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

热度:

编号:59901

分类:电影视频

加入:2024-06-19 20:50:54

点入:2024-06-19 20:50:55

备案:豫ICP备12000402号

名称: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SEO更新时间
2024-06-19T20:51:08

百度权重:百度权重1
百度移动:百度移动1
360 权重:360权重1
搜狗权重:搜狗权重1
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
访问网站

https://xzsfy.hncourt.gov.cn

举报/报错
网站标签

该站未曾设置keywords

网站描述

该站未曾设置description

上一篇:秦云街

下一篇:深证市子午租赁科技有限公司

Seo综合信息
SEO信息: 百度来访IP:4 | 移动端来访IP:39 | 出站链接:22 | 站内链接:117
IP网速: IP地址:222.143.21.167 [中国河南郑州 联通] | 网速:516毫秒
ALEXA排名: 世界排名:16,431 | 预估IP:25200 | 预估PV:50400
备案信息: 豫ICP备12000402号 | 名称: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| 已创建:9年7个月9天
收录 百度 360 搜狗 谷歌
查询 0 0 0 0
电脑关键词 手机关键词 页面友好 首页位置 索引 近期收录
8 6 电脑端优秀 - 0 0
协议类型HTTP/1.1 200 OK 页面类型text/html 服务器类型Apache 是否压缩是 原网页大小84787 压缩后大小24076 压缩比71.6%
网站快照

河 南 省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和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, 深 入 加 强 与 高 等 院 校 的 交 流 合 作 , 创 新 法 治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, 拟 接 收 部 分 法 律 专 业 学 生 到 我 院 实 习 ,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。 一 、 接 收 岗 位 接 收 法 律 实 习 生 1 5 名 , 安 排 在 院 机 关 或 派 出 人 民 法 庭 实 习 , 在 指 导 老 师 帮 助 下 , 辅 助 参 与 案 件 记 录 、 文 书 起 草 、 诉 讼 服 务 、 卷 宗 装 订 扫 描 、 司 法 行 政 等 工 作 。 工 作 时 间 与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相 同 。 实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4 个 月 , 需 全 程 参 加 实 习 。 二 、 人 选 条 件 ( 一 )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, 品 德 优 良 , 遵 纪 守 法 , 作 风 踏 实 , 纪 律 观 念 强 , 服 从 组 织 安 排 ; ( 二 ) 身 心 健 康 , 无 不 良 嗜 好 ; ( 三 ) 全 日 制 法 学 本 科 或 者 硕 士 研 究 生 , 大 三 或 研 二 及 以 上 年 级 在 读 ; ( 四 ) 能 够 保 证 工 作 时 间 , 全 程 参 加 实 习 ; ( 五 ) 新 郑 市 籍 学 生 优 先 考 虑 , 通 过 国 家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者 优 先 考 虑 ,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 法 学 、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优 先 考 虑 。 三 、 接 收 程 序 ( 一 ) 报 名 1 . 报 名 时 间 : 2 0 2 4 年 4 月 2 8 日 至 2 0 2 4 年 5 月 1 0 日 2 . 报 名 方 式 : 报 名 采 取 院 校 推 荐 和 个 人 申 请 的 方 式 。 院 校 推 荐 需 填 写 《 法 律 实 习 生 报 名 推 荐 表 》 ( 附 件 1 ) 、 《 法 律 实 习 生 报 名 推 荐 汇 总 表 》 ( 附 件 2 ) , 个 人 报 名 需 填 写 《 法 律 实 习 生 申 请 报 名 表 》 ( 附 件 3 ) 并 附 个 人 学 生 证 电 子 照 片 , 以 电 子 扫 描 件 形 式 发 送 至 电 子 邮 箱 x z f y r s b @ 1 2 6 . c o m 。 现 场 报 名 人 员 可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件 、 学 生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、 近 期 免 冠 1 寸 证 件 照 两 张 到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政 治 部 4 0 4 室 报 名 , 接 收 报 名 时 间 : 上 午 8 : 3 0 1 2 : 0 0 下 午 2 : 0 0 5 : 3 0 。 3 . 咨 询 电 话 : 0 3 7 1 5 6 1 8 2 0 1 5 0 3 7 1 5 6 1 8 2 0 1 6 。 ( 二 ) 资 格 审 查 根 据 报 名 情 况 , 择 优 确 定 实 习 生 人 选 , 为 拟 接 收 实 习 生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。 ( 三 ) 安 排 实 习 根 据 个 人 意 愿 和 部 门 需 要 , 安 排 实 习 生 到 相 关 部 门 实 习 。 四 、 实 习 管 理 及 待 遇 1 . 实 习 期 间 , 我 院 会 同 实 习 生 所 在 院 校 共 同 做 好 实 习 生 日 常 管 理 和 教 育 培 训 。 实 习 生 工 作 时 间 与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相 同 , 实 行 签 到 考 勤 制 度 , 实 习 补 贴 发 放 与 实 习 生 出 勤 情 况 挂 钩 。 2 . 实 行 导 师 制 , 由 经 验 丰 富 的 资 深 员 额 法 官 担 任 指 导 老 师 对 实 习 人 员 进 行 一 对 一 业 务 指 导 。 实 习 结 束 后 , 根 据 实 习 情 况 出 具 鉴 定 材 料 。 对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好 、 表 现 优 秀 的 , 颁 发 优 秀 实 习 生 证 书 。 3 . 实 习 期 间 , 按 月 发 放 一 定 数 额 实 习 补 贴 。 具 体 标 准 为 : 本 科 生 : 实 习 前 2 月 , 每 月 8 0 0 元 ; 第 3 至 4 月 , 每 月 1 0 0 0 元 ; 第 5 个 月 起 , 每 月 1 5 0 0 元 。 研 究 生 : 实 习 前 2 月 , 每 月 1 0 0 0 元 ; 第 3 至 4 月 , 每 月 1 2 0 0 元 ; 第 5 个 月 起 , 每 月 1 8 0 0 元 。 4 . 实 习 期 间 可 在 我 院 机 关 餐 厅 就 餐 , 餐 费 自 理 。 住 宿 及 交 通 费 用 自 理 。 5 . 实 习 期 间 为 实 习 生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。 五 、 纪 律 与 监 督 法 律 实 习 生 接 收 工 作 贯 彻 公 开 、 公 平 、 择 优 原 则 ,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,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。 报 名 参 加 实 习 的 人 员 填 报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;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, 一 经 核 实 将 取 消 实 习 资 格 。 附 件 1 : 法 律 实 习 生 报 名 推 荐 表 附 件 2 : 法 律 实 习 生 报 名 推 荐 汇 总 表 附 件 3 : 法 律 实 习 生 报 名 表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・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法 》 第 十 三 条 、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关 于 印 发 〈 人 民 陪 审 员 培 训 、 考 核 、 奖 惩 工 作 办 法 〉 的 通 知 》 ( 法 发 〔 2 0 1 9 〕 1 2 号 ) 第 二 十 六 之 规 定 , 赵 桂 芳 等 1 4 8 名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陪 审 员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6 日 任 期 届 满 , 任 期 届 满 后 职 务 自 动 免 除 , 不 再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。 其 参 加 审 判 的 案 件 尚 未 审 结 的 , 可 以 履 行 审 判 职 责 到 案 件 审 结 之 日 。 现 将 1 4 8 名 任 期 届 满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单 公 布 如 下 (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) : 赵 桂 芳 刘 欢 欢 王 路 李 文 彬 白 彦 青 张 欧 张 志 强 张 发 财 杨 丹 丹 靳 淑 菊 王 跃 军 黄 英 敏 边 有 才 王 俊 乐 王 鹤 翔 牛 兴 旺 李 燕 平 王 书 尹 存 信 郭 建 平 李 光 耀 张 金 岭 常 云 鹏 李 桂 青 高 经 伟 王 金 明 李 俊 涛 刘 晓 鸽 李 霞 高 艳 辉 高 卫 立 关 宏 超 范 志 忠 乔 慧 鸽 冯 文 华 耿 卫 敏 陈 辉 王 建 华 王 书 平 邱 成 军 唐 秋 燕 马 朝 阳 李 辉 燕 磊 王 聪 聪 董 瑞 敏 时 海 淼 陈 艳 丽 张 星 梅 宋 伟 峰 师 志 强 赵 智 慧 尹 永 涛 赵 玉 姣 乔 君 张 彦 喜 王 震 王 新 创 张 进 科 岳 东 霞 毛 旭 东 赵 娟 高 伟 杰 姚 志 国 吕 军 海 乔 瑞 鹏 赵 爱 芳 李 巧 珍 李 帅 田 秋 利 屈 晓 艳 乔 清 波 王 建 文 张 春 玲 高 小 平 韩 秀 云 边 秀 峰 刘 红 卫 连 晓 彦 刘 凯 歌 王 改 玲 吴 建 国 冯 莉 慧 许 会 敏 刘 志 刚 刘 水 泉 郭 淑 芳 唐 挥 文 高 向 军 葛 春 杰 陈 铁 良 余 永 利 赵 秀 红 吴 晓 华 赵 新 伟 唐 春 林 靳 文 学 高 勇 锋 陈 晓 敏 赵 春 波 王 宪 军 王 明 得 李 彩 霞 冯 建 伟 李 树 鑫 李 亚 军 吴 学 立 张 伟 萍 刘 金 花 刘 春 玲 王 建 军 郭 二 贞 刘 建 伟 司 新 红 许 红 霞 高 萍 李 晓 梅 王 改 英 赵 玲 玲 靳 改 霞 高 智 芹 王 纯 王 慧 霞 张 惠 平 孙 伟 强 赵 玲 周 爱 芳 高 伟 杰 余 慧 吴 培 高 培 高 红 王 顺 英 白 永 超 靳 海 民 刘 建 伟 王 建 莹 王 宏 伟 沈 元 宝 赵 文 峰 高 春 江 敬 军 伟 白 晓 涛 孟 莉 英 赵 聪 丽 赵 建 利 乔 留 杰 王 玉 玲 特 此 公 告 。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新 郑 市 司 法 局 2 0 2 4 年 3 月 2 6 日 ・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法 》 和 《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办 法 》 规 定 , 经 2 0 2 3 年 1 2 月 2 6 日 新 郑 市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, 任 命 于 燕 等 1 7 4 名 同 志 担 任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陪 审 员 , 现 公 告 如 下 : 于 燕 马 方 方 马 红 风 马 俊 亭 马 莹 马 超 王 小 倩 王 卫 峰 王 文 豪 王 书 英 王 龙 天 王 东 生 王 永 亮 王 亚 培 王 有 伟 王 会 敏 王 军 锋 王 红 丽 王 丽 霞 王 英 娟 王 转 王 建 珍 王 保 玲 王 艳 芝 王 晋 潇 王 淑 英 王 喜 平 王 媛 芳 王 蒙 蒙 王 锡 杰 王 新 艳 王 锴 锋 王 聪 王 耀 军 牛 中 森 牛 航 毛 雨 毛 秋 香 方 红 涛 尹 会 玲 左 玉 杰 左 高 杰 左 海 霞 田 娜 娜 付 军 冯 文 涛 冯 杰 吕 建 平 朱 亚 丽 朱 彩 云 乔 建 慧 刘 凤 杰 刘 书 彩 刘 正 亚 刘 永 伟 刘 永 锋 刘 亚 丽 刘 汶 刘 珍 珍 刘 鹏 飞 齐 方 正 汤 皓 月 许 青 山 孙 明 海 孙 春 霞 李 亚 歌 李 帆 李 会 会 李 军 萍 李 许 许 李 志 勇 李 雨 李 明 瑾 李 建 新 李 冠 伟 李 根 生 李 晓 娟 李 晓 曼 李 喜 才 李 献 锋 李 新 霞 李 慧 李 聪 杨 涛 杨 喜 红 杨 雅 涵 时 纪 妮 吴 莉 吴 巧 红 吴 进 超 吴 杰 吴 宛 丽 沈 建 平 沈 崇 沈 新 婷 张 毛 毛 张 立 伟 张 亚 东 张 伟 华 张 佳 佳 张 宝 民 张 春 阳 张 培 张 培 风 陈 子 合 陈 书 俊 陈 炎 花 林 振 霞 尚 红 丽 岳 莉 周 胜 利 郑 珍 珍 赵 广 保 赵 东 东 赵 全 喜 赵 彦 霞 赵 晓 东 赵 留 洋 赵 彩 霞 赵 惠 峰 赵 斐 赵 辉 利 赵 静 郝 世 勇 胡 水 富 胡 冰 冰 胡 艳 萍 胡 浩 婷 钟 惠 娄 庆 春 祝 磊 秦 宇 姣 秦 红 燕 耿 晓 军 贾 小 龙 贾 久 艳 贾 玉 红 殷 龙 飞 高 欢 高 玉 侠 高 永 伟 高 国 建 高 秋 丽 高 彦 峰 高 举 高 振 敏 高 彩 红 高 琳 菲 高 瑞 高 增 辉 高 蕊 郭 亚 男 郭 治 霞 唐 伟 贞 唐 根 琴 陶 培 黄 丽 萍 黄 晓 英 曹 凤 莲 曹 文 辉 曹 会 莲 常 玉 萍 常 玉 霞 彭 倩 苹 敬 延 玲 敬 晓 燕 谢 智 建 靳 方 方 靳 艳 辉 靳 爱 枝 蒲 永 红 蔡 水 涛 薛 留 军 魏 晨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新 郑 市 司 法 局 2 0 2 3 年 1 2 月 2 9 日 ・ 1 2 月 2 1 日 , 全 省 坚 持 和 发 展 新 时 代 “ 枫 桥 经 验 ” 深 化 “ 三 零 ” 创 建 工 作 会 议 召 开 , 会 议 宣 读 了 《 中 共 河 南 省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关 于 表 扬 全 省 坚 持 和 发 展 新 时 代 “ 枫 桥 经 验 ” 深 化 “ 三 零 ” 创 建 工 作 先 进 典 型 的 决 定 》 , 我 院 “ 三 化 融 合 ” 化 解 物 业 纠 纷 工 作 法 被 评 为 全 省 新 时 代 “ 枫 桥 经 验 ” 先 进 典 型 。 “ 小 物 业 ” 牵 动 着 “ 大 民 生 ” , 妥 善 化 解 物 业 纠 纷 是 解 决 群 众 生 活 起 居 “ 烦 心 事 ” 、 提 高 群 众 幸 福 感 满 意 度 的 迫 切 需 要 。 2 0 2 2 年 新 郑 法 院 受 理 物 业 纠 纷 案 件 已 达 5 0 0 0 件 , 该 类 型 案 件 呈 高 速 增 长 趋 势 。 尤 其 是 新 郑 市 行 政 面 积 最 大 的 乡 镇 ― ― 龙 湖 镇 , 因 其 地 理 位 置 优 越 、 交 通 网 络 便 捷 、 经 济 发 展 迅 速 , 成 为 河 南 省 第 一 大 镇 并 上 榜 全 国 百 强 镇 , 常 住 人 口 近 7 0 万 。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是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和 人 口 聚 集 的 必 然 结 果 , 随 之 带 来 的 业 主 与 物 业 、 业 主 与 业 主 之 间 的 纠 纷 日 益 凸 显 。 物 业 纠 纷 案 件 具 有 数 量 多 、 争 议 标 的 小 、 争 议 焦 点 趋 同 、 持 续 时 间 长 、 容 易 引 发 群 体 性 对 抗 等 显 著 特 征 , 而 系 列 性 或 者 群 体 性 民 事 案 件 , 传 统 的 审 理 方 式 耗 时 较 长 , 增 加 了 人 民 群 众 诉 累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解 纷 成 本 , 同 时 也 不 利 于 审 判 效 率 和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提 升 。 为 从 源 头 上 化 解 该 类 矛 盾 纠 纷 , 新 郑 法 院 积 极 探 索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治 理 新 思 路 , 根 据 地 域 特 征 , 在 2 0 2 3 年 4 月 份 成 立 新 郑 市 区 、 龙 湖 镇 成 立 房 产 物 业 纠 纷 市 区 调 解 中 心 、 房 产 物 业 纠 纷 华 南 城 调 解 中 心 , 秉 持 “ 预 防 为 先 , 调 解 为 主 ” 的 理 念 , 通 过 “ 成 立 专 业 化 调 解 中 心 、 健 全 链 条 化 解 纷 机 制 、 推 行 示 范 化 调 解 模 式 ” 三 管 齐 下 的 方 式 化 解 物 业 纠 纷 。 今 年 4 月 份 两 个 调 解 中 心 运 行 以 来 , 将 4 0 3 7 件 物 业 纠 纷 案 件 吸 附 在 当 地 , 其 中 有 效 化 解 1 5 4 2 件 , 调 解 成 功 率 为 3 8 . 2 % , 其 中 1 4 5 2 件 经 调 解 当 场 履 行 , 履 行 标 的 4 4 9 . 8 万 元 。 ・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和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, 深 入 加 强 与 高 等 院 校 的 交 流 合 作 , 创 新 法 治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, 拟 接 收 部 分 法 律 专 业 学 生 到 我 院 实 习 ,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。 一 、 接 收 岗 位 全 日 制 法 学 本 科 或 者 硕 士 研 究 生 2 0 名 , 要 求 大 三 或 研 二 及 以 上 年 级 在 读 , 实 习 期 限 不 少 于 2 个 月 。 以 上 人 员 主 要 安 排 在 院 机 关 或 派 出 人 民 法 庭 从 事 案 件 记 录 、 文 书 起 草 、 诉 讼 服 务 等 司 法 辅 助 工 作 , 工 作 时 间 与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相 同 。 二 、 人 选 条 件 ( 一 )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, 品 德 优 良 , 遵 纪 守 法 , 作 风 踏 实 , 纪 律 观 念 强 , 服 从 组 织 安 排 ; ( 二 ) 身 心 健 康 , 无 不 良 嗜 好 ; ( 三 ) 能 够 保 证 工 作 时 间 , 全 程 参 加 实 习 ; ( 四 ) 新 郑 市 籍 学 生 优 先 考 虑 , 通 过 国 家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者 优 先 考 虑 ,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 法 学 、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优 先 考 虑 。 三 、 接 收 程 序 ( 一 ) 报 名 1 . 报 名 时 间 : 2 0 2 3 年 1 2 月 1 日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2 . 报 名 方 式 : 报 名 采 取 院 校 推 荐 和 个 人 申 请 的 方 式 。 院 校 推 荐 需 填 写 《 法 律 实 习 生 报 名 推 荐 表 》 ( 附 件 1 ) 、 《 法 律 实 习 生 报 名 推 荐 汇 总 表 》 ( 附 件 2 ) , 个 人 报 名 需 填 写 《 法 律 实 习 生 申 请 报 名 表 》 ( 附 件 3 ) 并 附 个 人 学 生 证 电 子 照 片 , 以 电 子 扫 描 件 形 式 发 送 至 电 子 邮 箱 x z f y r s b @ 1 2 6 . c o m 。 现 场 报 名 人 员 可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件 、 学 生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、 近 期 免 冠 1 寸 证 件 照 两 张 到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政 治 部 4 0 4 室 报 名 , 接 收 报 名 时 间 : 上 午 8 : 3 0 1 2 : 0 0 下 午 2 : 0 0 至 5 : 3 0 。 3 . 咨 询 电 话 : 0 3 7 1 5 6 1 8 2 0 1 5 0 3 7 1 5 6 1 8 2 0 1 6 。 ( 二 ) 资 格 审 查 根 据 报 名 情 况 , 择 优 确 定 实 习 生 人 选 , 为 拟 接 收 实 习 生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。 ( 三 ) 安 排 实 习 根 据 个 人 意 愿 和 部 门 需 要 , 安 排 实 习 生 到 相 关 部 门 实 习 。 四 、 实 习 管 理 1 . 实 习 期 间 , 我 院 会 同 法 律 实 习 生 所 在 院 校 共 同 做 好 实 习 生 日 常 管 理 和 教 育 培 训 ; 实 行 导 师 制 , 由 经 验 丰 富 的 资 深 员 额 法 官 担 任 指 导 老 师 对 实 习 人 员 进 行 一 对 一 业 务 指 导 。 实 习 结 束 后 , 根 据 实 习 情 况 出 具 鉴 定 材 料 。 对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好 、 表 现 优 秀 的 , 颁 发 优 秀 实 习 生 证 书 。 2 . 实 习 期 间 可 在 我 院 机 关 餐 厅 免 费 就 餐 , 住 宿 自 理 。 附 件 1 : 法 律 实 习 生 报 名 推 荐 表 附 件 3 : 法 律 实 习 生 报 名 表 2 0 2 3 年 1 2 月 1 日 ・ ( 2 0 2 0 年 7 月 3 1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) 河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4 3 号 《 河 南 省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条 例 》 已 经 河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2 0 2 0 年 7 月 3 1 日 审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河 南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 0 2 0 年 8 月 3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引 导 和 推 动 公 民 树 立 文 明 观 念 , 促 进 文 明 行 为 养 成 , 提 升 社 会 文 明 程 度 ,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,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, 制 定 本 条 例 。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, 适 用 本 条 例 。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文 明 行 为 , 是 指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、 法 规 ,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符 合 新 时 代 公 民 道 德 要 求 , 维 护 公 序 良 俗 , 倡 导 绿 色 环 保 , 体 现 社 会 文 明 进 步 的 行 为 。 第 四 条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,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,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, 遵 循 规 范 与 倡 导 相 结 合 、 政 府 主 导 与 社 会 共 治 相 结 合 、 重 点 治 理 与 统 筹 推 进 相 结 合 、 激 励 与 惩 戒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。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负 责 统 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。 县 级 以 上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办 事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,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: ( 一 ) 制 定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规 划 、 计 划 ; ( 二 ) 指 导 、 协 调 、 监 督 、 检 查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; ( 三 ) 组 织 开 展 文 明 行 为 先 进 典 型 宣 传 、 表 彰 等 活 动 ; ( 四 )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查 处 不 文 明 行 为 ; ( 五 ) 法 律 、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。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, 做 好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。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,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。 居 民 委 员 会 、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坚 持 法 治 、 德 治 和 自 治 相 结 合 , 将 文 明 行 为 基 本 规 范 纳 入 居 民 公 约 、 村 规 民 约 ,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活 动 。 第 七 条 工 会 、 共 青 团 、 妇 联 等 群 团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能 ,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, 积 极 做 好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。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将 文 明 行 为 基 本 规 范 纳 入 行 业 规 范 、 团 体 章 程 等 规 章 制 度 , 积 极 参 与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。 第 八 条 公 民 应 当 积 极 参 与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。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、 先 进 模 范 、 社 会 公 众 人 物 等 应 当 在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中 发 挥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。 第 九 条 每 年 3 月 第 一 周 为 本 省 新 时 代 文 明 实 践 推 动 周 。 第 二 章 规 范 和 倡 导 第 十 条 公 民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共 同 理 想 ,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,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, 弘 扬 家 庭 美 德 , 提 升 个 人 品 德 ,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公 序 良 俗 及 其 他 文 明 行 为 规 范 。 第 十 一 条 公 民 应 当 热 爱 祖 国 , 自 觉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维 护 国 家 的 安 全 、 荣 誉 和 利 益 ; ( 二 ) 维 护 各 民 族 平 等 团 结 互 助 和 谐 的 关 系 ; ( 三 ) 尊 重 、 爱 护 国 旗 、 国 徽 和 国 歌 , 升 国 旗 、 奏 唱 国 歌 时 肃 立 行 礼 , 不 得 侮 辱 国 旗 、 国 徽 和 国 歌 ; ( 四 )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其 他 规 定 。 第 十 二 条 公 民 应 当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, 自 觉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在 公 共 场 所 穿 着 得 体 , 言 行 举 止 文 明 , 不 大 声 喧 哗 、 说 粗 言 秽 语 ; ( 二 ) 不 在 禁 烟 场 所 吸 烟 ; ( 三 ) 等 候 服 务 时 依 次 排 队 ; ( 四 ) 乘 坐 电 梯 、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按 秩 序 上 下 , 礼 让 老 、 弱 、 病 、 残 、 孕 人 员 ; ( 五 ) 不 从 建 筑 物 、 车 辆 内 向 外 抛 洒 物 品 ; ( 六 ) 在 观 看 演 出 、 比 赛 等 活 动 时 , 有 序 进 出 场 地 , 服 从 现 场 管 理 , 文 明 喝 彩 助 威 , 离 开 时 随 身 带 走 垃 圾 ; ( 七 ) 不 损 坏 路 灯 、 垃 圾 箱 、 公 交 站 牌 、 指 示 标 牌 、 健 身 器 材 等 公 共 设 施 ; ( 八 ) 开 展 健 身 、 娱 乐 、 宣 传 、 销 售 、 庆 典 等 活 动 时 , 应 当 符 合 环 境 噪 声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, 合 理 使 用 场 地 及 设 施 设 备 , 避 免 噪 声 扰 民 ; ( 九 ) 在 医 院 、 图 书 馆 、 博 物 馆 、 纪 念 馆 、 影 剧 院 等 公 共 场 所 内 遵 守 秩 序 , 不 干 扰 他 人 ; ( 十 ) 在 英 雄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、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基 地 等 场 所 瞻 仰 、 祭 扫 、 参 观 时 , 遵 守 祭 扫 制 度 和 礼 仪 规 范 ; ( 十 一 )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其 他 规 定 。 第 十 三 条 公 民 应 当 文 明 出 行 , 自 觉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应 当 安 全 、 文 明 , 礼 让 行 人 , 禁 止 接 打 电 话 , 主 动 避 让 执 行 紧 急 任 务 的 消 防 车 、 救 护 车 、 工 程 救 险 车 、 警 车 等 特 种 车 辆 , 规 范 使 用 灯 光 喇 叭 , 不 占 用 应 急 出 口 、 通 道 ; ( 二 ) 公 交 车 、 出 租 车 、 客 运 车 辆 驾 驶 员 在 上 下 客 时 有 序 停 靠 , 不 甩 客 、 欺 客 、 拒 载 ; ( 三 ) 驾 驶 非 机 动 车 辆 应 当 按 照 交 通 信 号 指 示 通 行 , 不 在 机 动 车 道 、 人 行 道 行 驶 , 礼 让 行 人 , 不 超 速 行 驶 , 不 逆 向 行 驶 , 不 违 反 规 定 载 客 载 物 , 不 乱 停 乱 放 ; ( 四 ) 行 人 应 当 在 人 行 道 内 行 走 , 通 过 路 口 或 者 横 过 道 路 , 应 当 走 人 行 横 道 或 者 过 街 设 施 ; 通 过 有 交 通 信 号 灯 的 人 行 横 道 , 应 当 按 照 交 通 信 号 指 示 通 行 ; ( 五 )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, 主 动 为 老 、 弱 、 病 、 残 、 孕 等 有 需 要 的 人 员 让 座 , 不 得 抢 座 、 霸 座 , 不 脱 鞋 晾 脚 , 不 食 用 有 刺 激 性 气 味 的 食 品 ; ( 六 ) 尊 重 司 乘 人 员 , 不 得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辱 骂 、 拉 扯 、 殴 打 驾 驶 员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危 害 交 通 安 全 ; ( 七 ) 爱 护 共 享 交 通 工 具 及 其 安 全 设 施 和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, 文 明 使 用 , 使 用 后 按 照 规 定 有 序 停 放 ; ( 八 )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其 他 规 定 。 第 十 四 条 公 民 应 当 爱 护 公 共 环 境 卫 生 , 自 觉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不 随 意 在 建 筑 物 、 构 筑 物 墙 面 、 地 面 和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上 涂 写 、 刻 画 、 喷 涂 、 粘 贴 ; ( 二 ) 咳 嗽 、 打 喷 嚏 时 遮 挡 口 鼻 , 感 冒 等 呼 吸 道 传 染 性 疾 病 患 者 自 觉 佩 戴 口 罩 ; ( 三 ) 患 有 传 染 性 疾 病 时 ,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, 依 法 配 合 相 关 检 验 、 隔 离 、 治 疗 等 ; ( 四 ) 不 随 地 吐 痰 、 便 溺 , 不 随 地 扔 烟 头 ; ( 五 ) 按 照 规 定 分 类 投 放 垃 圾 , 不 乱 排 污 水 、 乱 堆 杂 物 ; ( 六 ) 文 明 如 厕 , 保 持 公 厕 卫 生 ; ( 七 ) 不 乱 发 乱 贴 乱 扔 广 告 、 传 单 ; ( 八 ) 不 随 意 抛 撒 、 焚 烧 冥 纸 等 丧 葬 祭 奠 物 品 ; ( 九 ) 不 攀 折 树 木 , 不 随 意 采 摘 花 果 , 不 践 踏 草 皮 绿 地 ; ( 十 )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其 他 规 定 。 第 十 五 条 公 民 应 当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, 自 觉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不 露 天 焚 烧 垃 圾 、 秸 秆 、 杂 草 ; ( 二 ) 不 违 反 规 定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; ( 三 ) 不 在 禁 止 区 域 内 露 天 烧 烤 ; ( 四 ) 不 破 坏 野 生 动 植 物 栖 息 地 , 不 随 意 进 入 自 然 保 护 区 ; ( 五 ) 革 除 滥 食 野 生 动 物 陋 习 , 不 非 法 食 用 、 买 卖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制 品 ; ( 六 ) 不 向 江 河 、 湖 泊 、 水 库 、 池 塘 等 水 体 倾 倒 污 染 物 ; ( 七 )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其 他 规 定 。 第 十 六 条 公 民 应 当 参 与 文 明 社 区 建 设 , 自 觉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不 挤 占 公 共 空 间 、 应 急 出 口 、 消 防 通 道 和 无 障 碍 设 施 ; ( 二 ) 不 私 搭 乱 建 ; ( 三 ) 从 事 娱 乐 、 健 身 、 装 修 等 活 动 时 ,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, 不 干 扰 他 人 的 正 常 生 活 ; ( 四 ) 不 乱 停 乱 放 车 辆 , 不 违 反 规 定 为 电 动 车 充 电 ; ( 五 ) 不 违 反 规 定 饲 养 畜 禽 、 宠 物 、 大 型 或 者 烈 性 犬 只 , 携 犬 出 户 采 取 束 犬 链 ( 绳 ) 等 安 全 措 施 , 即 时 清 除 犬 只 粪 便 ; ( 六 ) 不 在 居 民 区 、 城 区 街 道 搭 建 灵 棚 , 不 在 午 休 、 夜 晚 时 段 吹 奏 、 播 放 哀 乐 , 不 沿 街 摆 设 花 圈 ; ( 七 )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居 民 公 约 的 其 他 规 定 。 第 十 七 条 公 民 应 当 参 与 文 明 乡 村 建 设 , 自 觉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文 明 办 理 红 白 喜 事 , 不 索 要 、 收 受 高 价 彩 礼 , 不 大 操 大 办 , 不 铺 张 浪 费 ; ( 二 ) 不 在 公 路 上 打 场 晒 粮 ; ( 三 ) 不 随 意 丢 弃 病 死 畜 禽 、 农 药 及 其 包 装 物 ; ( 四 )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村 规 民 约 的 其 他 规 定 。 第 十 八 条 公 民 应 当 文 明 旅 游 , 自 觉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尊 重 当 地 风 俗 习 惯 、 文 化 传 统 , 尊 重 英 雄 烈 士 和 历 史 文 化 名 人 ; ( 二 ) 遵 守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( 境 ) 旅 游 文 明 行 为 指 南 , 自 觉 维 护 国 家 形 象 ; ( 三 ) 爱 护 文 物 古 迹 、 风 景 名 胜 、 旅 游 设 施 ; ( 四 ) 服 从 景 区 、 景 点 工 作 人 员 引 导 和 管 理 ; ( 五 )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其 他 规 定 。 第 十 九 条 公 民 应 当 文 明 使 用 网 络 , 自 觉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文 明 上 网 , 诚 信 用 网 , 理 性 表 达 , 远 离 不 良 网 站 , 维 护 网 络 安 全 和 秩 序 ; ( 二 ) 抵 制 网 络 谣 言 和 不 良 信 息 , 不 编 造 、 发 布 、 传 播 虚 假 、 低 俗 、 淫 秽 、 暴 力 信 息 ; ( 三 ) 不 泄 露 他 人 隐 私 ; ( 四 ) 不 以 发 帖 、 跟 帖 、 评 论 、 人 肉 搜 索 、 智 能 换 脸 、 智 能 变 声 等 任 何 方 式 侮 辱 、 诽 谤 他 人 ; ( 五 )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其 他 规 定 。 第 二 十 条 公 民 应 当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, 秉 持 诚 实 , 恪 守 承 诺 , 增 强 守 信 自 律 意 识 。 商 品 经 营 者 、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依 法 经 营 ,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, 诚 实 守 信 , 公 平 竞 争 , 文 明 服 务 , 抵 制 假 冒 伪 劣 , 自 觉 履 行 法 定 和 约 定 义 务 , 保 障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民 应 当 弘 扬 家 庭 美 德 , 传 承 优 良 家 风 , 重 视 家 庭 文 明 建 设 。 夫 妻 应 当 互 相 忠 实 , 互 相 尊 重 , 互 相 关 爱 ; 家 庭 成 员 应 当 敬 老 爱 幼 , 互 相 帮 助 , 维 护 平 等 、 和 睦 、 文 明 的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民 在 各 种 国 际 场 合 、 涉 外 活 动 和 交 流 交 往 中 , 应 当 尊 重 对 方 文 化 习 俗 , 遵 守 国 际 礼 仪 的 基 本 准 则 , 展 现 中 华 美 德 , 树 立 自 尊 自 信 、 开 放 包 容 、 积 极 向 上 的 良 好 形 象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倡 导 文 明 健 康 绿 色 环 保 生 活 方 式 : ( 一 ) 文 明 就 餐 , 使 用 公 勺 、 公 筷 , 分 餐 进 食 , 不 酗 酒 、 不 浪 费 ; ( 二 ) 低 碳 生 活 , 节 约 水 、 电 、 气 、 暖 等 资 源 ; ( 三 ) 绿 色 出 行 , 优 先 选 择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出 行 ; ( 四 ) 崇 尚 科 学 , 自 觉 抵 制 封 建 迷 信 ; ( 五 ) 倡 导 全 民 阅 读 , 建 设 书 香 社 会 ; ( 六 ) 讲 究 卫 生 , 养 成 健 康 生 活 习 惯 , 科 学 预 防 疾 病 ; ( 七 ) 法 律 、 法 规 倡 导 的 其 他 文 明 行 为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倡 导 见 义 勇 为 , 依 法 对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鼓 励 无 偿 献 血 , 自 愿 捐 献 造 血 干 细 胞 、 人 体 器 官 ( 组 织 ) , 依 法 保 障 捐 献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支 持 开 展 扶 贫 、 济 困 、 扶 老 、 救 孤 、 恤 病 、 助 残 、 助 学 、 赈 灾 、 优 抚 等 各 类 慈 善 公 益 活 动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倡 导 为 他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或 者 救 助 , 鼓 励 具 备 急 救 技 能 的 公 民 , 对 需 要 急 救 的 人 员 实 施 紧 急 现 场 救 护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积 极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, 支 持 和 发 展 各 类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, 倡 导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为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提 供 场 所 和 其 他 便 利 条 件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鼓 励 单 位 、 个 人 开 展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、 红 色 文 化 、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传 播 和 科 学 普 及 活 动 。 第 三 章 保 障 和 监 督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,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综 合 考 核 体 系 ,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做 好 以 下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保 障 工 作 : ( 一 ) 网 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强 化 网 络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, 净 化 网 络 环 境 , 引 导 文 明 上 网 , 推 动 网 络 文 明 建 设 ; ( 二 ) 发 展 改 革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, 建 立 完 善 统 一 的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, 健 全 守 信 联 合 激 励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, 加 强 社 会 信 用 监 管 , 提 高 全 社 会 诚 信 意 识 和 信 用 水 平 ; ( 三 )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开 展 文 明 校 园 创 建 和 文 明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, 促 进 学 生 、 儿 童 养 成 文 明 行 为 习 惯 ; ( 四 )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在 依 法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、 开 展 治 安 防 范 、 处 置 矛 盾 纠 纷 的 过 程 中 , 加 强 法 治 教 育 和 道 德 教 育 , 引 导 公 民 遵 法 守 法 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和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, 依 法 查 处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, 制 止 交 通 不 文 明 行 为 , 引 导 文 明 出 行 ; ( 五 ) 民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强 化 基 本 民 生 保 障 职 能 , 提 升 基 层 服 务 和 管 理 水 平 ,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建 设 , 加 强 教 育 引 导 , 推 进 婚 俗 和 殡 葬 改 革 ; ( 六 )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地 铁 、 轻 轨 、 公 交 车 、 出 租 车 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运 营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, 提 升 文 明 服 务 水 平 ; ( 七 )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统 筹 协 调 推 进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实 施 , 培 育 乡 风 文 明 , 提 升 农 民 精 神 风 貌 , 推 进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; ( 八 )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医 疗 行 业 文 明 建 设 , 完 善 医 疗 服 务 评 价 和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, 督 促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优 化 医 疗 服 务 流 程 , 引 导 文 明 就 医 , 推 进 文 明 行 医 ; ( 九 ) 外 事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涉 外 礼 宾 、 礼 仪 文 明 知 识 普 及 工 作 的 指 导 , 加 强 出 国 ( 境 ) 人 员 文 明 礼 仪 教 育 培 训 ; ( 十 ) 商 务 、 文 化 旅 游 、 城 市 管 理 、 广 播 电 视 等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与 完 善 行 业 文 明 服 务 规 范 , 督 促 指 导 有 关 单 位 开 展 具 有 行 业 特 色 的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活 动 , 依 法 查 处 相 关 领 域 违 法 行 为 ; ( 十 一 )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活 动 , 建 立 完 善 日 常 检 查 制 度 , 倡 导 文 明 行 为 , 及 时 发 现 、 制 止 、 查 处 相 关 领 域 不 文 明 行 为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, 合 理 布 局 服 务 网 点 , 规 范 设 置 服 务 窗 口 , 完 善 办 事 流 程 , 简 化 办 事 程 序 , 提 供 便 捷 高 效 服 务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科 学 规 划 , 合 理 布 局 , 建 设 完 善 下 列 设 施 : ( 一 ) 公 共 交 通 场 站 、 道 路 、 桥 梁 、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、 电 子 监 控 等 交 通 设 施 ; ( 二 ) 过 街 天 桥 、 地 下 通 道 、 城 市 照 明 、 停 车 泊 位 、 地 下 管 廊 等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; ( 三 ) 盲 道 、 坡 道 、 电 梯 等 无 障 碍 设 施 ; ( 四 ) 公 园 、 广 场 、 游 园 、 绿 道 等 生 活 休 闲 设 施 ; ( 五 ) 公 共 厕 所 、 垃 圾 分 类 投 放 箱 等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; ( 六 ) 图 书 馆 、 博 物 馆 、 文 化 馆 ( 宫 ) 、 美 术 馆 、 科 技 馆 、 纪 念 馆 、 体 育 馆 、 影 剧 院 、 阅 报 栏 等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; ( 七 ) 行 政 区 划 、 自 然 地 理 、 居 住 小 区 、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、 公 共 厕 所 、 街 道 、 楼 宇 、 门 牌 等 地 名 标 识 标 示 设 施 ; ( 八 ) 公 益 广 告 栏 、 宣 传 栏 等 宣 传 设 施 ; ( 九 ) 志 愿 服 务 站 等 志 愿 服 务 设 施 ; ( 十 ) 消 防 设 施 ; ( 十 一 ) 其 他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相 关 设 施 。 设 施 管 理 维 护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日 常 检 查 , 保 证 设 施 完 好 和 正 常 使 用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鼓 励 机 关 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组 织 向 社 会 免 费 开 放 本 单 位 卫 生 间 、 停 车 泊 位 、 体 育 设 施 、 场 地 等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共 享 交 通 运 营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规 划 , 合 理 投 放 运 营 车 辆 , 保 障 运 营 车 辆 安 全 清 洁 、 停 放 整 齐 , 及 时 修 复 破 损 车 辆 、 清 理 废 弃 车 辆 。 第 三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、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新 时 代 文 明 实 践 中 心 、 志 愿 服 务 中 心 、 融 媒 体 中 心 、 家 长 学 校 等 , 开 展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、 中 原 特 色 文 化 、 社 会 公 德 、 职 业 道 德 、 家 庭 美 德 、 个 人 品 德 以 及 法 律 、 法 规 等 宣 传 教 育 , 引 导 和 促 进 文 明 行 为 。 报 刊 、 广 播 、 电 视 、 网 络 平 台 和 手 机 客 户 端 等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应 当 积 极 宣 传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, 传 播 文 明 理 念 , 报 道 典 型 案 例 , 监 督 不 文 明 行 为 , 营 造 全 社 会 自 觉 践 行 文 明 行 为 的 氛 围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、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文 明 城 市 、 文 明 村 镇 、 文 明 单 位 、 文 明 家 庭 、 文 明 校 园 等 群 众 性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活 动 , 推 动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, 提 升 城 乡 文 明 程 度 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、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在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活 动 中 深 入 开 展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, 全 面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, 倡 导 文 明 健 康 、 绿 色 环 保 的 生 活 方 式 , 营 造 良 好 社 会 环 境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、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文 明 行 为 表 彰 奖 励 制 度 ,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对 文 明 行 为 及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相 关 工 作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。 鼓 励 机 关 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对 其 职 工 、 成 员 的 文 明 行 为 进 行 奖 励 。 本 省 文 明 行 为 及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相 关 工 作 的 表 彰 奖 励 的 具 体 办 法 , 由 省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依 法 制 定 。 第 三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道 德 模 范 、 身 边 好 人 、 优 秀 志 愿 者 、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等 文 明 行 为 先 进 人 物 的 帮 扶 和 礼 遇 制 度 , 采 取 措 施 帮 助 其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,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。 第 四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、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、 健 全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考 评 制 度 , 将 机 关 、 社 会 团 体 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依 照 本 条 例 开 展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的 情 况 纳 入 年 度 考 核 体 系 和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工 作 考 评 体 系 , 对 各 责 任 单 位 的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、 考 核 。 县 级 以 上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在 开 展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先 进 典 型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中 , 应 当 将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情 况 作 为 评 选 标 准 和 推 选 条 件 。 第 四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文 明 行 为 评 估 指 数 体 系 , 开 展 年 度 文 明 行 为 社 会 调 查 , 做 好 民 意 征 集 和 测 评 工 作 。 开 展 文 明 行 为 评 估 , 可 以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、 社 会 组 织 等 第 三 方 进 行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指 导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不 文 明 行 为 记 录 平 台 , 对 严 重 不 文 明 行 为 予 以 记 录 , 必 要 时 向 行 为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社 区 通 报 ; 情 节 严 重 、 影 响 恶 劣 的 , 可 以 依 法 予 以 曝 光 。 第 四 十 三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提 供 资 金 、 技 术 、 劳 务 等 方 式 参 与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。 第 四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劝 阻 、 制 止 、 投 诉 、 举 报 不 文 明 行 为 , 有 权 对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, 并 提 出 批 评 和 建 议 。 受 理 投 诉 、 举 报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不 文 明 行 为 投 诉 举 报 方 式 、 受 理 程 序 和 办 结 时 限 , 并 向 举 报 人 、 投 诉 人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, 对 举 报 人 、 投 诉 人 的 身 份 信 息 保 密 。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, 法 律 、 法 规 已 规 定 法 律 责 任 的 , 从 其 规 定 。 第 四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, 由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处 五 十 元 以 上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: ( 一 ) 在 建 筑 物 、 构 筑 物 墙 面 、 地 面 和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上 非 法 涂 写 、 刻 画 、 喷 涂 、 粘 贴 的 ; ( 二 ) 随 地 吐 痰 、 便 溺 , 乱 扔 生 活 垃 圾 的 ; ( 三 ) 不 即 时 清 理 犬 只 粪 便 的 。 第 四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在 禁 烟 场 所 吸 烟 的 , 由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处 五 十 元 以 上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高 空 抛 物 的 ,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处 一 千 元 以 上 三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;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,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。 第 四 十 九 条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不 按 照 规 定 礼 让 行 人 、 从 车 辆 内 向 外 抛 洒 物 品 的 ,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五 十 元 以 上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行 人 闯 红 灯 、 跨 越 护 栏 或 者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违 反 规 定 载 人 的 ,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五 十 元 罚 款 。 第 五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应 当 受 到 罚 款 处 罚 的 行 为 人 , 可 以 向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申 请 参 加 与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相 关 的 社 会 服 务 , 经 相 关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同 意 并 完 成 相 应 社 会 服 务 的 , 可 以 依 法 从 轻 、 减 轻 或 者 免 予 罚 款 。 第 五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辱 骂 、 威 胁 、 推 搡 劝 阻 人 或 者 投 诉 举 报 人 ,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。 公 民 实 施 见 义 勇 为 、 紧 急 现 场 救 护 、 扶 助 等 救 助 行 为 , 被 助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故 意 隐 瞒 真 相 , 捏 造 事 实 , 企 图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,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,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。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, 可 以 作 为 当 事 人 社 会 信 用 信 息 予 以 记 录 。 第 五 十 二 条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、 徇 私 舞 弊 、 玩 忽 职 守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履 行 、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行 为 的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予 以 处 分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・ 1 王 顺 英 女 , 汉 族 , 2 0 1 9 年 1 1 月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至 今 。 擅 长 调 解 民 借 贷 纠 纷 、 合 同 类 纠 纷 1 8 2 3 7 1 5 9 8 6 9 2 王 纯 女 , 汉 族 , 2 0 1 9 年 3 月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至 今 。 擅 长 调 解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、 金 融 纠 纷 纠 纷 1 3 7 0 3 9 0 3 2 6 3 3 张 春 玲 女 , 汉 族 , 2 0 1 9 年 5 月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至 今 。 擅 长 调 解 合 同 类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3 6 1 3 8 1 9 5 9 2 4 丁 留 拴 男 , 汉 族 . 2 0 1 3 年 3 月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, 2 0 1 6 年 5 月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至 今 。 擅 长 调 解 合 同 类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1 3 5 9 2 4 1 5 5 5 4 5 赵 慧 萍 女 , 汉 族 , 2 0 2 0 年 5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3 8 3 8 2 2 0 0 1 6 6 赵 玉 霞 女 , 汉 族 , 2 0 1 9 年 3 月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至 今 。 擅 长 调 解 民 借 贷 纠 纷 、 合 同 类 纠 纷 、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、 金 融 纠 纷 调 解 。 1 3 6 7 6 9 6 0 8 0 9 7 孙 子 凯 男 , 汉 族 . 2 0 2 0 年 5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调 解 1 7 6 9 8 0 7 9 6 0 9 8 安 俊 静 女 , 汉 族 , 2 0 2 0 年 5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、 金 融 纠 纷 调 解 1 3 8 0 3 8 1 9 5 5 2 9 白 松 民 男 , 汉 族 , 2 0 1 9 年 1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物 业 纠 纷 侵 权 纠 纷 调 解 1 3 6 6 3 8 3 8 6 8 3 1 0 肖 永 杰 男 , 汉 族 , 2 0 2 0 年 1 1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调 解 1 3 0 2 7 7 8 3 8 5 9 1 1 万 帅 男 , 汉 族 , 2 0 2 2 年 4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合 同 类 纠 纷 民 借 贷 纠 纷 1 7 3 1 9 7 4 1 8 0 8 1 2 刘 盟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3 5 9 2 6 6 9 1 9 9 1 3 史 展 鹏 男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合 同 类 纠 纷 民 借 贷 纠 纷 1 8 1 3 7 6 7 0 6 2 9 1 4 李 朝 阳 男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合 同 类 纠 纷 民 借 贷 纠 纷 1 3 9 3 7 1 6 5 6 3 8 1 5 王 淑 菊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3 5 2 3 5 4 4 8 9 9 1 6 朱 秋 霞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3 5 2 6 7 2 8 7 6 3 1 7 安 朝 霞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8 6 0 3 8 5 1 4 5 9 1 8 吕 军 海 男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合 同 类 纠 纷 民 借 贷 纠 纷 1 3 3 7 3 9 5 7 1 1 8 1 9 刘 喜 萍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3 2 9 8 3 0 8 6 3 8 2 0 师 淑 萍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5 8 3 8 3 9 6 8 2 5 2 1 李 杰 红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5 0 0 3 8 2 1 6 9 9 2 2 高 威 霞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5 6 3 9 7 9 7 8 7 6 2 3 李 巧 玲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3 5 0 3 7 1 3 3 5 1 2 4 赵 伟 霞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3 7 3 3 1 5 2 1 8 9 2 5 白 花 琴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3 8 4 9 0 9 2 9 9 8 2 6 刘 丽 萍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1 3 8 0 3 8 5 3 9 2 1 2 7 高 小 平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劳 动 争 议 1 3 5 2 6 5 9 2 4 8 3 2 8 王 桂 芹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劳 动 争 议 1 3 6 8 3 8 0 6 1 9 8 2 9 左 丽 娟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1 3 5 0 3 4 5 2 2 2 7 3 0 赵 娟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1 5 5 1 5 8 5 7 7 7 9 3 1 郑 瑞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1 5 8 9 0 0 2 2 2 2 8 3 2 刘 会 强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1 3 7 8 3 4 0 4 5 5 1 3 3 王 春 香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1 5 5 1 7 1 4 4 7 7 7 3 4 张 文 玲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1 7 7 3 7 1 6 2 8 8 9 3 5 高 培 男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合 同 类 纠 纷 民 借 贷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1 5 8 9 0 6 7 7 8 1 2 3 6 王 坤 峰 男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合 同 类 纠 纷 民 借 贷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1 8 7 0 3 6 0 2 1 8 6 3 7 张 鸿 彦 男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合 同 类 纠 纷 民 借 贷 纠 纷 、 物 业 纠 纷 1 3 5 2 3 0 5 9 8 8 4 3 8 刘 俊 平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、 金 融 纠 纷 调 解 1 3 6 7 3 9 7 1 1 3 3 3 9 董 志 杰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、 金 融 纠 纷 调 解 1 3 9 3 8 2 4 8 5 6 0 4 0 罗 雪 纯 女 , 汉 族 , 2 0 2 3 年 3 月 至 今 在 法 院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。 擅 长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、 金 融 纠 纷 调 解 1 5 1 3 8 9 1 2 5 3 1 ・ 诉 讼 指 南 ・ 执 行 中 止 和 终 结 ・ 执 行 和 解 ・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疫 情 . . ・ “ 律 师 费 ”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1 . . ・ 什 么 是 起 诉 ? 怎 样 区 分 民 . . ・ 小 额 诉 讼 须 知 ・ 申 请 执 行 须 知 ・ 登 记 立 案 须 知 ・ 国 家 赔 偿 程 序 须 知 ・ 河 南 微 法 院 使 用 手 册 ( 法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2 0 2 3 年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. . 新 郑 法 院 院 长 讲 授 专 题 党 课 新 郑 法 院 院 长 讲 授 专 题 党 课 新 郑 法 院 走 访 企 业 “ 听 心 声 ” 护 航 健 康 发 展 新 郑 法 院 召 开 审 判 质 效 指 标 提 升 专 题 研 讨 会 新 郑 法 院 “ 豫 剑 执 行 ” 夜 间 亮 剑 助 企 纾 困 保 民 生 新 郑 法 院 召 开 法 企 面 对 面 营 商 主 题 活 动 > ・ 新 郑 法 院 夏 日 集 中 执 行 勇 往 “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组 织 退 休 老 干 部 召 开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“ 端 午 假 日 不 打 烊 ” . . ・ 金 水 法 院 到 新 郑 法 院 交 流 学 习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“ 豫 剑 执 行 ” 向 不 诚 . . ・ 聋 哑 人 遇 纠 纷 新 郑 法 院 调 解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周 末 集 中 执 行 持 续 亮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开 展 “ 学 习 新 思 想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开 展 “ 文 明 使 者 进 社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执 行 干 警 周 末 清 晨 出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为 及 时 兑 现 胜 诉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依 法 服 务 保 障 民 生 , 营 造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, 虽 然 近 日 烈 日 炎 炎 ,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夏 日 集 中 执 行 勇 往 “ 执 ” 前 ・ 新 郑 法 院 组 织 退 休 老 干 部 召 开 “ 赞 辉 煌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“ 端 午 假 日 不 打 烊 ” 保 民 生 . . ・ 金 水 法 院 到 新 郑 法 院 交 流 学 习 行 政 审 判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对 酒 后 屡 次 施 暴 丈 夫 “ 零 容 忍 ”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为 及 时 兑 现 胜 诉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依 法 服 务 保 障 民 生 , 营 造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, 虽 然 近 日 烈 日 炎 炎 ,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夏 日 集 中 执 行 勇 往 “ 执 ” 前 ・ 新 郑 法 院 “ 端 午 假 日 不 打 烊 ” 保 民 生 . . ・ 新 郑 法 院 对 酒 后 屡 次 施 暴 丈 夫 “ 零 容 忍 ” ・ 新 郑 法 院 “ 豫 剑 执 行 ” 向 不 诚 信 “ 亮 剑 ” ・ 赔 偿 金 分 配 闹 纠 纷 法 官 调 解 化 干 戈 续 . . 能 力 作 风 建 设 年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新 郑 法 院 夏 日 集 中 执 行 勇 往 “ 执 ” 前 2 0 2 4 0 6 1 7 ・ 新 郑 法 院 “ 端 午 假 日 不 打 烊 ” 保 民 生 执 行 在 路 上 2 0 2 4 0 6 1 1 ・ 新 郑 法 院 “ 豫 剑 执 行 ” 向 不 诚 信 “ 亮 剑 ” 2 0 2 4 0 5 2 7 ・ 新 郑 法 院 周 末 集 中 执 行 持 续 亮 剑 打 击 失 信 2 0 2 4 0 5 2 0 ・ 新 郑 法 院 执 行 干 警 周 末 清 晨 出 击 执 行 在 线 2 0 2 4 0 5 1 4 ・ 【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】 新 郑 法 院 “ 送 法 ” 进 校 园 对 欺 凌 霸 凌 说 不 2 0 2 4 0 4 2 2 ・ 新 郑 法 院 执 行 “ 亮 剑 ” 民 生 案 件 5 8 0 w + 群 众 见 证 2 0 2 4 0 4 1 9 ・ 新 郑 法 院 周 末 集 中 执 行 活 动 维 护 诚 信 2 0 2 4 0 3 1 8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逾 期 房 贷 困 难 遭 遇 纠 纷 隔 空 巧 妙 化 解 实 . . ・ 老 赖 私 下 交 易 法 官 穷 尽 措 施 引 震 撼 ・ 车 被 追 尾 急 办 事 离 开 无 责 变 逃 逸 开 除 赔 偿 ・ 新 郑 法 院 善 意 执 行 被 执 行 人 送 锦 旗 ・ 电 梯 受 困 惊 魂 二 十 分 钟 生 病 住 院 费 用 责 . . ・ 宠 物 狗 患 病 死 亡 谁 之 过 法 官 调 解 买 卖 双 . . ・ 隔 手 买 卖 车 辆 被 扣 押 电 池 纠 纷 致 停 运 谁 . . ・ 幼 童 游 乐 场 玩 耍 受 伤 谁 该 买 单 三 方 都 担 责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2 0 2 4 年 度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・ 新 郑 法 院 组 织 开 展 “ 强 国 复 兴 有 我 ・ 学 习 . . ・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度 省 直 部 门 决 算 . . ・ 绝 艳 极 丽 中 国 梦 ・ 2 0 2 3 年 度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・ 2 0 2 1 年 度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・ 清 明 寄 思 英 烈 不 朽 ・ 2 0 2 2 年 度 新 郑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翰 墨 中 的 “ 艳 品 ” ・ “ 平 ” 心 持 正 ・ 法 庭 这 几 年 ・ 让 法 院 生 效 判 决 变 成 “ 真 . . ・ 在 别 人 的 故 事 里 遇 见 自 己 ・ 生 命 之 意 义 . . ・ 还 好 , 你 在 ・ 读 《 正 义 的 慈 悲 》 有 感 ・ 换 位 思 考 为 百 姓 着 想 ・ 急 当 事 人 所 急 好 法 官 排 . .            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河 南 省 新 郑 市 金 城 路 中 段 电 话 : 6 2 6 7 1 2 1 6 邮 编 : 4 5 1 1 0 0 中 国 法 院 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报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中 国 文 明 网 河 南 文 明 网 郑 州 文 明 网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
网站说明:

xzsfy.hncourt.gov.cn由网友主动性提交被名站导航整理收录的,名站导航仅提供网站的基础信息并免费向大众网友展示,xzsfy.hncourt.gov.cn的IP地址:222.143.21.167 [中国河南郑州 联通],百度PC权重为1、百度手机权重为1、百度收录为0条、360收录为0条、搜狗收录为0条、谷歌收录为0条、百度来访流量大约在4之间、百度手机端来访流量大约在39之间、xzsfy.hncourt.gov.cn的备案号是豫ICP备12000402号、备案主体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被百度收录的关键词有8个、手机端关键词有6个、该站点迄今为止已经创建9年7个月9天。

内容声明:

1、本站收录的内容来源于大数据收集,版权归原网站所有!
2、本站收录的内容若侵害到您的利益,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!
3、本站不接受违规信息,如您发现违规内容,请联系我们进行清除处理!
4、本文地址:https://www.hornyrob.com/dianyingdh/db27f7159c882b715935.html,复制请保留版权链接!


温馨小提示:在您的网站做上本站友情链接,访问一次即可自动收录并自动排在本站第一位!
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