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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 州 市 金 水 区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法 院 公 告 诉 讼 指 南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司 法 网 拍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金 水 法 院 2 0 2 4 年 6 月 份 领 导 接 访 日 程 安 排 ( 附 详 表 ) ・ 金 水 法 院 2 0 2 4 年 5 月 份 领 导 接 访 日 程 安 排 ( 附 详 表 ) ・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人 民 法 院 选 聘 特 邀 调 解 员 公 告 ・ 郑 州 金 水 区 人 民 法 院 机 关 东 三 楼 大 会 议 室 灯 光 改 造 项 目 , 按 照 郑 州 金 水 区 人 民 法 院 有 关 采 购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, 现 将 采 购 具 体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: 一 、 采 购 项 目 目 前 我 院 会 议 室 顶 部 灯 具 出 现 部 分 老 化 、 损 坏 、 灯 罩 老 化 遮 光 等 情 况 , 导 致 光 线 整 体 较 弱 , 低 于 国 家 标 准 , 现 对 该 改 造 项 目 进 行 采 购 。 预 算 费 用 为 9 5 6 1 6 元 。 二 、 供 应 商 资 质 要 求 1 .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(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) ; 2 .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( 提 供 2 0 2 2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3 个 月 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) ; 3 .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[ 提 供 企 业 2 0 2 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交 纳 的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( 银 行 扣 款 回 单 或 相 关 部 门 开 具 的 票 据 ) 及 纳 税 证 明 ( 银 行 扣 款 回 单 或 税 局 开 具 的 凭 据 ) , 其 中 任 意 1 个 月 即 可 , 依 法 免 税 和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供 应 商 , 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者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] ; 4 .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( 自 行 承 诺 , 格 式 自 拟 ) ; 5 .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( 自 行 承 诺 , 格 式 自 拟 ) ; 6 . 被 列 入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( w w w . c r e d i t c h i n a . g o v . c n ) 的 “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” 、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( h t t p : / / z x g k . c o u r t . g o v . c n / s h i x i n / ) 的 “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” 或 “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” 网 站 ( w w w . c c g p . g o v . c n ) 的 “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”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》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响 应 供 应 商 ,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( 供 应 商 应 通 过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( w w w . c r e d i t c h i n a . g o v . c n ) 、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( h t t p : / / z x g k . c o u r t . g o v . c n / s h i x i n / ) 、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( w w w . c c g p . g o v . c n ) 查 询 信 用 记 录 ,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开 始 时 间 为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后 ) ; 7 . 具 备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; 8 .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,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;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,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; 9 .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。 三 、 报 名 相 关 事 宜 1 . 公 告 及 报 名 时 间 : 2 0 2 4 年 4 月 8 日 至 2 0 2 4 年 4 月 1 2 日 1 7 : 0 0 2 . 报 名 邮 箱 : j s f y c a i g o u 2 0 2 4 @ 1 6 3 . c o m 3 . 报 名 文 件 中 应 当 明 确 公 司 名 称 、 联 系 人 (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人 代 理 人 ) 、 联 系 电 话 及 邮 箱 4 . 评 审 时 间 : 另 行 通 知 ( 通 过 报 名 邮 箱 通 知 , 报 名 人 注 意 查 收 和 回 复 ) 5 . 联 系 人 : 赵 老 师 0 3 7 1 6 3 9 1 1 5 3 3 四 、 评 审 注 意 事 项 1 . 响 应 文 件 一 正 五 副 胶 装 , 密 封 好 于 评 审 时 带 至 评 审 现 场 。 2 . 评 审 地 点 : 郑 州 市 文 化 路 1 0 6 号 金 水 法 院 。 采 购 需 求 一 、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1 . 改 造 范 围 : 舞 台 区 新 增 射 灯 1 4 个 、 灯 具 换 新 ( 尺 寸 及 位 置 以 现 场 为 准 ) 、 配 电 箱 换 新 3 处 , 尺 寸 及 位 置 以 现 场 为 准 。 2 . 交 付 时 间 : 合 同 签 订 后 两 周 内 完 工 。 3 . 最 高 限 价 : 9 5 6 1 6 元 。 4 . 质 量 要 求 : 合 格 。 5 . 质 保 期 限 :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2 年 。 二 、 改 造 内 容 详 见 附 件 1 。 三 、 执 行 标 准 1 . 《 建 筑 电 气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》 G B 5 0 3 0 3 2 0 0 2 ; 2 . 《 工 业 与 民 用 电 力 装 置 的 接 地 设 计 规 范 》 G B J 6 5 8 3 ; 3 . 《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》 G B 5 0 2 5 4 5 0 2 5 9 9 6 ; 4 . 《 信 息 技 术 设 备 包 括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全 》 G B 4 9 4 3 9 5 。 四 、 其 它 要 求 1 . 施 工 方 案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及 环 保 要 求 , 并 能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,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时 间 ; 2 . 供 应 商 需 同 采 购 人 签 订 安 全 保 密 协 议 ,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不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承 诺 书 , 施 工 期 间 安 全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; 3 . 供 应 商 报 价 为 全 费 用 综 合 报 价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述 内 容 ; 4 . 验 收 方 式 : 项 目 完 工 且 试 运 行 两 周 无 问 题 后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总 体 验 收 ; 5 . 付 款 方 式 : 施 工 完 毕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合 同 款 1 0 0 % 。 评 审 方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。 分 值 构 成 ( 总 分 1 0 0 分 ) ( 1 ) 响 应 报 价 : 3 0 分 ; ( 2 ) 技 术 部 分 : 5 5 分 ; ( 3 ) 商 务 部 分 : 1 5 分 ; 一 、 价 格 部 分 ( 3 0 分 ) 响 应 报 价 ( 3 0 分 ) 价 格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, 即 满 足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且 评 审 报 价 最 低 的 为 评 审 基 准 价 ,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。 其 他 响 应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: 报 价 得 分 = ( 评 审 基 准 价 / 评 审 报 价 ) × 3 0 二 、 技 术 部 分 ( 5 5 分 ) 1 . 产 品 技 术 指 标 及 功 能 ( 3 0 分 ) 完 全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, 无 负 偏 离 项 的 , 得 满 分 3 0 分 ; 每 负 偏 离 一 项 扣 2 分 ; 最 多 扣 2 0 分 , 正 偏 离 不 加 分 。 投 标 人 应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、 有 效 性 负 责 。 因 字 迹 不 清 或 表 达 不 明 无 法 有 效 证 明 相 关 技 术 参 数 及 性 能 的 , 评 审 组 有 权 视 其 为 无 效 响 应 , 不 予 赋 分 。 2 . 实 施 方 案 ( 1 0 分 )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本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、 采 用 的 技 术 方 案 、 安 装 方 案 、 施 工 保 障 计 划 ) 满 分 1 0 分 。 ( 1 )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阐 述 详 细 完 整 , 可 行 性 强 , 完 全 满 足 实 际 需 要 得 1 0 分 。 ( 2 )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内 容 阐 述 基 本 完 整 , 可 行 性 一 般 得 5 分 。 ( 3 )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内 容 及 可 行 性 较 差 , 得 3 分 。 ( 4 )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整 体 缺 项 得 0 分 。 注 :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要 求 提 供 详 尽 、 具 体 的 “ 技 术 实 施 方 案 ” , 如 配 有 证 明 材 料 的 , 证 明 材 料 应 真 实 有 效 , 相 关 承 诺 要 明 确 具 体 , 含 糊 其 词 的 评 审 组 将 视 情 况 予 以 分 值 扣 减 。 3 .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( 8 分 )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进 行 评 分 , 方 案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: ( 1 )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; ( 2 ) 售 后 服 务 内 容 ; ( 3 ) 故 障 解 决 方 案 ; ( 4 ) 响 应 时 间 ; ( 5 )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保 障 及 服 务 电 话 ; 提 供 有 服 务 方 案 ,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优 秀 , 方 案 包 含 有 项 目 售 后 维 护 、 应 急 保 障 方 案 、 (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接 到 用 户 故 障 电 话 2 小 时 内 响 应 , 1 2 小 时 解 决 问 题 ) 等 , 提 供 有 项 目 售 后 维 护 和 应 急 保 障 方 案 的 方 法 以 及 实 现 方 式 , 服 务 承 诺 和 保 障 措 施 考 虑 周 全 完 整 ,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及 联 系 人 、 技 术 人 员 名 单 等 详 细 资 料 得 8 分 ;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。 提 供 有 服 务 方 案 ,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良 好 , 方 案 包 含 有 项 目 售 后 维 护 、 应 急 保 障 方 案 、 描 述 了 项 目 维 护 和 应 急 保 障 方 案 的 方 法 以 及 实 现 方 式 得 5 分 ; 提 供 有 服 务 方 案 ,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一 般 , 方 案 包 含 有 项 目 售 后 维 护 和 应 急 保 障 方 案 , 且 方 案 基 本 可 行 的 得 3 分 ; 不 提 供 得 0 分 。 4 . 项 目 验 收 方 案 ( 7 分 )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本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及 建 设 内 容 提 供 切 实 可 行 的 项 目 验 收 方 案 。 验 收 方 案 包 括 验 收 方 法 、 验 收 步 骤 、 验 收 依 据 、 验 收 提 交 的 有 关 文 档 等 。 ( 1 ) 验 收 方 法 详 细 、 明 确 ; 验 收 步 骤 可 行 针 对 性 强 ; 验 收 依 据 有 明 确 的 国 家 、 省 市 或 行 业 标 准 文 件 ; 验 收 提 交 的 有 关 文 档 与 本 项 目 实 际 需 求 相 结 合 、 利 于 项 目 达 到 项 目 验 收 目 的 7 分 ; ( 2 ) 验 收 方 法 较 为 详 细 ; 验 收 步 骤 较 为 详 细 、 针 对 性 一 般 ; 验 收 提 交 的 有 关 文 档 能 与 本 项 目 需 求 相 结 合 得 4 分 ; ( 3 ) 验 收 方 法 简 单 ; 验 收 步 骤 简 单 、 影 响 验 收 实 际 目 的 ; 验 收 依 据 缺 乏 明 确 的 标 准 ; 验 收 提 交 的 有 关 文 档 与 本 项 目 脱 离 1 分 ; ( 4 ) 未 提 供 验 收 方 案 0 分 ; 三 、 商 务 部 分 ( 1 5 分 ) 1 . 经 历 业 绩 ( 4 分 ) 供 应 商 提 供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同 类 型 项 目 的 业 绩 , 每 提 供 一 个 得 1 分 , 最 高 得 4 分 。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或 合 同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, 否 则 不 得 分 。 2 . 服 务 承 诺 ( 1 1 分 ) ( 1 ) 供 应 商 售 后 关 于 质 保 期 的 承 诺 、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免 费 维 修 等 承 诺 具 体 可 行 、 详 细 完 整 , 服 务 优 的 得 7 分 ; 有 具 体 承 诺 较 为 详 细 , 服 务 较 好 的 得 3 分 ; 一 般 的 得 1 分 ; 没 有 不 得 分 。 ( 2 ) 在 基 本 质 保 期 的 基 础 上 , 每 增 加 1 年 的 , 得 2 分 , 最 多 得 4 分 。 供 应 商 综 合 得 分 = 价 格 部 分 得 分 +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+ 商 务 部 分 得 分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得 分 : 各 评 委 打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, 作 为 该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得 分 综 合 办 公 室 二 二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附 件 1 : 改 造 内 容 ・ 金 水 法 院 2 0 2 4 年 4 月 份 领 导 接 访 日 程 安 排 ( 附 详 表 ) ・ 2 0 2 4 年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人 民 法 院 预 算 公 开 . p d f ・ 金 水 法 院 2 0 2 4 年 3 月 份 领 导 接 访 日 程 安 排 ( 附 详 表 ) ・ 金 水 法 院 2 0 2 4 年 2 月 份 领 导 接 访 日 程 安 排 ( 附 详 表 ) 诉 讼 指 南 ・ 金 水 法 院 杨 金 法 庭 婚 姻 家 . . ・ 诉 源 治 理 有 新 招 ― ― 金 水 . . ・ 金 法 5 2 讲 周 周 与 你 相 遇 | . . ・ 最 高 法 司 法 部 全 国 律 协 . . ・ 民 事 纠 纷 中 , 出 现 哪 些 情 . . ・ 河 南 高 院 :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. . ・ 河 南 高 院 :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. . ・ 河 南 高 院 : 关 于 行 政 审 判 . . ・ 金 法 5 2 讲 周 周 与 你 相 遇 | . . ・ 金 法 5 2 讲 周 周 与 你 相 遇 |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图 片 暂 无 喜 报 ! 金 水 法 院 在 2 0 2 4 . . 诉 源 治 理 有 新 招 ― ― 金 水 法 院 发 出 首 份 《 预 查 废 证 明 》 诉 源 治 理 有 新 招 ― ― 金 水 法 院 发 出 首 份 《 预 查 废 证 . . 关 键 还 是 抓 审 判 管 理 最 高 院 执 行 局 到 金 水 法 院 调 研 指 导 执 行 工 作 濮 阳 市 华 龙 区 法 院 莅 临 金 水 法 院 调 研 交 流 执 行 工 作 昆 明 两 级 法 院 赴 金 水 法 院 考 察 调 研 >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. . ・ 送 法 进 校 园 | 迎 “ 六 一 ” 法 . . ・ 金 水 法 院 召 开 新 任 职 干 部 任 前 . . ・ 民 法 典 宣 传 月 | 金 水 法 院 法 . . ・ 真 心 真 情 化 解 群 众 矛 盾 村 民 . . ・ 民 法 典 宣 传 月 | 送 法 进 银 行 . . ・ 法 理 情 兼 顾 化 干 戈 原 被 告 纷 . . ・ 以 爱 润 家 共 育 未 来 | 金 水 法 . . ・ 普 法 “ 典 对 点 ” 金 水 法 院 开 . . ・ 金 水 法 院 杨 金 法 庭 婚 姻 家 庭 纠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诉 源 治 理 有 新 招 ― ― 金 水 法 院 发 出 首 份 《 预 查 废 证 明 》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到 金 水 法 . . ・ 送 法 进 校 园 | 迎 “ 六 一 ” 法 治 护 童 心 ・ 金 水 法 院 召 开 新 任 职 干 部 任 前 集 体 谈 话 会 ・ 民 法 典 宣 传 月 | 金 水 法 院 法 官 受 邀 为 . . ・ 真 心 真 情 化 解 群 众 矛 盾 村 民 集 体 送 锦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金 法 5 2 讲 周 周 与 你 相 遇 | 河 南 首 份 ! 金 水 法 院 发 出 《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申 报 令 》 ・ 饭 店 就 餐 吃 出 苍 蝇 后 … … ・ 【 金 典 发 布 】 临 床 研 究 知 情 同 意 书 , 是 . . ・ 金 法 5 2 讲 周 周 与 你 相 遇 | 业 主 群 内 发 . . ・ 金 法 雳 剑 集 中 执 行 | 夏 日 攻 坚 不 停 歇 . . ・ 金 法 5 2 讲 周 周 与 你 相 遇 | 房 产 登 记 人 . . 政 法 聚 焦 更 多 > >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到 金 水 法 . . ・ 金 水 法 院 杨 金 法 庭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审 判 白 . . ・ 金 水 法 院 召 开 2 0 2 4 年 1 4 月 份 审 判 执 行 质 . . ・ 哈 密 中 院 到 金 水 法 院 交 流 党 建 和 执 行 工 作 ・ 【 创 建 “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” 】 包 村 法 官 . . ・ 【 创 建 “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” 】 金 水 法 院 . . ・ 郑 州 市 委 提 级 巡 察 金 水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. . ・ 金 水 法 院 召 开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. .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金 法 雳 剑 集 中 执 行 | 夏 日 攻 坚 不 停 歇 . . ・ 金 法 雳 剑 集 中 执 行 | 躲 避 执 行 ? 执 行 . . ・ 金 法 雳 剑 集 中 执 行 | 雷 霆 出 击 护 民 生 . . ・ 金 法 雳 剑 | 错 时 执 行 护 民 生 金 水 法 院 . . ・ 金 法 雳 剑 | 逃 避 执 行 衣 柜 “ 躲 猫 猫 ” . . ・ 金 法 雳 剑 春 雷 出 击 | 老 旧 小 区 装 电 梯 . . ・ 金 法 雳 剑 春 雷 出 击 | 收 到 退 款 却 不 退 . . ・ 金 法 雳 剑 春 雷 出 击 | 不 出 面 也 不 还 款 . .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饭 店 就 餐 吃 出 苍 蝇 后 … … ・ 【 金 典 发 布 】 临 床 研 究 知 情 同 意 书 , 是 . . ・ 金 法 5 2 讲 周 周 与 你 相 遇 | 业 主 群 内 发 . . ・ 金 法 雳 剑 集 中 执 行 | 夏 日 攻 坚 不 停 歇 . . ・ 金 法 5 2 讲 周 周 与 你 相 遇 | 房 产 登 记 人 . . ・ 【 金 典 发 布 】 公 司 不 服 劳 动 仲 裁 裁 决 将 . . ・ 金 法 雳 剑 集 中 执 行 | 躲 避 执 行 ? 执 行 . . ・ 金 法 5 2 讲 周 周 与 你 相 遇 | 公 司 不 付 工 . .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送 法 进 校 园 | 迎 “ 六 一 ” 法 治 护 童 心 ・ 送 法 进 校 园 | 迎 “ 六 一 ” 法 治 护 童 心 ・ 民 法 典 宣 传 月 | 金 水 法 院 法 官 受 邀 为 全 . . ・ 真 心 真 情 化 解 群 众 矛 盾 村 民 集 体 送 锦 旗 . . ・ 真 心 真 情 化 解 群 众 矛 盾 村 民 集 体 送 锦 旗 . . ・ 民 法 典 宣 传 月 | 送 法 进 银 行 金 水 法 院 . . ・ 民 法 典 宣 传 月 | 送 法 进 银 行 金 水 法 院 . . ・ 法 理 情 兼 顾 化 干 戈 原 被 告 纷 纷 致 谢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法 理 情 兼 顾 化 干 戈 原 被 . . ・ 【 办 案 心 语 】 康 熙 : 爱 心 . . ・ 青 春 之 歌 “ 金 ” 唱 响 金 . . ・ 公 众 开 放 日 | 法 润 童 心 . . ・ 【 创 建 “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. . ・ 金 法 出 彩 人 | 王 尧 : 解 . . ・ 用 心 办 案 倾 情 调 解 两 起 . . ・ 金 法 出 彩 人 | 杜 盛 铭 : . . ・ 【 办 案 心 语 】 雷 海 娜 : 一 . . ・ 【 办 案 心 语 】 何 萌 : 去 伪 . .            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文 化 路 1 0 6 号 金 水 区 人 民 法 院 电 话 : 6 3 9 3 3 7 1 3 邮 编 : 4 5 0 0 0 2 法 律 服 务 案 件 查 询 热 线 : 1 2 3 6 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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