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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4 0 0 8 2 8 8 5 2 8 我 要 咨 询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联 盛 专 业 领 域 专 业 律 师 各 地 分 所 党 建 工 作 联 盛 动 态 招 贤 纳 士 联 系 我 们 E N 专 业 领 域 刑 事 风 控 与 辩 护 建 筑 工 程 与 房 地 产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金 融 证 券 破 产 与 重 整 知 识 产 权 与 反 垄 断 公 司 业 务 其 他 领 域 专 业 文 章 了 解 更 多 + 聊 聊 那 些 奇 葩 的 “ 竞 业 限 制 ” 纠 纷 案 件 2 0 2 4 0 7 1 2 孟 亚 琦 律 师 : 父 母 离 婚 后 , 未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, 应 承 担 子 女 所 需 超 出 协 议 原 定 数 额 的 合 理 费 用 吗 ? 2 0 2 4 0 6 2 0 孟 亚 琦 律 师 : 在 微 信 群 辱 骂 他 人 ,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吗 ? 2 0 2 4 0 6 1 1 联 盛 法 评 |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新 规 解 读 2 0 2 4 0 6 0 3 联 盛 案 例 | 关 于 汪 某 某 诉 黄 某 、 沈 某 某 赠 与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代 理 词 2 0 2 4 0 5 3 0 联 盛 动 态 | 联 盛 律 师 赴 越 南 考 察 调 研 海 外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2 0 2 4 0 5 2 4 联 盛 法 评 | 谈 虚 拟 货 币 司 法 处 置 工 作 的 有 效 合 规 — — 区 块 链 刑 事 辩 护 研 究 ( 八 ) 2 0 2 4 0 5 2 1 新 闻 动 态 了 解 更 多 + 2 0 2 3 1 2 3 1 2 0 2 3 | 回 望 初 心 , 笃 行 不 怠 2 0 2 3 , 我 们 回 望 初 心 , 笃 行 不 怠 ; 2 0 2 4 , 我 们 新 岁 序 开 , 共 展 新 程 。 2 0 2 4 0 7 1 1 淮 安 分 所 律 师 团 队 受 邀 参 与 “ 法 律 托 管 ” 企 业 走 访 7 月 1 1 日 上 午 , 淮 安 市 司 法 局 党 组 书 记 、 局 长 李 尚 武 , 淮 安 市 司 法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张 田 亮 , 淮 阴 区 司 法 局 局 长 张 明 华 、 三 级 主 任 科 员 吴 志 坚 、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科 科 长 田 劲 松 走 访 江 苏 金 地 种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, 并 邀 请 联 盛 淮 安 分 所 律 师 . . . 2 0 2 4 0 7 0 9 淮 安 分 所 入 选 首 批 “ 民 营 企 业 法 律 托 管 基 地 ” 7 月 8 日 , 淮 安 市 司 法 局 举 办 民 营 企 业 “ 法 律 托 管 ” 首 次 签 约 仪 式 暨 动 员 部 署 会 。 会 上 , 市 司 法 局 、 3 个 县 区 司 法 局 与 1 2 家 民 营 企 业 , 1 2 个 律 师 事 务 所 现 场 签 订 了 “ 法 律 托 管 ” 三 方 协 议 。 省 、 市 领 导 为 “ 法 律 托 管 ” 律 师 事 务 . . . 咨 询 回 复 精 选 了 解 更 多 + 问 南 通 张 女 士 通 过 联 盛 律 所 免 费 热 线 来 电 咨 询 “ 关 于 租 赁 期 未 届 满 , 想 提 前 退 租 ” 的 问 题 。 邱 春 梅 律 师 先 对 张 女 士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的 签 订 、 内 容 、 租 赁 合 同 的 履 行 等 进 行 了 解 , 了 解 到 张 女 士 租 赁 房 屋 的 期 限 为 一 年 , 合 同 签 订 后 , 预 交 1 个 月 租 金 的 押 金 , 并 已 支 付 一 年 的 租 金 。 2 0 2 2 年 春 节 后 因 疫 情 原 因 , 致 使 其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, 故 其 于 2 0 2 2 年 3 月 底 向 出 租 人 提 出 即 时 起 不 再 租 赁 , 一 个 月 押 金 之 外 再 额 外 承 担 一 个 月 租 金 , 即 要 求 出 租 人 将 租 金 余 款 退 还 , 出 租 人 不 予 理 睬 。 答 因 合 同 约 定 一 方 违 约 的 违 约 责 任 即 为 承 担 一 个 月 租 金 , 故 肯 定 张 女 士 协 商 方 案 , 另 建 议 : 对 于 出 租 人 拒 绝 沟 通 的 态 度 , 建 议 其 向 出 租 人 委 托 律 师 发 送 律 师 函 , 必 要 时 提 起 诉 讼 ; 因 涉 及 租 金 两 万 元 左 右 , 张 女 士 不 愿 意 通 过 前 述 方 式 解 决 该 问 题 , 故 再 建 议 加 强 与 出 租 人 的 协 商 沟 通 力 度 , 鉴 于 其 系 通 过 中 介 租 赁 该 房 产 , 或 可 继 续 请 中 介 帮 忙 一 起 与 出 租 人 沟 通 租 赁 合 同 解 除 事 宜 , 必 要 时 再 做 出 些 让 步 。 随 着 各 地 防 疫 形 势 逐 渐 好 转 , 各 行 各 业 都 开 始 做 好 复 工 复 产 的 准 备 工 作 。 一 边 抓 防 疫 、 一 边 抓 生 产 逐 渐 成 为 当 下 社 会 生 产 工 作 的 主 旋 律 。 为 进 一 步 配 合 做 好 企 业 复 工 工 作 , 促 进 复 工 复 产 工 作 有 序 高 效 的 开 展 , 联 盛 律 师 各 办 各 分 所 将 持 续 开 通 免 费 法 律 服 务 热 线 , 以 专 业 素 养 和 细 致 服 务 帮 助 企 业 打 通 有 序 经 营 脉 络 , 为 工 作 和 生 活 回 归 常 态 化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, 免 费 热 线 咨 询 中 的 典 型 案 例 也 会 在 公 号 中 陆 续 刊 出 。 问 因 疫 情 封 控 导 致 门 店 暂 停 营 业 , 营 业 额 骤 降 , 作 为 承 租 人 是 否 可 以 不 可 抗 力 向 出 租 人 主 张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。 答 因 疫 情 封 控 导 致 门 店 暂 停 营 业 , 营 业 额 骤 降 , 作 为 承 租 人 是 否 可 以 不 可 抗 力 向 出 租 人 主 张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。 目 前 来 看 , 第 一 、 承 租 人 因 为 疫 情 及 管 控 措 施 导 致 客 流 和 收 入 骤 降 为 客 观 事 实 , 但 是 否 因 此 导 致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存 疑 , 且 较 难 予 以 证 明 ; 第 二 、 无 锡 地 区 出 台 较 强 管 控 措 施 的 公 告 始 于 2 0 2 2 年 3 月 初 , 到 目 前 为 止 接 近 一 个 月 , 与 合 同 时 间 一 年 相 比 较 并 不 属 于 较 大 比 例 , 难 以 据 此 主 张 合 同 目 的 的 无 法 实 现 。 但 是 , 根 据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五 百 八 十 条 、 《 九 民 会 议 纪 要 》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, 承 租 人 仍 可 以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, 但 因 此 给 出 租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需 要 承 担 。 同 时 , 由 于 疫 情 这 一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, 承 租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可 以 减 半 承 担 问 疫 情 期 间 , 判 决 书 延 迟 送 达 至 企 业 负 责 人 , 企 业 是 否 可 以 主 张 因 疫 情 导 致 的 不 可 抗 力 , 要 求 上 诉 期 的 延 长 或 者 认 定 送 达 无 效 。 答 不 可 以 不 可 抗 力 主 张 上 诉 期 延 长 或 送 达 无 效 , 因 为 法 院 送 达 过 程 没 有 问 题 , 是 公 司 内 部 原 因 导 致 决 策 人 接 收 到 判 决 书 时 间 延 后 我 要 咨 询 精 选 图 片 、 视 频 了 解 更 多 + 跨 越 山 海 联 盛 未 来 | 联 盛 律 师 年 度 盛 典 联 盛 律 师 2 0 2 3 年 度 知 产 委 、 复 杂 商 事 委 “ 知 产 、 商 事 法 律 + ” 业 务 论 坛 圆 满 召 开 同 心 联 手 共 创 盛 景 | 联 盛 律 师 宣 传 片 重 磅 发 布 关 于 联 盛 总 部 南 京 无 锡 泰 州 江 阴 上 海 南 通 靖 江 宜 兴 宿 迁 淮 安 西 藏 吉 隆 江 苏 联 盛 律 所 事 务 所 系 由 分 属 江 苏 苏 南 苏 中 不 同 市 区 、 各 自 在 当 地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名 列 前 位 的 冠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法 舟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江 豪 海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申 越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四 家 律 所 及 其 分 所 合 并 而 成 , 联 盛 律 师 目 前 拥 有 执 业 律 师 3 4 0 余 人 , 曾 获 “ 全 国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“ 全 国 十 佳 律 师 ” “ 江 苏 省 十 佳 律 师 ” “ 江 苏 省 知 名 律 师 ” 等 诸 多 国 家 级 、 省 级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荣 誉 , 综 合 实 力 位 居 江 苏 省 律 师 行 业 前 列 。 以 横 跨 交 叉 金 融 、 证 券 、 网 络 等 诸 领 域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专 才 和 团 队 合 作 , 提 供 以 法 律 为 核 心 , 融 合 金 融 投 资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涉 外 、 刑 事 辩 护 、 重 大 项 目 服 务 等 领 域 的 综 合 法 律 服 务 , 综 合 性 、 立 体 式 为 当 事 人 防 患 未 然 、 排 忧 解 难 、 处 理 疑 难 复 杂 事 务 。 了 解 更 多 + 成 立 于 2 0 0 0 年 , 2 0 2 1 年 1 2 月 9 日 江 苏 冠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正 式 更 名 为 江 苏 联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南 京 办 ” ) 。 南 京 办 先 后 获 得 “ 江 苏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、 “ 南 京 市 律 师 行 业 规 范 化 与 诚 信 建 设 示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、 “ 南 京 市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、 “ 南 京 市 文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、 “ 群 众 满 意 窗 口 服 务 单 位 示 范 点 ” 、 “ 服 务 社 区 结 对 共 建 先 进 基 层 党 支 部 ” 、 “ 长 三 角 地 区 工 程 法 律 服 务 突 出 贡 献 律 师 ( 团 队 ) 事 务 所 ” 、 “ 最 值 得 推 荐 的 3 0 家 中 国 工 程 法 律 律 师 事 务 所 ( 团 队 ) ” 等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。 成 立 于 2 0 0 5 年 , 2 0 2 2 年 4 月 1 8 日 江 苏 法 舟 律 师 事 务 所 正 式 更 名 为 江 苏 联 盛 ( 无 锡 ) 律 师 事 务 所 , ( 以 下 简 称 “ 无 锡 分 所 ” ) 。 无 锡 分 所 担 任 各 类 政 府 机 关 、 企 事 业 单 位 、 私 营 业 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三 百 余 家 , 集 聚 了 众 多 政 府 机 关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一 批 具 有 行 业 代 表 性 的 优 质 客 户 。 多 次 评 为 无 锡 市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无 锡 市 文 明 单 位 、 全 国 A A A 级 信 用 律 师 事 务 所 , 是 无 锡 地 区 著 名 的 、 综 合 实 力 名 列 前 茅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之 一 。 原 无 锡 分 所 官 网 成 立 于 2 0 0 0 年 , 2 0 2 2 年 4 月 1 8 日 江 苏 江 豪 海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正 式 更 名 为 江 苏 联 盛 ( 泰 州 )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泰 州 分 所 ” ) 。 泰 州 分 所 被 多 次 评 为 江 苏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江 苏 省 律 师 行 业 文 明 单 位 、 全 国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全 省 律 师 行 业 党 建 工 作 示 范 点 、 省 律 师 行 业 先 进 党 组 织 等 。 是 一 家 以 资 本 市 场 、 公 司 法 、 政 府 法 律 服 务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疑 难 诉 讼 、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与 并 购 等 为 特 色 业 务 的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成 立 于 2 0 0 9 年 1 1 月 , 2 0 2 2 年 4 月 1 8 日 江 苏 申 越 律 师 事 务 所 正 式 更 名 为 江 苏 联 盛 ( 江 阴 ) 律 师 事 务 ( 以 下 简 称 “ 江 阴 分 所 ” ) 。 江 阴 分 所 在 房 地 产 和 建 设 工 程 、 企 业 并 购 与 税 务 、 公 司 、 金 融 (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) 、 海 商 事 、 民 商 事 、 刑 事 等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执 业 经 验 , 近 十 年 累 计 办 案 6 0 0 0 余 件 。 2 0 1 4 、 2 0 1 8 、 2 0 1 1 年 度 被 评 为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, 其 专 业 的 服 务 水 准 和 出 色 的 工 作 业 绩 , 锻 造 了 江 阴 分 所 的 法 律 服 务 品 牌 , 律 所 规 模 、 律 所 年 总 收 入 、 人 均 律 师 收 费 均 排 在 江 阴 律 师 行 业 前 列 。 成 立 于 2 0 1 9 年 4 月 , 原 江 苏 法 舟 ( 上 海 )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, 后 变 更 为 江 苏 联 盛 ( 上 海 )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上 海 分 所 ” ) 。 上 海 分 所 位 于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新 华 路 街 道 东 方 明 珠 凯 旋 中 心 顶 楼 , 拥 有 多 名 业 内 知 名 资 深 律 师 , 也 有 多 名 海 外 归 来 的 年 轻 学 子 , 还 有 多 名 从 政 法 机 关 辞 职 加 盟 的 青 年 才 俊 , 堪 称 人 才 济 济 。 上 海 分 所 立 足 上 海 、 辐 射 长 三 角 , 充 分 发 挥 联 盛 平 台 的 人 才 、 资 源 优 势 , 以 高 端 金 融 投 资 业 务 、 房 地 产 建 筑 、 刑 事 封 控 顶 层 设 计 等 为 主 要 展 业 领 域 , 利 用 自 身 执 业 经 验 丰 富 的 优 势 ,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风 险 防 控 以 及 解 决 方 案 。 成 立 以 来 , 上 海 分 所 成 功 代 理 了 多 起 重 大 、 疑 难 、 复 杂 商 事 案 件 及 非 诉 项 目 , 取 得 了 良 好 代 理 效 果 , 为 客 户 挽 回 了 巨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。 成 立 于 2 0 1 5 年 5 月 , 2 0 2 2 年 1 月 江 苏 冠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南 通 分 所 正 式 更 名 为 江 苏 联 盛 ( 南 通 )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南 通 分 所 ” ) 。 南 通 分 所 组 建 了 一 支 专 业 的 金 融 领 域 纠 纷 解 决 律 师 服 务 团 队 , 主 要 为 客 户 提 供 债 务 追 偿 、 债 权 审 查 、 投 融 资 尽 职 调 查 等 法 律 服 务 。 未 来 南 通 分 所 将 进 一 步 开 拓 市 场 , 目 前 南 通 分 所 缅 甸 办 事 处 正 在 筹 备 当 中 , 意 在 成 为 南 通 地 区 首 家 在 海 外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, 将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做 大 、 做 强 , 为 客 户 提 供 最 为 专 业 、 高 效 、 优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! 成 立 于 2 0 0 2 年 9 月 , 2 0 2 2 年 4 月 江 苏 江 豪 海 信 ( 靖 江 )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江 苏 法 舟 ( 靖 江 )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并 变 更 为 江 苏 联 盛 ( 靖 江 )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靖 江 分 所 ” ) 。 靖 江 分 所 是 一 家 以 疑 难 诉 讼 、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、 政 府 法 律 服 务 、 房 地 产 和 建 设 工 程 、 破 产 清 算 与 并 购 等 为 特 色 业 务 的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靖 江 分 所 担 任 各 类 政 府 机 关 、 企 事 业 单 位 、 私 营 业 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1 2 0 余 家 , 近 十 年 累 计 办 案 7 4 0 0 余 件 , 曾 被 评 为 江 苏 省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、 泰 州 市 服 务 新 农 村 建 设 “ 十 、 百 、 千 、 万 工 程 ” 先 进 集 体 、 泰 州 市 服 务 企 业 百 日 行 活 动 先 进 集 体 、 无 锡 市 2 0 1 9 年 “ 红 十 字 人 道 万 人 捐 ” 活 动 红 十 字 奉 献 奖 、 泰 州 市 2 0 1 3 2 0 1 5 年 度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泰 州 市 2 0 1 6 2 0 1 7 年 度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靖 江 市 2 0 1 8 年 度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成 立 于 2 0 1 9 年 8 月 , 2 0 2 2 年 4 月 江 苏 法 舟 ( 宜 兴 ) 律 师 事 务 所 正 式 变 更 为 江 苏 联 盛 ( 宜 兴 )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宜 兴 分 所 ” ) 。   宜 兴 分 所 拥 有 一 支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、 业 务 能 力 精 湛 、 从 业 经 验 丰 富 的 精 英 律 师 团 队 , 作 为 一 家 致 力 于 打 造 “ 精 品 化 ” 、 “ 专 业 化 ”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, 宜 兴 分 所 秉 承 “ 专 业 、 勤 奋 、 诚 信 ” 的 执 业 理 念 ,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、 全 方 位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多 次 被 评 为 宜 兴 市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宜 兴 市 文 明 单 位 、 全 国 A A A 级 信 用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成 立 于 2 0 2 0 年 4 月 9 日 , 2 0 2 2 年 3 月 2 日 江 苏 冠 文 ( 宿 迁 ) 律 师 事 务 所 正 式 更 名 为 江 苏 联 盛 ( 宿 迁 )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宿 迁 分 所 ” ) 。 宿 迁 分 所 办 公 地 点 位 于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湖 滨 新 区 软 件 与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园 ( 保 险 小 镇 ) 知 新 楼 五 层 , 现 有 专 职 律 师 1 2 人 , 其 中 总 所 派 驻 律 师 5 人 。 宿 迁 分 所 在 2 0 2 1 年 成 功 晋 升 宿 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级 破 产 管 理 人 , 并 在 建 设 工 程 与 房 地 产 、 破 产 法 律 事 务 、 政 府 法 律 事 务 、 刑 事 辩 护 、 投 融 资 等 部 分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正 逐 步 成 为 宿 迁 地 区 有 特 色 的 精 品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, 获 得 服 务 对 象 及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的 广 泛 好 评 。 宿 迁 分 所 作 为 联 盛 最 年 轻 的 分 所 之 一 , 首 度 获 得 市 级 “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的 荣 誉 称 号 . 成 立 于 2 0 2 1 年 1 月 , 原 江 苏 冠 文 ( 淮 安 ) 律 师 事 务 所 后 更 名 为 江 苏 联 盛 ( 淮 安 )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淮 安 分 所 ” ) 。 淮 安 分 所 设 有 建 设 工 程 与 不 动 产 、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、 金 融 业 务 、 刑 事 辩 护 、 民 商 事 争 议 等 专 业 团 队 。 律 所 在 2 0 2 1 年 度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中 表 现 优 异 , 被 评 为 “ 2 0 2 1 年 度 服 务 高 质 量 发 展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。 所 内 律 师 一 直 信 奉 “ 诚 信 服 务 、 法 律 至 上 ” 的 理 念 , 运 用 深 厚 的 法 学 功 底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, 全 心 全 意 依 法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优 质 、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, 为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贡 献 力 量 。 成 立 于 2 0 2 2 年 7 月 2 9 日 , 江 苏 联 盛 ( 吉 隆 )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西 藏 吉 隆 分 所 ” ) 在 西 藏 日 喀 则 市 吉 隆 县 司 法 局 举 行 了 挂 牌 仪 式 , 宣 布 正 式 挂 牌 运 营 。 联 盛 西 藏 日 喀 则 市 吉 隆 县 的 法 院 法 官 人 数 、 案 件 受 理 数 量 都 很 少 , 没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, 西 藏 吉 隆 分 所 将 成 为 吉 隆 县 有 史 以 来 第 一 家 律 所 , 同 时 也 是 联 盛 律 师 的 第 1 1 家 分 所 。 设 立 西 藏 吉 隆 分 所 , 彰 显 了 联 盛 律 师 的 责 任 感 与 使 命 感 , 为 实 现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、 全 面 推 进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贡 献 自 己 的 力 量 , 以 实 际 行 动 持 续 助 力 西 藏 法 治 建 设 。 总 部 南 京 无 锡 泰 州 江 阴 上 海 南 通 靖 江 宜 兴 宿 迁 淮 安 西 藏 吉 隆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6 9 2 号 ( 华 东 饭 店 西 侧 ) 电 话 : 4 0 0 8 2 8 8 5 2 8 邮 箱 : n a n j i n g @ l e x i a n c e . c n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北 京 西 路 7 2 号 四 栋 电 话 : ( 0 2 5 ) 8 3 2 8 6 6 8 8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隐 秀 路 8 0 0 号 上 海 中 心 城 开 国 际 西 塔 1 2 楼 电 话 : ( 0 5 1 0 ) 8 8 8 8 0 0 0 7 泰 州 市 高 新 区 海 陵 南 路 1 7 9 号 华 诚 大 厦 写 字 楼 A 塔 2 1 、 2 2 层 电 话 : ( 0 5 2 3 ) 8 6 8 8 5 3 3 0 江 阴 市 长 江 路 7 7 7 号 恒 天 东 方 广 场 1 号 楼 2 2 2 3 楼 电 话 : ( 0 5 1 0 ) 8 6 2 8 9 3 5 5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新 华 路 街 道 东 方 明 珠 凯 旋 中 心 顶 楼 电 话 : ( 0 2 1 ) 5 8 4 6 0 9 8 6 南 通 市 人 民 中 路 2 1 9 号 尚 东 国 际 5 号 楼 1 0 层 电 话 : ( 0 5 1 3 ) 5 5 0 8 5 2 3 0 靖 江 市 人 民 南 路 德 禧 隆 商 业 街 1 号 楼 3 楼 电 话 : ( 0 5 2 3 ) 8 4 8 3 7 1 3 3 宜 兴 市 解 放 东 路 8 8 6 号 东 氿 大 厦 2 0 楼 电 话 : ( 0 5 1 0 ) 8 1 7 3 8 1 1 1 宿 迁 市 湖 滨 新 区 软 件 与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园 ( 保 险 小 镇 ) 知 新 楼 5 层 电 话 : ( 0 5 2 7 ) 8 2 9 9 1 6 6 0 淮 安 市 清 江 浦 区 金 融 中 心 B 5 座 8 楼 电 话 : ( 0 5 1 7 ) 8 3 8 0 7 7 9 9 西 藏 日 喀 则 市 吉 隆 县 昌 盛 路 电 话 : 0 8 9 2 8 2 8 2 5 8 0 © 2 0 2 2 江 苏 联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苏 I C P 备 1 2 0 5 0 9 0 7 号 2 搜 索 资 讯 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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