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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原 阳 县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河 南 省 2 0 2 4 年 度 统 一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面 试 确 认 递 补 人 员 名 单 公 布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面 试 确 认 递 补 人 员 名 单 面 试 确 认 递 补 公 告 根 据 《 河 南 省 2 0 2 4 年 度 统 一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公 告 》 规 定 , 现 将 报 考 新 乡 市 职 位 面 试 确 认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: 0 1 参 加 面 试 递 补 确 认 的 人 员 经 过 面 试 确 认 , 因 部 分 考 生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、 主 动 放 弃 或 未 按 要 求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等 原 因 , 按 照 “ 面 试 确 认 期 间 出 现 应 试 人 员 空 缺 时 , 根 据 缺 额 从 报 考 同 一 职 位 的 人 员 中 按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, 依 次 递 补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, 并 发 布 面 试 确 认 递 补 公 告 , 递 补 只 进 行 一 次 ” 的 要 求 , 依 次 递 补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。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递 补 人 员 名 单 见 附 件 。 0 2 面 试 递 补 确 认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本 次 面 试 确 认 递 补 采 取 网 上 资 格 审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。 请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的 递 补 人 员 , 务 必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8 日 上 午 8 : 0 0 至 下 午 1 8 : 0 0 期 间 , 登 录 本 网 站 点 击 “ 2 0 2 4 年 全 省 统 考 新 乡 面 试 确 认 入 口 ( h t t p s : / / w w w . c h i n a s y k s . o r g . c n / h n _ x x 2 4 m s q r / i n d e x . h t m l # / i n d e x ) ” , 根 据 报 考 信 息 和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, 按 照 平 台 流 程 填 写 信 息 并 上 传 有 关 证 书 或 证 明 后 , 点 击 提 交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。 2 0 2 4 年 4 月 1 8 日 下 午 1 8 : 0 0 以 后 , 平 台 将 不 再 接 受 初 次 提 交 的 面 试 确 认 申 请 。 2 0 2 4 年 4 月 1 8 日 上 午 8 : 0 0 至 4 月 1 9 日 上 午 1 2 : 0 0 期 间 , 各 招 录 单 位 会 及 时 对 考 生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, 并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, 请 考 生 随 时 关 注 、 查 询 。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, 即 为 取 得 面 试 资 格 , 且 不 能 再 修 改 任 何 信 息 ; 对 提 交 材 料 不 全 的 , 会 及 时 向 考 生 注 明 缺 少 的 内 容 和 理 由 并 退 回 , 考 生 需 按 要 求 补 充 提 交 ; 对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, 会 及 时 向 考 生 注 明 理 由 。 提 交 材 料 不 全 的 考 生 , 可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9 日 上 午 1 2 : 0 0 前 修 改 完 善 相 关 信 息 材 料 重 新 提 交 , 超 时 将 无 法 修 改 完 善 提 交 。 未 按 要 求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的 , 按 主 动 放 弃 处 理 。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考 生 , 请 务 于 2 0 2 4 年 4 月 2 2 日 上 午 8 : 0 0 至 4 月 2 9 日 下 午 1 8 : 0 0 期 间 登 录 本 网 站 下 载 打 印 《 面 试 通 知 单 》 ( A 4 纸 ) , 超 时 平 台 将 自 动 关 闭 。 0 3 面 试 确 认 递 补 所 需 提 交 材 料 和 要 求 考 生 进 入 平 台 后 , 须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并 上 传 以 下 材 料 : ( 1 )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; ( 2 ) 笔 试 准 考 证 ; ( 3 ) 毕 业 证 、 学 位 证 , 国 ( 境 ) 外 学 历 ( 学 位 ) 人 员 另 须 上 传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具 的 学 历 ( 学 位 ) 认 证 ; ( 4 ) 在 职 人 员 另 须 上 传 所 在 单 位 ( 具 有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) 同 意 报 考 的 证 明 , 证 明 模 板 见 附 件 2 。 如 果 报 名 时 有 工 作 , 但 现 无 工 作 的 , 需 提 供 离 职 证 明 , 证 明 模 板 见 附 件 3 ; ( 5 ) 报 考 定 向 招 考 职 位 的 ,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另 须 上 传 相 应 的 服 务 证 书 或 证 明 ( 大 学 生 村 干 部 需 由 省 辖 市 、 县 ( 市 、 区 )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共 同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, 原 省 直 管 县 ( 市 ) 大 学 生 村 干 部 证 明 由 原 省 直 管 县 ( 市 )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出 具 ) ,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士 兵 另 须 上 传 相 应 的 入 伍 通 知 书 、 退 伍 证 ; ( 6 ) 全 日 制 技 工 院 校 高 级 工 班 、 预 备 技 师 ( 技 师 ) 班 毕 业 生 , 另 须 上 传 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; ( 7 ) 招 考 职 位 对 政 治 面 貌 ( 证 明 模 板 见 附 件 4 ) 、 职 业 资 格 等 有 要 求 的 , 另 须 上 传 相 关 证 书 、 证 明 、 合 同 等 材 料 ; ( 8 ) 对 于 专 业 目 录 中 没 有 具 体 对 应 的 , 另 须 上 传 学 习 培 养 单 位 盖 章 的 记 载 有 所 学 专 业 课 程 内 容 的 《 学 习 成 绩 表 》 ; ( 9 ) 对 于 辅 修 或 第 二 学 位 所 学 专 业 , 除 上 传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、 学 位 证 书 以 及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位 证 书 外 , 另 须 上 传 学 习 培 养 单 位 盖 章 的 记 载 有 辅 修 或 第 二 学 位 所 学 专 业 课 程 内 容 的 《 学 习 成 绩 表 》 。 另 ,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在 读 的 2 0 2 4 年 应 届 毕 业 生 , 还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的 , 另 须 上 传 本 人 的 学 生 证 和 所 在 院 校 出 具 的 报 考 推 荐 证 明 ( 应 注 明 报 考 人 员 姓 名 、 身 份 证 号 、 学 生 证 号 、 目 前 就 读 院 校 、 学 历 层 次 、 学 制 、 所 学 专 业 、 学 习 方 式 、 就 读 年 级 、 入 学 时 间 、 毕 业 时 间 等 ) 。 0 4 注 意 事 项 ( 一 ) 笔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划 定 情 况 : 1 . 省 市 级 职 位 。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与 申 论 成 绩 之 和 不 低 于 1 0 0 分 , 且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不 低 于 5 0 分 。 2 . 县 乡 级 职 位 。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与 申 论 成 绩 之 和 不 低 于 9 0 分 , 且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不 低 于 4 5 分 。 3 .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。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与 申 论 成 绩 之 和 不 低 于 9 0 分 , 且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不 低 于 4 5 分 、 公 安 专 业 科 目 成 绩 不 低 于 5 0 分 。 ( 二 )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的 考 生 须 按 要 求 如 实 上 传 有 关 证 件 、 材 料 , 以 及 本 人 真 实 、 完 整 的 学 习 经 历 ( 含 目 前 在 读 学 习 方 式 、 所 学 专 业 、 学 制 等 ) 和 工 作 经 历 等 情 况 。 凡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、 主 要 信 息 不 实 不 全 、 影 响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的 , 将 取 消 其 参 加 面 试 的 资 格 。 ( 三 ) 面 试 确 认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面 试 资 格 。 未 按 要 求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和 资 格 审 查 的 , 按 主 动 放 弃 处 理 。 面 试 确 认 期 间 出 现 应 试 人 员 空 缺 时 , 根 据 缺 额 从 报 考 同 一 职 位 的 人 员 中 按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等 额 依 次 递 补 。 ( 四 ) 通 过 面 试 确 认 和 资 格 审 查 的 考 生 , 请 按 时 登 录 本 网 站 下 载 打 印 《 面 试 通 知 单 》 ( A 4 纸 ) 。 面 试 前 , 要 认 真 阅 读 《 面 试 考 生 须 知 》 ( 见 附 件 5 ) 和 《 面 试 通 知 单 》 , 并 按 要 求 参 加 面 试 。 ( 五 ) 实 际 参 加 面 试 人 数 与 计 划 录 用 职 位 人 数 的 比 例 等 于 或 低 于 1 : 1 , 形 不 成 竞 争 的 , 组 织 现 有 的 应 试 者 进 行 面 试 , 应 试 者 的 面 试 成 绩 达 到 其 所 在 面 试 考 官 组 使 用 同 一 套 面 试 题 本 面 试 的 所 有 人 员 平 均 分 的 ,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环 节 。 ( 六 ) 面 试 结 束 后 , 根 据 拟 录 用 职 位 , 按 照 考 试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, 结 合 面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划 定 情 况 , 等 额 确 定 参 加 体 检 ( 体 能 测 评 ) 人 选 。 ( 七 ) 本 次 考 录 各 环 节 相 关 信 息 和 事 项 , 均 通 过 新 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进 行 发 布 , 一 般 不 会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或 通 过 其 他 渠 道 联 系 入 围 考 生 , 请 入 围 考 生 随 时 关 注 、 查 看 , 避 免 错 过 重 要 信 息 和 事 项 。 因 未 随 时 关 注 、 查 看 而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, 由 考 生 本 人 承 担 。 建 议 入 围 考 生 采 取 输 入 网 址 的 方 式 登 录 , 尽 量 不 使 用 搜 索 引 擎 查 找 网 站 , 更 不 要 点 击 未 经 证 实 的 链 接 , 避 免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、 权 益 受 损 。 ( 八 ) 面 试 结 束 后 随 即 组 织 体 检 ( 体 能 测 评 ) 、 考 察 、 公 示 和 录 用 等 工 作 , 请 入 围 考 生 随 时 关 注 、 查 看 新 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( h t t p s : / / h r s s . x i n x i a n g . g o v . c n / ) 发 布 的 相 关 通 知 , 做 好 有 关 准 备 。 咨 询 电 话 : 0 3 7 3 ― 3 6 9 6 6 0 6 、 3 6 9 6 9 3 8 , 工 作 时 间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。 ( 九 )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, 以 《 河 南 省 2 0 2 4 年 度 统 一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公 告 》 和 《 河 南 省 2 0 2 4 年 度 统 一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报 考 指 南 》 为 准 。 ・ 河 南 省 2 0 2 4 年 度 统 一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面 试 确 认 人 员 名 单 公 布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面 试 确 认 人 员 名 单 面 试 确 认 公 告 根 据 《 河 南 省 2 0 2 4 年 度 统 一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公 告 》 规 定 , 现 将 报 考 新 乡 市 职 位 面 试 确 认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: 0 1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的 人 员 根 据 各 职 位 拟 录 用 人 数 与 参 加 面 试 人 数 1 : 3 的 比 例 , 按 照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, 确 定 各 职 位 参 加 面 试 的 人 选 。 笔 试 有 一 科 缺 考 、 作 弊 或 成 绩 为 零 分 等 情 况 , 以 及 达 不 到 笔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的 , 不 得 进 入 面 试 。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人 员 名 单 见 附 件 1 。 0 2 面 试 确 认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本 次 面 试 确 认 采 取 网 上 资 格 审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。 具 体 要 求 为 : ( 一 ) 上 传 材 料 请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考 生 ,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2 日 上 午 8 : 0 0 至 4 月 1 4 日 下 午 1 8 : 0 0 期 间 登 录 新 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点 击 “ 2 0 2 4 年 全 省 统 考 新 乡 面 试 确 认 入 口 ( h t t p s : / / w w w . c h i n a s y k s . o r g . c n / h n _ x x 2 4 m s q r / i n d e x . h t m l # / i n d e x ) ” , 根 据 报 考 信 息 和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, 按 照 平 台 流 程 填 写 信 息 并 上 传 有 关 证 书 或 证 明 后 , 点 击 提 交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。 4 月 1 4 日 下 午 1 8 : 0 0 以 后 , 平 台 将 不 再 接 受 初 次 提 交 的 面 试 确 认 申 请 。 ( 二 ) 资 格 审 查 本 次 面 试 确 认 资 格 审 查 由 招 录 单 位 负 责 。 在 2 0 2 4 年 4 月 1 2 日 上 午 8 : 0 0 至 4 月 1 5 日 下 午 1 8 : 0 0 期 间 , 各 招 录 单 位 会 及 时 对 考 生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, 并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, 请 考 生 随 时 关 注 、 查 询 。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, 即 为 取 得 面 试 资 格 , 且 不 能 再 修 改 任 何 信 息 ; 对 提 交 材 料 不 全 的 , 会 及 时 向 考 生 注 明 缺 少 的 内 容 和 理 由 并 退 回 , 考 生 需 按 要 求 补 充 提 交 ; 对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, 会 及 时 向 考 生 注 明 理 由 。 如 有 情 况 , 请 工 作 时 间 电 话 咨 询 0 3 7 3 3 6 9 6 6 0 6 、 3 6 9 6 9 3 8 。 ( 三 ) 补 充 材 料 提 交 材 料 不 全 的 考 生 , 可 于 2 0 2 4 年 4 月 1 5 日 下 午 1 8 : 0 0 前 修 改 完 善 相 关 信 息 材 料 重 新 提 交 , 超 时 将 无 法 修 改 完 善 提 交 。 ( 四 ) 打 印 《 面 试 通 知 单 》 通 过 面 试 确 认 和 资 格 审 查 的 考 生 , 请 务 必 于 2 0 2 4 年 4 月 2 2 日 上 午 8 : 0 0 至 4 月 2 9 日 下 午 1 8 : 0 0 期 间 登 录 本 网 站 下 载 打 印 《 面 试 通 知 单 》 ( A 4 纸 ) , 超 时 平 台 将 自 动 关 闭 。 0 3 面 试 确 认 所 需 提 交 材 料 和 要 求 考 生 进 入 平 台 后 , 须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并 上 传 以 下 材 料 : ( 1 )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; ( 2 ) 笔 试 准 考 证 ; ( 3 ) 毕 业 证 、 学 位 证 , 国 ( 境 ) 外 学 历 ( 学 位 ) 人 员 另 须 上 传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具 的 学 历 ( 学 位 ) 认 证 ; ( 4 ) 在 职 人 员 另 须 上 传 所 在 单 位 ( 具 有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) 同 意 报 考 的 证 明 , 证 明 模 板 见 附 件 2 。 如 果 报 名 时 有 工 作 , 但 现 无 工 作 的 , 需 提 供 离 职 证 明 , 证 明 模 板 见 附 件 3 ; ( 5 ) 报 考 定 向 招 考 职 位 的 ,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另 须 上 传 相 应 的 服 务 证 书 或 证 明 ( 大 学 生 村 干 部 需 由 省 辖 市 、 县 ( 市 、 区 )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共 同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, 原 省 直 管 县 ( 市 ) 大 学 生 村 干 部 证 明 由 原 省 直 管 县 ( 市 )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出 具 ) ,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士 兵 另 须 上 传 相 应 的 入 伍 通 知 书 、 退 伍 证 ; ( 6 ) 全 日 制 技 工 院 校 高 级 工 班 、 预 备 技 师 ( 技 师 ) 班 毕 业 生 , 另 须 上 传 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; ( 7 ) 招 考 职 位 对 政 治 面 貌 ( 证 明 模 板 见 附 件 4 ) 、 职 业 资 格 等 有 要 求 的 , 另 须 上 传 相 关 证 书 、 证 明 、 合 同 等 材 料 ; ( 8 ) 对 于 专 业 目 录 中 没 有 具 体 对 应 的 , 另 须 上 传 学 习 培 养 单 位 盖 章 的 记 载 有 所 学 专 业 课 程 内 容 的 《 学 习 成 绩 表 》 ; ( 9 ) 对 于 辅 修 或 第 二 学 位 所 学 专 业 , 除 上 传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、 学 位 证 书 以 及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位 证 书 外 , 另 须 上 传 学 习 培 养 单 位 盖 章 的 记 载 有 辅 修 或 第 二 学 位 所 学 专 业 课 程 内 容 的 《 学 习 成 绩 表 》 。 另 ,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在 读 的 2 0 2 4 年 应 届 毕 业 生 , 还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的 , 另 须 上 传 本 人 的 学 生 证 和 所 在 院 校 出 具 的 报 考 推 荐 证 明 ( 应 注 明 报 考 人 员 姓 名 、 身 份 证 号 、 学 生 证 号 、 目 前 就 读 院 校 、 学 历 层 次 、 学 制 、 所 学 专 业 、 学 习 方 式 、 就 读 年 级 、 入 学 时 间 、 毕 业 时 间 等 ) 。 0 4 注 意 事 项 ( 一 ) 笔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划 定 情 况 : 1 . 省 市 级 职 位 。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与 申 论 成 绩 之 和 不 低 于 1 0 0 分 , 且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不 低 于 5 0 分 。 2 . 县 乡 级 职 位 。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与 申 论 成 绩 之 和 不 低 于 9 0 分 , 且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不 低 于 4 5 分 。 3 .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。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与 申 论 成 绩 之 和 不 低 于 9 0 分 , 且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不 低 于 4 5 分 、 公 安 专 业 科 目 成 绩 不 低 于 5 0 分 。 ( 二 )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的 考 生 须 按 要 求 如 实 上 传 有 关 证 件 、 材 料 , 以 及 本 人 真 实 、 完 整 的 学 习 经 历 ( 含 目 前 在 读 学 习 方 式 、 所 学 专 业 、 学 制 等 ) 和 工 作 经 历 等 情 况 。 凡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、 主 要 信 息 不 实 不 全 、 影 响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的 , 将 取 消 其 参 加 面 试 的 资 格 。 ( 三 ) 面 试 确 认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面 试 资 格 。 未 按 要 求 参 加 面 试 确 认 和 资 格 审 查 的 , 按 主 动 放 弃 处 理 。 面 试 确 认 期 间 出 现 应 试 人 员 空 缺 时 , 根 据 缺 额 从 报 考 同 一 职 位 的 人 员 中 按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等 额 依 次 递 补 。 递 补 只 进 行 一 次 。 面 试 确 认 递 补 公 告 将 于 4 月 1 6 日 在 新 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进 行 发 布 , 请 考 生 注 意 查 询 , 以 免 影 响 递 补 。 ( 四 ) 通 过 面 试 确 认 和 资 格 审 查 的 考 生 , 请 按 时 登 录 本 网 站 下 载 打 印 《 面 试 通 知 单 》 ( A 4 纸 ) 。 面 试 前 , 要 认 真 阅 读 《 面 试 考 生 须 知 》 ( 见 附 件 5 ) 和 《 面 试 通 知 单 》 , 并 按 要 求 参 加 面 试 。 ( 五 ) 实 际 参 加 面 试 人 数 与 计 划 录 用 职 位 人 数 的 比 例 等 于 或 低 于 1 : 1 , 形 不 成 竞 争 的 , 组 织 现 有 的 应 试 者 进 行 面 试 , 应 试 者 的 面 试 成 绩 达 到 其 所 在 面 试 考 官 组 使 用 同 一 套 面 试 题 本 面 试 的 所 有 人 员 平 均 分 的 ,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环 节 。 ( 六 ) 面 试 结 束 后 , 根 据 拟 录 用 职 位 , 按 照 考 试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, 结 合 面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划 定 情 况 , 等 额 确 定 参 加 体 检 ( 体 能 测 评 ) 人 选 。 ( 七 ) 本 次 考 录 各 环 节 相 关 信 息 和 事 项 , 均 通 过 新 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进 行 发 布 , 一 般 不 会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或 通 过 其 他 渠 道 联 系 入 围 考 生 , 请 入 围 考 生 随 时 关 注 、 查 看 , 避 免 错 过 重 要 信 息 和 事 项 。 因 未 随 时 关 注 、 查 看 而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, 由 考 生 本 人 承 担 。 建 议 入 围 考 生 采 取 输 入 网 址 的 方 式 登 录 , 尽 量 不 使 用 搜 索 引 擎 查 找 网 站 , 更 不 要 点 击 未 经 证 实 的 链 接 , 避 免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、 权 益 受 损 。 ( 八 ) 面 试 结 束 后 随 即 组 织 体 检 ( 体 能 测 评 ) 、 考 察 、 公 示 和 录 用 等 工 作 , 请 入 围 考 生 随 时 关 注 、 查 看 新 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( h t t p s : / / h r s s . x i n x i a n g . g o v . c n / ) 发 布 的 相 关 通 知 , 做 好 有 关 准 备 。 咨 询 电 话 : 0 3 7 3 ― 3 6 9 6 6 0 6 、 3 6 9 6 9 3 8 , 工 作 时 间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。 ( 九 )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, 以 《 河 南 省 2 0 2 4 年 度 统 一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公 告 》 和 《 河 南 省 2 0 2 4 年 度 统 一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报 考 指 南 》 为 准 。 ・ 2 0 2 4 年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/ u p l o a d / f i l e / 2 0 2 4 0 3 0 4 / 2 0 2 4 0 3 0 4 0 9 3 9 1 5 _ 4 6 7 3 3 . p d f ・ 为 改 善 诉 讼 服 务 环 境 ,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更 优 质 的 司 法 服 务 ,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桥 北 人 民 法 庭 迁 至 新 址 办 公 ,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: 新 址 启 用 时 间 2 0 2 4 年 1 月 1 2 日 新 址 地 点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平 原 示 范 区 黄 河 大 道 与 昆 仑 山 路 交 汇 处 因 搬 迁 给 您 造 成 的 不 便 , 敬 请 谅 解 。 感 谢 您 一 如 既 往 关 心 和 支 持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! 特 此 公 告 。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年 1 月 1 2 日 ・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法 》 《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办 法 》 规 定 , 经 2 0 2 3 年 1 2 月 2 9 日 原 阳 县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, 任 命 于 本 胜 等 1 4 0 名 同 志 为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陪 审 员 , 任 期 五 年 。 根 据 《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办 法 》 第 二 十 一 条 之 规 定 , 现 对 任 命 的 1 4 0 名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单 予 以 公 告 , 具 体 名 单 如 下 : 于 本 胜 、 马 珍 珍 、 王 中 阔 、 王 分 良 、 王 永 锋 、 王 利 芳 、 王 松 密 、 王 珂 、 王 娇 娇 、 王 健 ( 女 ) 、 王 健 ( 男 ) 、 王 鹏 、 王 新 朋 、 毛 卫 滨 、 毛 加 林 、 毛 全 治 、 毛 克 举 、 毛 秀 婷 、 卢 林 、 卢 振 海 、 申 亚 乾 、 田 明 哲 、 白 世 俊 、 仝 照 广 、 冯 艳 玲 、 邢 立 旺 、 邢 建 召 、 师 英 杰 、 师 学 文 、 朱 红 波 、 朱 利 平 、 朱 选 召 、 朱 彦 杰 、 刘 小 军 、 刘 山 峰 、 刘 庆 信 、 刘 栋 、 齐 金 函 、 许 慧 营 、 许 潘 潘 、 孙 小 帅 、 孙 元 森 、 孙 战 选 、 孙 俊 华 、 苏 文 彬 、 苏 智 坤 、 李 广 俊 、 李 云 飞 、 李 永 奎 、 李 亚 光 、 李 安 顺 、 李 利 琴 、 李 坤 、 李 若 男 、 李 建 聚 、 李 秋 冉 、 李 俊 康 、 李 彦 红 、 李 美 琴 、 李 艳 红 、 李 展 、 李 雪 莹 、 杨 文 忠 、 杨 朋 朋 、 杨 晓 燕 、 杨 浩 鹏 、 杨 敬 生 、 时 艳 玲 、 吴 述 立 、 吴 建 红 、 吴 祖 胜 、 别 风 朵 、 汪 玉 松 、 张 小 庄 、 张 丰 山 、 张 书 欢 、 张 永 新 、 张 亚 楠 、 张 有 正 、 张 红 、 张 红 丽 、 张 志 刚 、 张 芹 芹 、 张 连 锁 、 张 启 祥 、 张 社 样 、 张 改 河 、 张 武 龙 、 张 国 付 、 张 泽 洪 、 张 绍 智 、 张 贵 芝 、 张 振 江 、 张 康 永 、 张 础 ⒄ 畔 擦 痢 ⒄ 湃 稹 ⒄ 湃 鸱 ā ⒄ 潘 ⒊ 潞 榉 濉 ⒎ 毒 叭 佟 ⒑ 陀 澜 堋 ⒅ E 涡 恰 ⑶ 严 汀 ⒚ 侠 龅 取 ⒚ 下 费 蟆 ⒄ 院 推 健 ⒄ 员 O 病 ⒄ 悦 狼 佟 ⒄ 运 叵 肌 ⒄ 猿 砍 俊 ⒑ ⒑ 疋 ⒍ 挝 澳 稀 ⒙ ξ 牧 肌 ⒙ Χ ⒙ ㄍ 拧 ⒙ γ 稀 ⒙ ρ 灞 ⒙ τ А ⑶ 刂 腔 邸 ⒃ 阈 瘛 ⒃ 肌 ⒑ 蛘 裾 ⒏ 叩 ぁ ⒐ 涝 啤 ⒐ 懒 痢 ⒐ 饣 浴 ⒐ ⒋ 抻 栏 ⒁ 病 ⒍ 纭 ⒑ 旃 狻 ⒑ 戽 ⒔ 孤 堆 ⒄ 缪 б 濉 Ⅰ 佳 謇 ⒓ 叫 禄 ā ⑽ 赫 鳌 ⑽ 旱 美 肌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原 阳 县 司 法 局 2 0 2 3 年 1 2 月 2 9 日 ・ 关 于 拟 任 命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单 的 公 示 根 据 《 人 民 陪 审 员 法 》 《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办 法 》 《 河 南 省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》 有 关 规 定 , 原 阳 县 司 法 局 会 同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、 原 阳 县 公 安 局 组 织 开 展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工 作 , 采 取 随 机 抽 选 为 主 , 个 人 申 请 和 组 织 推 荐 为 辅 的 方 式 , 经 征 求 意 见 、 资 格 审 查 等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拟 任 命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单 , 现 予 以 公 示 。 原 阳 县 2 0 2 3 年 拟 任 命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单 ( 一 ) 随 机 抽 选 人 员 ( 二 ) 个 人 申 请 和 组 织 推 荐 人 员 请 社 会 各 界 予 以 监 督 , 如 发 现 公 示 人 员 不 符 合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条 件 , 及 时 向 原 阳 县 ( 市 、 区 )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反 映 。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, 自 2 0 2 3 年 1 2 月 4 日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8 日 。 邮 寄 地 址 : 原 阳 县 司 法 局 基 层 工 作 管 理 股 受 理 电 话 : 0 3 7 3 7 2 8 6 5 0 0 原 阳 县 司 法 局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原 阳 县 公 安 局 2 0 2 3 年 1 2 月 4 日 ・ 根 据 《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招 聘 司 法 警 务 辅 助 人 员 体 能 测 试 公 告 》 的 有 关 要 求 , 现 将 体 能 测 试 考 试 时 间 及 相 关 事 宜 公 告 如 下 : 时 间 地 点 1 . 体 能 测 试 时 间 :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上 午 9 : 3 0 - 结 束 。 2 . 体 能 测 试 地 址 : 原 阳 县 第 一 高 级 中 学 田 径 场 。 原 阳 县 第 一 中 学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原 阳 县 S 2 2 9 与 太 行 大 道 辅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方 向 2 8 1 米 相 关 要 求 1 . 参 加 体 能 测 试 人 员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0 日 上 午 9 : 3 0 前 自 行 前 往 测 试 地 点 ( 原 阳 县 第 一 高 级 中 学 田 径 场 ) , 凭 有 效 期 内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笔 试 准 考 证 进 行 身 份 核 验 、 参 加 体 能 测 试 , 证 件 不 全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。 2 . 参 加 体 能 测 试 时 , 着 装 不 作 统 一 规 定 , 以 运 动 类 服 装 为 宜 , 不 要 佩 戴 首 饰 , 以 免 丢 失 、 划 伤 。 测 试 前 , 应 聘 人 员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操 作 规 程 , 提 前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, 防 止 测 试 时 肌 肉 拉 伤 等 现 象 发 生 , 并 在 测 试 时 注 意 安 全 。 3 . 体 能 测 试 属 于 剧 烈 运 动 , 测 试 前 一 天 不 得 饮 酒 , 因 个 人 身 体 等 原 因 无 法 坚 持 体 能 测 试 的 , 患 有 心 脏 病 、 高 血 压 、 肝 功 能 异 常 等 疾 病 的 , 以 及 处 于 妊 娠 期 等 其 他 不 适 合 剧 烈 运 动 的 应 聘 人 员 , 应 慎 重 选 择 , 确 保 自 身 安 全 。 如 坚 持 参 加 体 能 测 试 及 隐 瞒 病 情 而 发 生 意 外 的 ,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。 4 . 体 能 测 试 结 束 后 , 是 否 进 入 面 试 环 节 可 在 “ 原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官 网 ” 、 “ 原 阳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” 及 “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” 微 信 公 众 号 进 行 查 询 , 未 进 入 面 试 的 不 再 通 知 。 测 试 项 目 、 测 试 方 法 及 评 分 标 准 ( 一 ) 测 试 项 目 1 0 米 × 4 往 返 回 跑 、 立 定 跳 远 或 引 体 向 上 ( 二 选 一 ) 、 1 0 0 0 米 跑 ( 二 ) 测 试 方 法 ( 按 1 4 项 目 顺 序 进 行 ) 1 . 1 0 米 × 4 往 返 回 跑 场 地 器 材 : 1 0 米 长 的 直 线 跑 道 若 干 条 , 在 跑 道 的 两 端 线 ( S 1 和 S 2 ) 外 3 0 厘 米 处 各 画 一 条 线 ( 如 图 示 ) 。 每 道 放 置 3 个 水 瓶 , 其 中 2 个 放 在 S 2 线 外 的 横 线 上 , 一 块 放 在 S 1 线 外 的 横 线 上 , 秒 表 若 干 块 。 测 试 方 法 : ( 1 ) 参 训 人 员 以 站 立 式 起 跑 , 听 到 发 令 后 从 S 1 线 外 跑 到 S 2 线 前 ( 脚 不 得 踩 底 线 ) , 以 手 掌 将 竖 立 的 水 瓶 推 倒 后 折 返 , 往 返 跑 4 次 。 ( 2 ) 在 跑 的 过 程 中 , 注 意 近 底 线 3 至 5 米 时 , 身 体 要 快 速 下 蹲 降 重 心 成 扑 步 并 减 速 , 在 底 线 前 脚 尖 内 扣 急 停 ( 脚 掌 内 侧 先 着 地 避 免 扭 伤 脚 踝 ) , 上 体 开 始 转 向 。 ( 3 ) 最 后 1 0 米 需 要 全 速 冲 出 终 点 。 记 录 以 秒 为 单 位 , 取 一 位 小 数 , 第 二 位 小 数 非 “ 0 ” 时 则 进 “ 1 ” 。 每 名 测 试 人 员 可 测 试 两 次 , 以 最 好 一 次 成 绩 为 准 。 注 意 事 项 : 当 受 测 者 击 倒 水 瓶 时 , 脚 不 要 越 过 S 1 和 S 2 线 。 2 . 立 定 跳 远 ( 二 选 一 ) 场 地 器 材 : 一 小 块 平 坦 、 防 滑 地 面 , 1 0 米 皮 尺 。 测 试 方 法 : 划 一 条 横 线 , 受 测 试 者 站 在 测 试 线 后 , 脚 尖 不 能 超 过 横 线 , 起 跳 时 两 脚 必 须 同 时 离 地 , 落 地 后 不 得 再 移 动 脚 位 。 测 量 跳 远 距 离 时 , 以 脚 跟 末 端 与 横 线 的 垂 直 距 离 为 准 。 每 名 测 试 人 员 可 测 试 三 次 , 以 最 好 一 次 成 绩 为 准 。 3 . 引 体 向 上 ( 二 选 一 ) 场 地 器 材 : 引 体 向 上 采 用 高 单 杠 或 高 横 杠 进 行 测 试 。 动 作 规 格 : 受 试 者 面 向 单 杠 , 自 然 站 立 ; 然 后 跃 起 正 手 握 杠 , 双 手 分 开 与 肩 同 宽 , 身 体 呈 直 臂 悬 垂 姿 势 。 待 身 体 停 止 晃 动 后 , 两 臂 同 时 用 力 , 向 上 引 体 ; 引 体 时 , 身 体 不 得 有 任 何 附 加 动 作 , 当 下 颌 超 过 横 杠 上 缘 时 , 还 原 , 呈 直 臂 悬 垂 姿 势 , 为 完 成 1 次 。 4 . 1 0 0 0 米 跑 场 地 器 材 : 4 0 0 米 田 径 跑 道 。 地 面 平 坦 , 地 质 不 限 , 秒 表 若 干 块 ,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校 正 。 测 试 方 法 : 受 测 试 者 分 组 测 , 每 组 人 员 按 实 际 报 名 人 数 定 , 用 站 立 式 起 跑 。 当 听 到 口 令 或 哨 音 后 开 始 起 跑 。 当 受 测 者 到 达 终 点 时 停 表 , 并 领 取 相 应 的 号 牌 , 终 点 记 录 员 负 责 登 记 每 人 成 绩 , 登 记 成 绩 以 分 、 秒 为 单 位 , 不 计 小 数 。 以 上 各 项 目 测 试 结 束 时 , 应 当 场 宣 布 参 加 测 试 人 员 测 试 成 绩 , 并 现 场 签 字 确 认 后 生 效 。 ( 三 ) 评 分 标 准 咨 询 电 话 咨 询 电 话 : 0 3 7 3 7 5 8 0 1 3 6 ・ 为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, 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 , 保 障 公 民 有 序 参 与 司 法 活 动 。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法 》 《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办 法 》 《 河 南 省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》 要 求 , 拟 在 全 县 范 围 内 公 开 选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。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: 一 、 选 任 名 额 选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1 4 0 名 。 二 、 选 任 条 件 ( 一 )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1 、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; 2 、 年 满 二 十 八 周 岁 ; 3 、 遵 纪 守 法 、 品 行 良 好 、 公 道 正 派 ; 4 、 具 有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; 5 、 有 时 间 和 精 力 保 证 按 时 从 事 陪 审 工 作 ; 6 、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, 一 般 应 当 具 有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。 ( 二 ) 下 列 人 员 不 能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: 1 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, 监 察 委 员 会 、 人 民 法 院 、 人 民 检 察 院 、 公 安 机 关 、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、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; 2 、 律 师 、 公 证 员 、 仲 裁 员 、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; 3 、 其 他 因 职 务 原 因 不 适 宜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人 员 。 ( 三 )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不 得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: 1 、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; 2 、 被 开 除 公 职 的 ; 3 、 被 吊 销 律 师 、 公 证 员 执 业 证 书 的 ; 4 、 被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的 ; 5 、 因 受 惩 戒 被 免 除 人 民 陪 审 员 职 务 的 ; 6 、 其 他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, 可 能 影 响 司 法 公 信 的 。 三 、 选 任 程 序 ( 一 ) 抽 选 和 报 名 1 、 随 机 抽 选 。 从 辖 区 内 年 满 二 十 八 周 岁 的 常 住 居 民 名 单 中 , 随 机 抽 选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。 2 、 个 人 申 请 和 组 织 推 荐 。 可 以 通 过 个 人 申 请 和 所 在 单 位 、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经 常 居 住 地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、 人 民 团 体 征 得 本 人 同 意 后 推 荐 。 个 人 申 请 仅 限 原 阳 县 户 籍 。 ( 二 ) 资 格 审 查 相 关 部 门 对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法 》 第 五 条 、 第 六 条 、 第 七 条 、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。 ( 三 ) 公 示 向 社 会 公 示 拟 任 命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单 ,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。 ( 四 ) 提 请 任 命 经 公 示 后 确 定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拟 任 人 选 , 由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提 请 县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命 。 ( 五 ) 宣 誓 就 职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新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宣 誓 就 职 。 四 、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任 期 公 民 有 依 法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。 人 民 陪 审 员 依 法 参 加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活 动 ,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, 同 法 官 有 同 等 权 利 。 人 民 陪 审 员 依 法 享 有 参 加 审 判 活 动 、 独 立 发 表 意 见 、 获 得 履 职 保 障 等 权 利 , 同 时 应 当 遵 守 忠 实 履 行 审 判 职 责 、 保 守 审 判 秘 密 、 注 重 司 法 礼 仪 、 维 护 司 法 形 象 等 义 务 。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任 期 为 五 年 , 一 般 不 得 连 任 。 公 民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。 公 民 应 当 在 常 住 地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,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。 五 、 相 关 事 项 1 、 个 人 申 请 或 组 织 推 荐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, 需 填 写 《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申 请 表 ( 推 荐 表 ) 》 ( 一 式 两 份 , 含 电 子 版 ) 及 本 人 近 期 二 寸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2 张 ( 含 电 子 版 ) ; 电 子 表 格 可 于 下 方 下 载 , 无 法 下 载 的 请 到 原 阳 县 司 法 局 基 层 股 ( 或 各 乡 镇 司 法 所 ) 领 取 。 2 、 本 人 户 口 簿 、 居 民 身 份 证 、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, 原 件 经 现 场 审 核 后 返 还 。 3 、 报 名 地 点 : 原 阳 县 司 法 局 ( 安 泰 街 与 民 主 路 交 叉 口 , 一 楼 基 层 工 作 管 理 股 ) ,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3 7 2 8 6 5 0 0 ; 平 原 示 范 区 社 会 治 理 委 员 会 ,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3 7 5 3 5 2 0 8 。 4 、 报 名 提 交 材 料 时 间 : 2 0 2 3 年 8 月 2 8 日 至 2 0 2 3 年 9 月 2 8 日 ( 法 定 节 假 日 、 双 休 日 除 外 ) 。 5 、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, 由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、 原 阳 县 公 安 局 、 原 阳 县 司 法 局 负 责 解 释 。 人 民 陪 审 员 依 法 参 审 , 是 公 民 依 法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的 具 体 体 现 , 也 是 一 项 光 荣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,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民 踊 跃 报 名 参 与 。 特 此 公 告 。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原 阳 县 公 安 局 原 阳 县 司 法 局 2 0 2 3 年 8 月 2 8 日 诉 讼 指 南 ・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. . ・ 造 成 他 人 人 身 损 害 的 一 般 . . ・ 律 师 调 查 令 咋 申 请 , 如 何 . . ・ 要 去 法 院 起 诉 了 却 不 会 写 . . ・ 法 律 常 识 : 到 法 院 打 官 司 . . ・ 疫 情 期 间 , 可 以 这 样 打 官 司 ・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・ 如 何 打 官 司 ( 二 ) 离 婚 篇 ・ 亲 属 的 生 前 债 权 应 当 如 何 . . ・ 宅 基 地 纠 纷 咋 解 决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1 月 2 6 日 在 大 河 网 大 . . 新 乡 市 委 第 三 巡 察 组 对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专 项 巡 察 工 作 动 员 会 召 开 新 乡 市 委 第 三 巡 察 组 对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专 项 巡 . . 揭 牌 ! 桥 北 人 民 法 庭 迁 入 新 址 原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邀 请 代 表 委 员 进 法 院 “ 公 众 开 放 日 . . 公 众 开 放 日 丨 原 阳 法 院 邀 请 小 学 生 走 进 “ 法 律 世 界 . . 公 众 开 放 日 | 当 安 阳 学 院 师 生 走 进 原 阳 法 院 > ・ 二 小 这 群 小 学 生 , 一 起 “ 打 卡 . .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巡 回 审 判 走 进 原 阳 . .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送 法 进 企 业 活 动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迎 “ 六 一 ” 普 . . ・ 安 阳 学 院 学 生 “ 组 团 ” 旁 听 庭 审 ・ 法 院 文 物 会 说 话 锟 原 . .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“ 抵 制 高 额 彩 . . ・ 王 昕 法 官 助 力 农 民 工 “ 讨 薪 ” . . ・ 巡 回 审 判 不 停 步 庭 审 开 到 村 . .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法 律 知 识 全 民 学 普 法 宣 传 不 停 歇 这 不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贾 岚 法 官 一 行 又 走 进 原 阳 县 职 业 教 育 中 心 . . ・ 保 护 创 新 发 展 ・ 护 航 中 原 农 谷 ― ― 中 原 . .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召 开 2 0 2 4 年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. .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召 开 以 案 促 改 警 示 教 育 大 会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召 开 2 0 2 4 年 度 工 作 会 议 ・ 新 乡 市 委 第 三 巡 察 组 对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“ 安 法 官 , 感 谢 你 帮 我 把 钱 要 回 来 , 你 真 是 人 民 的 好 法 官 ! ” 近 日 , 当 事 人 宋 某 来 到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. .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巡 回 审 判 一 起 交 通 肇 事 案 ・ “ 空 挂 床 位 ” 获 取 更 多 赔 偿 ? 法 院 不 支 . . ・ 王 昕 法 官 助 力 农 民 工 “ 讨 薪 ” 获 锦 旗 ・ 耐 心 调 解 督 促 履 行 原 阳 县 法 院 司 法 调 . . ・ 婚 约 彩 礼 拒 返 还 看 执 行 员 李 鹏 如 何 成 . .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. . 裁 判 文 书 更 多 > > ・ 娄 某 危 险 驾 驶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刘 某 交 通 肇 事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吕 爱 枝 、 娄 静 等 与 李 某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、 裁 定 . . ・ 周 某 危 险 驾 驶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郑 某 危 险 驾 驶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孙 某 甲 交 通 肇 事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汤 某 交 通 肇 事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胡 某 交 通 肇 事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“ 豫 剑 执 行 ” 集 中 宣 传 . . ・ 购 买 房 产 终 交 付 由 衷 感 谢 送 锦 旗 ・ 执 行 给 力 , 靳 嵩 峰 锦 旗 + 1 ! ・ 【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】 公 司 注 销 , 原 负 责 . . ・ 什 么 ? 原 阳 法 院 1 5 万 元 拍 卖 一 个 手 机 号 ? ・ 【 司 法 拍 卖 】 丨 好 物 上 新 , 等 你 来 拍 ! ・ 【 原 法 执 行 】 丨 9 名 农 民 工 欠 薪 执 行 到 位 . . ・ 【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】 丨 这 次 执 行 , 双 赢 !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有 “ 门 路 ” 、 有 “ 熟 人 ” 的 他 为 何 被 原 . . ・ 【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创 建 】 父 子 对 簿 公 堂 . . ・ 车 祸 后 腹 中 胎 儿 早 产 , 能 获 赔 通 乳 费 吗 . . ・ 【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创 建 】 未 成 年 人 打 架 . . ・ 拒 执 被 判 刑 , 反 悔 认 罪 获 重 判 ! ・ 隐 匿 财 产 、 拒 不 履 行 被 原 阳 法 院 判 了 ! ・ 微 信 群 里 的 微 笑 表 情 , 引 发 一 场 官 司 ・ 【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创 建 】 一 大 叔 分 手 后 . .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原 阳 法 院 组 织 党 员 干 警 参 观 廉 政 文 化 教 . . ・ 卢 健 : 青 春 在 奋 斗 中 绽 放 光 芒 ・ 原 阳 法 院 开 展 “ 闹 元 宵 猜 灯 谜 ” 活 动 ・ 原 阳 县 法 院 组 织 干 警 集 中 观 看 电 影 《 第 . . ・ 冯 卓 群 院 长 走 访 慰 问 退 休 老 干 部 ・ 原 阳 法 院 为 退 休 干 警 举 办 荣 退 仪 式 ・ 【 身 边 的 典 型 】 赵 振 坤 : 立 足 岗 位 筑 忠 . . ・ 法 院 文 物 会 说 话 锟 一 份 7 3 年 前 . .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轻 松 过 节 唱 响 国 庆 廉 曲 ・ 致 即 将 逝 去 的 2 0 1 4 ・ 秋 雨 ・ 警 惕 “ 法 院 来 电 ” ・ 勇 于 坚 持 敢 于 担 当 ・ 践 行 司 法 为 民 , 兼 顾 公 正 . . ・ 奇 梁 洞 观 感 ・ 忆 凤 凰 ・ 感 悟 人 生 ・ 怀 感 恩 之 心 办 为 民 实 事 . .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原 阳 黄 河 大 道 与 太 行 大 道 交 叉 口 北 角 邮 编 : 4 5 3 5 0 0 立 案 咨 询 电 话 : 0 3 7 3 7 5 8 0 1 0 1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: 7 5 8 0 1 2 6 执 行 局 负 责 人 电 话 : 7 5 8 0 1 5 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您 是 第 1 9 2 4 8 7 5 位 访 客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7 2 5 0 2 0 0 0 0 0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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