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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关 于 先 为 先 为 介 绍 先 为 荣 誉 先 为 伙 伴 先 为 致 辞 业 务 领 域 公 司 金 融 证 券 法 律 服 务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法 律 服 务 企 业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服 务 人 身 损 害 维 护 法 律 服 务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法 律 服 务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服 务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服 务 民 商 事 法 律 服 务 行 政 法 律 服 务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服 务 知 识 产 权 类 法 律 服 务 先 为 团 队 合 伙 人 律 师 专 业 团 队 资 讯 中 心 先 为 动 态 先 为 党 建 先 为 文 化 先 为 公 益 先 为 业 绩 先 为 研 究 涉 外 法 律 服 务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人 身 损 害 维 护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服 务 联 系 我 们 新 闻 : 先 为 动 态 | 先 为 律 所 “ 思 辨 青 春 勇 担 使 命 ” 迎 五 四 青 年 律 师 辩 论 赛 冠 军 赛 圆 满 举 行 2 0 2 4 0 4 2 8 新 闻 : 先 为 动 态 | 李 琰 主 任 应 邀 为 企 业 开 展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修 订 专 题 系 列 讲 座 2 0 2 4 0 4 2 5 业 务 领 域 我 们 能 为 您 做 什 么 ? 查 看 全 部 > > 公 司 金 融 证 券 法 律 服 务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>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法 律 服 务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> 企 业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服 务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> 人 身 损 害 维 护 法 律 服 务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>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法 律 服 务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>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服 务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>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服 务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> 民 商 事 法 律 服 务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> 关 于 先 为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一 支 年 富 力 强 、 经 验 丰 富 、 团 结 进 取 的 高 素 质 律 师 队 伍     【 企 业 理 念 】     “ 先 为 ” — — 语 出 《 孙 子 兵 法 · 形 篇 》 之 “ 昔 之 善 战 者 , 先 为 不 可 胜 , 以 待 敌 之 可 胜 ” 。 律 所 名 取 “ 先 为 ” , 意 指 : 作 为 律 师 对 待 法 律 事 务 要 象 作 战 一 样 , 先 要 创 造 条 件 、 不 会 被 对 方 所 战 胜 , 做 到 有 备 无 患 , 然 后 再 寻 机 破 敌 、 战 胜 对 方 。    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2 0 1 0 年 4 月 , 是 洛 阳 市 司 法 局 直 属 律 师 事 务 所 , 办 公 地 址 位 于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6 1 号 国 宝 大 厦 2 7 楼 , 为 洛 阳 市 司 法 局 、 律 师 协 会 评 定 的 “ 九 星 级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。     本 所 现 有 从 业 人 员 5 3 名 , 9 位 合 伙 人 律 师 执 业 经 历 均 在 十 年 以 上 , 不 但 执 业 经 验 丰 富 , 且 在 业 界 具 有 广 泛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, 律 所 主 任 杨 新 涛 担 任 洛 阳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, 部 分 律 师 担 任 洛 阳 市 政 府 特 聘 法 律 顾 问 、 洛 阳 市 各 级 政 协 委 员 、 民 主 党 派 主 委 、 律 协 工 委 、 法 学 会 理 事 , 法 院 专 家 组 成 员 等 多 项 社 会 职 务 。 执 业 律 师 中 多 人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、 经 济 师 职 称 、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、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等 , 具 有 中 、 英 、 韩 多 语 种 工 作 能 力 。 单 位 多 次 获 得 先 进 集 体 、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等 称 号 外 , 2 0 1 9 年 我 单 位 被 河 南 省 评 选 为 “ 黄 河 奔 流 上 市 培 育 工 程 法 律 服 务 基 地 ” , 2 0 2 0 年 被 河 南 省 律 师 协 会 评 为 “ 河 南 省 律 师 行 业 防 控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” ; 律 师 个 人 先 后 获 得 全 国 优 秀 党 员 律 师 、 河 南 省 优 秀 律 师 、 优 秀 党 员 等 荣 誉 。     本 所 创 立 之 初 就 着 眼 于 新 兴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, 提 出 在 保 持 传 统 诉 讼 专 业 优 势 的 基 础 上 , 致 力 于 以 非 诉 讼 手 段 为 主 向 客 户 提 供 包 括 法 律 方 案 设 计 、 风 险 评 估 、 尽 职 调 查 、 商 务 谈 判 在 内 的 全 程 多 方 位 服 务 理 念 并 为 此 不 懈 努 力 。 作 为 一 家 以 提 供 公 司 治 理 、 金 融 证 券 、 国 企 法 务 、 涉 外 商 务 等 法 律 服 务 为 专 业 特 长 的 综 合 性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, 本 所 拥 有 一 支 年 富 力 强 、 经 验 丰 富 、 团 结 进 取 的 高 素 质 律 师 队 伍 , 承 办 了 多 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法 律 事 务 , 为 企 业 改 制 、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、 企 业 挂 牌 、 新 三 板 挂 牌 、 股 权 投 资 、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。     针 对 不 同 客 户 的 不 同 法 律 需 求 , 本 所 根 据 律 师 专 业 特 长 , 采 取 由 合 伙 人 牵 头 、 律 师 及 律 师 助 理 分 工 合 作 的 团 队 作 业 方 式 。 对 于 重 要 客 户 的 重 大 法 律 事 务 , 本 所 采 取 集 体 研 究 模 式 , 必 要 时 会 商 专 家 顾 问 团 ,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效 、 准 确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    “ 客 户 的 信 任 是 先 为 人 智 慧 放 射 的 天 空 ” 。 先 为 律 师 团 队 以 良 好 的 职 业 品 德 、 高 度 负 责 的 执 业 态 度 、 精 湛 的 业 务 技 能 , 维 护 了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, 提 高 了 委 托 方 的 经 营 竞 争 力 和 管 理 执 行 力 , 赢 得 了 客 户 的 广 泛 赞 誉 和 信 赖 , 成 为 众 多 企 业 在 新 经 济 时 代 的 优 质 合 作 伙 伴 。 了 解 详 情 > 2 0 1 0 年 律 所 成 立 4 3 位 资 深 律 师 2 0 0 0 + 客 户 好 评 2 0 0 0 + 服 务 案 例 1 0 + 1 0 多 种 服 务 领 域 4 8 H 4 8 小 时 内 回 复 为 律 师 提 供 成 长 空 间 为 客 户 提 供 价 值 服 务 联 系 律 师 团 队 拥 有 一 支 年 富 力 强 、 经 验 丰 富 、 团 结 进 取 的 高 素 质 律 师 队 伍 工 作 力 强 具 有 中 、 英 、 韩 多 语 种 工 作 能 力 团 队 协 作 团 队 协 作 的 管 理 模 式 , 可 根 据 客 户 的 不 同 需 求 配 备 律 师 服 务 团 队 合 作 伙 伴 以 良 好 的 职 业 品 德 、 负 责 的 执 业 态 度 与 业 务 技 能 ,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先 为 业 绩 全 心 全 意 维 护 当 事 人 利 益 【 经 典 案 例 】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承 担 阶 段 性 担 保 责 任 后 对 所 售 房 屋 的 拍 卖 价 款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2 0 2 4 0 5 1 5 【 经 典 案 例 】 丁 昊 昱 律 师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案 件 成 果 展 示 2 0 2 3 0 4 2 4 【 经 典 案 例 】 曹 明 哲 律 师 储 蓄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成 果 展 示 2 0 2 3 0 4 2 4 【 经 典 案 例 】 何 稼 梓 律 师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成 果 展 示 2 0 2 3 0 4 2 4 【 经 典 案 例 】 宋 恒 律 师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成 果 展 示 2 0 2 3 0 4 2 4 资 讯 中 心 了 解 法 律 知 识 先 为 动 态 / X i a n w e i d y n a m i c 先 为 党 建 / X i a n w e i P a r t y B u i l d i n g 先 为 文 化 / X i a n w e i C u l t u r e 查 看 全 部 > > 先 为 党 建 | 学 雷 锋 树 新 风 — — 先 为 律 所 团 支 部 开 展 学 雷 锋 系 列 活 动     学 雷 锋 主 题 活 动     阳 春 三 月 , 万 物 复 苏 , 为 积 极 响 应 共 青 团 河 南 省 委 关 于 开 展 “ 志 愿 新 征 程 建 功 新 时 代 ” 学 雷 锋 主 题 活 动 的 要 求 , 引 领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践 行 志 愿 者 精 神 , 投 身 社 会 服 务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团 支 部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对 青 年 志 愿 者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, 坚 持 围 绕 中 心 、 服 务 大 局 , 团 结 凝 聚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投 身 志 愿 服 务 , 开 展 了 “ 学 雷 锋 , 树 新 风 ” 系 列 活 动 。     雷 锋 精 神     2 0 2 4 年 3 月 5 日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团 支 部 积 极 响 应 学 雷 锋 号 召 , 开 展 “ 学 习 雷 锋 精 神 ”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。 团 支 部 副 书 记 杜 欣 欣 带 领 广 大 团 员 从 雷 锋 精 神 的 内 含 本 质 、 雷 锋 精 神 的 时 代 价 值 、 弘 扬 雷 锋 精 神 的 实 践 路 径 等 方 面 对 雷 锋 精 神 进 行 了 学 习 , 并 集 体 观 看 了 共 青 团 中 央 发 布 的 《 谁 是 雷 锋 ? 》 宣 传 片 。     “ 实 践 证 明 , 无 论 时 代 如 何 变 迁 , 雷 锋 精 神 永 不 过 时 ” , 这 是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对 雷 锋 精 神 历 史 地 位 、 现 实 作 用 、 时 代 价 值 的 深 刻 总 结 和 理 性 判 断 , 本 次 活 动 使 广 大 团 员 重 温 了 雷 锋 精 神 , 坚 定 了 先 为 团 支 部 弘 扬 雷 锋 精 神 , 践 行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决 心 。     雷 锋 精 神     学 雷 锋 树 新 风     先 为 律 师 在 行 动     3 月 1 9 日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团 支 部 前 往 涧 西 区 华 阳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。 各 位 团 员 充 分 发 挥 不 怕 脏 、 不 怕 累 的 优 良 作 风 , 对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的 健 身 设 施 、 桌 椅 、 窗 台 进 行 了 擦 拭 , 对 地 面 、 楼 梯 进 行 了 全 面 扫 拖 和 清 洁 , 使 得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焕 然 一 新 , 受 到 了 在 社 区 活 动 的 老 人 们 的 连 连 称 赞 。     清 扫 完 毕 , 团 员 们 还 在 社 区 开 展 了 公 益 普 法 及 法 律 咨 询 活 动 , 为 社 区 居 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了 耐 心 、 细 致 的 法 律 分 析 , 并 提 醒 大 家 一 定 要 注 意 防 范 电 信 诈 骗 , 提 升 法 律 意 识 , 学 会 用 法 律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。     雷 锋 精 神     3 月 2 9 日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团 支 部 组 织 青 年 律 师 至 嵩 县 陆 浑 镇 开 展 送 法 下 乡 活 动 , 为 村 民 进 行 公 益 普 法 , 并 就 村 民 切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问 题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和 法 律 服 务 。     团 员 们 依 次 前 往 多 个 村 子 , 就 村 民 遇 到 的 宅 基 地 纠 纷 、 借 贷 纠 纷 、 老 人 赡 养 等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了 耐 心 、 细 致 的 解 答 。 本 次 青 年 律 师 志 愿 者 送 法 下 乡 活 动 有 助 于 乡 村 法 治 建 设 、 基 层 稳 定 , 希 望 青 年 律 师 多 多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, 助 力 乡 村 振 兴 建 设 。     先 为 团 支 部 在 本 次 学 雷 锋 系 列 活 动 中 秉 持 公 益 情 怀 、 践 行 奉 献 精 神 , 用 实 际 行 动 学 习 发 扬 雷 锋 精 神 , 积 极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, 通 过 自 身 的 努 力 引 导 群 众 树 立 学 法 、 懂 法 、 依 法 、 用 法 的 意 识 , 让 自 己 成 为 雷 锋 精 神 的 尊 崇 者 、 传 承 者 以 及 实 践 者 , 为 全 面 推 进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建 设 河 南 实 践 贡 献 了 青 春 力 量 ! 2 0 2 4 0 4 0 1 了 解 详 情 > 先 为 党 建 | 学 雷 锋 树 新 风 — — 先 为 律 所 团 支 部 开 展 学 雷 锋 系 列 活 动     学 雷 锋 主 题 活 动     阳 春 三 月 , 万 物 复 苏 , 为 积 极 响 应 共 青 团 河 南 省 委 关 于 开 展 “ 志 愿 新 征 程 建 功 新 时 代 ” 学 雷 锋 主 题 活 动 的 要 求 , 引 领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践 行 志 愿 者 精 神 , 投 身 社 会 服 务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团 支 部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对 青 年 志 愿 者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, 坚 持 围 绕 中 心 、 服 务 大 局 , 团 结 凝 聚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投 身 志 愿 服 务 , 开 展 了 “ 学 雷 锋 , 树 新 风 ” 系 列 活 动 。     雷 锋 精 神     2 0 2 4 年 3 月 5 日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团 支 部 积 极 响 应 学 雷 锋 号 召 , 开 展 “ 学 习 雷 锋 精 神 ”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。 团 支 部 副 书 记 杜 欣 欣 带 领 广 大 团 员 从 雷 锋 精 神 的 内 含 本 质 、 雷 锋 精 神 的 时 代 价 值 、 弘 扬 雷 锋 精 神 的 实 践 路 径 等 方 面 对 雷 锋 精 神 进 行 了 学 习 , 并 集 体 观 看 了 共 青 团 中 央 发 布 的 《 谁 是 雷 锋 ? 》 宣 传 片 。     “ 实 践 证 明 , 无 论 时 代 如 何 变 迁 , 雷 锋 精 神 永 不 过 时 ” , 这 是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对 雷 锋 精 神 历 史 地 位 、 现 实 作 用 、 时 代 价 值 的 深 刻 总 结 和 理 性 判 断 , 本 次 活 动 使 广 大 团 员 重 温 了 雷 锋 精 神 , 坚 定 了 先 为 团 支 部 弘 扬 雷 锋 精 神 , 践 行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决 心 。     雷 锋 精 神     学 雷 锋 树 新 风     先 为 律 师 在 行 动     3 月 1 9 日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团 支 部 前 往 涧 西 区 华 阳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。 各 位 团 员 充 分 发 挥 不 怕 脏 、 不 怕 累 的 优 良 作 风 , 对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的 健 身 设 施 、 桌 椅 、 窗 台 进 行 了 擦 拭 , 对 地 面 、 楼 梯 进 行 了 全 面 扫 拖 和 清 洁 , 使 得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焕 然 一 新 , 受 到 了 在 社 区 活 动 的 老 人 们 的 连 连 称 赞 。     清 扫 完 毕 , 团 员 们 还 在 社 区 开 展 了 公 益 普 法 及 法 律 咨 询 活 动 , 为 社 区 居 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了 耐 心 、 细 致 的 法 律 分 析 , 并 提 醒 大 家 一 定 要 注 意 防 范 电 信 诈 骗 , 提 升 法 律 意 识 , 学 会 用 法 律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。     雷 锋 精 神     3 月 2 9 日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团 支 部 组 织 青 年 律 师 至 嵩 县 陆 浑 镇 开 展 送 法 下 乡 活 动 , 为 村 民 进 行 公 益 普 法 , 并 就 村 民 切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问 题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和 法 律 服 务 。     团 员 们 依 次 前 往 多 个 村 子 , 就 村 民 遇 到 的 宅 基 地 纠 纷 、 借 贷 纠 纷 、 老 人 赡 养 等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了 耐 心 、 细 致 的 解 答 。 本 次 青 年 律 师 志 愿 者 送 法 下 乡 活 动 有 助 于 乡 村 法 治 建 设 、 基 层 稳 定 , 希 望 青 年 律 师 多 多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, 助 力 乡 村 振 兴 建 设 。     先 为 团 支 部 在 本 次 学 雷 锋 系 列 活 动 中 秉 持 公 益 情 怀 、 践 行 奉 献 精 神 , 用 实 际 行 动 学 习 发 扬 雷 锋 精 神 , 积 极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, 通 过 自 身 的 努 力 引 导 群 众 树 立 学 法 、 懂 法 、 依 法 、 用 法 的 意 识 , 让 自 己 成 为 雷 锋 精 神 的 尊 崇 者 、 传 承 者 以 及 实 践 者 , 为 全 面 推 进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建 设 河 南 实 践 贡 献 了 青 春 力 量 ! 先 为 动 态 | 先 为 律 所 “ 思 辨 青 春 勇 担 使 命 ” 迎 五 四 青 年 律 师 辩 论 赛 冠 军 赛 圆 满 举 行     0 1     先 为 辩 论 赛     4 月 2 5 日 下 午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“ 思 辨 青 春 勇 担 使 命 ” 迎 五 四 青 年 律 师 辩 论 赛 决 赛 火 热 开 赛 。 经 过 赛 前 精 心 准 备 , 四 组 参 赛 选 手 严 阵 以 待 , 信 心 十 足 。 本 场 决 赛 由 丁 昊 昱 律 师 担 任 主 席 。     决 赛 第 一 场 比 赛 的 辩 题 为 :     是 否 建 议 降 低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!     正 方 第 三 组 法 外 张 三 队 ( 从 右 向 左 ) : 董 家 宝 、 孙 凌 喆 、 张 汶 、 彭 强     反 方 第 二 组 咋 说 咋 对 队 ( 从 左 向 右 ) : 秦 欢 欢 、 张 晓 毅 、 杨 天 啸 、 马 佳 乐     冠 亚 军 决 赛 辩 题 为 :     专 业 化 还 是 多 面 手 更 适 合 青 年 律 师 !     正 方 第 四 组 啊 对 对 队 ( 从 右 向 左 ) : 张 冰 、 马 智 翔 、 陈 亚 芳 、 李 梦 阳     反 方 第 一 组 不 好 惹 队 ( 从 左 向 右 ) : 刘 嘉 蕾 、 杜 欣 欣 、 任 浩 纲 、 卢 颖 晨     0 2     评 委 点 评     辩 论 结 束 后 , 各 位 评 委 对 辩 手 的 精 彩 表 现 给 予 肯 定 , 表 示 本 次 比 赛 贴 近 社 会 热 点 , 整 场 比 赛 精 彩 纷 呈 , 参 赛 辩 手 通 过 本 次 比 赛 在 辩 论 技 巧 、 法 律 逻 辑 、 语 言 表 达 等 方 面 都 有 明 显 进 步 , 各 位 辩 手 用 出 色 的 表 现 , 为 我 们 展 现 了 先 为 青 年 律 师 的 青 春 风 采 。     0 2     比 赛 结 果     辩 论 赛 冠 军     经 过 评 分 统 计 , 本 次 辩 论 赛 获 得 冠 军 的 是 : 第 一 组 不 好 惹 队 , 一 辩 刘 嘉 蕾 、 二 辩 杜 欣 欣 、 三 辩 任 浩 纲 、 四 辩 卢 颖 晨 。     最 佳 辩 手     获 得 最 佳 辩 手 的 是 杜 欣 欣 律 师     优 秀 辩 手     获 得 优 秀 辩 手 的 是 : 李 梦 阳 、 陈 亚 芳 、 马 智 翔 、 任 浩 纲     最 后 总 结     激 情 碰 撞 , 以 辩 会 友 。 本 次 辩 论 赛 通 过 紧 张 激 烈 的 辩 论 帮 助 青 年 律 师 提 升 了 法 律 思 维 和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, 增 强 了 先 为 青 年 律 师 的 凝 聚 力 , 展 现 了 青 年 朝 气 蓬 勃 的 精 神 风 貌 。 希 望 青 年 律 师 能 够 继 续 发 扬 思 辨 精 神 , 以 辩 启 智 、 以 论 笃 行 , 积 极 提 升 专 业 能 力 和 执 业 技 能 , 在 法 律 服 务 中 展 现 先 为 律 师 专 业 、 敬 业 的 态 度 ,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传 递 法 律 的 温 度 和 信 仰 。 先 为 动 态 | 李 琰 主 任 应 邀 为 企 业 开 展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修 订 专 题 系 列 讲 座     解 读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    专 题 系 列 讲 座    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    解 读 法 律 知 识 助 力 企 业 风 险 防 范     法 律 知 识 讲 座     2 0 2 3 年 1 2 月 发 布 的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, 在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, 保 护 公 司 、 股 东 、 职 工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等 方 面 , 均 有 新 的 规 定 。 为 更 好 地 理 解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的 核 心 内 容 , 帮 助 企 业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, 助 力 企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近 日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李 琰 主 任 分 别 受 邀 到 河 南 省 国 控 保 障 房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、 洛 阳 文 化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修 订 要 点 解 读 专 题 讲 座 活 动 。     增 强 法 律 意 识 , 守 护 自 身 权 益 :     4 月 1 5 日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李 琰 主 任 应 邀 到 河 南 省 国 控 保 障 房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修 订 要 点 解 读 专 题 讲 座 。     本 次 培 训 , 李 琰 主 任 以 公 司 法 修 订 历 程 为 切 入 点 , 重 点 突 出 本 次 公 司 法 修 订 的 “ 史 上 之 大 ” 。 培 训 主 要 从 新 公 司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、 目 标 和 任 务 、 公 司 资 本 和 股 东 出 资 责 任 、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、 国 家 出 资 公 司 的 特 殊 规 定 、 董 监 高 的 广 泛 责 任 等 七 个 方 面 开 展 解 读 , 案 例 丰 富 、 内 容 详 实 、 干 货 满 满 。 在 讲 授 到 加 强 党 组 织 领 导 、 董 监 高 责 任 、 股 权 穿 透 、 限 期 实 缴 出 资 等 话 题 时 , 参 训 人 员 结 合 实 际 工 作 , 不 时 展 开 热 烈 讨 论 , 李 主 任 也 就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详 细 解 答 。     4 月 2 3 日 , 李 琰 主 任 应 邀 在 洛 阳 文 化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修 订 要 点 解 读 专 题 讲 座 。     法 律 讲 座     李 琰 主 任 结 合 本 次 《 公 司 法 》 修 订 的 宗 旨 、 目 标 和 任 务 , 从 完 善 公 司 资 本 制 度 、 优 化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、 国 家 出 资 公 司 的 特 殊 规 定 、 公 司 财 务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变 化 等 方 面 深 层 次 剖 析 了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对 企 业 治 理 和 经 营 的 影 响 , 并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风 险 防 范 建 议 , 得 到 参 会 人 员 的 高 度 评 价 和 赞 誉 。    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的 出 台 引 起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高 度 关 注 和 热 烈 讨 论 。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时 开 展 内 部 学 习 讨 论 , 并 积 极 参 与 外 部 立 法 专 家 开 展 的 讲 座 、 论 坛 , 从 客 户 实 际 需 要 出 发 , 结 合 企 业 和 高 管 人 员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, 开 展 了 多 场 次 的 普 法 活 动 , 旨 在 帮 助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深 入 学 习 、 精 准 把 握 和 主 动 适 应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, 进 一 步 提 升 管 理 人 员 在 公 司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, 有 力 推 进 公 司 依 法 、 合 规 、 健 康 发 展 。 先 为 动 态 | 先 为 律 所 “ 思 辨 青 春 勇 担 使 命 ” 迎 五 四 青 年 律 师 辩 论 赛 初 赛 圆 满 举 行     0 1     辩 论 赛 场     为 纪 念 “ 五 四 ” 运 动 1 0 5 周 年 ,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深 入 学 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青 年 工 作 的 重 要 思 想 , 进 一 步 凝 聚 青 年 思 想 共 识 , 促 进 青 年 律 师 业 务 素 质 整 体 提 升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举 办 “ 思 辨 青 春 勇 担 使 命 ” 迎 五 四 青 年 律 师 辩 论 赛 活 动 , 以 实 际 行 动 响 应 司 法 部 党 组 “ 五 点 希 望 ” 。 2 0 2 4 年 4 月 1 2 日 , 辩 论 赛 初 赛 火 热 开 赛 , 杨 宇 豪 律 师 担 任 主 席 。     杨 宇 豪 律 师     本 次 比 赛 共 1 6 名 青 年 律 师 ( 含 实 习 律 师 ) 参 赛 , 组 成 4 支 队 伍 展 开 精 彩 辩 论 。     0 2     团 队 介 绍     第 一 组 : 不 好 惹 队     从 右 向 左 : 一 辩 刘 嘉 蕾 ; 二 辩 杜 欣 欣 ; 三 辩 任 浩 纲 ; 四 辩 卢 颖 晨     第 二 组 : 咋 说 咋 对 队     从 右 向 左 : 一 辩 秦 欢 欢 ; 二 辩 张 晓 毅 ; 三 辩 赵 鹏 飞 ; 四 辩 马 佳 乐     第 三 组 : 法 外 张 三 队     从 左 向 右 : 一 辩 董 家 宝 ; 二 辩 孙 凌 喆 ; 三 辩 张 汶 ; 四 辩 彭 强     第 四 组 : 啊 ! 对 对 队     从 左 向 右 : 一 辩 张 冰 ; 二 辩 马 智 翔 ; 三 辩 李 梦 阳 ; 四 辩 任 珊 珊     比 赛 分 为 立 论 阶 段 、 反 驳 立 论 、 质 辩 环 节 、 自 由 辩 论 和 总 结 陈 词 5 个 环 节 , 辩 题 涵 盖 民 事 、 刑 事 、 社 会 热 点 、 青 年 律 师 执 业 发 展 等 多 个 方 面 。     参 赛 选 手 赛 前 精 心 准 备 , 剖 析 辩 题 , 以 法 律 法 规 为 依 据 , 以 案 例 事 实 为 支 撑 , 精 准 密 集 地 输 出 观 点 , 同 时 又 强 有 力 地 反 驳 对 方 论 点 , 你 来 我 往 , 妙 语 连 珠 , 赢 得 了 现 场 观 众 的 阵 阵 掌 声 。     0 3     评 委 点 评     每 一 轮 辩 论 结 束 后 , 评 委 们 结 合 比 赛 内 容 , 从 辩 手 们 的 立 论 结 构 、 逻 辑 推 理 、 语 言 表 达 等 方 面 进 行 专 业 点 评 , 给 辩 手 们 提 供 了 专 业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。     0 4     比 赛 结 果     根 据 最 终 的 比 赛 结 果 , 冠 亚 军 决 赛 由 第 一 组 不 好 惹 队 对 阵 第 四 组 啊 对 对 队 , 三 四 名 决 赛 由 第 二 组 咋 说 咋 对 队 对 阵 第 三 组 法 外 张 三 队 。 决 赛 将 于 本 月 底 举 行 , 欢 迎 大 家 持 续 关 注 , 敬 请 期 待 ! 先 为 动 态 | 我 所 李 琰 主 任 受 邀 为 顾 问 单 位 洛 阳 黄 河 同 力 水 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展 法 律 讲 座     法 治 教 育     守 护 你 的 权 益    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    提 供 法 律 意 识 规 避 经 营 风 险     法 治 宣 传     为 深 入 学 习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, 全 面 贯 彻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深 化 法 治 建 设 加 强 合 规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署 , 按 照 新 天 山 水 泥 《 关 于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宣 贯 培 训 的 通 知 》 要 求 , 2 0 2 4 年 4 月 7 日 下 午 , 我 所 李 琰 主 任 受 邀 为 顾 问 单 位 洛 阳 黄 河 同 力 水 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了 一 场 “ 《 公 司 法 》 修 订 解 读 专 题 知 识 讲 座 ” , 旨 在 向 同 力 公 司 深 入 解 读 《 公 司 法 》 , 促 使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, 规 避 经 营 风 险 。 当 日 , 同 力 公 司 领 导 、 中 层 高 管 、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3 0 余 人 参 加 了 现 场 讲 座 。     增 加 法 律 意 识 , 守 护 自 身 权 益     李 琰 主 任 首 先 对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的 核 心 修 订 内 容 进 行 了 梳 理 , 并 详 细 解 读 了 立 法 宗 旨 、 完 善 公 司 资 本 制 度 、 股 东 责 任 、 优 化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、 国 家 出 资 公 司 的 特 殊 规 定 、 董 监 高 的 广 泛 责 任 等 重 要 修 订 内 容 , 同 时 李 主 任 根 据 实 际 并 结 合 自 身 十 余 年 实 务 经 验 , 以 实 践 要 义 为 主 线 的 讲 解 方 式 深 入 浅 出 地 分 析 了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中 的 各 种 变 化 , 同 时 提 出 了 有 针 对 性 且 易 于 实 操 的 应 对 策 略 。     法 治 宣 传     最 后 , 李 琰 主 任 指 出 企 业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在 面 对 法 律 条 款 变 更 调 整 的 时 候 , 不 仅 要 有 与 时 俱 进 更 新 自 身 知 识 库 的 超 前 意 识 , 更 要 提 高 对 法 律 变 动 部 分 的 深 刻 、 准 确 的 理 解 , 这 样 才 能 帮 助 企 业 未 雨 绸 缪 地 建 立 更 加 科 学 、 规 范 、 有 效 的 治 理 结 构 并 防 范 化 解 潜 在 风 险 , 尤 其 是 国 有 企 业 要 强 化 合 规 理 念 , 严 格 按 照 新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开 展 经 营 管 理 , 持 续 提 升 依 法 治 企 水 平 。 会 后 , 李 主 任 也 对 律 师 团 队 提 出 要 求 , 要 求 律 师 团 队 持 续 关 注 最 新 的 法 律 规 定 , 结 合 公 司 特 点 , 不 断 提 高 法 律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, 持 续 为 同 力 公 司 提 供 优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先 为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系 列 专 题 |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法 律 关 系 简 析     近 年 来 , 医 患 纠 纷 层 出 不 穷 , 医 患 矛 盾 日 益 尖 锐 , 因 医 患 纠 纷 案 件 矛 盾 涉 及 面 广 , 相 对 敏 感 , 患 方 自 己 维 权 难 度 大 、 阻 力 多 。 患 者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, 如 不 幸 发 生 人 身 损 害 事 件 时 , 患 方 应 当 如 何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呢 ?     以 案 释 法     基 本 案 情     赵 某 因 反 复 胸 闷 伴 心 慌 气 短 , 到 甲 医 院 入 院 治 疗 , 次 日 采 取 股 静 脉 穿 刺 进 行 透 析 后 出 现 不 适 反 应 , 医 院 立 即 停 止 透 析 急 请 I C U 会 诊 转 科 进 行 超 滤 治 疗 。 后 因 右 侧 股 动 脉 假 性 动 脉 瘤 , 急 诊 由 甲 医 院 转 院 至 乙 医 院 血 管 外 科 救 治 。 次 年 分 别 三 次 对 其 进 行 了 手 术 。 出 院 后 , 赵 某 先 后 两 次 因 慢 性 肾 功 能 不 全 尿 毒 症 期 、 血 肌 酐 高 1 年 、 血 液 透 析 , 再 次 入 院 治 疗 , 当 年 5 月 病 故 。 其 家 属 认 为 两 家 医 院 对 赵 某 的 病 故 存 在 过 错 , 故 起 诉 至 法 院 请 求 二 医 院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    一 审 中 , 原 告 以 两 家 医 院 对 赵 某 的 诊 疗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、 有 无 因 果 关 系 , 若 有 因 果 关 系 参 与 度 多 少 等 问 题 向 法 院 申 请 鉴 定 。 司 法 鉴 定 结 论 为 : 右 侧 股 动 脉 假 性 动 脉 瘤 是 甲 医 院 造 成 的 医 源 性 损 伤 , 存 在 主 要 过 错 ,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。 乙 医 院 诊 疗 过 程 无 过 错 行 为 , 无 因 果 关 系 。     法 院 认 为    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: 甲 医 院 在 此 次 诊 疗 过 程 中 造 成 患 者 的 右 侧 股 浅 动 脉 破 裂 形 成 假 性 动 脉 瘤 , 在 病 历 中 无 明 确 告 知 记 录 , 属 未 尽 告 知 义 务 的 过 错 , 三 天 后 因 患 者 生 命 体 征 异 常 而 转 院 治 疗 , 存 在 延 误 救 治 的 过 错 。 因 此 , 甲 医 院 在 对 患 者 此 次 的 诊 疗 过 程 中 存 在 主 要 过 错 , 与 造 成 的 损 害 后 果 存 在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。 对 于 赵 某 前 期 在 两 家 医 院 诊 疗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所 有 损 失 均 由 甲 医 院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对 于 赵 某 后 期 在 甲 医 院 的 诊 疗 期 间 , 甲 医 院 后 期 治 疗 与 前 期 医 源 性 损 伤 与 死 亡 后 果 之 间 存 在 间 接 因 果 关 系 , 但 并 非 医 源 性 损 伤 直 接 造 成 患 者 死 亡 的 后 果 , 医 源 性 损 伤 参 与 度 为 2 0 4 0 % 。 故 患 者 赵 某 后 期 在 甲 医 院 诊 疗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损 失 , 甲 医 院 应 承 担 4 0 % 的 赔 偿 责 任 。 据 此 , 法 院 遂 判 决 甲 医 院 赔 偿 原 告 损 失 9 万 余 元 。 一 审 判 决 作 出 后 , 原 、 被 告 均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, 二 审 经 过 审 理 驳 回 上 诉 , 维 持 原 判 。     律 师 解 读     本 案 系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, 根 据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2 1 8 条 之 规 定 “ 患 者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受 到 损 害 , 医 疗 机 构 或 者 其 医 务 人 员 有 过 错 的 , 由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” ; 第 1 2 1 9 条 之 规 定 “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应 当 向 患 者 说 明 病 情 和 医 疗 措 施 。 需 要 实 施 手 术 、 特 殊 检 查 、 特 殊 治 疗 的 ,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患 者 具 体 说 明 医 疗 风 险 、 替 代 医 疗 方 案 等 情 况 , 并 取 得 其 明 确 同 意 ; 不 能 或 者 不 宜 向 患 者 说 明 的 , 应 当 向 患 者 的 近 亲 属 说 明 , 并 取 得 其 明 确 同 意 。 医 务 人 员 未 尽 到 前 款 义 务 ,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,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” 医 疗 机 构 有 说 明 义 务 , 患 者 有 知 情 同 意 权 。 尽 到 告 知 义 务 , 医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。   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, 尽 管 医 务 人 员 尽 到 了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, 取 得 了 患 者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的 同 意 , 但 如 果 在 后 续 的 诊 疗 活 动 中 未 尽 到 与 当 时 的 医 疗 水 平 相 应 的 诊 疗 义 务 ,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, 医 疗 机 构 仍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医 疗 机 构 可 将 知 情 同 意 书 、 告 知 书 、 其 他 经 患 方 签 字 认 可 的 病 历 等 , 作 为 证 明 医 务 人 员 尽 到 该 义 务 的 必 要 证 据 。 反 之 , 就 足 以 认 定 医 疗 机 构 未 尽 到 该 义 务 ,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,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    后 记    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实 施 后 , 使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不 再 成 为 医 疗 诉 讼 的 要 件 。 患 者 受 到 损 害 , 医 疗 机 构 只 要 有 过 错 , 就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但 是 , 患 者 在 接 受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过 程 中 , 应 积 极 配 合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符 合 诊 疗 规 范 的 诊 疗 。 如 出 现 医 疗 事 故 应 及 时 要 求 医 疗 机 构 查 阅 、 复 制 住 院 志 、 医 嘱 单 、 检 验 报 告 、 手 术 及 麻 醉 记 录 、 病 理 资 料 、 护 理 记 录 等 病 历 资 料 , 通 过 调 解 、 诉 讼 等 手 段 合 理 表 达 诉 求 , 不 可 采 取 过 激 方 式 , 否 则 干 扰 医 疗 秩 序 , 妨 碍 医 务 人 员 工 作 、 生 活 , 侵 害 医 务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的 ,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。     当 然 , 作 为 医 疗 机 构 一 方 , 应 对 医 务 人 员 做 好 管 理 , 要 求 医 务 人 员 按 照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、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诊 疗 规 范 的 规 定 , 对 患 者 进 行 合 理 的 诊 疗 。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, 应 尽 到 说 明 义 务 , 保 障 患 者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, 注 重 患 者 隐 私 和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。 医 患 双 方 履 行 上 述 应 尽 义 务 , 合 理 行 使 各 自 权 利 , 能 够 很 大 程 度 地 避 免 医 患 矛 盾 的 出 现 。     团 队 简 介     先 为 人 身 损 害 维 权 团 队 是 一 支 专 业 素 质 过 硬 、 办 案 经 验 丰 富 的 青 年 律 师 团 队 , 团 队 秉 承 “ 严 谨 、 高 效 、 专 业 、 尽 责 ” 的 服 务 理 念 , 形 成 了 专 业 化 、 规 范 化 及 标 准 化 的 办 案 模 式 , 致 力 于 处 理 各 类 型 人 身 损 害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, 为 客 户 提 供 更 加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    团 队 成 员 均 具 有 多 年 的 从 业 经 历 、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, 近 年 来 累 计 处 理 各 类 型 人 身 损 害 侵 权 案 件 百 余 起 , 包 括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害 责 任 纠 纷 、 义 务 帮 工 人 受 害 责 任 纠 纷 、 机 动 车 /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、 教 育 机 构 责 任 纠 纷 等 。 团 队 坚 持 以 “ 最 大 限 度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” 为 宗 旨 , 让 客 户 的 每 一 次 委 托 都 能 得 到 最 专 业 和 最 精 准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先 为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系 列 专 题 | 因 产 品 缺 陷 遭 受 损 失 , 该 向 谁 索 赔 ?     引 言     3 月 1 5 日 是 “ 国 际 消 费 者 权 益 日 ” , 作 为 普 通 消 费 者 , 如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, 发 生 产 品 责 任 纠 纷 时 , 应 该 怎 样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呢 ?     基 本 案 情     案 例 来 源 :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库     朱 某 某 曾 因 车 祸 致 使 颈 椎 受 伤 , 下 肢 瘫 痪 。 朱 某 某 之 妻 杜 某 在 被 告 某 健 康 养 生 馆 处 购 买 多 功 能 熏 蒸 仪 一 台 , 价 格 2 9 8 0 元 。 杜 某 购 买 案 涉 熏 蒸 仪 后 , 将 朱 某 某 抱 至 该 仪 器 上 熏 蒸 3 0 分 钟 , 后 发 现 朱 某 某 臀 部 被 烫 伤 , 遂 联 系 某 健 康 养 生 馆 经 营 者 郭 某 前 往 其 家 中 处 理 。 经 简 单 处 理 后 , 伤 情 未 见 好 转 , 后 送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, 诊 断 为 臀 部 烫 伤 I I ° I I I ° , 累 计 住 院 3 9 天 。 朱 某 某 出 院 后 , 双 方 就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未 能 协 商 一 致 , 遂 诉 至 法 院 , 请 求 判 令 : 一 、 被 告 某 健 康 养 生 馆 向 原 告 朱 某 某 赔 偿 三 倍 商 品 价 款 8 9 4 0 元 ; 二 、 被 告 某 健 康 养 生 馆 赔 偿 原 告 朱 某 某 医 疗 费 、 误 工 费 、 护 理 费 、 营 养 费 、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、 交 通 费 、 鉴 定 费 、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等 各 项 损 失 8 4 6 8 8 . 5 元 。     济 南 市 长 清 区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作 出 民 事 判 决 如 下 : 一 、 限 某 健 康 养 生 馆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赔 偿 朱 某 某 医 疗 费 、 护 理 费 、 营 养 费 、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、 交 通 费 、 鉴 定 费 等 各 项 损 失 7 5 6 0 8 . 9 1 元 ; 二 、 限 某 健 康 养 生 馆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返 还 朱 某 某 案 涉 多 功 能 熏 蒸 仪 价 款 2 9 8 0 元 ; 三 、 限 朱 某 某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向 某 健 康 养 生 馆 返 还 案 涉 多 功 能 熏 蒸 仪 一 台 ; 四 、 驳 回 朱 某 某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。 宣 判 后 ,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未 提 出 上 诉 , 判 决 已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。     法 院 认 为    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, 原 告 在 正 常 使 用 案 涉 熏 蒸 仪 过 程 中 被 烫 伤 , 说 明 该 产 品 存 在 设 计 缺 陷 。 且 在 销 售 过 程 中 , 销 售 者 未 将 案 涉 熏 蒸 仪 不 宜 用 于 下 肢 瘫 痪 或 其 他 身 体 部 位 失 去 知 觉 的 特 殊 人 群 相 关 事 项 向 消 费 者 明 确 告 知 , 存 在 过 错 ,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同 时 , 原 告 受 伤 后 , 其 亲 属 未 及 时 送 医 救 治 , 对 损 害 后 果 亦 有 一 定 过 错 , 法 院 酌 情 判 令 由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各 项 损 失 的 9 0 % 。     其 次 , 被 告 作 为 普 通 销 售 者 , 并 不 具 备 专 业 的 检 验 技 术 和 能 力 , 其 基 于 案 涉 产 品 相 关 的 合 格 证 、 检 测 报 告 等 书 面 外 观 证 明 文 件 的 信 任 , 有 理 由 相 信 该 产 品 为 合 格 产 品 , 亦 无 其 他 证 据 证 明 被 告 存 在 故 意 隐 瞒 、 虚 假 宣 传 等 情 形 , 因 此 无 法 认 定 其 存 在 欺 诈 销 售 行 为 。 对 原 告 要 求 赔 偿 三 倍 商 品 价 款 的 诉 讼 请 求 ,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但 因 案 涉 产 品 存 在 质 量 瑕 疵 , 案 涉 熏 蒸 仪 应 由 被 告 召 回 并 向 原 告 退 还 购 买 价 款 。     律 师 解 读     本 案 为 产 品 责 任 纠 纷 , 依 据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2 0 3 条 相 关 规 定 , 消 费 者 在 使 用 产 品 过 程 中 , 因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损 害 的 , 可 以 向 产 品 生 产 者 主 张 权 利 , 也 可 以 向 销 售 者 请 求 赔 偿 。 对 于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、 销 售 者 而 言 , 根 据 上 述 法 律 规 定 , 其 不 论 自 身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, 只 要 产 品 有 缺 陷 并 导 致 损 害 的 发 生 , 均 应 承 担 无 过 错 责 任 。     而 具 备 合 格 证 、 检 测 报 告 、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等 是 否 就 属 于 合 格 产 品 ?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, 案 涉 熏 蒸 仪 虽 已 具 备 上 述 书 面 文 件 , 但 仅 通 过 这 些 书 面 外 观 证 明 并 不 能 必 然 证 实 案 涉 熏 蒸 仪 不 存 在 设 计 缺 陷 或 质 量 瑕 疵 。 因 消 费 者 朱 某 某 属 于 长 期 瘫 痪 状 态 的 特 殊 人 群 , 健 康 养 生 馆 作 为 产 品 的 销 售 者 , 未 就 熏 蒸 仪 不 宜 用 于 下 肢 瘫 痪 或 其 他 身 体 部 位 失 去 知 觉 的 特 殊 人 群 进 行 告 知 , 存 在 “ 不 合 理 的 危 险 ” , 因 此 消 费 者 仍 可 就 使 用 该 产 品 造 成 的 损 失 后 果 请 求 销 售 者 或 生 产 者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。     在 此 , 先 为 律 师 提 示 广 大 消 费 者 , 在 购 买 商 品 时 , 注 意 留 存 商 品 票 据 。 若 发 生 产 品 侵 权 事 件 , 及 时 就 医 , 并 对 就 医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、 护 理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发 票 进 行 妥 善 保 管 , 以 便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提 供 有 效 证 据 , 减 少 损 失 。 作 为 产 品 销 售 者 或 生 产 者 , 应 对 产 品 质 量 严 格 把 关 。 若 产 品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存 在 不 特 定 风 险 ,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消 费 者 , 一 旦 发 现 产 品 质 量 存 在 瑕 疵 , 及 时 召 回 , 避 免 发 生 人 身 损 害 事 件 。     团 队 简 介     先 为 人 身 损 害 维 权 团 队 是 一 支 专 业 素 质 过 硬 、 办 案 经 验 丰 富 的 青 年 律 师 团 队 , 团 队 秉 承 “ 严 谨 、 高 效 、 专 业 、 尽 责 ” 的 服 务 理 念 , 形 成 了 专 业 化 、 规 范 化 及 标 准 化 的 办 案 模 式 , 致 力 于 处 理 各 类 型 人 身 损 害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, 为 客 户 提 供 更 加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    团 队 成 员 共 8 人 , 均 具 有 多 年 的 从 业 经 历 、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, 近 年 来 累 计 处 理 各 类 型 人 身 损 害 侵 权 案 件 百 余 起 , 包 括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害 责 任 纠 纷 、 义 务 帮 工 人 受 害 责 任 纠 纷 、 机 动 车 /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、 教 育 机 构 责 任 纠 纷 等 。 团 队 坚 持 以 “ 最 大 限 度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” 为 宗 旨 , 让 客 户 的 每 一 次 委 托 都 能 得 到 最 专 业 和 最 精 准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先 为 动 态 |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组 织 《 第 二 十 条 》 观 影 活 动     为 增 强 团 队 凝 聚 力 , 丰 富 业 余 文 化 生 活 , 同 时 进 一 步 增 强 律 师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, 激 励 律 师 坚 守 初 心 ,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。 2 月 2 3 日 下 午 ,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集 中 观 影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, 组 织 党 员 律 师 和 青 年 律 师 观 看 电 影 《 第 二 十 条 》 。     电 影 简 介     电 影 概 况     该 电 影 片 名 取 自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二 十 条 关 于 正 当 防 卫 的 条 款 , 以 鲜 活 的 现 实 题 材 和 深 入 人 心 的 故 事 情 节 , 为 观 众 上 演 了 一 堂 生 动 的 普 法 课 。 电 影 以 近 年 来 司 法 机 关 办 理 的 多 个 正 当 防 卫 案 件 为 基 础 进 行 了 艺 术 加 工 , 将 法 律 条 文 与 人 们 的 日 常 生 活 紧 密 相 连 , 以 略 带 诙 谐 幽 默 的 方 式 , 讲 述 了 检 察 官 韩 明 、 吕 玲 玲 破 除 惯 性 思 维 , 顶 住 重 重 阻 力 , 追 根 溯 源 还 原 案 件 真 相 , 守 护 公 平 正 义 的 故 事 。     什 么 是 法 律 ?     “ 是 天 理 是 国 法 是 人 情 。 我 不 相 信 没 有 天 理 的 国 法 , 我 也 不 相 信 没 有 人 情 的 天 理 ! ”     “ 所 有 正 确 的 事 情 都 有 代 价 , 但 不 能 因 为 有 代 价 就 不 去 做 ! ”     法 律 的 权 威 来 自 哪 里 ?     “ 来 自 老 百 姓 最 朴 素 的 情 感 期 待 。 ”     “ 一 次 犯 罪 , 污 染 的 是 一 条 河 流 , 一 次 错 误 的 裁 决 , 污 染 的 是 整 个 水 源 ! ”     “ 法 律 , 是 让 坏 人 犯 罪 的 成 本 更 高 , 而 不 是 让 好 人 出 手 的 代 价 更 大 ! ”     法 , 不 能 向 不 法 让 步 !     “ 我 们 办 的 不 是 案 子 , 是 别 人 的 人 生 ! ”     这 段 台 词 是 电 影 《 第 二 十 条 》 中 , 检 察 官 韩 明 在 听 证 会 上 的 慷 慨 陈 词 。 身 边 的 观 影 者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被 电 影 中 捍 卫 正 义 的 宣 言 所 感 动 得 热 泪 盈 眶 , 由 此 我 们 能 够 看 到 民 众 对 于 公 平 正 义 是 渴 望 的 , 是 向 往 的 , 是 热 爱 的 。 相 信 本 片 在 社 会 上 一 定 能 起 很 好 的 普 法 效 果 !     《 第 二 十 条 》 不 仅 是 一 部 普 法 电 影 , 更 是 一 部 引 发 法 律 人 深 思 的 电 影 , 大 家 看 完 纷 纷 表 示 深 受 触 动 。 法 律 不 是 冰 冷 的 法 条 , 法 条 之 下 的 法 情 、 法 理 值 得 每 个 法 律 人 深 思 , 法 律 不 应 该 被 冰 冷 的 机 械 执 行 , 法 律 应 该 是 有 温 度 的 公 众 良 知 。 观 影 的 律 师 表 示 , 将 继 续 秉 持 认 真 负 责 的 工 作 态 度 , 不 断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, 为 每 一 位 当 事 人 提 供 专 业 、 高 效 、 优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, 做 党 和 人 民 满 意 的 好 律 师 !     再 读 第 二 十 条    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    第 二 十 条 为 了 使 国 家 、 公 共 利 益 、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 人 身 、 财 产 和 其 他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 不 法 侵 害 , 而 采 取 的 制 止 不 法 侵 害 的 行 为 , 对 不 法 侵 害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,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,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。     正 当 防 卫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,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, 但 是 应 当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。     对 正 在 进 行 行 凶 、 杀 人 、 抢 劫 、 强 奸 、 绑 架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暴 力 犯 罪 , 采 取 防 卫 行 为 , 造 成 不 法 侵 害 人 伤 亡 的 , 不 属 于 防 卫 过 当 ,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。 友 情 链 接 : 首 页 关 于 先 为 先 为 团 队 资 讯 中 心 先 为 业 绩 先 为 研 究 联 系 我 们 服 务 热 线 : 0 3 7 9 6 5 9 9 0 5 0 3 联 系 人 : 先 为 律 师 邮 箱 : x i a n w e i s u o @ 1 6 3 . c o m 传 真 : 0 3 7 9 6 5 9 9 0 5 0 3 地 址 :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6 1 号 国 宝 大 厦 2 7 层 扫 一 扫 查 看 公 众 号 版 权 所 有 : 河 南 先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  备 案 号 : 豫 I C P 备 1 1 0 3 2 0 9 4 号 1     网 站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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