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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 马 市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书 香 义 法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、 河 南 省 委 、 省 政 府 和 三 门 峡 市 委 、 市 政 府 关 于 防 控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疫 情 的 部 署 要 求 , 有 效 减 少 人 员 聚 集 , 阻 断 疫 情 传 播 , 坚 决 打 赢 疫 情 防 控 阻 击 战 , 同 时 保 障 好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,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, 现 就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有 关 诉 讼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: 一 、 根 据 《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延 长 2 0 2 0 年 春 节 假 期 的 通 知 》 精 神 , 春 节 假 期 延 长 至 2 月 2 日 。 原 定 于 2 0 2 0 年 1 月 3 1 日 至 2 月 2 日 期 间 的 庭 审 ( 含 公 告 ) 、 接 待 、 听 证 、 调 解 、 质 证 、 执 行 等 诉 讼 活 动 全 部 延 期 , 具 体 时 间 以 承 办 法 官 的 通 知 为 准 , 请 各 位 诉 讼 参 与 人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。 二 、 当 事 人 、 诉 讼 代 理 人 因 纠 纷 向 我 院 提 起 诉 讼 或 申 请 执 行 的 , 请 优 先 通 过 “ 河 南 移 动 微 法 院 ” 微 信 小 程 序 、 “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” ( s s f w . h n c o u r t . g o v . c n ) 等 途 径 线 上 办 理 , 尽 量 避 免 现 场 办 理 , 减 少 出 行 , 降 低 风 险 。 三 、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, 建 议 当 事 人 选 择 非 诉 讼 方 式 调 处 纠 纷 , 可 以 选 择 “ 移 动 微 法 院 ” 小 程 序 中 的 “ 诉 前 调 解 ” 模 块 进 行 在 线 调 解 , 提 交 成 功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。 四 、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, 必 须 到 法 院 窗 口 办 理 诉 讼 事 务 或 到 院 参 加 诉 讼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、 诉 讼 代 理 人 、 诉 讼 参 与 人 及 其 他 人 员 , 请 提 前 与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电 话 联 系 , 按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前 来 办 理 , 进 入 法 院 办 公 区 、 审 判 区 请 按 照 疫 情 防 控 相 关 要 求 全 程 佩 戴 口 罩 、 配 合 做 好 测 量 体 温 、 询 问 身 体 状 况 等 相 关 检 查 。 五 、 2 0 2 0 年 3 月 2 日 后 , 如 当 事 人 、 诉 讼 代 理 人 及 其 他 诉 讼 代 理 人 因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正 在 治 疗 、 隔 离 期 间 或 因 交 通 管 制 等 无 法 如 期 参 加 庭 审 的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第 四 款 的 规 定 , 通 过 电 话 等 通 讯 方 式 向 承 办 法 官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, 由 承 办 法 官 依 法 另 行 安 排 、 决 定 庭 审 时 间 。 六 、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, 涉 及 财 产 查 控 措 施 的 , 我 院 将 通 过 “ 网 上 执 行 查 控 系 统 ” 等 合 法 安 全 的 方 式 办 理 , 尽 力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。 部 分 案 件 需 要 线 下 查 控 和 现 场 执 行 的 , 受 疫 情 影 响 可 能 存 在 延 期 , 敬 请 谅 解 。 特 殊 时 期 , 义 马 法 院 全 体 干 警 将 竭 尽 全 力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诉 讼 服 务 , 全 力 保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, 相 信 在 大 家 的 一 起 努 力 下 , 我 们 一 定 会 打 赢 这 场 战 争 ! 工 作 期 间 立 案 事 宜 联 系 电 话 : 1 2 3 6 8 , 0 3 9 8 ― 5 6 5 3 3 6 2 ; 执 行 事 宜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9 8 ― 5 6 5 3 3 0 2 ; 其 他 事 宜 联 系 电 话 : 0 3 9 8 ― 5 8 3 2 2 7 2 。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0 年 1 月 2 9 日 ・ 本 院 裁 定 受 理 河 南 中 融 智 造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对 河 南 义 腾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的 破 产 清 算 申 请 。 鉴 于 本 案 系 重 大 复 杂 破 产 案 件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》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》 的 规 定 , 本 院 决 定 采 取 竞 争 方 式 选 取 一 家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担 任 河 南 义 腾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破 产 管 理 人 ,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: 一 、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河 南 义 腾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1 0 年 8 月 1 8 日 , 登 记 机 关 三 门 峡 市 义 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, 注 册 资 本 9 7 5 0 万 元 , 营 业 期 限 至 2 0 2 0 年 7 月 3 0 日 , 住 所 地 义 马 市 千 秋 路 西 段 , 法 定 代 表 人 朱 继 中 , 现 有 法 人 、 自 然 人 股 东 1 5 个 。 经 营 范 围 : 锂 离 子 电 池 、 隔 膜 、 正 极 材 料 的 研 发 、 生 产 、 销 售 ; 机 电 设 备 进 出 口 业 务 、 锂 电 池 及 锂 电 池 材 料 进 出 口 业 务 。 该 企 业 产 品 技 术 含 量 较 高 , 具 有 一 定 市 场 前 景 , 但 是 因 为 负 债 过 重 , 涉 诉 查 封 较 多 , 现 已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。 二 、 报 名 条 件 1 、 申 报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不 得 具 有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破 产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、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》 第 九 条 、 第 二 十 三 条 、 第 二 十 四 条 、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不 得 或 不 宜 担 任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。 2 、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的 管 理 人 名 册 中 的 一 级 管 理 人 。 3 、 申 报 机 构 曾 担 任 管 理 人 办 理 过 多 起 破 产 案 件 , 并 具 有 丰 富 的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管 理 人 经 验 。 三 、 申 报 材 料 1 、 申 报 机 构 应 于 申 报 期 限 届 满 前 到 本 院 现 场 报 名 , 书 面 提 交 加 盖 本 机 构 公 章 申 请 书 ( 一 式 七 份 ) 及 与 申 请 书 内 容 相 对 应 的 证 件 、 资 料 、 凭 证 。 申 请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: ( 1 ) 申 报 机 构 的 基 本 情 况 , 包 括 申 报 机 构 成 立 时 间 , 编 入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的 管 理 人 名 册 证 明 材 料 、 规 模 、 专 职 团 队 储 备 和 构 建 情 况 。 ( 2 ) 拟 参 与 本 案 管 理 人 团 队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成 员 的 姓 名 、 学 历 、 执 业 经 历 和 主 要 业 绩 。 ( 3 ) 申 报 机 构 以 往 担 任 管 理 人 办 理 破 产 案 件 的 经 验 、 业 绩 , 参 与 本 院 选 任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的 优 势 。 ( 4 ) 申 报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不 存 在 依 照 法 律 、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不 得 或 不 宜 担 任 管 理 人 情 形 的 声 明 。 ( 5 ) 如 被 指 定 为 本 案 破 产 管 理 人 后 的 工 作 思 路 和 工 作 方 案 , 包 括 组 织 架 构 、 职 责 分 工 、 工 作 流 程 、 计 划 草 案 、 对 突 发 事 件 和 信 访 稳 定 工 作 的 应 对 预 案 , 以 及 其 他 建 议 和 意 见 。 ( 6 ) 管 理 人 报 酬 方 案 及 依 据 , 应 写 明 在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确 定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规 定 》 第 二 条 之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扣 减 的 比 例 , 并 就 该 报 酬 方 案 出 具 承 诺 书 加 盖 本 机 构 的 公 章 。 ( 7 ) 是 否 同 意 垫 付 前 期 破 产 费 用 及 同 意 垫 付 的 数 额 , 管 理 人 应 就 同 意 垫 付 前 期 破 产 费 用 数 额 出 具 承 诺 书 加 盖 本 机 构 的 公 章 。 ( 8 ) 拟 参 与 本 案 管 理 人 团 队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、 联 系 电 话 、 邮 件 送 达 地 址 等 。 2 、 申 报 机 构 以 往 曾 担 任 管 理 人 办 结 过 多 少 起 破 产 案 件 , 应 在 报 名 时 现 场 提 交 办 结 案 件 的 指 定 管 理 人 决 定 书 和 终 结 破 产 程 序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复 印 件 , 并 提 供 原 件 予 以 当 场 核 对 。 3 、 申 报 机 构 应 提 交 承 诺 书 , 写 明 : 承 诺 申 报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不 具 有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、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》 第 九 条 、 第 二 十 三 条 、 第 二 十 四 条 、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不 得 或 不 宜 担 任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, 如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, 申 报 机 构 自 愿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。 申 报 机 构 应 在 承 诺 书 加 盖 公 章 。 四 、 选 任 规 则 本 次 选 任 管 理 人 采 取 竞 争 方 式 。 申 报 机 构 应 在 竞 选 会 议 上 对 其 规 模 实 力 、 团 队 设 置 、 经 验 业 绩 、 工 作 思 路 和 方 案 、 报 酬 报 价 、 破 产 费 用 垫 付 等 进 行 现 场 陈 述 。 本 院 评 审 委 员 会 将 对 申 报 机 构 进 行 现 场 投 票 ,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通 过 后 , 择 优 指 定 一 家 申 报 机 构 为 本 案 破 产 管 理 人 , 其 次 指 定 为 本 案 备 选 破 产 管 理 人 。 仅 有 一 家 中 介 机 构 申 报 的 , 经 本 院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, 直 接 指 定 该 申 报 机 构 担 任 管 理 人 。 五 、 报 名 时 间 、 地 点 及 联 系 人 报 名 时 间 :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2 0 1 9 年 1 1 月 1 3 日 下 午 1 7 : 3 0 报 名 地 点 : 河 南 省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4 0 2 办 公 室 联 系 人 : 刘 骁 晨 联 系 电 话 : 0 3 9 8 5 6 5 3 3 1 5 , 1 3 2 5 3 9 2 3 8 6 7 。 本 次 选 任 管 理 人 坚 持 公 开 、 公 平 、 公 正 的 原 则 , 欢 迎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。 监 督 电 话 : 0 3 9 8 5 6 5 3 3 6 8 。 二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・ 二 二 三 年 八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部 门 职 责 二 、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2 0 2 2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明 细 表 七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表 八 、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九 、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三 部 分 2 0 2 2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七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八 、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九 、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十 、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十 一 、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十 二 、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情 况 说 明 十 三 、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情 况 说 明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附 件 第 一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部 门 职 责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是 国 家 的 审 判 机 关 ,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, 对 义 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。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: ( 一 ) 依 法 审 判 法 律 规 定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和 上 级 法 院 指 定 管 辖 的 刑 事 、 民 事 、 行 政 等 第 一 审 案 件 。 ( 二 ) 审 查 和 受 理 各 类 申 诉 案 件 , 审 判 各 类 再 审 案 件 , 处 理 涉 诉 信 访 。 ( 三 ) 依 法 办 理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民 事 、 行 政 案 件 判 决 和 裁 定 执 行 事 项 及 刑 事 案 件 判 决 和 裁 定 中 关 于 财 产 部 分 的 执 行 事 项 ;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书 的 执 行 事 项 。 ( 四 ) 管 理 、 使 用 本 院 的 司 法 警 察 力 量 , 保 证 机 关 和 押 解 人 犯 的 安 全 , 维 护 正 常 的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秩 序 。 ( 五 ) 负 责 本 院 审 判 工 作 的 管 理 监 督 、 调 查 研 究 , 总 结 审 判 工 作 经 验 。 ( 六 ) 负 责 本 院 干 警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、 法 制 宣 传 和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; 按 照 权 限 管 理 法 官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; 协 同 上 级 法 院 及 义 马 市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本 院 的 机 构 设 置 、 人 员 编 制 工 作 。 ( 七 ) 负 责 本 院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法 官 惩 戒 工 作 。 ( 八 ) 管 理 本 院 的 有 关 经 费 及 物 资 装 备 。 ( 九 ) 负 责 本 院 司 法 技 术 鉴 定 、 通 讯 、 网 络 信 息 等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。 ( 十 ) 全 面 领 导 基 层 人 民 法 庭 工 作 。 ( 十 一 ) 负 责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选 任 、 培 训 、 使 用 、 考 核 、 奖 惩 等 相 关 工 作 。 ( 十 二 ) 自 觉 接 受 上 级 法 院 对 审 判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。 ( 十 三 ) 做 好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委 员 联 络 工 作 。 完 成 其 他 应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的 工 作 。 二 、 机 构 设 置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内 设 机 构 5 个 : 一 、 立 案 庭 二 、 综 合 办 公 室 三 、 政 治 部 四 、 执 行 局 五 、 综 合 审 判 庭 ( 1 、 刑 事 审 判 团 队 2 、 行 政 综 合 审 判 团 队 3 、 民 事 调 解 + 速 裁 第 一 团 队 4 、 民 事 调 解 + 速 裁 第 二 团 队 5 、 民 事 调 解 + 速 裁 第 三 团 队 6 、 民 事 办 案 第 一 团 队 7 、 民 事 办 案 第 二 团 队 8 、 信 访 申 诉 团 队 ) 。 派 出 机 构 一 个 :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千 秋 人 民 法 庭 ; 事 业 单 位 一 个 :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群 众 工 作 便 民 法 庭 。 现 有 编 制 6 6 个 , 其 中 中 央 政 法 编 制 4 9 个 , 行 政 工 勤 编 制 4 个 , 事 业 编 制 1 3 个 , 年 末 实 有 人 数 5 9 人 。 从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看 ,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包 括 : 本 级 决 算 。 纳 入 本 部 门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编 制 范 围 的 单 位 共 1 个 , 具 体 是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本 级 。 第 二 部 分 2 0 2 2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详 见 附 件 第 三 部 分 2 0 2 2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2 0 2 2 年 度 收 支 总 计 均 为 2 0 3 0 . 8 1 万 元 。 与 上 年 度 相 比 , 收 支 总 计 各 减 少 1 1 0 4 . 1 2 万 元 , 减 少 3 5 . 2 2 % 。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2 0 2 2 年 基 建 项 目 未 纳 入 决 算 ; 二 、 因 疫 情 原 因 一 些 项 目 未 能 完 成 实 施 , 资 金 结 转 至 2 0 2 3 年 继 续 使 用 ; 三 、 落 实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过 紧 日 子 的 要 求 厉 行 节 约 , 人 员 经 费 减 少 。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2 年 度 收 入 合 计 1 8 2 6 . 8 4 万 元 , 其 中 :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1 8 2 6 . 8 4 万 元 , 占 1 0 0 % ;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2 年 度 支 出 合 计 1 8 2 2 . 6 2 万 元 , 其 中 : 基 本 支 出 1 0 3 9 . 0 8 万 元 , 占 5 7 . 0 2 % ; 项 目 支 出 7 8 3 . 5 4 万 元 , 占 4 2 . 9 8 % ;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2 0 2 2 年 度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为 1 8 2 6 . 8 4 万 元 , 支 出 为 1 8 2 2 . 6 2 万 元 。 与 上 年 度 相 比 ,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减 少 1 0 4 4 . 5 6 万 元 , 支 出 减 少 1 1 3 1 . 6 1 万 元 。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2 0 2 2 年 基 建 项 目 未 纳 入 决 算 ; 二 、 因 疫 情 原 因 一 些 项 目 未 能 完 成 实 施 , 资 金 结 转 至 2 0 2 3 年 继 续 使 用 ; 三 、 落 实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过 紧 日 子 的 要 求 厉 行 节 约 , 人 员 经 费 减 少 。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( 一 ) 总 体 情 况 。 2 0 2 2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1 8 2 2 . 6 2 万 元 , 占 支 出 合 计 的 1 0 0 % 。 与 上 年 度 相 比 ,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减 少 1 1 3 1 . 6 1 万 元 , 下 降 3 8 % 。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2 0 2 2 年 基 建 项 目 未 纳 入 决 算 ; 二 、 因 疫 情 原 因 一 些 项 目 未 能 完 成 实 施 , 资 金 结 转 至 2 0 2 3 年 继 续 使 用 ; 三 、 落 实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过 紧 日 子 的 要 求 厉 行 节 约 , 人 员 经 费 减 少 。 ( 二 ) 结 构 情 况 。 2 0 2 2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1 8 2 2 . 6 2 万 元 ,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: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1 6 2 5 . 8 万 元 , 占 8 9 . 2 % ,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1 0 4 . 4 4 万 元 , 占 5 . 7 % ,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3 3 . 5 5 万 元 , 占 1 . 8 % ,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5 8 . 8 3 万 元 , 占 3 . 3 % 。 ( 三 ) 具 体 情 况 。 2 0 2 2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1 7 5 3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1 8 2 2 . 6 2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1 0 3 . 9 8 % 。 其 中 : 1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法 院 ( 款 ) 行 政 运 行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1 5 1 9 . 3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1 4 0 1 . 2 2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9 2 . 2 3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: 落 实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过 紧 日 子 的 要 求 厉 行 节 约 , 人 员 经 费 减 少 。 2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法 院 ( 款 ) “ 两 庭 ” 建 设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8 7 . 7 6 万 元 ,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该 笔 费 用 是 从 上 年 结 转 资 金 中 支 出 , 因 此 未 纳 入 预 算 。 3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法 院 ( 款 ) 其 他 法 院 支 出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1 3 6 . 8 2 万 元 ,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该 笔 费 用 是 从 上 年 结 转 资 金 中 支 出 , 因 此 未 纳 入 预 算 。 4 .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( 类 )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支 出 ( 款 )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4 5 . 5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4 1 . 7 4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8 2 . 6 4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预 算 是 估 算 、 计 划 的 情 况 , 决 算 是 最 终 的 结 果 , 往 往 会 存 在 差 异 。 5 .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( 类 )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支 出 ( 款 )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支 出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7 5 . 3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6 2 . 7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8 3 . 2 6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由 于 预 算 是 是 估 算 、 计 划 的 情 况 , 决 算 是 最 终 的 结 果 , 往 往 会 存 在 差 异 ; 二 、 人 员 减 少 , 导 致 养 老 保 险 支 出 相 对 减 少 。 6 .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( 类 ) 行 政 事 业 医 疗 ( 款 ) 行 政 单 位 医 疗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4 2 . 9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3 1 . 5 8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7 3 . 6 1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由 于 预 算 是 估 算 、 计 划 的 情 况 , 决 算 是 最 终 的 结 果 , 往 往 会 存 在 差 异 ; 二 、 人 员 减 少 , 导 致 医 疗 保 险 支 出 相 对 减 少 。 7 .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( 类 ) 行 政 事 业 医 疗 ( 款 ) 其 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医 疗 支 出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2 . 6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1 . 9 8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7 6 . 1 5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预 算 是 估 算 、 计 划 的 情 况 , 决 算 是 最 终 的 结 果 , 往 往 会 存 在 差 异 。 8 .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( 类 )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( 款 ) 住 房 公 积 金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7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5 8 . 8 3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8 4 . 0 4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由 于 预 算 是 是 估 算 、 计 划 的 情 况 , 决 算 是 最 终 的 结 果 , 往 往 会 存 在 差 异 ; 二 、 人 员 减 少 , 导 致 住 房 公 积 金 支 出 相 对 减 少 。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2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1 0 3 9 . 0 8 万 元 。 其 中 : 人 员 经 费 8 3 4 . 9 6 万 元 , 主 要 包 括 : 基 本 工 资 、 津 贴 补 贴 、 伙 食 补 助 费 、 绩 效 工 资 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、 职 业 年 金 缴 费 、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、 其 他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、 离 休 费 、 退 休 费 、 抚 恤 金 、 生 活 补 助 、 医 疗 费 、 奖 励 金 、 住 房 公 积 金 、 采 暖 补 贴 、 物 业 服 务 补 贴 、 其 他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; 公 用 经 费 2 0 4 . 1 2 万 元 , 主 要 包 括 : 办 公 费 、 印 刷 费 、 咨 询 费 、 手 续 费 、 水 费 、 电 费 、 邮 电 费 、 取 暖 费 、 物 业 管 理 费 、 差 旅 费 、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用 、 维 修 ( 护 ) 费 、 租 赁 费 、 会 议 费 、 培 训 费 、 公 务 接 待 费 、 专 用 材 料 费 、 劳 务 费 、 委 托 业 务 费 、 工 会 经 费 、 福 利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、 其 他 交 通 费 用 、 税 金 及 附 加 费 用 、 其 他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、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、 专 用 设 备 购 置 、 信 息 网 络 及 软 件 购 置 更 新 、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。 七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2 年 度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0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0 % 。 八 、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2 年 度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0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0 % 。 九 、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( 一 )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。 2 0 2 2 年 度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为 5 8 . 5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5 8 . 1 9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9 9 . 4 7 % 。 2 0 2 2 年 度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数 与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落 实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过 紧 日 子 的 要 求 , 厉 行 节 约 。 ( 二 )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具 体 情 况 说 明 。 2 0 2 2 年 度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中 ,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支 出 决 算 0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0 % , 占 0 % ;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支 出 决 算 5 8 . 1 9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9 9 . 4 7 % , 占 1 0 0 % ; 公 务 接 待 费 支 出 决 算 0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0 % , 占 0 % 。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: 1 .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0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0 % 。 2 .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预 算 为 5 8 . 5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5 8 . 1 9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9 9 . 4 7 % 。 决 算 数 与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预 算 是 估 算 、 计 划 的 情 况 , 决 算 是 最 终 的 结 果 , 往 往 会 存 在 差 异 。 其 中 :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支 出 为 2 3 . 6 9 万 元 , 购 置 车 辆 2 台 。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支 出 3 4 . 5 万 元 。 主 要 用 于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公 务 用 车 的 燃 料 费 、 维 修 费 , 过 路 过 桥 费 。 报 销 费 。 2 0 2 2 年 期 末 , 单 位 开 支 财 政 拨 款 的 公 务 用 车 保 有 量 为 1 5 辆 。 3 . 公 务 接 待 费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0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0 % 。 外 宾 接 待 支 出 0 万 元 。 其 他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支 出 0 万 元 。 十 、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2 0 2 2 年 度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1 4 0 1 . 2 2 万 元 , 比 2 0 2 1 年 度 减 少 1 3 1 0 . 3 3 万 元 , 下 降 4 8 . 3 2 % 。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2 0 2 2 年 基 建 项 目 未 纳 入 决 算 ; 二 、 因 疫 情 原 因 一 些 项 目 未 能 完 成 实 施 , 资 金 结 转 至 2 0 2 3 年 继 续 使 用 ; 三 、 落 实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过 紧 日 子 的 要 求 厉 行 节 约 , 人 员 经 费 减 少 。 十 一 、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2 0 2 2 年 度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总 额 2 2 . 5 万 元 , 其 中 :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支 出 2 2 . 5 万 元 、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支 出 0 万 元 、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支 出 0 万 元 。 授 予 中 小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0 万 元 , 占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总 额 的 0 % , 其 中 : 授 予 小 微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0 万 元 , 占 授 予 中 小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的 0 % 。 十 二 、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情 况 说 明 2 0 2 2 年 期 末 , 我 单 位 共 有 车 辆 1 5 辆 , 其 中 : 省 级 领 导 干 部 用 车 0 辆 、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用 车 0 辆 、 机 要 通 信 用 车 1 辆 、 应 急 保 障 车 0 辆 、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9 辆 、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3 辆 、 离 退 休 干 部 用 车 0 辆 、 其 他 用 车 2 辆 ; 单 位 价 值 1 0 0 万 元 ( 含 ) 以 上 设 备 0 台 ( 套 ) 。 十 三 、 预 算 绩 效 情 况 说 明 ( 一 )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。 工 作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、 预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完 成 情 况 、 绩 效 管 理 完 成 情 况 : 年 度 履 职 目 标 相 关 性 、 工 作 任 务 科 学 性 、 绩 效 指 标 合 理 性 达 标 ; 预 算 编 制 完 整 性 达 标 , 专 项 资 金 细 化 率 9 5 % , 预 算 调 整 率 3 7 % , 结 转 结 余 率 1 9 % , 三 公 经 费 控 制 率 9 9 % ,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率 9 0 % , 决 算 真 实 性 、 资 金 使 用 合 规 性 、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性 、 决 算 预 决 算 信 息 公 开 性 、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性 达 标 ; 绩 效 监 控 完 成 率 , 绩 效 自 评 完 成 率 , 部 门 绩 效 评 价 完 成 率 ,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率 均 为 1 0 0 % 。 ( 二 ) 项 目 绩 效 自 评 结 果 。 我 单 位 2 0 2 2 年 共 有 绩 效 自 评 项 目 4 个 , 分 别 是 : 聘 用 制 书 记 员 经 费 全 年 预 算 为 7 3 . 8 4 万 元 , 全 年 实 际 执 行 数 为 6 6 . 9 万 元 , 执 行 率 为 9 0 . 6 0 % ; 培 训 费 全 年 预 算 为 1 0 万 元 ,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将 该 指 标 调 剂 至 办 案 业 务 经 费 , 全 年 实 际 数 为 8 . 9 9 万 元 , 执 行 率 为 8 9 . 9 0 % ; 业 务 装 备 购 置 经 费 全 年 预 算 为 1 7 1 . 7 万 元 , 全 年 实 际 执 行 数 为 1 2 4 . 9 8 万 元 , 执 行 率 为 7 2 . 7 9 % ; 办 案 业 务 经 费 全 年 预 算 为 2 7 2 . 8 万 元 , 全 年 实 际 执 行 数 为 2 6 8 . 0 5 万 元 , 执 行 率 为 9 8 . 2 6 % 。 以 上 4 个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率 高 , 均 完 成 绩 效 监 控 设 定 目 标 , 通 过 以 上 项 目 的 实 施 , 使 得 审 判 业 务 资 金 得 到 持 续 保 障 , 审 判 工 作 质 量 得 到 提 升 , 人 民 满 意 度 持 续 提 升 , 促 进 了 社 会 稳 定 。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一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: 单 位 从 同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。 二 、 事 业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。 三 、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。 四 、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取 得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的 收 入 。 五 、 经 营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。 六 、 其 他 收 入 : 单 位 取 得 的 除 “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” 、 “ 事 业 收 入 ” 、 “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” 、 “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” 、 “ 经 营 收 入 ” 以 外 的 各 项 收 入 。 七 、 使 用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: 指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以 前 年 度 积 累 的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弥 补 当 年 收 支 差 额 的 金 额 。 八 、 年 初 结 转 和 结 余 : 指 单 位 以 前 年 度 尚 未 完 成 、 结 转 到 本 年 仍 按 原 规 定 用 途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, 或 项 目 已 完 成 等 产 生 的 结 余 资 金 。 九 、 基 本 支 出 : 为 保 障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、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而 发 生 的 人 员 支 出 和 公 用 支 出 。 十 、 项 目 支 出 : 基 本 支 出 之 外 为 完 成 特 定 行 政 任 务 和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。 十 一 、 经 营 支 出 :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支 出 。 十 二 、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: 单 位 支 付 给 在 职 职 工 和 编 制 外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的 各 类 劳 动 报 酬 , 以 及 为 上 述 人 员 缴 纳 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。 十 三 、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: 单 位 购 买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支 出 。 十 四 、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: 单 位 用 于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。 十 五 、 结 余 分 配 : 指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、 提 取 的 专 用 结 余 以 及 转 入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的 金 额 等 。 十 六 、 年 末 结 转 和 结 余 : 指 单 位 按 有 关 规 定 结 转 到 下 年 或 以 后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, 或 项 目 已 完 成 等 产 生 的 结 余 资 金 。 十 七 、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: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决 算 管 理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, 指 单 位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的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和 公 务 接 待 费 。 其 中 ,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出 国 ( 境 ) 的 国 际 旅 费 、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、 住 宿 费 、 伙 食 费 、 培 训 费 、 公 杂 费 等 支 出 ;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反 映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车 辆 购 置 支 出 ( 含 车 辆 购 置 税 ) 及 租 用 费 、 燃 料 费 、 维 修 费 、 过 路 过 桥 费 、 保 险 费 、 安 全 奖 励 费 用 等 支 出 ; 公 务 接 待 费 反 映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( 含 外 宾 接 待 ) 支 出 。 十 八 、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: 为 保 障 行 政 单 位 (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) 运 行 用 于 购 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各 项 资 金 , 包 括 办 公 及 印 刷 费 、 邮 电 费 、 差 旅 费 、 会 议 费 、 福 利 费 、 日 常 维 修 费 、 专 用 材 料 及 一 般 设 备 购 置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水 电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取 暖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物 业 管 理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。 附 件 附 件 ; 2 0 2 2 年 度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. p d f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1 年 公 开 招 聘 聘 用 制 书 记 员 考 试 , 经 过 考 试 、 体 检 、 政 审 等 环 节 , 现 拟 录 用 陈 俊 涛 等 4 名 同 志 为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聘 用 制 书 记 员 , 现 予 以 公 示 。 拟 聘 用 人 员 名 单 如 下 : 公 示 期 间 如 有 异 议 , 请 向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政 治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。 公 示 期 间 : 2 0 2 3 年 4 月 1 1 日 至 4 月 1 7 日 电 话 : 0 3 9 8 5 6 5 3 3 1 7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4 月 1 1 日 ・ 2 0 2 3 年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预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主 要 职 责 二 、 部 门 所 属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附 件 :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、 部 门 收 支 总 体 情 况 表 二 、 部 门 收 入 总 体 情 况 表 三 、 部 门 支 出 总 体 情 况 表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体 情 况 表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情 况 表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七 、 支 出 经 济 分 类 汇 总 表 八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表 九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情 况 表 十 、 项 目 支 出 表 十 一 、 部 门 ( 单 位 ) 整 体 绩 效 目 标 表 十 二 、 部 门 预 算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汇 总 表 第 一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主 要 职 责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是 国 家 的 审 判 机 关 ,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, 对 义 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。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: ( 一 ) 依 法 审 判 法 律 规 定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和 上 级 法 院 指 定 管 辖 的 刑 事 、 民 事 、 行 政 等 第 一 审 案 件 。 ( 二 ) 审 查 和 受 理 各 类 申 诉 案 件 , 审 判 各 类 再 审 案 件 , 处 理 涉 诉 信 访 。 ( 三 ) 依 法 审 判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提 出 的 抗 诉 案 件 。 ( 四 ) 依 法 办 理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民 事 、 行 政 案 件 判 决 和 裁 定 执 行 事 项 及 刑 事 案 件 判 决 和 裁 定 中 关 于 财 产 部 分 的 执 行 事 项 ;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书 的 执 行 事 项 。 ( 五 ) 管 理 、 使 用 本 院 的 司 法 警 察 力 量 , 保 证 机 关 和 押 解 人 犯 的 安 全 , 维 护 正 常 的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秩 序 。 ( 六 ) 负 责 本 院 审 判 工 作 的 管 理 监 督 、 调 查 研 究 , 总 结 审 判 工 作 经 验 。 ( 七 ) 负 责 本 院 干 警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、 法 制 宣 传 和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; 按 照 权 限 管 理 法 官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; 协 同 上 级 法 院 及 义 马 市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本 院 的 机 构 设 置 、 人 员 编 制 工 作 。 ( 八 ) 负 责 本 院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法 官 惩 戒 工 作 。 ( 九 ) 管 理 本 院 的 有 关 经 费 及 物 资 装 备 。 ( 十 ) 负 责 本 院 司 法 技 术 鉴 定 、 通 讯 、 网 络 信 息 等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。 ( 十 一 ) 全 面 领 导 基 层 人 民 法 庭 工 作 。 ( 十 二 ) 负 责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选 任 、 培 训 、 使 用 、 考 核 、 奖 惩 等 相 关 工 作 。 ( 十 三 ) 自 觉 接 受 上 级 法 院 对 审 判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。 ( 十 四 ) 做 好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委 员 联 络 工 作 。 ( 十 五 ) 完 成 其 他 应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的 工 作 。 二 、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所 属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机 关 本 级 预 算 和 院 属 单 位 预 算 。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机 关 本 级 预 算 包 括 : 综 合 办 公 室 、 政 治 部 、 立 案 庭 (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) 、 执 行 局 、 综 合 审 判 庭 等 机 构 的 预 算 。 院 属 单 位 包 括 :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群 众 工 作 便 民 法 庭 (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) 、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千 秋 人 民 法 庭 ( 派 出 法 庭 ) 。 第 二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预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收 入 总 计 1 6 8 2 . 8 万 元 , 支 出 总 计 1 6 8 2 . 8 万 元 , 与 2 0 2 2 年 预 算 相 比 , 收 入 减 少 7 0 . 2 万 元 , 下 降 4 % 。 主 要 原 因 : 按 照 省 委 省 政 府 过 紧 日 子 的 有 关 要 求 , 厉 行 节 约 , 经 费 有 所 压 减 ; 支 出 减 少 7 0 . 2 万 元 , 下 降 4 % 。 主 要 原 因 : 按 照 省 委 省 政 府 过 紧 日 子 的 有 关 要 求 , 厉 行 节 约 , 经 费 有 所 压 减 。 二 、 收 入 预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收 入 合 计 1 6 8 2 . 8 万 元 , 其 中 :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 6 8 2 . 8 万 元 。 三 、 支 出 预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支 出 合 计 1 6 8 2 . 8 万 元 , 其 中 : 基 本 支 出 1 0 5 9 . 4 万 元 , 占 6 2 . 9 5 % ; 项 目 支 出 6 2 3 . 4 万 元 , 占 3 7 . 0 5 % 。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预 算 1 6 8 2 . 8 万 元 ,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0 万 元 。 与 2 0 2 2 年 相 比 ,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预 算 减 少 7 0 . 2 万 元 , 下 降 4 % , 主 要 原 因 : 按 照 省 委 省 政 府 过 紧 日 子 的 有 关 要 求 , 厉 行 节 约 , 经 费 有 所 压 减 。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1 6 8 2 . 8 万 元 。 其 中 : 基 本 支 出 1 0 5 9 . 4 万 元 , 占 6 2 . 9 5 % ; 项 目 支 出 6 2 3 . 4 万 元 , 占 3 7 . 0 5 % 。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1 0 5 9 . 4 万 元 。 其 中 :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8 3 9 . 3 万 元 , 占 7 9 . 2 2 % ;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2 2 0 . 1 万 元 , 占 2 0 . 7 8 % 。 七 、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我 院 2 0 2 3 年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预 算 为 5 8 . 5 万 元 。 2 0 2 3 年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数 与 2 0 2 2 相 比 无 变 化 。 具 体 支 出 情 况 如 下 : ( 一 )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0 万 元 , 主 要 用 于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公 务 出 国 ( 境 ) 的 住 宿 费 、 旅 费 、 伙 食 补 助 费 、 杂 费 、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。 ( 二 ) 公 务 接 待 费 0 万 元 , 主 要 用 于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( 含 外 宾 接 待 ) 支 出 。 ( 三 )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5 8 . 5 万 元 , 其 中 ,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0 万 元 ;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5 8 . 5 万 元 , 主 要 用 于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公 务 用 车 的 燃 料 费 、 维 修 费 、 过 路 过 桥 费 、 保 险 费 、 安 全 奖 励 费 用 等 支 出 。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预 算 数 与 2 0 2 2 年 相 比 无 变 化 。 八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我 院 2 0 2 3 年 无 使 用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安 排 的 支 出 。 九 、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情 况 说 明 ( 以 下 情 况 金 额 为 0 的 , 仍 需 进 行 情 况 说 明 ,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不 包 括 第 五 条 ) ( 一 ) 行 政 ( 事 业 ) 单 位 机 构 运 转 经 费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机 构 运 转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1 4 6 1 . 7 万 元 , 主 要 保 障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及 正 常 履 职 需 要 。 ( 二 )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情 况 2 0 2 3 年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安 排 0 万 元 , 其 中 :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预 算 0 万 元 、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预 算 0 万 元 、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预 算 0 万 元 。 ( 三 ) 绩 效 目 标 设 置 情 况 我 院 2 0 2 3 年 预 算 项 目 均 按 要 求 编 制 了 绩 效 目 标 , 从 成 本 、 产 出 、 效 益 、 满 意 度 等 方 面 设 置 了 绩 效 指 标 , 综 合 反 映 项 目 支 出 预 期 达 到 的 产 出 和 效 果 以 及 相 应 的 成 本 控 制 要 求 。 ( 四 )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情 况 。 2 0 2 2 年 期 末 , 我 院 共 有 车 辆 1 3 辆 , 其 中 :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1 辆 、 一 般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9 辆 、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3 辆 , 其 他 用 车 0 辆 ; 单 价 5 0 万 元 以 上 通 用 设 备 0 台 , 单 位 价 值 1 0 0 万 元 以 上 专 用 设 备 0 台 。 ( 五 )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项 目 情 况 我 院 没 有 负 责 管 理 的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项 目 。 第 三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一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: 是 指 省 级 财 政 当 年 拨 付 的 资 金 ; 包 括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、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拨 款 。 二 、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资 金 : 是 指 缴 入 财 政 专 户 、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的 高 中 以 上 学 费 、 住 宿 费 、 高 校 委 托 培 养 费 、 函 大 、 电 大 、 夜 大 及 短 训 班 培 训 费 等 教 育 收 费 。 三 、 事 业 收 入 :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活 动 及 辅 助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, 不 包 括 教 育 收 费 。 四 、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收 入 :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五 、 其 他 收 入 : 是 指 部 门 取 得 的 除 “ 财 政 拨 款 ” 、 “ 事 业 收 入 ” 、 “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收 入 ” 等 以 外 的 收 入 。 六 、 用 事 业 基 金 弥 补 收 支 差 额 :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当 年 的 “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” 、 “ 事 业 收 入 ” 、 “ 经 营 收 入 ” 和 “ 其 他 收 入 ” 不 足 以 安 排 当 年 支 出 的 情 况 下 , 使 用 以 前 年 度 积 累 的 事 业 基 金 ( 即 事 业 单 位 以 前 各 年 度 收 支 相 抵 后 , 按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、 用 于 弥 补 以 后 年 度 收 支 差 额 的 基 金 ) 弥 补 当 年 收 支 缺 口 的 资 金 。 七 、 基 本 支 出 : 是 指 为 保 障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、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所 必 需 的 开 支 , 其 内 容 包 括 人 员 经 费 和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两 部 分 。 八 、 项 目 支 出 : 是 指 在 基 本 支 出 之 外 , 为 完 成 特 定 的 行 政 工 作 任 务 或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。 九 、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: 是 指 纳 入 省 级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, 部 门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的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和 公 务 接 待 费 。 其 中 ,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出 国 ( 境 ) 的 住 宿 费 、 旅 费 、 伙 食 补 助 费 、 杂 费 、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;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及 租 用 费 、 燃 料 费 、 维 修 费 、 过 路 过 桥 费 、 保 险 费 、 安 全 奖 励 费 用 等 支 出 ; 公 务 接 待 费 反 映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( 含 外 宾 接 待 ) 支 出 。 十 、 行 政 ( 事 业 ) 单 位 机 构 运 转 经 费 情 况 : 是 指 为 保 障 单 位 ( 包 括 行 政 单 位 和 事 业 单 位 ) 运 行 用 于 购 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各 项 资 金 , 包 括 办 公 及 印 刷 费 、 邮 电 费 、 差 旅 费 、 会 议 费 、 福 利 费 、 日 常 维 修 费 及 一 般 设 备 购 置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水 电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取 暖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物 业 管 理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。 附 件 :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全 年 行 政 案 件 发 生 及 分 布 情 况 2 0 2 2 年 度 ,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共 受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1 1 件 ( 含 2 0 2 1 年 旧 存 1 件 ) , 受 理 行 政 非 诉 审 查 案 件 1 5 件 , 共 计 2 6 件 。 结 案 2 6 件 , 结 案 率 达 1 0 0 % 。 从 执 法 主 体 分 类 , 行 政 诉 讼 涉 及 公 安 、 民 政 、 生 态 环 境 、 自 然 资 源 案 件 各 2 件 , 涉 及 水 利 、 城 市 管 理 、 劳 动 保 障 案 件 各 1 件 。 在 行 政 执 法 领 域 , 涉 及 生 态 环 境 案 件 5 件 , 涉 及 城 市 管 理 4 件 , 涉 及 水 利 、 自 然 资 源 、 劳 动 保 障 案 件 各 2 件 。 涉 及 环 境 保 护 、 城 市 管 理 案 件 增 多 。 从 结 案 方 式 看 , 在 行 政 非 诉 审 查 1 5 件 案 件 中 , 裁 定 准 予 强 制 执 行 的 1 1 件 , 准 予 执 行 率 达 7 3 . 3 % , 仍 有 4 件 因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错 误 、 行 政 处 罚 超 过 法 定 申 请 执 行 期 限 等 原 因 被 裁 定 不 准 予 强 制 执 行 。 与 去 年 相 比 , 裁 定 不 准 予 执 行 率 有 所 上 升 , 说 明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对 执 法 的 程 序 意 识 仍 有 待 进 一 步 加 强 。 在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1 1 件 中 , 经 协 调 , 原 告 主 动 撤 回 起 诉 ( 含 按 撤 诉 处 理 ) 6 件 , 占 比 5 4 . 6 % , 裁 定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起 诉 或 诉 讼 请 求 的 3 件 , 占 比 2 7 . 3 % , 判 决 被 告 行 政 机 关 败 诉 的 2 件 , 占 比 1 8 . 1 % 。 该 组 数 据 显 示 出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逐 年 提 高 ,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的 案 件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维 持 , 同 时 , 仍 有 近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案 件 存 在 事 实 认 定 、 证 据 把 关 及 程 序 不 当 等 原 因 被 撤 销 , 为 群 众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提 供 了 保 障 , 人 民 法 院 助 推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作 用 凸 显 。 从 办 案 效 率 看 , 1 1 件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, 平 均 审 理 天 数 4 4 . 5 天 , 1 5 件 行 政 非 诉 审 查 案 件 , 平 均 审 查 天 数 1 2 天 。 与 去 年 同 比 缩 短 2 2 . 5 天 和 6 . 5 天 。 工 作 效 率 有 较 大 提 升 。 从 办 案 质 量 看 , 2 0 2 2 年 年 度 办 结 的 1 5 件 非 诉 审 查 类 案 件 , 仍 保 持 0 复 议 记 录 。 办 结 的 1 1 件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, 上 诉 2 件 , 加 上 去 年 上 诉 1 件 统 计 在 今 年 , 上 诉 案 件 数 共 3 件 , 上 诉 率 为 2 7 . 3 % , 服 判 息 诉 率 暂 达 7 2 . 7 % ( 尚 有 1 件 未 过 法 定 上 诉 期 限 ) 。 中 院 全 部 维 持 原 判 , 改 判 发 回 率 为 0 。 我 院 行 政 案 件 质 量 常 年 保 持 0 复 议 、 0 改 判 、 0 发 还 记 录 。 结 合 审 判 工 作 发 现 的 行 政 执 法 存 在 的 问 题 , 全 年 向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发 出 司 法 建 议 2 件 4 条 , 帮 助 行 政 机 关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, 堵 塞 工 作 漏 洞 , 做 到 件 件 有 落 实 , 有 回 声 。 ・ 2 0 2 1 年 度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二 二 二 年 八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部 门 职 责 二 、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明 细 表 七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表 八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三 部 分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七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八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九 、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十 、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十 一 、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情 况 说 明 十 二 、 预 算 绩 效 情 况 说 明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第 一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部 门 职 责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是 国 家 的 审 判 机 关 ,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, 对 义 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。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: ( 一 ) 依 法 审 判 法 律 规 定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和 上 级 法 院 指 定 管 辖 的 刑 事 、 民 事 、 行 政 等 第 一 审 案 件 。 ( 二 ) 审 查 和 受 理 各 类 申 诉 案 件 , 审 判 各 类 再 审 案 件 , 处 理 涉 诉 信 访 。 ( 三 ) 依 法 办 理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民 事 、 行 政 案 件 判 决 和 裁 定 执 行 事 项 及 刑 事 案 件 判 决 和 裁 定 中 关 于 财 产 部 分 的 执 行 事 项 ;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书 的 执 行 事 项 。 ( 四 ) 管 理 、 使 用 本 院 的 司 法 警 察 力 量 , 保 证 机 关 和 押 解 人 犯 的 安 全 , 维 护 正 常 的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秩 序 。 ( 五 ) 负 责 本 院 审 判 工 作 的 管 理 监 督 、 调 查 研 究 , 总 结 审 判 工 作 经 验 。 ( 六 ) 负 责 本 院 干 警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、 法 制 宣 传 和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; 按 照 权 限 管 理 法 官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; 协 同 上 级 法 院 及 义 马 市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本 院 的 机 构 设 置 、 人 员 编 制 工 作 。 ( 七 ) 负 责 本 院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法 官 惩 戒 工 作 。 ( 八 ) 管 理 本 院 的 有 关 经 费 及 物 资 装 备 。 ( 九 ) 负 责 本 院 司 法 技 术 鉴 定 、 通 讯 、 网 络 信 息 等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。 ( 十 ) 全 面 领 导 基 层 人 民 法 庭 工 作 。 ( 十 一 ) 负 责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选 任 、 培 训 、 使 用 、 考 核 、 奖 惩 等 相 关 工 作 。 ( 十 二 ) 自 觉 接 受 上 级 法 院 对 审 判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。 ( 十 三 ) 做 好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委 员 联 络 工 作 。 ( 十 四 ) 完 成 其 他 应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的 工 作 。 二 、 机 构 设 置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内 设 机 构 5 个 : 一 、 立 案 庭 二 、 综 合 办 公 室 、 三 、 政 治 部 四 、 执 行 局 五 、 综 合 审 判 庭 ( 1 、 刑 事 审 判 团 队 2 、 行 政 综 合 审 判 团 队 3 、 民 事 调 解 + 速 裁 第 一 团 队 4 、 民 事 调 解 + 速 裁 第 二 团 队 5 、 民 事 调 解 + 速 裁 第 三 团 队 6 、 民 事 办 案 第 一 团 队 7 、 民 事 办 案 第 二 团 队 8 、 信 访 申 诉 团 队 ) 现 有 编 制 6 6 个 , 其 中 中 央 政 法 编 制 4 9 个 , 行 政 工 勤 编 制 4 个 , 事 业 编 制 1 3 个 , 年 末 实 有 人 数 5 9 人 。 从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看 ,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包 括 : 本 级 决 算 。 纳 入 本 部 门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编 制 范 围 的 单 位 共 1 个 , 具 体 是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本 级 。 第 二 部 分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详 见 附 件 第 三 部 分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收 、 支 总 计 均 为 3 1 3 4 . 9 3 万 元 。 与 上 年 度 相 比 , 收 、 支 总 计 各 增 加 9 8 8 . 2 9 万 元 , 增 长 4 6 . 0 3 % 。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人 员 经 费 增 加 ; 二 、 办 案 业 务 经 费 以 及 业 务 装 备 经 费 等 增 加 ; 三 、 义 马 财 政 拨 款 纳 入 决 算 报 表 。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收 入 合 计 2 8 7 1 . 4 万 元 , 其 中 :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2 8 7 1 . 4 万 元 , 占 1 0 0 % 。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支 出 合 计 2 9 5 4 . 2 3 万 元 , 其 中 : 基 本 支 出 2 3 2 0 . 2 6 万 元 , 占 7 8 . 5 % ; 项 目 支 出 6 3 3 . 9 7 万 元 , 占 2 1 . 5 % 。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为 2 8 7 1 . 4 万 元 , 支 出 为 2 9 5 4 . 2 2 万 元 。 与 上 年 度 相 比 ,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增 加 7 2 4 . 7 3 万 元 , 增 长 3 3 . 7 6 % ;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增 加 1 0 7 1 . 1 1 万 元 , 增 长 5 6 . 8 8 % 。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人 员 经 费 增 加 ; 二 、 办 案 业 务 经 费 以 及 业 务 装 备 经 费 等 增 加 ; 三 。 义 马 财 政 拨 款 纳 入 决 算 报 表 。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( 一 ) 总 体 情 况 。 2 0 2 1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2 9 5 4 . 2 3 万 元 , 占 支 出 合 计 的 9 4 . 2 3 % 。 与 上 年 度 相 比 ,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增 加 1 0 7 1 . 1 1 万 元 , 增 长 5 6 . 8 8 % 。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人 员 经 费 和 业 务 装 备 经 费 增 加 ; 二 、 义 马 财 政 拨 付 上 划 前 建 设 的 基 建 工 程 经 费 以 及 应 由 地 方 负 担 的 2 0 2 0 年 三 类 人 员 绩 效 支 出 。 ( 二 ) 结 构 情 况 。 2 0 2 1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2 9 5 4 . 2 3 万 元 ,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: 公 共 安 全 ( 类 ) 支 出 2 7 1 1 . 5 5 万 元 , 占 9 1 . 8 % ;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( 类 ) 支 出 1 5 1 . 9 1 万 元 , 占 5 . 2 % ; 卫 生 健 康 ( 类 ) 支 出 2 9 万 元 , 占 1 % ; 住 房 保 障 ( 类 ) 支 出 6 1 . 7 7 万 元 , 占 2 % ; 。 ( 三 ) 具 体 情 况 。 2 0 2 1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1 1 6 9 . 3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2 9 5 4 . 2 3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2 5 2 . 6 % 。 其 中 : 1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法 院 ( 款 ) 行 政 运 行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9 4 2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2 0 7 7 . 5 8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2 2 0 . 5 4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人 员 经 费 增 加 ; 二 、 办 案 业 务 经 费 以 及 业 务 装 备 经 费 等 增 加 ; 三 、 拨 付 上 划 前 2 0 2 0 年 三 类 人 员 绩 效 。 2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法 院 ( 款 ) “ 两 庭 ” 建 设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2 5 6 . 4 9 万 元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义 马 财 政 拨 付 上 划 前 建 设 的 基 建 工 程 经 费 。 3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法 院 ( 款 ) 其 他 法 院 支 出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3 7 7 . 4 7 万 元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义 马 财 政 拨 付 上 划 前 应 保 障 的 部 分 办 案 业 务 经 费 以 及 业 务 装 备 经 费 。 4 .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( 类 )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支 出 ( 款 )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4 2 . 7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9 1 . 9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2 1 5 . 2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离 休 人 员 医 疗 费 以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工 资 及 福 利 支 出 等 增 加 。 5 .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( 类 )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支 出 ( 款 )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支 出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7 3 . 8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5 9 . 9 3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8 1 . 2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年 人 员 有 辞 职 、 调 出 等 情 况 。 6 .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( 类 )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医 疗 ( 款 ) 行 政 单 位 医 疗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4 2 . 1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2 9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6 8 . 9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年 人 员 有 辞 职 、 调 出 等 情 况 。 7 . 保 障 住 房 支 出 ( 类 )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( 款 ) 住 房 公 积 金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6 8 . 7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6 1 . 7 7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8 9 . 9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年 人 员 有 辞 职 、 调 出 等 情 况 。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2 3 2 0 . 2 5 万 元 。 其 中 : 人 员 经 费 1 1 1 8 . 8 2 万 元 , 主 要 包 括 : 基 本 工 资 、 津 贴 补 贴 、 伙 食 补 助 费 、 绩 效 工 资 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、 职 业 年 金 缴 费 、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、 其 他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、 离 休 费 、 退 休 费 、 抚 恤 金 、 生 活 补 助 、 医 疗 费 、 奖 励 金 、 住 房 公 积 金 、 采 暖 补 贴 、 物 业 服 务 补 贴 、 其 他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; 公 用 经 费 1 2 0 1 . 4 3 万 元 , 主 要 包 括 : 办 公 费 、 印 刷 费 、 咨 询 费 、 手 续 费 、 水 费 、 电 费 、 邮 电 费 、 取 暖 费 、 物 业 管 理 费 、 差 旅 费 、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用 、 维 修 ( 护 ) 费 、 租 赁 费 、 会 议 费 、 培 训 费 、 公 务 接 待 费 、 专 用 材 料 费 、 劳 务 费 、 委 托 业 务 费 、 工 会 经 费 、 福 利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、 其 他 交 通 费 用 、 税 金 及 附 加 费 用 、 其 他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、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、 专 用 设 备 购 置 、 信 息 网 络 及 软 件 购 置 更 新 、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。 七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( 一 )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。 2 0 2 1 年 度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为 6 0 . 5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4 3 . 1 5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7 1 . 3 2 % 。 2 0 2 1 年 度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数 与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疫 情 影 响 , 外 出 办 案 减 少 , 公 务 用 车 维 护 相 应 减 少 。 ( 二 )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具 体 情 况 说 明 。 2 0 2 1 年 度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中 ,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支 出 决 算 0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0 % , 占 0 % ;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支 出 决 算 4 1 . 2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7 0 . 4 2 % , 占 9 5 . 4 8 % ; 公 务 接 待 费 支 出 决 算 1 . 9 5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9 7 . 5 % , 占 4 . 5 2 % 。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: 1 .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0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0 % 。 2 .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年 初 预 算 为 5 8 . 5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4 1 . 2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7 0 . 4 2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疫 情 影 响 , 外 出 办 案 减 少 , 公 务 用 车 维 护 相 应 减 少 。 其 中 :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支 出 为 0 万 元 , 购 置 车 辆 0 台 。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支 出 4 1 . 2 万 元 。 主 要 用 于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公 务 用 车 的 燃 料 费 、 维 修 费 、 过 路 过 桥 费 、 保 险 费 。 2 0 2 1 年 期 末 , 单 位 开 支 财 政 拨 款 的 公 务 用 车 保 有 量 为 1 5 辆 。 3 . 公 务 接 待 费 年 初 预 算 为 2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1 . 9 5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9 7 . 5 % 。 外 宾 接 待 支 出 0 万 元 。 其 他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支 出 1 . 9 5 万 元 。 2 0 2 1 年 共 接 待 来 访 团 组 1 5 个 , 来 宾 7 4 人 次 ( 不 包 含 陪 同 人 员 ) ; 安 排 本 院 集 中 执 行 活 动 以 及 刑 事 庭 审 活 动 工 作 餐 2 1 次 , 共 8 0 6 人 次 。 八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0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0 % 。 九 、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年 初 预 算 为 9 4 2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2 7 1 1 . 5 5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2 8 7 . 8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: 一 、 人 员 经 费 增 加 ; 二 、 办 案 业 务 经 费 以 及 业 务 装 备 经 费 等 增 加 ; 三 、 义 马 财 政 拨 付 上 划 前 建 设 的 基 建 工 程 经 费 以 及 应 由 地 方 负 担 的 2 0 2 0 年 三 类 人 员 绩 效 支 出 。 十 、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总 额 3 0 7 . 9 万 元 , 其 中 :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支 出 4 6 . 5 6 万 元 、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支 出 2 6 1 . 4 3 万 元 、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支 出 0 万 元 。 授 予 中 小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0 万 元 , 占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总 额 的 0 % , 其 中 : 授 予 小 微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0 万 元 , 占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总 额 的 0 % 。 十 一 、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期 末 , 我 单 位 共 有 车 辆 1 5 辆 , 其 中 : 省 级 领 导 干 部 用 车 0 辆 、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用 车 0 辆 、 机 要 通 信 用 车 1 辆 、 应 急 保 障 车 0 辆 、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9 辆 、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3 辆 、 离 退 休 干 部 用 车 0 辆 、 其 他 用 车 2 辆 ; 单 位 价 值 5 0 万 元 以 上 通 用 设 备 0 台 ( 套 ) , 单 位 价 值 1 0 0 万 元 以 上 专 用 设 备 0 台 ( 套 ) 。 十 二 、 预 算 绩 效 情 况 说 明 ( 一 )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。 1 . 工 作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、 预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完 成 情 况 、 绩 效 管 理 完 成 情 况 : 年 度 履 职 目 标 相 关 性 、 工 作 任 务 科 学 性 、 绩 效 指 标 合 理 性 达 标 ; 预 算 编 制 完 整 性 达 标 , 专 项 资 金 细 化 率 9 5 % , 预 算 调 整 率 6 9 % , 结 转 结 余 率 1 5 % , 三 公 经 费 控 制 率 9 0 % ,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率 9 0 % , 决 算 真 实 性 、 资 金 使 用 合 规 性 、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性 、 决 算 预 决 算 信 息 公 开 性 、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性 达 标 ; 绩 效 监 控 完 成 率 , 绩 效 自 评 完 成 率 , 部 门 绩 效 评 价 完 成 率 ,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率 局 均 为 1 0 0 % 。 其 中 , 预 算 调 整 率 过 高 , 未 完 成 预 定 目 标 。 2 . 产 出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分 析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、 履 职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: 各 类 案 件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,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达 标 。 3 . 效 益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分 析 履 职 效 益 完 成 情 况 、 满 意 度 情 况 : 打 击 犯 罪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和 案 件 当 事 人 满 意 度 达 标 。 ( 二 ) 项 目 绩 效 自 评 结 果 。 我 单 位 2 0 2 1 年 共 有 绩 效 自 评 项 目 三 个 , 分 别 是 : 聘 用 制 书 记 员 经 费 7 2 . 2 万 元 、 2 0 2 1 年 诉 讼 费 退 费 3 9 8 万 元 及 2 0 2 1 年 离 休 干 部 医 疗 费 2 万 元 。 以 上 三 个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率 高 , 均 完 成 绩 效 监 控 设 定 目 标 。 通 过 以 上 项 目 的 实 施 , 使 得 审 判 业 务 资 金 得 到 持 续 保 障 , 审 判 工 作 质 量 得 到 提 升 , 人 民 满 意 度 持 续 提 升 , 促 进 了 社 会 稳 定 。 ( 三 ) 重 点 项 目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。 我 单 位 2 0 2 1 年 无 重 点 项 目 预 算 , 未 开 展 重 点 项 目 预 算 的 绩 效 评 价 。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一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: 单 位 从 同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。 二 、 事 业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。 三 、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。 四 、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取 得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的 收 入 。 五 、 经 营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。 六 、 其 他 收 入 : 单 位 取 得 的 除 “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” 、 “ 事 业 收 入 ” 、 “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” 、 “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” 、 “ 经 营 收 入 ” 以 外 的 各 项 收 入 。 七 、 使 用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: 指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以 前 年 度 积 累 的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弥 补 当 年 收 支 差 额 的 金 额 。 八 、 基 本 支 出 : 为 保 障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、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而 发 生 的 人 员 支 出 和 公 用 支 出 。 九 、 项 目 支 出 : 基 本 支 出 之 外 为 完 成 特 定 行 政 任 务 和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。 十 、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: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决 算 管 理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, 指 单 位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的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和 公 务 接 待 费 。 其 中 ,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出 国 ( 境 ) 的 国 际 旅 费 、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、 住 宿 费 、 伙 食 费 、 培 训 费 、 公 杂 费 等 支 出 ;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反 映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车 辆 购 置 支 出 ( 含 车 辆 购 置 税 ) 及 租 用 费 、 燃 料 费 、 维 修 费 、 过 路 过 桥 费 、 保 险 费 、 安 全 奖 励 费 用 等 支 出 ; 公 务 接 待 费 反 映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( 含 外 宾 接 待 ) 支 出 。 十 一 、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: 为 保 障 行 政 单 位 (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) 运 行 用 于 购 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各 项 资 金 , 包 括 办 公 及 印 刷 费 、 邮 电 费 、 差 旅 费 、 会 议 费 、 福 利 费 、 日 常 维 修 费 、 专 用 材 料 及 一 般 设 备 购 置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水 电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取 暖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物 业 管 理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。 十 二 、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: 单 位 支 付 给 在 职 职 工 和 编 制 外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的 各 类 劳 动 报 酬 , 以 及 为 上 述 人 员 缴 纳 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。 十 三 、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: 单 位 购 买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支 出 。 十 四 、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: 单 位 用 于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。 十 五 、 年 末 结 转 : 本 年 度 或 以 前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, 已 执 行 但 尚 未 完 成 或 因 客 观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无 法 按 原 计 划 实 施 , 需 延 迟 到 以 后 年 度 按 有 关 规 定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。 十 六 、 年 末 结 余 : 本 年 度 或 以 前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, 已 执 行 完 毕 或 因 客 观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无 法 按 原 预 算 安 排 实 施 , 不 需 要 再 使 用 或 无 法 按 原 预 算 安 排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。 2 0 2 1 年 度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・ 2 0 2 2 年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主 要 职 责 二 、 部 门 所 属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附 件 :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、 2 0 2 2 年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表 二 、 2 0 2 2 年 部 门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、 2 0 2 2 年 部 门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、 2 0 2 2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、 2 0 2 2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预 算 表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表 七 、 2 0 2 2 年 支 出 经 济 分 类 汇 总 表 八 、 2 0 2 2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预 算 表 九 、 2 0 2 2 年 政 府 性 基 金 支 出 预 算 表 十 、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表 十 一 、 省 级 部 门 ( 单 位 ) 整 体 绩 效 目 标 表 十 二 、 2 0 2 2 年 度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表 第 一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主 要 职 责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是 国 家 的 审 判 机 关 ,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, 对 义 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。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: ( 一 ) 依 法 审 判 法 律 规 定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和 上 级 法 院 指 定 管 辖 的 刑 事 、 民 事 、 行 政 等 第 一 审 案 件 。 ( 二 ) 审 查 和 受 理 各 类 申 诉 案 件 , 审 判 各 类 再 审 案 件 , 处 理 涉 诉 信 访 。 ( 三 ) 依 法 办 理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民 事 、 行 政 案 件 判 决 和 裁 定 执 行 事 项 及 刑 事 案 件 判 决 和 裁 定 中 关 于 财 产 部 分 的 执 行 事 项 ;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书 的 执 行 事 项 。 ( 四 ) 管 理 、 使 用 本 院 的 司 法 警 察 力 量 , 保 证 机 关 和 押 解 人 犯 的 安 全 , 维 护 正 常 的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秩 序 。 ( 五 ) 负 责 本 院 审 判 工 作 的 管 理 监 督 、 调 查 研 究 , 总 结 审 判 工 作 经 验 。 ( 六 ) 负 责 本 院 干 警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、 法 制 宣 传 和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; 按 照 权 限 管 理 法 官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; 协 同 上 级 法 院 及 义 马 市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本 院 的 机 构 设 置 、 人 员 编 制 工 作 。 ( 七 ) 负 责 本 院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法 官 惩 戒 工 作 。 ( 八 ) 管 理 本 院 的 有 关 经 费 及 物 资 装 备 。 ( 九 ) 负 责 本 院 司 法 技 术 鉴 定 、 通 讯 、 网 络 信 息 等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。 ( 十 ) 全 面 领 导 基 层 人 民 法 庭 工 作 。 ( 十 一 ) 负 责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选 任 、 培 训 、 使 用 、 考 核 、 奖 惩 等 相 关 工 作 。 ( 十 二 ) 自 觉 接 受 上 级 法 院 对 审 判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。 ( 十 三 ) 做 好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委 员 联 络 工 作 。 ( 十 四 ) 完 成 其 他 应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的 工 作 。 二 、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所 属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院 机 关 本 级 预 算 和 院 属 单 位 预 算 。 院 机 关 本 级 预 算 包 括 : 立 案 庭 、 综 合 办 、 政 治 部 、 执 行 局 、 综 合 审 判 庭 等 机 构 的 预 算 。 院 属 单 位 包 括 :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群 众 工 作 便 民 法 庭 (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) 、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千 秋 人 民 法 庭 ( 派 出 法 庭 ) 。 第 二 部 分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预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收 入 总 计 1 7 5 3 万 元 , 支 出 总 计 1 7 5 3 万 元 , 与 2 0 2 1 年 预 算 相 比 , 收 入 增 加 5 8 3 . 7 万 元 , 增 长 4 9 . 9 2 % 。 主 要 原 因 : 根 据 2 0 2 1 年 度 实 际 收 入 情 况 , 预 估 2 0 2 2 年 收 入 增 加 ; 支 出 增 加 5 8 3 . 7 万 元 , 增 长 4 9 . 9 2 % 。 主 要 原 因 : 根 据 2 0 2 1 年 度 实 际 支 出 情 况 , 预 估 2 0 2 2 年 支 出 增 加 。 二 、 收 入 预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收 入 合 计 1 7 5 3 万 元 , 其 中 :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 7 5 3 万 元 。 三 、 支 出 预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支 出 合 计 1 7 5 3 万 元 , 其 中 : 基 本 支 出 1 1 1 2 . 3 万 元 , 占 6 3 . 4 5 % ; 项 目 支 出 6 4 0 . 7 万 元 , 占 3 6 . 5 5 % 。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预 算 1 7 5 3 万 元 , 与 2 0 2 1 年 相 比 ,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预 算 增 加 5 8 3 . 7 万 元 , 增 长 4 9 . 9 2 % 。 主 要 原 因 : 根 据 2 0 2 1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实 际 收 支 情 况 , 预 估 2 0 2 2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增 加 。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1 7 5 3 万 元 。 其 中 : 基 本 支 出 1 1 1 2 . 3 万 元 , 占 6 3 . 4 5 % ; 项 目 支 出 6 4 0 . 7 万 元 , 占 3 6 . 5 5 % 。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1 1 1 2 . 3 万 元 。 其 中 :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9 0 5 . 4 万 元 , 占 8 1 . 4 % ;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2 0 6 . 9 万 元 , 占 1 8 . 6 % 。 七 、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预 算 为 5 8 . 5 万 元 。 2 0 2 2 年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数 与 2 0 2 1 年 相 比 无 变 化 。 具 体 支 出 情 况 如 下 : ( 一 )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0 万 元 , 主 要 用 于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公 务 出 国 ( 境 ) 的 住 宿 费 、 旅 费 、 伙 食 补 助 费 、 杂 费 、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。 ( 二 ) 公 务 接 待 费 0 万 元 , 主 要 用 于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( 含 外 宾 接 待 ) 支 出 。 ( 三 )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5 8 . 5 万 元 , 其 中 ,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0 万 元 ;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5 8 . 5 万 元 , 主 要 用 于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公 务 用 车 的 燃 料 费 、 维 修 费 、 过 路 过 桥 费 、 保 险 费 、 安 全 奖 励 费 用 等 支 出 。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预 算 数 与 2 0 2 1 相 比 无 变 化 。 八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无 使 用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安 排 的 支 出 。 九 、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情 况 说 明 ( 一 ) 行 政 单 位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1 5 1 9 . 3 万 元 , 主 要 保 障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及 正 常 履 职 需 要 。 ( 二 )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情 况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安 排 0 万 元 , 其 中 :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预 算 0 万 元 、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预 算 0 万 元 、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预 算 0 万 元 。 ( 三 ) 绩 效 目 标 设 置 情 况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预 算 项 目 均 按 要 求 编 制 了 绩 效 目 标 , 从 项 目 产 出 、 项 目 效 益 、 满 意 度 等 方 面 设 置 了 绩 效 指 标 , 综 合 反 映 项 目 预 期 完 成 的 数 量 、 实 效 、 质 量 , 预 期 达 到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、 可 持 续 影 响 以 及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等 情 况 。 我 单 位 2 0 2 2 年 无 重 点 项 目 预 算 , 未 开 展 重 点 项 目 预 算 的 绩 效 目 标 设 置 。 ( 四 )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情 况 2 0 2 1 年 期 末 ,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共 有 车 辆 1 3 辆 , 其 中 :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1 辆 、 一 般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9 辆 、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3 辆 , 其 他 用 车 0 辆 ; 单 价 5 0 万 元 以 上 通 用 设 备 0 台 ( 套 ) , 单 位 价 值 1 0 0 万 元 以 上 专 用 设 备 0 台 ( 套 ) 。 第 三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一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: 是 指 省 级 财 政 当 年 拨 付 的 资 金 ; 包 括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、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拨 款 。 二 、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资 金 : 是 指 缴 入 财 政 专 户 、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的 高 中 以 上 学 费 、 住 宿 费 、 高 校 委 托 培 养 费 、 函 大 、 电 大 、 夜 大 及 短 训 班 培 训 费 等 教 育 收 费 。 三 、 事 业 收 入 :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活 动 及 辅 助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, 不 包 括 教 育 收 费 。 四 、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收 入 :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五 、 其 他 收 入 : 是 指 部 门 取 得 的 除 “ 财 政 拨 款 ” 、 “ 事 业 收 入 ” 、 “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收 入 ” 等 以 外 的 收 入 。 六 、 用 事 业 基 金 弥 补 收 支 差 额 :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当 年 的 “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” 、 “ 事 业 收 入 ” 、 “ 经 营 收 入 ” 和 “ 其 他 收 入 ” 不 足 以 安 排 当 年 支 出 的 情 况 下 , 使 用 以 前 年 度 积 累 的 事 业 基 金 ( 即 事 业 单 位 以 前 各 年 度 收 支 相 抵 后 , 按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、 用 于 弥 补 以 后 年 度 收 支 差 额 的 基 金 ) 弥 补 当 年 收 支 缺 口 的 资 金 。 七 、 基 本 支 出 : 是 指 为 保 障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、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所 必 需 的 开 支 , 其 内 容 包 括 人 员 经 费 和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两 部 分 。 八 、 项 目 支 出 : 是 指 在 基 本 支 出 之 外 , 为 完 成 特 定 的 行 政 工 作 任 务 或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。 九 、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: 是 指 纳 入 省 级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, 部 门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的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和 公 务 接 待 费 。 其 中 ,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出 国 ( 境 ) 的 住 宿 费 、 旅 费 、 伙 食 补 助 费 、 杂 费 、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;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及 租 用 费 、 燃 料 费 、 维 修 费 、 过 路 过 桥 费 、 保 险 费 、 安 全 奖 励 费 用 等 支 出 ; 公 务 接 待 费 反 映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( 含 外 宾 接 待 ) 支 出 。 十 、 行 政 ( 事 业 ) 单 位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情 况 : 是 指 为 保 障 单 位 ( 包 括 行 政 单 位 和 事 业 单 位 ) 运 行 用 于 购 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各 项 资 金 , 包 括 办 公 及 印 刷 费 、 邮 电 费 、 差 旅 费 、 会 议 费 、 福 利 费 、 日 常 维 修 费 及 一 般 设 备 购 置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水 电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取 暖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物 业 管 理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。 义 马 法 院 : 附 件 1 附 表 : 部 门 预 算 草 案 附 表 公 告 送 达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员 额 法 官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加 快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转 发 河 南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诉 调 对 接 . . ・ 义 马 法 院 积 极 做 好 文 书 送 . . ・ 义 马 法 院 多 措 并 举 提 高 送 . . ・ ( 2 0 2 0 ) 豫 1 2 8 1 民 再 2 号 判 . . ・ ( 2 0 2 0 ) 豫 1 2 8 1 民 初 2 5 3 号 民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图 片 暂 无 2 0 2 2 年 1 1 月 2 0 日 , 从 . . “ 天 平 杯 ” 征 文 专 栏 ・ 永 远 的 民 二 庭 ・ 【 司 路 心 语 】 小 城 里 的 法 官 ・ 【 司 路 心 语 】 心 有 阳 光 , . . ・ 【 司 路 心 语 】 看 得 见 的 和 . . ・ 【 司 路 心 语 】 踏 莎 行 ・ 【 司 路 心 语 】 难 忘 调 解 家 . . ・ 【 司 路 心 语 】 执 行 工 作 中 . . ・ 【 司 路 心 语 】 难 忘 那 起 离 . . 弘 扬 法 治 ・ 与 法 同 行 ― ― 义 马 法 院 干 警 、 . . 义 马 法 院 开 展 人 民 调 解 员 专 项 培 训 , 夯 实 矛 盾 纠 纷 . . 书 香 为 伴 悦 读 同 行 ― ― 义 马 法 院 举 办 读 书 分 享 活 动 义 马 法 院 开 展 “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权 益 专 题 开 放 日 ” 活 动 以 案 为 鉴 以 评 促 改 ― ― 义 马 法 院 召 开 2 0 2 4 年 第 一 . . 织 密 国 家 “ 安 全 网 ” 切 实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> ・ “ 好 意 搭 乘 ”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・ 以 能 动 司 法 理 念 厚 植 法 治 化 营 商 ・ 诉 前 调 解 加 “ 诉 ” 度 高 效 便 捷 ・ 浓 浓 粽 叶 香 盈 盈 家 园 情 ― ― 义 ・ 依 法 治 档 守 初 心 共 筑 兰 台 法 治 ・ 义 法 二 十 四 节 气 ・ 芒 种 篇 ― ― 风 ・ 清 风 相 伴 与 廉 同 行 ・ 六 一 首 发 | 义 法 干 警 晒 照 念 童 ・ 请 进 来 走 出 去 ― 义 马 法 院 “ 六 ・ 送 法 进 万 家 家 教 伴 成 长 ― ― 义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为 持 续 推 进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预 防 化 解 , 培 养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调 解 员 队 伍 , 2 0 2 4 年 4 月 2 2 日 , 义 马 法 院 “ 法 . . ・ “ 好 意 搭 乘 ”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司 机 应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. . ・ 以 能 动 司 法 理 念 厚 植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沃 土 ・ 诉 前 调 解 加 “ 诉 ” 度 高 效 便 捷 解 “ 薪 . . ・ 依 法 治 档 守 初 心 共 筑 兰 台 法 治 梦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“ 您 好 , 请 问 听 得 见 我 的 声 音 吗 ? ” “ 听 得 见 。 ” “ 看 得 见 我 吗 ? ” “ 看 得 见 , 很 清 晰 ” . . ・ 义 马 法 院 : 线 上 审 案 受 好 评 疫 情 难 阻 . . ・ 义 马 法 院 举 行 新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就 职 宣 誓 . . ・ 王 某 祥 罚 金 一 案 典 型 案 例 ・ 【 约 法 一 章 】 冲 动 是 魔 鬼 , 动 手 请 三 思 ! ・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丨 义 马 法 院 公 开 开 庭 审 . . 少 年 审 判 更 多 > > 日 前 , 义 马 市 关 心 下 一 代 工 作 委 员 会 召 开 2 0 2 1 年 工 作 总 结 暨 表 彰 会 议 , 对 全 市 关 心 下 一 代 工 作 中 表 . . ・ 喜 报 ! 义 马 法 院 关 心 下 一 代 工 作 荣 获 多 . . ・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丨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举 行 . . ・ 义 马 法 院 : “ 扫 黑 除 恶 ” 送 法 进 课 堂 共 . . ・ 义 马 法 院 邀 请 中 学 生 走 进 法 庭 接 受 法 治 . . ・ 义 马 法 院 : 开 辟 帮 教 基 地 彰 显 关 心 教 育 纪 检 监 察 更 多 > > 9 月 1 5 日 上 午 , 义 马 市 纪 委 监 委 驻 市 委 政 法 委 纪 检 监 察 组 组 长 韩 玲 改 带 队 , 一 行 四 人 到 我 院 对 工 . . ・ 义 马 市 纪 委 监 委 驻 市 委 政 法 委 纪 检 监 察 . . ・ 义 马 法 院 : 坚 持 以 案 明 纪 筑 牢 思 想 防 线 ・ 义 马 法 院 召 开 2 0 2 0 年 工 作 暨 党 风 廉 政 建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评 议 工 作 组 到 义 马 法 . . ・ 廉 政 教 育 挺 在 前 敲 响 警 钟 保 清 廉 裁 判 文 书 更 多 > > ・ 义 马 市 机 关 事 务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诉 平 学 英 房 屋 . . ・ 安 彩 英 诉 郭 秋 红 、 王 晓 峰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. . ・ 上 海 道 韦 埃 压 缩 机 有 限 公 司 诉 河 南 大 有 能 源 . . ・ 张 国 利 诉 李 琳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. . ・ 中 交 一 公 局 第 六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诉 衡 水 中 盛 工 . . ・ 代 银 红 诉 刘 福 军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. . ・ 茹 二 伟 诉 赵 贵 新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. . ・ 义 马 市 信 息 协 会 诉 陈 正 义 、 姚 光 升 居 间 合 同 . .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民 事 案 件 发 生 率 . . ・ 义 马 法 院 创 新 执 法 高 效 服 务 护 航 金 融 安 . . ・ 王 某 祥 罚 金 一 案 典 型 案 例 ・ 2 3 2 . 8 4 万 元 ! 义 马 法 院 举 行 执 行 案 款 集 . . ・ 执 行 不 能 典 型 案 例 ・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丨 义 马 法 院 拍 卖 手 机 “ . . ・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丨 零 距 离 服 务 群 众 全 方 . . ・ 执 行 不 能 典 型 案 例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“ 熊 孩 子 ” “ 花 式 ” 放 炮 致 人 伤 , 侵 权 . . ・ 【 约 法 一 章 ― “ 3 . 1 5 ” 特 辑 】 漂 洋 过 海 . . ・ 跟 团 一 日 游 参 加 行 程 外 自 费 项 目 受 伤 . . ・ 车 祸 出 院 后 又 发 现 损 伤 , 是 否 与 交 通 事 . . ・ 共 同 饮 酒 后 意 外 身 亡 、 赔 偿 责 任 谁 来 承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褒 扬 诚 信 典 型 案 例 ― ―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失 信 惩 戒 典 型 案 例 ― ― . . ・ 【 经 典 案 例 解 析 】 只 是 因 为 那 一 个 乱 扔 . .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【 好 好 学 习 】 学 习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畅 . . ・ 【 好 好 学 习 】 学 习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畅 . . ・ 【 好 好 学 习 】 学 习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畅 . . ・ 【 好 好 学 习 】 学 习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畅 . . ・ 【 好 好 学 习 】 学 习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畅 . . ・ 【 好 好 学 习 】 学 习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畅 谈 . . ・ 【 榜 样 风 采 】 以 为 民 之 心 守 司 法 之 公 ・ 与 法 同 行 “ 典 ” 入 人 心 ― ― 义 马 法 院 《 . . 司 法 公 开 诉 讼 指 南 ・ 最 新 修 订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. . ・ 关 于 转 发 《 三 门 峡 市 中 级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. . ・ 义 马 市 人 民 法 院 诉 调 对 接 . . ・ 二 审 刑 事 案 件 诉 讼 指 南 ・ 诉 讼 风 险 提 示 书 ・ 诉 讼 费 用 缴 纳 办 法 ・ 申 请 执 行 人 申 请 立 案 注 意 . . ・ 申 请 执 行 风 险 须 知 ・ 民 商 事 诉 讼 指 南             联 系 我 们 办 公 电 话 : 0 3 9 8 5 8 3 2 2 7 2 地 址 : 义 马 市 千 秋 路 中 段 邮 编 : 4 7 2 3 0 0 综 治 平 安 建 设 ・ 义 马 法 院 深 入 开 展 “ 送 法 . . 书 香 义 法 ・ 【 散 文 】 真 诚 , 才 是 一 个 . . ・ 【 心 理 】 幸 福 不 是 运 气 , . . ・ 【 生 活 】 提 升 自 己 的 7 个 方 . . ・ 【 心 理 】 做 情 绪 的 主 人 ,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1 2 8 1 0 2 0 0 0 1 0 8 号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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