤 诉 率 过 高 、 调 解 案 件 结 案 时 间 较 短 、 小 额 诉 讼 适 用 不 规 范 等 情 况 , 经 中 院 党 组 研 究 后 , 对 基 层 法 院 3 0 名 员 额 法 官 分 别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、 责 令 检 讨 并 扣 除 2 0 2 4 年 度 相 应 工 作 量 的 处 理 决 定 。 三 是 严 把 结 案 审 批 关 。 修 订 《 规 范 结 案 标 准 和 方 式 的 通 知 》 , 严 格 审 核 结 案 相 关 材 料 。 1 7 月 份 , 中 院 审 管 办 共 计 审 批 结 案 6 1 8 2 件 , 确 保 案 件 信 息 录 入 准 确 性 和 规 范 性 。 针 对 反 馈 指 出 的 虚 假 标 注 二 审 开 庭 率 问 题 , 联 合 检 察 机 关 出 台 《 关 于 规 范 刑 事 二 审 上 诉 案 件 开 庭 暨 监 督 工 作 的 办 法 》 , 明 确 “ 应 开 尽 开 ” 工 作 要 求 ; 对 拟 不 开 庭 审 理 的 案 件 , 严 格 审 批 程 序 ; 强 化 监 管 措 施 , 结 案 时 对 标 注 二 审 开 庭 案 件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。 2 0 2 4 年 1 7 月 份 , 全 市 法 院 共 审 结 刑 事 二 审 案 件 3 8 8 件 , 开 庭 审 理 2 1 0 件 , 二 审 开 庭 率 为 5 4 . 1 2 % , 同 比 上 升 1 7 个 百 分 点 ; 撤 诉 率 为 1 4 % , 同 比 上 升 5 . 1 个 百 分 点 。 ( 2 2 ) 关 于 不 担 当 不 作 为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坚 持 “ 一 次 、 全 案 、 全 额 ” 退 费 的 原 则 , 积 极 落 实 省 法 院 部 署 的 诉 讼 费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, 及 时 开 展 应 退 未 退 和 应 收 未 收 诉 讼 费 整 改 活 动 。 二 是 完 善 制 度 机 制 , 确 保 长 效 长 治 。 制 定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诉 讼 费 管 理 的 通 知 》 , 明 确 行 政 处 、 督 察 室 、 各 业 务 部 门 分 工 , 强 化 对 诉 讼 费 监 督 管 理 , 确 保 各 司 其 职 , 严 负 其 责 。 三 是 加 强 学 习 培 训 , 强 化 跟 踪 问 效 。 举 办 全 市 法 院 办 理 诉 讼 费 退 费 业 务 培 训 , 印 制 诉 讼 费 网 上 退 费 操 作 手 册 , 进 一 步 明 确 诉 讼 费 退 费 流 程 , 推 动 改 进 工 作 方 式 , 变 被 动 退 费 为 主 动 退 费 。 对 照 反 馈 意 见 , 建 立 应 退 未 退 诉 讼 费 台 账 , 下 发 3 次 督 办 通 知 ,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退 费 申 请 , 做 到 逐 笔 逐 人 销 号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到 的 应 退 未 退 诉 讼 费 情 况 , 经 核 实 , 其 中 不 存 在 应 退 未 退 诉 讼 费 情 况 5 4 2 件 ; 已 办 理 退 费 7 2 0 件 ; 当 事 人 已 履 行 或 申 请 执 行 1 7 件 ; 因 数 额 较 小 , 当 事 人 表 示 放 弃 退 费 8 3 8 件 ; 通 知 退 费 后 , 当 事 人 不 办 理 退 费 手 续 4 9 6 件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到 的 应 收 未 收 诉 讼 费 情 况 , 经 核 实 , 其 中 1 0 7 件 不 存 在 诉 讼 费 应 收 未 收 情 况 ; 其 余 9 3 件 均 已 发 出 追 缴 通 知 书 , 经 催 缴 后 当 事 人 主 动 履 行 2 9 件 , 移 交 执 行 6 4 件 。 ( 2 3 ) 关 于 调 研 走 过 场 、 不 聚 焦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突 出 调 研 重 点 , 出 台 《 深 入 推 进 优 秀 调 研 、 案 例 培 育 工 程 实 施 办 法 》 , 明 确 调 研 内 容 、 具 体 措 施 , 以 问 题 为 导 向 , 从 制 度 上 解 决 调 研 走 过 场 、 不 聚 焦 问 题 。 今 年 以 来 , 形 成 调 研 案 例 成 果 1 1 件 , 其 中 调 研 成 果 5 件 、 案 例 成 果 6 件 。 二 是 提 高 调 研 质 量 , 聚 焦 审 判 执 行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, 善 于 运 用 大 数 据 开 展 实 证 分 析 , 党 组 会 每 月 开 展 专 题 研 究 , 每 月 开 展 质 效 点 评 会 进 行 问 题 分 析 , 各 业 务 条 线 根 据 需 要 召 开 工 作 推 进 会 和 专 业 知 识 学 习 培 训 会 , 向 各 基 层 法 院 、 中 院 各 部 门 下 发 问 题 清 单 , 针 对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。 三 是 严 肃 调 研 纪 律 , 明 确 中 院 党 组 成 员 联 系 基 层 法 院 分 工 , 要 求 各 党 组 成 员 采 取 “ 四 不 两 直 ” 方 式 直 接 深 入 基 层 联 系 点 解 剖 麻 雀 , 将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调 研 纳 入 中 院 党 组 《 领 导 班 子 职 责 清 单 》 和 院 领 导 督 办 事 项 。 3 . 重 点 领 域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不 力 。 ( 2 4 )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内 控 制 度 不 健 全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完 善 采 购 内 控 制 度 。 修 订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机 关 集 中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》 , 进 一 步 规 范 项 目 预 算 编 报 、 采 购 方 式 选 择 程 序 和 方 法 。 二 是 明 确 大 额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从 立 项 、 采 购 到 费 用 支 出 各 环 节 必 上 党 组 会 研 究 ; 项 目 金 额 不 明 的 不 予 上 会 研 究 , 立 项 前 必 须 提 请 可 行 性 、 必 要 性 的 研 究 , 杜 绝 项 目 切 割 、 化 整 为 零 现 象 再 出 现 。 三 是 加 强 对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学 习 。 全 面 精 准 把 握 政 府 采 购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, 特 别 是 法 院 系 统 省 级 人 财 物 统 管 改 革 之 后 , 对 政 府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、 公 开 招 标 限 额 标 准 的 理 解 与 适 用 。 ( 2 5 ) 关 于 工 程 项 目 违 规 决 策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制 定 《 关 于 严 格 落 实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事 项 的 实 施 办 法 》 , 健 全 工 程 项 目 采 购 内 控 制 度 , 严 格 按 程 序 规 范 采 购 、 规 范 施 工 、 规 范 验 收 。 二 是 强 化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监 管 。 明 确 凡 涉 及 经 费 支 付 的 党 组 会 议 题 , 行 装 处 一 并 列 席 , 凡 涉 及 大 额 支 出 的 议 题 , 驻 院 纪 检 监 察 组 派 员 列 席 监 督 ; 坚 决 杜 绝 未 经 党 组 研 究 先 施 工 、 未 进 行 项 目 采 购 先 施 工 等 逆 程 序 事 件 发 生 。 经 党 组 会 研 究 决 定 , 委 托 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《 审 判 法 庭 及 附 属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》 按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采 购 。 整 改 以 来 , 党 组 会 研 究 决 定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6 个 , 项 目 支 出 科 学 、 规 范 。 ( 2 6 ) 关 于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监 管 不 到 位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针 对 反 馈 提 到 的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监 管 不 到 位 问 题 , 压 实 监 管 责 任 , 出 台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辅 拍 机 构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》 , 严 防 廉 政 风 险 , 确 保 规 范 管 理 。 经 党 组 会 研 究 后 , 选 定 网 拍 辅 助 机 构 按 照 要 求 重 新 进 驻 , 并 要 求 机 构 进 驻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中 院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, 不 得 损 害 法 院 形 象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到 5 起 网 拍 案 件 问 题 , 中 院 党 组 高 度 重 视 , 及 时 对 出 现 问 题 案 件 开 展 “ 一 案 双 查 ” , 责 成 执 行 部 门 剖 析 问 题 成 因 ,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。 一 是 责 令 相 关 法 院 启 动 “ 一 案 双 查 ” 。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、 诫 勉 谈 话 、 批 评 教 育 、 责 令 检 查 和 调 离 执 行 岗 位 处 理 。 二 是 结 合 核 查 问 责 情 况 , 选 取 典 型 案 例 在 全 市 法 院 执 行 部 门 开 展 以 案 促 改 警 示 教 育 活 动 , 杜 绝 此 类 事 件 再 次 发 生 。 三 是 出 台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司 法 拍 卖 玉 石 珠 宝 古 玩 字 画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, 从 “ 防 范 虚 假 诉 讼 ” “ 查 清 财 产 权 属 ” “ 严 格 鉴 定 评 估 ” “ 严 禁 超 标 的 执 行 ” “ 规 范 拍 卖 款 发 放 ” “ 以 物 抵 债 保 证 ” “ 规 范 挂 拍 程 序 ” 等 七 个 方 面 作 了 具 体 规 范 指 引 。 整 改 以 来 , 两 级 法 院 未 再 出 现 此 类 问 题 被 省 法 院 通 报 现 象 。 ( 四 ) 贯 彻 新 时 代 党 的 组 织 路 线 有 偏 差 , 素 质 强 警 存 在 薄 弱 环 节 1 . 党 组 发 挥 政 治 引 领 作 用 不 充 分 。 ( 2 7 ) 关 于 自 身 建 设 不 过 硬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从 严 抓 好 班 子 自 身 建 设 , 制 定 中 院 党 组 《 关 于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的 意 见 》 , 对 党 组 自 身 建 设 提 出 四 个 方 面 的 明 确 要 求 , 并 制 定 《 领 导 班 子 职 责 清 单 》 , 充 分 发 挥 党 组 把 方 向 、 管 大 局 、 保 落 实 的 作 用 。 二 是 严 格 执 行 党 组 工 作 规 则 , 认 真 落 实 民 主 集 中 制 , 重 大 事 项 坚 持 党 组 民 主 、 科 学 决 策 , 今 年 以 来 , 累 计 召 开 党 组 会 议 2 9 次 , 研 究 营 商 环 境 、 审 判 质 效 、 执 行 质 效 、 信 访 工 作 、 财 务 支 出 、 组 织 人 事 等 议 题 1 8 7 项 。 三 是 严 格 执 行 “ 1 3 7 1 0 ” 工 作 制 度 , 以 制 度 管 事 管 人 , 避 免 相 互 推 诿 、 拈 轻 怕 重 。 制 定 《 “ 1 3 7 1 0 ” 工 作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督 办 事 项 办 理 流 程 的 暂 行 规 定 》 , 今 年 以 来 , 累 计 纳 入 各 类 督 办 事 项 2 5 6 项 。 进 一 步 规 范 督 办 事 项 办 理 , 压 紧 压 实 各 党 组 成 员 及 牵 头 部 门 工 作 责 任 。 针 对 反 馈 提 到 的 院 领 导 存 在 挂 名 办 案 、 办 理 简 案 的 问 题 , 制 定 中 院 《 关 于 入 额 院 领 导 和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办 理 案 件 的 暂 行 规 定 ( 试 行 ) 》 , 对 于 入 额 院 领 导 办 理 案 件 类 型 、 分 案 模 式 、 办 案 数 量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; 定 期 通 报 入 额 院 领 导 和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办 理 案 件 情 况 , 将 办 理 案 件 情 况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。 整 改 以 来 , 中 院 院 领 导 办 案 工 作 得 到 明 显 改 进 , 1 7 月 份 , 中 院 5 名 入 额 院 领 导 共 受 理 案 件 8 2 件 , 结 案 7 4 件 , 办 结 率 9 0 . 2 4 % , 远 高 于 全 省 中 级 法 院 结 案 率 平 均 值 8 2 . 7 0 % ; 除 入 额 院 领 导 外 的 1 2 名 审 委 会 委 员 共 受 理 案 件 5 2 9 件 , 结 案 4 2 4 件 , 办 结 率 为 8 0 . 1 5 % 。 ( 2 8 ) 关 于 落 实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制 度 有 差 距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坚 持 立 行 立 改 。 巡 视 组 反 馈 问 题 后 , 立 即 制 定 中 院 党 组 《 关 于 严 格 落 实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事 项 的 实 施 办 法 》 , 逐 一 明 确 了 1 5 项 “ 重 大 事 项 ” 、 6 项 “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” 事 项 、 6 项 “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” 、 5 项 “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” 等 事 项 范 围 , 尤 其 明 确 一 次 性 超 过 3 万 元 ( 含 ) 的 支 出 , 必 须 经 党 组 会 研 究 决 定 。 二 是 严 格 执 行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民 主 决 策 制 度 。 党 组 研 究 决 定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事 项 , 严 格 按 照 《 中 共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工 作 规 则 ( 试 行 ) 》 规 定 的 职 责 、 程 序 、 规 则 进 行 决 策 , 提 高 领 导 班 子 科 学 、 民 主 、 依 法 决 策 水 平 , 防 范 决 策 风 险 。 2 0 2 4 年 以 来 , 党 组 共 研 究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事 项 1 6 0 项 。 三 是 注 重 强 化 跟 踪 问 效 。 将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事 项 纳 入 “ 1 3 7 1 0 ” 督 办 , 建 立 “ 1 3 7 1 0 ” 和 重 大 督 办 事 项 台 账 , 每 周 更 新 通 报 办 结 情 况 , 确 保 议 定 事 项 会 后 “ 落 地 生 根 ” 。 强 化 考 核 监 督 , 将 贯 彻 执 行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制 度 作 为 党 组 、 支 部 书 记 述 职 述 廉 的 的 重 要 内 容 , 纳 入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, 防 止 “ 工 作 空 转 ” 。 ( 2 9 ) 关 于 指 导 推 动 川 汇 法 院 “ 脱 薄 ” 不 力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根 据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《 关 于 加 强 相 对 薄 弱 基 层 法 院 和 人 民 法 庭 建 设 的 实 施 方 案 》 要 求 , 2 0 2 4 年 , 川 汇 法 院 再 次 被 确 定 为 相 对 薄 弱 基 层 法 院 后 , 中 院 党 组 高 度 重 视 , 扛 牢 指 导 帮 抓 川 汇 区 法 院 “ 脱 薄 ” 主 要 责 任 , 加 大 力 度 、 强 化 措 施 , 切 实 帮 助 川 汇 区 人 民 法 院 补 短 板 、 强 弱 项 , 力 争 年 底 实 现 “ 脱 薄 ” 目 标 。 一 是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。 制 定 中 院 《 关 于 对 川 汇 区 人 民 法 院 帮 扶 工 作 方 案 》 , 建 立 帮 扶 工 作 台 账 , 从 政 治 建 设 、 业 务 工 作 、 队 伍 素 能 、 管 理 水 平 、 保 障 水 平 六 个 方 面 , 深 挖 川 汇 区 法 院 存 在 的 1 8 项 突 出 问 题 , 明 确 帮 扶 领 导 、 责 任 部 门 和 帮 扶 措 施 , 确 保 “ 把 脉 问 诊 ” “ 精 准 帮 扶 ” 。 二 是 层 层 压 实 责 任 。 中 院 党 组 承 担 帮 扶 主 体 责 任 , 党 组 书 记 、 院 长 亲 自 定 点 联 系 对 川 汇 区 法 院 的 帮 扶 指 导 , 其 他 党 组 成 员 为 帮 扶 直 接 责 任 人 , 督 促 各 牵 头 部 门 抓 好 对 口 帮 扶 。 三 是 注 重 工 作 实 效 。 对 标 最 高 法 院 关 于 加 强 相 对 薄 弱 基 层 法 院 建 设 工 作 部 署 和 省 法 院 工 作 要 求 , 结 合 开 展 党 纪 学 习 教 育 、 巡 视 巡 察 整 改 和 各 项 集 中 整 治 , 紧 盯 问 题 抓 整 改 , 今 年 以 来 , 省 法 院 、 中 院 相 关 领 导 先 后 到 川 汇 法 院 现 场 指 导 , 亲 自 帮 抓 。 中 院 帮 扶 责 任 各 部 门 每 月 下 发 对 川 汇 区 法 院 条 线 指 导 问 题 清 单 , 帮 助 补 齐 短 板 弱 项 。 整 改 以 来 , 川 汇 区 法 院 审 判 质 量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2 5 项 指 标 取 得 明 显 进 步 , 劣 于 达 标 值 指 标 由 1 月 份 的 1 0 个 下 降 至 7 月 份 的 8 个 , 有 6 项 指 标 进 入 全 省 法 院 前 5 0 名 。 根 据 省 法 院 关 于 上 半 年 相 对 薄 弱 法 院 主 要 质 效 指 标 的 情 况 通 报 , 在 全 省 1 5 个 相 对 薄 弱 基 层 法 院 中 , 川 汇 区 法 院 同 比 趋 优 指 标 最 多 ( 1 6 个 ) , 脱 薄 工 作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。 2 .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不 严 格 。 ( 3 0 ) 关 于 干 部 档 案 管 理 不 规 范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加 强 业 务 学 习 , 强 化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。 坚 持 “ 每 周 一 学 ” ,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全 体 干 警 集 中 学 习 《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条 例 》 、 《 组 工 通 讯 》 等 文 件 , 深 化 对 档 案 材 料 审 核 、 管 理 等 技 能 的 理 解 和 掌 握 。 二 是 建 立 问 题 档 案 台 账 ,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。 针 对 巡 视 反 馈 存 在 问 题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, 逐 一 查 找 问 题 ,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, 完 成 相 关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重 新 认 定 、 补 充 完 善 , 确 保 人 事 档 案 的 严 谨 规 范 和 完 整 。 三 是 全 面 开 展 核 查 , 规 范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。 除 对 巡 视 抽 查 发 现 存 在 的 干 警 档 案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, 同 时 对 1 9 4 本 在 职 干 警 档 案 进 行 全 面 核 查 , 建 立 问 题 台 账 , 确 保 每 名 干 警 档 案 材 料 补 充 完 善 并 归 档 管 理 。 ( 3 1 ) 关 于 交 流 轮 岗 不 到 位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严 格 执 行 干 部 交 流 政 策 规 定 , 对 中 院 机 关 长 期 在 同 一 部 门 岗 位 未 交 流 轮 岗 人 员 进 行 全 面 排 查 , 除 反 馈 指 出 的 三 名 长 期 未 交 流 的 中 层 副 职 人 员 外 , 按 照 市 委 组 织 部 关 于 交 流 轮 岗 的 要 求 及 政 策 , 摸 排 出 其 他 符 合 轮 岗 交 流 干 警 7 人 。 目 前 , 对 符 合 交 流 轮 岗 人 员 的 岗 位 调 整 已 到 位 。 3 . 队 伍 建 设 有 短 板 。 ( 3 2 ) 关 于 审 判 业 务 专 家 培 养 用 力 不 足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出 台 中 院 《 深 入 推 进 优 秀 调 研 、 案 例 培 育 工 程 实 施 办 法 》 , 大 力 加 强 调 研 案 例 人 才 培 养 , 取 得 较 好 调 研 成 果 。 《 四 步 分 析 法 : 涉 “ 两 卡 ” 帮 信 罪 的 入 罪 路 径 构 建 》 获 全 国 法 院 第 三 十 五 届 学 术 讨 论 会 优 秀 奖 ; 《 区 块 链 数 字 资 产 强 制 执 行 中 的 困 境 与 因 应 》 获 全 省 法 院 第 十 九 届 学 术 讨 论 会 三 等 奖 ; 《 我 国 非 法 第 四 方 支 付 平 台 犯 罪 治 理 研 究 ― ― 以 H 省 近 三 年 1 8 3 份 生 效 判 决 为 研 究 样 本 》 获 全 省 法 院 第 十 九 届 学 术 讨 论 会 优 秀 奖 。 二 是 出 台 《 办 案 标 兵 、 调 解 能 手 评 选 办 法 》 《 工 作 量 折 算 办 法 》 等 文 件 , 定 期 评 选 表 彰 优 秀 法 官 , 将 表 彰 情 况 作 为 员 额 法 官 等 级 升 降 、 职 务 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, 树 立 良 好 考 核 导 向 。 积 极 选 树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, 全 市 法 院 推 选 的 中 院 机 关 李 新 磊 、 扶 沟 法 院 张 素 敏 2 名 同 志 , 被 省 高 院 授 予 “ 全 省 法 院 青 年 审 判 人 才 ” 称 号 , 有 力 推 动 在 全 市 法 院 形 成 争 当 审 判 业 务 专 家 的 良 好 氛 围 。 ( 3 3 ) 关 于 书 记 员 管 理 缺 位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重 视 编 外 人 员 管 理 。 出 台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机 关 编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( 试 行 ) 》 , 从 制 度 层 面 加 强 对 聘 用 制 书 记 员 管 理 和 考 核 ; 建 立 聘 用 人 员 信 息 档 案 , 逐 人 补 充 完 善 , 实 现 一 人 一 档 。 二 是 强 化 考 核 监 督 , 出 台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聘 用 制 书 记 员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》 , 通 过 奖 优 罚 劣 , 激 发 聘 用 制 书 记 员 工 作 积 极 性 。 三 是 开 展 专 项 清 理 , 对 不 适 宜 的 聘 用 人 员 及 时 清 退 。 四 是 保 障 福 利 待 遇 。 党 组 主 动 关 心 聘 用 人 员 工 作 生 活 状 态 , 广 泛 征 求 全 院 干 警 关 注 的 “ 十 件 小 事 ” , 政 治 部 定 期 专 门 听 取 聘 用 人 员 意 见 建 议 , 组 织 相 应 部 门 研 究 可 行 性 , 能 解 决 的 一 律 落 实 。 整 改 以 来 , 已 落 实 为 中 院 聘 用 人 员 定 制 工 作 制 服 , 单 位 用 餐 享 受 与 正 式 干 警 同 等 待 遇 , 以 及 工 会 福 利 、 健 康 体 检 、 休 假 待 遇 等 制 度 , 极 大 增 强 了 聘 用 人 员 归 属 感 。 ( 3 4 ) 关 于 暖 警 爱 警 工 作 不 力 问 题 。 整 改 情 况 : 一 是 推 进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落 地 落 细 。 合 理 设 置 考 核 指 标 , 突 出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, 以 全 时 考 核 实 现 全 时 管 理 , 激 发 干 警 干 事 创 业 热 情 。 经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、 反 复 论 证 研 究 后 , 出 台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机 关 员 额 法 官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机 关 法 官 助 理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机 关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机 关 书 记 员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《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基 层 法 院 院 长 考 核 办 法 》 等 , 目 前 正 在 试 行 中 。 二 是 严 格 落 实 职 务 职 级 晋 升 规 定 , 按 时 开 展 晋 级 晋 升 工 作 。 今 年 以 来 , 顺 利 完 成 6 名 干 警 的 职 级 晋 升 工 作 。 三 是 用 心 用 情 做 好 暖 警 爱 警 工 作 。 年 初 , 新 一 届 党 组 成 立 后 , 及 时 广 泛 征 求 干 警 意 见 建 议 , 着 力 解 决 干 警 关 心 、 关 注 的 “ 十 件 小 事 ” , 包 括 食 堂 饭 菜 质 量 提 升 、 北 面 办 公 室 窗 帘 安 装 、 书 记 员 制 服 发 放 、 开 设 瑜 伽 课 、 为 干 警 提 供 干 洗 、 理 发 、 洗 车 服 务 等 暖 警 爱 警 事 项 。 四 是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职 能 , 认 真 组 织 干 警 参 加 市 直 、 市 总 工 会 活 动 , 丰 富 广 大 干 警 工 作 生 活 , 获 得 “ 市 直 机 关 优 秀 组 织 奖 ” 等 荣 誉 称 号 ; 落 实 职 工 福 利 , 严 格 按 照 《 河 南 省 基 层 工 会 经 费 收 支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》 , 合 理 使 用 工 会 经 费 。 欢 迎 广 大 干 部 群 众 对 巡 视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。 如 有 意 见 和 建 议 , 请 及 时 向 我 们 反 映 。 联 系 方 式 : ( 0 3 9 4 ) 8 1 5 8 0 8 2 ; 邮 寄 地 址 : 河 南 省 周 口 市 荷 花 街 道 办 事 处 交 通 路 西 段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室 , 邮 政 编 码 : 4 6 6 0 0 0 ; 电 子 信 箱 : z k f y b g s @ 1 2 6 . c o m 。 ・ 1 、 王 芳 茗 , 女 , 汉 族 , 人 民 调 解 员 , 擅 长 : 知 识 产 权 与 竞 争 ; 2 、 田 秀 云 , 女 , 汉 族 , 社 区 工 作 者 , 擅 长 : 知 识 产 权 与 竞 争 ; 3 、 郭 霞 , 女 , 汉 族 , 省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婚 姻 家 族 纠 纷 ; 4 、 苏 华 伟 , 男 , 汉 族 , 市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民 商 事 、 建 设 合 同 纠 纷 ; 5 、 郭 向 蕾 , 女 , 汉 族 , 市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民 商 事 合 同 纠 纷 ; 6 、 周 涛 , 男 , 汉 族 , 市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婚 姻 家 族 、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; 7 、 郑 江 涛 , 男 , 汉 族 , 省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; 8 、 时 兴 荣 , 男 , 汉 族 , 省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劳 动 争 议 。 ・ 1 、 王 芳 茗 , 女 , 汉 族 , 人 民 调 解 员 , 擅 长 : 知 识 产 权 与 竞 争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9 0 分 ; 2 、 田 秀 云 , 女 , 汉 族 , 社 区 工 作 者 , 擅 长 : 知 识 产 权 与 竞 争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8 分 ; 3 、 苏 华 伟 , 男 , 汉 族 , 市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民 商 事 、 建 设 合 同 纠 纷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4 分 ; 4 、 郭 霞 , 女 , 汉 族 , 省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婚 姻 家 族 纠 纷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7 2 分 ; 5 、 叶 宜 鹏 , 男 , 汉 族 , 市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民 商 事 纠 纷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6 6 分 ; 6 、 王 七 峰 , 男 , 汉 族 , 省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劳 动 争 议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6 2 分 ; 7 、 王 瑞 霞 , 女 , 汉 族 , 市 人 大 代 表 , , 擅 长 : 婚 姻 家 族 纠 纷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5 6 分 ; 8 、 宋 建 城 , 男 , 市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劳 动 争 议 , 2 0 2 4 年 7 9 月 份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5 0 分 。 院 长 致 辞 站 内 检 索 模 范 集 体 2 0 2 1 年 7 月 7 日 , 在 全 市 政 法 队 伍 教 育 整 顿 总 结 大 会 上 , 扶 沟 县 人 民 法 院 吕 潭 法 庭 被 表 彰 为 “ . . ・ 【 周 口 中 院 “ 党 建 品 牌 亮 . . ・ 周 口 中 院 “ 党 建 品 牌 亮 起 . . ・ 【 周 口 中 院 “ 党 建 品 牌 亮 . . 摄 影 作 品 周 口 中 院 组 织 召 开 党 组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2 0 2 5 年 第 一 . . “ 述 ” 实 绩 “ 谋 ” 新 篇 | 周 口 中 院 召 开 述 职 评 议 . . 法 院 + 商 会 , 打 通 商 事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新 通 道 开 诚 布 公 凝 心 聚 力 ― ― 周 口 中 院 召 开 全 市 律 师 代 . . 以 问 促 思 以 思 解 问 周 口 中 院 与 各 基 层 法 院 逐 一 开 . . > ・ 法 院 + 商 会 , 打 通 商 事 纠 纷 多 . . ・ 省 法 院 荆 伟 专 委 一 行 到 周 口 法 . . ・ 周 口 中 院 召 开 全 市 法 院 1 2 月 . . ・ 周 口 中 院 举 办 两 级 法 院 刑 事 审 . . ・ 智 慧 法 院 建 设 结 硕 果 , 全 面 发 . . ・ 锚 定 目 标 乘 势 而 上 ・ 省 警 务 安 全 交 叉 督 察 组 第 八 组 . . ・ 周 口 中 院 召 开 全 市 法 院 工 作 会 . . ・ 强 化 履 职 担 当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・ 市 法 院 开 展 “ 党 员 先 行 助 力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1 月 2 6 日 ,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召 开 党 组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2 0 2 5 年 第 1 次 集 中 学 习 研 讨 。 周 口 中 院 党 . . ・ 法 纪 同 行 : 周 口 中 院 为 市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. . ・ 新 春 开 新 局 奋 进 正 当 时 ― ― 周 口 中 院 . . ・ 情 暖 岁 寒 , 情 系 桑 榆 ― ―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. . ・ 周 口 中 院 组 织 召 开 党 组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. . ・ 周 口 中 院 开 展 “ 文 明 实 践 暖 人 心 欢 乐 . . ・ “ 述 ” 实 绩 “ 谋 ” 新 篇 | 周 口 中 院 召 . . ・ 周 口 中 院 开 展 “ 我 们 的 节 日 ・ 春 节 ― ― . . ・ 老 杨 的 鸡 饲 料 款 , 有 着 落 了 !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・ 5 名 “ 假 记 者 ” 敲 诈 , 被 判 刑 ! ・ 警 惕 ! 打 着 教 子 育 才 幌 子 实 施 诈 骗 , 已 . . ・ 西 华 法 院 : “ 孩 子 的 学 费 有 着 落 了 ! ” ・ 微 信 年 度 收 入 1 3 0 余 万 不 还 钱 ? 有 招 ! ・ 违 法 购 退 返 程 机 票 ? 构 罪 ! ・ 人 生 逆 袭 走 向 巅 峰 ? 赔 了 百 万 又 获 刑 ! ・ 用 捡 到 手 机 ‘ 盗 转 钱 财 ’ , 被 判 刑 ! ・ 追 踪 | 当 执 行 干 警 入 住 宾 馆 遇 到 被 执 . . 专 题 活 动 更 多 > > 2 0 2 4 年 2 月 4 日 , 在 周 口 市 第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,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代 理 院 长 马 龙 作 周 口 市 中 . . ・ 宪 法 宣 传 周 | 商 水 法 院 : 模 拟 法 庭 “ 零 . . ・ 宪 法 宣 传 周 | 太 康 法 院 : 巡 回 审 判 进 乡 . . ・ 新 时 代 “ 枫 桥 经 验 ” | 七 旬 老 人 赡 养 难 . . ・ 久 久 公 益 节 | 周 口 市 法 院 邀 您 一 起 关 爱 . . ・ 媒 体 聚 焦 | 法 治 日 报 : “ 人 大 代 表 说 理 . . 优 秀 法 官 更 多 > > 李 静 , 现 任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一 庭 庭 长 。 她 手 持 法 槌 、 定 分 止 争 ; 她 抽 丝 剥 茧 、 伏 案 疾 书 ; . . ・ 喜 报 ! 周 口 中 院 少 审 法 官 闫 华 伟 荣 获 全 . . ・ 祝 贺 ! 扶 沟 法 院 张 世 民 获 评 全 国 荣 誉 ・ 西 华 法 院 : 越 是 平 凡 处 越 是 见 初 心 ・ 訾 连 国 : 从 军 官 到 法 官 的 华 丽 转 身 ・ 身 边 榜 样 | 张 亚 敏 : 用 真 情 实 干 铺 筑 “ . . 能 力 作 风 建 设 年 理 论 调 研 更 多 > > ・ 河 南 高 院 :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流 程 指 引 手 册 ・ 新 《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》 对 建 . . ・ 深 度 解 读 《 刑 法 修 正 案 ( 十 一 ) 》 之 二 . . ・ 深 度 解 读 《 刑 法 修 正 案 ( 十 一 ) 》 之 一 . . ・ 太 康 法 院 :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犯 罪 中 买 卖 银 . . ・ 破 产 重 整 成 功 、 扭 亏 为 盈 “ 莲 花 ” 逢 春 . . 法 官 札 记 更 多 > > ・ 新 任 调 解 员 : 鲜 红 的 锦 旗 是 我 前 行 的 动 . . ・ 以 生 命 微 光 点 亮 万 家 灯 火 ・ 司 法 人 员 办 的 是 案 件 更 是 别 人 的 人 生 ・ 办 案 札 记 丨 大 暑 不 知 夏 调 解 送 清 凉 ・ 周 法 故 事 | 留 住 人 间 芳 菲 四 月 天 ・ 书 香 周 法 乐 享 悦 读 | 荐 书 : 《 中 国 历 . . ・ 学 习 二 十 大 精 神 周 口 法 院 干 警 “ 赶 考 路 . . ・ 摄 影 作 品 ・ 过 麦 季 ・ 春 天 带 给 我 们 希 望 生 命 带 给 我 们 力 量 司 法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・ 宪 法 宣 传 周 | 商 水 法 院 . . ・ 宪 法 宣 传 周 | 太 康 法 . . ・ 新 时 代 “ 枫 桥 经 验 ” | . . ・ 久 久 公 益 节 | 周 口 市 . . ・ 媒 体 聚 焦 | 法 治 日 报 . . ・ 法 官 到 区 政 协 开 展 司 法 . . ・ 万 人 助 万 企 丨 周 口 法 . . ・ 周 口 中 院 邀 请 代 表 委 员 . .             时 事 新 闻 法 院 在 线 川 汇 区 法 院 扶 沟 县 法 院 西 华 县 法 院 商 水 县 法 院 太 康 县 法 院 鹿 邑 县 法 院 郸 城 县 法 院 淮 阳 区 法 院 沈 丘 县 法 院 项 城 市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新 华 网 人 民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法 制 宣 传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地 址 : 周 口 市 川 汇 区 交 通 大 道 西 段 值 班 电 话 : 0 3 9 4 8 1 5 8 1 9 6 邮 编 : 4 6 6 0 0 0 您 是 第 2 0 1 1 5 6 7 9 位 访 客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5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 官 方 微 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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