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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了 解 更 多 我 们 的 优 势 A d v a n t a g e 律 所 文 化 C u l t u r e 未 来 方 向 H i s t o r y 经 典 案 例 C a s e s 律 师 团 队 诚 信 永 恒   ·   一 诺 千 金 宋 恒 玉    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, 毕 业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,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十 年 。 2 0 0 2 年 获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。 执 业 证 书 编 号 1 2 3 0 1 2 0 0 3 1 0 9 0 3 2 6 3 。     2 0 0 3 年 执 业 至 今 , 恪 守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, 忠 于 法 律 , 严 格 依 法 执 业 , 诚 实 守 信 , 现 担 任 多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法 律 顾 问 。     宋 恒 玉 律 师 熟 悉 合 同 、 房 地 产 、 婚 姻 家 庭 、 交 通 事 故 、 刑 事 辩 护 等 方 面 法 律 知 识 。 广 泛 接 触 和 涉 猎 民 事 、 刑 事 、 行 政 诸 领 域 的 诉 讼 、 非 诉 讼 业 务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专 业 知 识 。 做 为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积 极 参 与 企 业 涉 及 标 的 较 大 或 条 款 复 杂 或 与 企 业 权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或 有 关 的 项 目 谈 判 , 参 与 企 业 重 大 合 同 的 起 草 、 审 查 , 为 企 业 制 订 现 代 管 理 制 度 , 促 进 企 业 的 创 新 发 展 。 多 年 来 , 通 过 扎 实 的 法 律 知 识 , 细 致 的 工 作 态 度 , 精 湛 的 代 理 技 巧 , 得 到 社 会 的 承 认 , 受 到 社 会 各 界 的 一 致 好 评 。 曾 多 次 作 为 黑 龙 江 电 视 台 、 哈 尔 滨 电 视 台 法 制 节 目 的 特 邀 嘉 宾 参 与 案 件 点 评 , 并 多 次 接 受 黑 龙 江 生 活 报 房 产 专 业 栏 目 的 访 问 , 就 房 地 产 专 业 知 识 进 行 解 答 。 宋 恒 玉 律 师 担 任     万 达 集 团     黑 龙 江 华 信 集 团 ;     香 港 真 观 智 业 集 团 ;     黑 龙 江 银 海 房 地 产 开 发 限 公 司 ;     黑 龙 江 黑 建 一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;     黑 龙 江 二 建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  黑 龙 江 蓝 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   黑 龙 江 百 度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;     黑 龙 江 美 霖 奥 伯 投 资 信 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(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, 限 于 篇 幅 未 一 一 列 举 ) 等 众 多 公 司 的 法 律 顾 问 。 宋 恒 玉 0 . 0 0    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, 毕 业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,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十 年 。 2 0 0 2 年 获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。 执 业 证 书 编 号 1 2 3 0 1 2 0 0 3 1 0 9 0 3 2 6 3 。     2 0 0 3 年 执 业 至 今 , 恪 守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, 忠 于 法 律 , 严 格 依 法 执 业 , 诚 实 守 信 , 现 担 任 多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法 律 顾 问 。     宋 恒 玉 律 师 熟 悉 合 同 、 房 地 产 、 婚 姻 家 庭 、 交 通 事 故 、 刑 事 辩 护 等 方 面 法 律 知 识 。 广 泛 接 触 和 涉 猎 民 事 、 刑 事 、 行 政 诸 领 域 的 诉 讼 、 非 诉 讼 业 务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专 业 知 识 。 做 为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积 极 参 与 企 业 涉 及 标 的 较 大 或 条 款 复 杂 或 与 企 业 权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或 有 关 的 项 目 谈 判 , 参 与 企 业 重 大 合 同 的 起 草 、 审 查 , 为 企 业 制 订 现 代 管 理 制 度 , 促 进 企 业 的 创 新 发 展 。 多 年 来 , 通 过 扎 实 的 法 律 知 识 , 细 致 的 工 作 态 度 , 精 湛 的 代 理 技 巧 , 得 到 社 会 的 承 认 , 受 到 社 会 各 界 的 一 致 好 评 。 曾 多 次 作 为 黑 龙 江 电 视 台 、 哈 尔 滨 电 视 台 法 制 节 目 的 特 邀 嘉 宾 参 与 案 件 点 评 , 并 多 次 接 受 黑 龙 江 生 活 报 房 产 专 业 栏 目 的 访 问 , 就 房 地 产 专 业 知 识 进 行 解 答 。 宋 恒 玉 律 师 担 任     万 达 集 团     黑 龙 江 华 信 集 团 ;     香 港 真 观 智 业 集 团 ;     黑 龙 江 银 海 房 地 产 开 发 限 公 司 ;     黑 龙 江 黑 建 一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;     黑 龙 江 二 建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  黑 龙 江 蓝 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   黑 龙 江 百 度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;     黑 龙 江 美 霖 奥 伯 投 资 信 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(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, 限 于 篇 幅 未 一 一 列 举 ) 等 众 多 公 司 的 法 律 顾 问 。 吴 求 阳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, 2 0 1 8 年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。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以 来 , 坚 持 在 民 商 事 方 向 发 展 , 兼 顾 诉 讼 与 非 诉 业 务 , 擅 长 办 理 民 事 合 同 纠 纷 、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、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、 交 通 事 故 、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等 ; 在 法 律 服 务 过 程 中 严 谨 ,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, 致 力 于 追 求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的 最 大 化 , 得 到 了 当 事 人 的 认 可 。 吴 求 阳 0 . 0 0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, 2 0 1 8 年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。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以 来 , 坚 持 在 民 商 事 方 向 发 展 , 兼 顾 诉 讼 与 非 诉 业 务 , 擅 长 办 理 民 事 合 同 纠 纷 、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、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、 交 通 事 故 、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等 ; 在 法 律 服 务 过 程 中 严 谨 ,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, 致 力 于 追 求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的 最 大 化 , 得 到 了 当 事 人 的 认 可 。 罗 晓 宇 罗 晓 宇 , 执 业 律 师 , 研 究 生 毕 业 , 具 有 扎 实 的 法 律 功 底 及 丰 富 的 专 业 知 识 , 擅 长 刑 事 辩 护 , 民 事 纠 纷 , 包 括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, 合 同 纠 纷 等 , 日 常 能 够 帮 助 顾 问 单 位 草 拟 、 审 核 合 同 , 防 范 风 险 ,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以 及 职 工 法 律 技 能 培 训 , 为 人 热 情 大 方 , 善 于 沟 通 , 注 重 细 节 , 责 任 心 强 。 罗 晓 宇 0 . 0 0 罗 晓 宇 , 执 业 律 师 , 研 究 生 毕 业 , 具 有 扎 实 的 法 律 功 底 及 丰 富 的 专 业 知 识 , 擅 长 刑 事 辩 护 , 民 事 纠 纷 , 包 括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, 合 同 纠 纷 等 , 日 常 能 够 帮 助 顾 问 单 位 草 拟 、 审 核 合 同 , 防 范 风 险 ,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以 及 职 工 法 律 技 能 培 训 , 为 人 热 情 大 方 , 善 于 沟 通 , 注 重 细 节 , 责 任 心 强 。 杨 立 敏 杨 立 敏 律 师 , 女 , 1 9 8 0 年 5 月 2 4 日 出 生 , 毕 业 于 黑 龙 江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专 业 , 硕 士 研 究 生 , 现 就 职 于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, 专 职 律 师 、 合 伙 人 律 师 。 黑 龙 江 省 女 律 师 协 会 代 表 律 师 , 黑 龙 江 省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理 事 。     从 业 领 域 :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、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房 地 产 纠 纷 、 公 司 股 权 纠 纷 、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等 民 商 事 诉 讼 、 非 诉 讼 业 务 。     2 0 0 9 年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至 今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律 师 实 务 经 验 , 参 与 和 处 理 了 多 起 疑 难 复 杂 的 诉 讼 纠 纷 等 案 件 , 取 得 了 较 理 想 的 诉 讼 成 果 , 获 得 客 户 好 评 。 执 业 期 间 , 为 多 家 知 名 企 业 、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, 有 效 帮 助 客 户 预 防 、 解 决 营 管 理 过 程 的 问 题 和 纠 纷 , 以 自 身 扎 实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、 出 色 的 业 务 能 力 , 帮 助 客 户 实 现 利 益 最 大 化 。 杨 立 敏 0 . 0 0 杨 立 敏 律 师 , 女 , 1 9 8 0 年 5 月 2 4 日 出 生 , 毕 业 于 黑 龙 江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专 业 , 硕 士 研 究 生 , 现 就 职 于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, 专 职 律 师 、 合 伙 人 律 师 。 黑 龙 江 省 女 律 师 协 会 代 表 律 师 , 黑 龙 江 省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理 事 。     从 业 领 域 :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、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房 地 产 纠 纷 、 公 司 股 权 纠 纷 、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等 民 商 事 诉 讼 、 非 诉 讼 业 务 。     2 0 0 9 年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至 今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律 师 实 务 经 验 , 参 与 和 处 理 了 多 起 疑 难 复 杂 的 诉 讼 纠 纷 等 案 件 , 取 得 了 较 理 想 的 诉 讼 成 果 , 获 得 客 户 好 评 。 执 业 期 间 , 为 多 家 知 名 企 业 、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, 有 效 帮 助 客 户 预 防 、 解 决 营 管 理 过 程 的 问 题 和 纠 纷 , 以 自 身 扎 实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、 出 色 的 业 务 能 力 , 帮 助 客 户 实 现 利 益 最 大 化 。 宋 万 雷 宋 万 雷 ,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, 企 业 高 级 合 规 师 , 黑 龙 江 省 破 产 管 理 人 协 会 会 员 , 哈 尔 滨 市 电 视 台 《 都 市 新 发 现 》 、 思 恒 地 产 维 权 直 播 间 、 天 猫 好 房 品 质 3 1 5 等 栏 目 特 邀 嘉 宾 , 哈 尔 滨 市 佛 教 协 会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顾 问 律 师 。 本 科 毕 业 于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, 毕 业 后 即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, 执 业 期 间 宋 律 师 处 理 了 大 量 民 商 类 诉 讼 、 仲 裁 等 案 件 , 为 诸 如 哈 尔 滨 交 通 集 团 公 路 客 运 总 站 、 哈 尔 滨 交 通 集 团 新 产 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、 哈 尔 滨 空 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多 家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、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, 业 务 功 底 扎 实 , 实 务 经 验 丰 富 , 深 受 企 业 和 当 事 人 的 信 赖 。 宋 万 雷 0 . 0 0 宋 万 雷 ,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, 企 业 高 级 合 规 师 , 黑 龙 江 省 破 产 管 理 人 协 会 会 员 , 哈 尔 滨 市 电 视 台 《 都 市 新 发 现 》 、 思 恒 地 产 维 权 直 播 间 、 天 猫 好 房 品 质 3 1 5 等 栏 目 特 邀 嘉 宾 , 哈 尔 滨 市 佛 教 协 会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顾 问 律 师 。 本 科 毕 业 于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, 毕 业 后 即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, 执 业 期 间 宋 律 师 处 理 了 大 量 民 商 类 诉 讼 、 仲 裁 等 案 件 , 为 诸 如 哈 尔 滨 交 通 集 团 公 路 客 运 总 站 、 哈 尔 滨 交 通 集 团 新 产 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、 哈 尔 滨 空 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多 家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、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, 业 务 功 底 扎 实 , 实 务 经 验 丰 富 , 深 受 企 业 和 当 事 人 的 信 赖 。 郭 海 军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经 司 法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以 宋 恒 玉 主 任 为 首 的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, 是 一 支 拥 有 出 身 知 名 法 学 院 校 、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、 思 维 活 跃 、 富 有 朝 气 、 业 务 精 湛 的 律 师 团 队 。 律 师 事 务 所 除 从 事 传 统 的 诉 讼 、 仲 裁 等 业 务 外 , 还 在 房 地 产 、 建 筑 工 程 及 公 司 等 领 域 有 所 建 树 。 主 任 律 师 宋 恒 玉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毕 业 。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以 来 , 办 理 了 多 起 刑 事 案 件 和 大 量 疑 难 复 杂 民 商 事 案 件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。 后 组 建 了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, 以 其 正 直 、 诚 信 、 热 情 , 带 领 律 师 事 务 所 取 得 了 卓 著 成 就 。 为 当 事 人 办 理 了 大 量 的 实 事 、 好 事 , 获 得 了 当 事 人 及 社 会 各 界 的 一 致 好 评 。 全 所 律 师 将 严 格 遵 循 律 师 执 业 规 范 和 准 则 , 以 “ 诚 信 永 恒 、 一 诺 千 金 ” 为 服 务 宗 旨 ,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, 勤 勉 尽 职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郭 海 军 0 . 0 0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经 司 法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以 宋 恒 玉 主 任 为 首 的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, 是 一 支 拥 有 出 身 知 名 法 学 院 校 、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、 思 维 活 跃 、 富 有 朝 气 、 业 务 精 湛 的 律 师 团 队 。 律 师 事 务 所 除 从 事 传 统 的 诉 讼 、 仲 裁 等 业 务 外 , 还 在 房 地 产 、 建 筑 工 程 及 公 司 等 领 域 有 所 建 树 。 主 任 律 师 宋 恒 玉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毕 业 。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以 来 , 办 理 了 多 起 刑 事 案 件 和 大 量 疑 难 复 杂 民 商 事 案 件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。 后 组 建 了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, 以 其 正 直 、 诚 信 、 热 情 , 带 领 律 师 事 务 所 取 得 了 卓 著 成 就 。 为 当 事 人 办 理 了 大 量 的 实 事 、 好 事 , 获 得 了 当 事 人 及 社 会 各 界 的 一 致 好 评 。 全 所 律 师 将 严 格 遵 循 律 师 执 业 规 范 和 准 则 , 以 “ 诚 信 永 恒 、 一 诺 千 金 ” 为 服 务 宗 旨 ,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, 勤 勉 尽 职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师 圣 博 师 圣 博 律 师 ,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特 聘 调 解 员 , 毕 业 于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, 曾 在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七 年 , 先 后 任 审 判 员 、 执 行 员 , 并 获 得 “ 先 进 个 人 、 办 案 标 兵 、 优 秀 公 务 员 ” 等 荣 誉 称 号 。 擅 长 合 同 、 侵 权 、 婚 姻 家 庭 业 务 , 劳 动 、 工 伤 纠 纷 业 务 , 刑 事 辩 护 业 务 , 机 关 、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法 律 服 务 业 务 。     诚 信 永 恒 , 一 诺 千 金 , 规 规 矩 矩 办 案 , 老 老 实 实 做 人 , 忠 于 法 律 和 事 实 , 忠 于 自 己 所 服 务 的 当 事 人 。     联 系 方 式 : 1 5 9 4 5 1 3 9 7 3 0 ( 微 信 同 步 ) 师 圣 博 0 . 0 0 师 圣 博 律 师 ,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特 聘 调 解 员 , 毕 业 于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, 曾 在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七 年 , 先 后 任 审 判 员 、 执 行 员 , 并 获 得 “ 先 进 个 人 、 办 案 标 兵 、 优 秀 公 务 员 ” 等 荣 誉 称 号 。 擅 长 合 同 、 侵 权 、 婚 姻 家 庭 业 务 , 劳 动 、 工 伤 纠 纷 业 务 , 刑 事 辩 护 业 务 , 机 关 、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法 律 服 务 业 务 。     诚 信 永 恒 , 一 诺 千 金 , 规 规 矩 矩 办 案 , 老 老 实 实 做 人 , 忠 于 法 律 和 事 实 , 忠 于 自 己 所 服 务 的 当 事 人 。     联 系 方 式 : 1 5 9 4 5 1 3 9 7 3 0 ( 微 信 同 步 ) 孙 岩 孙 岩 , 行 政 主 管 , 现 工 作 于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, 法 学 专 业 。 负 责 对 事 务 所 内 部 事 宜 进 行 指 挥 、 调 动 和 决 策 , 负 责 单 位 的 直 接 工 作 负 责 部 门 日 常 运 营 , 监 督 、 控 制 各 项 工 作 的 安 排 、 实 施 和 总 结 工 作 ; 负 责 总 体 分 析 、 预 算 工 作 , 定 期 出 具 报 告 ; 董 诗 琪 主 管 具 有 多 年 行 政 从 业 经 验 , 在 工 作 事 务 中 可 以 配 合 各 单 位 处 理 与 人 事 相 关 的 一 切 日 常 事 务 , 协 调 好 日 常 行 政 关 系 , 熟 练 运 用 各 种 办 公 工 具 来 完 成 领 导 各 种 交 办 事 项 。 在 工 作 态 度 上 积 极 主 动 , 兢 业 诚 恳 , 有 拼 博 精 神 ; 在 工 作 上 果 断 , 在 生 活 中 乐 观 , 擅 与 人 相 处 , 具 耐 心 和 毅 力 , 有 原 则 。 孙 岩 0 . 0 0 孙 岩 , 行 政 主 管 , 现 工 作 于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, 法 学 专 业 。 负 责 对 事 务 所 内 部 事 宜 进 行 指 挥 、 调 动 和 决 策 , 负 责 单 位 的 直 接 工 作 负 责 部 门 日 常 运 营 , 监 督 、 控 制 各 项 工 作 的 安 排 、 实 施 和 总 结 工 作 ; 负 责 总 体 分 析 、 预 算 工 作 , 定 期 出 具 报 告 ; 董 诗 琪 主 管 具 有 多 年 行 政 从 业 经 验 , 在 工 作 事 务 中 可 以 配 合 各 单 位 处 理 与 人 事 相 关 的 一 切 日 常 事 务 , 协 调 好 日 常 行 政 关 系 , 熟 练 运 用 各 种 办 公 工 具 来 完 成 领 导 各 种 交 办 事 项 。 在 工 作 态 度 上 积 极 主 动 , 兢 业 诚 恳 , 有 拼 博 精 神 ; 在 工 作 上 果 断 , 在 生 活 中 乐 观 , 擅 与 人 相 处 , 具 耐 心 和 毅 力 , 有 原 则 。 石 楠 楠 实 习 律 师 石 楠 楠 ,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商 业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专 业 , 硕 士 学 位 。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扎 实 、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, 乐 于 与 人 沟 通 。 主 要 从 事 婚 姻 继 承 纠 纷 、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、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及 合 同 纠 纷 。 能 够 利 用 专 业 优 势 , 依 法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无 论 大 小 法 律 实 务 , 都 能 够 勤 勉 尽 责 、 至 诚 服 务 。 石 楠 楠 0 . 0 0 实 习 律 师 石 楠 楠 ,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商 业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专 业 , 硕 士 学 位 。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扎 实 、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, 乐 于 与 人 沟 通 。 主 要 从 事 婚 姻 继 承 纠 纷 、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、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及 合 同 纠 纷 。 能 够 利 用 专 业 优 势 , 依 法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无 论 大 小 法 律 实 务 , 都 能 够 勤 勉 尽 责 、 至 诚 服 务 。 薛 丹 华 薛 丹 华 , 执 业 律 师 , 毕 业 于 黑 龙 江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, 为 人 豪 爽 热 忱 , 做 事 投 入 而 敏 捷 , 有 较 强 的 沟 通 能 力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。 拥 有 丰 富 深 厚 的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, 对 于 政 策 具 有 高 度 的 敏 感 性 , 精 通 各 类 法 律 文 书 的 写 作 。 能 力 良 好 , 判 断 力 、 逻 辑 分 析 能 力 强 , 为 人 诚 恳 、 谦 虚 , 做 事 仔 细 认 真 。 曾 在 法 院 工 作 十 余 年 , 审 里 过 大 量 刑 事 案 件 , 具 有 丰 富 的 刑 事 案 件 领 域 经 验 。 薛 丹 华 0 . 0 0 薛 丹 华 , 执 业 律 师 , 毕 业 于 黑 龙 江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, 为 人 豪 爽 热 忱 , 做 事 投 入 而 敏 捷 , 有 较 强 的 沟 通 能 力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。 拥 有 丰 富 深 厚 的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, 对 于 政 策 具 有 高 度 的 敏 感 性 , 精 通 各 类 法 律 文 书 的 写 作 。 能 力 良 好 , 判 断 力 、 逻 辑 分 析 能 力 强 , 为 人 诚 恳 、 谦 虚 , 做 事 仔 细 认 真 。 曾 在 法 院 工 作 十 余 年 , 审 里 过 大 量 刑 事 案 件 , 具 有 丰 富 的 刑 事 案 件 领 域 经 验 。 王 彩 红 王 彩 红 , 执 业 律 师 , 黑 龙 江 大 学 研 究 生 毕 业 。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学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。 擅 长 劳 动 仲 裁 案 件 、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、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离 婚 纠 纷 及 侵 权 纠 纷 等 民 事 纠 纷 。 精 通 法 律 文 书 的 写 作 , 熟 知 法 律 诉 讼 的 程 序 , 并 具 有 相 当 强 的 庭 辩 能 力 和 经 验 。 王 彩 红 0 . 0 0 王 彩 红 , 执 业 律 师 , 黑 龙 江 大 学 研 究 生 毕 业 。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学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。 擅 长 劳 动 仲 裁 案 件 、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、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离 婚 纠 纷 及 侵 权 纠 纷 等 民 事 纠 纷 。 精 通 法 律 文 书 的 写 作 , 熟 知 法 律 诉 讼 的 程 序 , 并 具 有 相 当 强 的 庭 辩 能 力 和 经 验 。   我 们 的 业 务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、 及 时 、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, 以 全 面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宗 旨 , 培 养 了 一 批 经 验 厚 、 业 务 精 、 学 历 高 、 阅 历 广 的 中 青 年 才 俊 律 师 。 一 支 拥 有 出 身 知 名 法 学 院 校 、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、 思 维 活 跃 、 富 有 朝 气 、 业 务 精 湛 的 律 师 团 队 刑 事 辩 护 或 代 理 查 看 详 情 刑 事 辩 护 或 代 理 一 支 拥 有 出 身 知 名 法 学 院 校 、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、 思 维 活 跃 、 富 有 朝 气 、 业 务 精 湛 的 律 师 团 队 查 看 详 情 房 地 产 查 看 详 情 房 地 产 一 支 拥 有 出 身 知 名 法 学 院 校 、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、 思 维 活 跃 、 富 有 朝 气 、 业 务 精 湛 的 律 师 团 队 查 看 详 情 交 通 事 故 查 看 详 情 交 通 事 故 一 支 拥 有 出 身 知 名 法 学 院 校 、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、 思 维 活 跃 、 富 有 朝 气 、 业 务 精 湛 的 律 师 团 队 查 看 详 情 民 事 代 理 查 看 详 情 民 事 代 理 一 支 拥 有 出 身 知 名 法 学 院 校 、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、 思 维 活 跃 、 富 有 朝 气 、 业 务 精 湛 的 律 师 团 队 查 看 详 情 公 司 业 务 查 看 详 情 公 司 业 务 一 支 拥 有 出 身 知 名 法 学 院 校 、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、 思 维 活 跃 、 富 有 朝 气 、 业 务 精 湛 的 律 师 团 队 查 看 详 情 知 识 产 权 业 务 查 看 详 情 知 识 产 权 业 务 一 支 拥 有 出 身 知 名 法 学 院 校 、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、 思 维 活 跃 、 富 有 朝 气 、 业 务 精 湛 的 律 师 团 队 查 看 详 情 律 所 动 态 诚 信 永 恒   ·   一 诺 千 金 房 屋 纠 纷 的 一 些 常 识 ,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为 你 解 惑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认 为 房 屋 拆 迁 是 指 拆 除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物 , 并 对 被 c h a i 迁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人 进 行 补 偿 或 安 置 , 在 我 国 主 要 指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。 房 屋 拆 迁 纠 纷 是 指 在 拆 迁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纠 纷 , 包 括 拆 迁 人 与 被 c h a i 迁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、 被 c h a i 迁 人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纠 纷 、 被 c h a i 迁 人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纠 纷 。 既 有 民 事 纠 纷 , 也 有 行 政 纠 纷 → 房 屋 纠 纷 的 特 点 ,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为 你 讲 解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认 为 房 屋 纠 纷 案 件 的 原 告 主 要 是 自 然 承 租 人 , 被 告 主 要 是 法 人 出 租 人 。 企 业 出 租 人 可 分 为 以 下 两 类 : 专 门 从 事 房 屋 租 赁 的 中 介 机 构 ; 享 有 房 屋 所 有 权 并 基 于 经 营 利 润 的 需 求 出 租 房 屋 的 公 司 。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, 民 事 合 同 双 方 享 有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。 → 房 屋 纠 纷 的 一 些 知 识 点 ,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告 诉 你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认 为 当 前 , 房 屋 租 赁 纠 纷 的 主 要 形 式 和 特 点 : → 行 业 动 态 诚 信 永 恒   ·   一 诺 千 金 房 屋 纠 纷 的 一 些 常 识 ,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为 你 解 惑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认 为 房 屋 拆 迁 是 指 拆 除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物 , 并 对 被 c h a i 迁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人 进 行 补 偿 或 安 置 , 在 我 国 主 要 指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。 房 屋 拆 迁 纠 纷 是 指 在 拆 迁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纠 纷 , 包 括 拆 迁 人 与 被 c h a i 迁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、 被 c h a i 迁 人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纠 纷 、 被 c h a i 迁 人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纠 纷 。 既 有 民 事 纠 纷 , 也 有 行 政 纠 纷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房 屋 纠 纷 的 特 点 ,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为 你 讲 解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认 为 房 屋 纠 纷 案 件 的 原 告 主 要 是 自 然 承 租 人 , 被 告 主 要 是 法 人 出 租 人 。 企 业 出 租 人 可 分 为 以 下 两 类 : 专 门 从 事 房 屋 租 赁 的 中 介 机 构 ; 享 有 房 屋 所 有 权 并 基 于 经 营 利 润 的 需 求 出 租 房 屋 的 公 司 。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, 民 事 合 同 双 方 享 有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房 屋 纠 纷 的 一 些 知 识 点 ,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告 诉 你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认 为 当 前 , 房 屋 租 赁 纠 纷 的 主 要 形 式 和 特 点 :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寻 找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时 需 要 了 解 的 一 些 常 识 很 多 人 想 知 道 离 婚 和 子 女 抚 养 费 需 要 律 师 吗 ?     如 果 为 了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而 离 婚 , 由 客 户 决 定 是 否 聘 请 律 师 。 如 果 案 件 复 杂 , 建 议 聘 请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: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    当 事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可 以 委 托 一 人 或 者 二 人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。 可 以 委 托 下 列 人 员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: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在 案 件 中 的 作 用 在 离 婚 率 居 高 不 下 的 今 天 , 离 婚 案 件 已 成 为 我 国 人 民 法 院 目 前 审 理 的 民 事 案 件 的 一 大 部 分 。 大 多 数 离 婚 案 件 都 涉 及 子 女 抚 养 权 纠 纷 。 在 我 长 期 从 事 婚 姻 案 件 ( 主 要 是 离 婚 案 件 ) 的 过 程 中 , 作 为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经 历 过 各 种 类 型 的 抚 养 权 案 件 。 现 在 我 将 与 您 分 享 我 的 经 验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的 作 用   目 前 ,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了 解 到 ,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, 满 两 岁 的 孩 子 为 成 年 子 女 , 如 果 父 母 双 方 要 求 同 住 ,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, 可 以 优 先 考 虑 :     ( 1 ) 孩 子 居 住 时 间 长 , 改 变 居 住 环 境 明 显 不 利 于 孩 子 的 健 康 成 长 ;     ( 2 ) 没 有 其 他 孩 子 , 但 对 方 有 其 他 孩 子 ;     ( 3 ) 子 女 与 其 同 住 , 有 利 于 其 成 长 , 而 对 方 患 有 传 染 病 或 其 他 严 重 疾 病 长 期 未 治 愈 , 或 有 其 他 不 利 于 其 成 长 的 情 况 孩 子 的 身 心 健 康 , 不 宜 与 他 们 同 住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— 离 婚 后 一 方 反 悔 想 变 更 抚 养 权 怎 么 办 ? 离 婚 后 一 方 反 悔 想 变 更 抚 养 权 , 可 以 向 法 院 申 请 诉 讼 , 如 果 是 因 为 患 了 严 重 的 疾 病 , 没 有 能 力 抚 养 教 育 子 女 的 , 另 一 方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变 更 抚 养 权 , 如 果 孩 子 年 龄 比 较 大 , 想 要 随 另 一 方 生 活 , 也 可 以 变 更 抚 养 权 。 下 面 具 体 来 说 下 ,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— 离 婚 后 一 方 反 悔 想 变 更 抚 养 权 怎 么 办 ?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分 享 如 何 确 定 或 变 更 抚 养 权 ?   离 婚 率 是 今 年 比 较 热 门 的 话 题 之 一 。 虽 然 离 婚 涉 及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是 夫 妻 之 间 的 事 , 但 通 常 涉 及 到 孩 子 。 如 果 对 孩 子 的 抚 养 问 题 处 理 不 当 , 必 然 会 给 孩 子 留 下 心 理 阴 影 , 影 响 孩 子 的 成 长 。 为 此 我 们 整 理 了 一 些 关 于 监 护 权 、 赡 养 费 、 探 视 权 、 监 护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法 律 知 识 , 供 大 家 参 考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关 于 子 女 抚 养 权 法 院 如 何 判 ? 尽 管 这 对 夫 妇 可 能 会 因 为 这 样 或 那 样 的 原 因 选 择 分 开 , 但 他 们 对 孩 子 的 爱 永 远 不 会 改 变 。 双 方 都 喜 欢 孩 子 , 都 想 要 孩 子 , 所 以 最 终 还 是 要 由 法 院 来 决 定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归 属 。 今 天 由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为 大 家 分 享 关 于 子 女 抚 养 权 法 院 如 何 判 相 关 内 容 , 我 们 一 起 来 看 看 吧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— 父 母 离 婚 后 不 给 孩 子 抚 养 费 怎 么 办 ? 父 母 与 子 女 的 关 系 是 以 血 缘 关 系 为 基 础 的 , 父 母 是 否 离 异 ,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抚 养 和 教 育 的 义 务 。 如 果 父 母 一 方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, 则 支 付 抚 养 费 。 如 果 父 母 离 婚 后 , 不 支 付 子 女 抚 养 费 呢 ? 下 面 来 看 下 ,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— 父 母 离 婚 后 不 给 孩 子 抚 养 费 怎 么 办 ?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— 怎 么 起 诉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? 离 婚 后 , 如 果 在 抚 养 权 方 面 发 生 矛 盾 纠 纷 , 是 可 以 通 过 提 高 诉 讼 进 行 解 决 的 。 协 议 离 婚 后 起 诉 抚 养 权 的 手 续 并 不 难 , 主 张 抚 养 权 的 一 方 准 备 好 诉 讼 状 , 在 里 面 写 清 变 更 抚 养 权 理 由 和 事 实 等 , 交 给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即 可 。 在 争 取 抚 养 权 方 面 , 当 事 人 之 间 可 以 在 经 济 业 务 收 入 、 教 育 环 境 , 管 理 方 面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。 下 面 , 我 们 来 具 体 看 下 ,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— 怎 么 起 诉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?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怎 样 选 择 适 合 的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和 古 代 的 不 同 。 指 依 法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, 接 受 委 托 或 者 指 定 ,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的 服 务 的 执 业 者 之 下 , 那 么 下 面 一 起 了 解 下 怎 样 选 择 适 合 的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吧 !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选 择 看 那 些 方 面 法 律 作 为 法 治 社 会 解 决 纠 纷 的 一 道 屏 障 , 逐 渐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, 那 么 , 下 面 一 起 了 解 下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选 择 看 那 些 方 面 吧 !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如 何 选 择 大 部 分 当 事 人 找 律 师 都 靠 信 任 感 , 那 么 什 么 样 的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可 靠 呢 ? 除 了 评 价 很 高 的 律 师 以 外 , 熟 人 介 绍 的 容 易 被 信 赖 的 是 人 性 , 那 么 , 下 面 一 起 了 解 下 子 女 抚 养 诉 讼 律 师 如 何 选 择 吧 !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刑 事 律 师 带 大 家 去 了 解 一 下 假 释 的 相 关 知 识   刑 事 律 师 带 大 家 去 了 解 一 下 假 释 的 相 关 知 识 。 ​     1 . 申 请 假 释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?     刑 事 律 师 说 , 假 释 需 要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。 根 据 我 国 《 刑 法 》 第 八 十 一 条 规 定 , 申 请 假 释 需 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: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刑 事 案 件 能 不 能 撤 诉 ? 刑 事 律 师 知 道   刑 事 律 师 说 , 刑 事 案 件 可 以 撤 诉 。 刑 事 案 件 撤 诉 可 以 分 为 : 一 审 撤 诉 、 自 诉 撤 诉 、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撤 诉 、 二 审 撤 诉 、 二 审 撤 诉 、 上 诉 后 生 效 判 决 和 抗 诉 撤 诉 、 二 审 撤 诉 。 以 下 为 刑 事 律 师 的 相 关 介 绍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刑 事 拘 留 程 序 的 一 些 相 关 知 识 ? 刑 事 律 师 告 诉 你   刑 事 拘 留 是 警 察 机 关 、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直 接 受 理 的 案 件 侦 查 过 程 中 , 遇 有 法 律 紧 急 情 况 时 , 暂 时 剥 夺 现 役 罪 犯 或 者 主 要 犯 罪 嫌 疑 人 人 身 自 由 的 强 制 方 法 。 以 下 是 刑 事 律 师 刑 事 拘 留 程 序 要 点 介 绍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如 何 聘 请 合 适 的 律 师 , 那 么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呢 ? 具 有 一 定 法 律 知 识 和 工 作 经 验 的 律 师 不 仅 能 够 预 防 法 律 纠 纷 , 而 且 能 够 更 好 地 解 决 法 律 纠 纷 , 很 大 限 度 地 避 免 或 减 少 经 济 损 失 , 有 效 保 护 法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如 何 聘 请 合 适 的 律 师 ,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呢 ?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其 实 复 杂 , 以 至 于 没 有 一 口 价 ? ​ 律 师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仅 包 括 律 师 的 技 能 , 还 包 括 律 师 的 知 识 、 能 力 和 智 慧 。 即 使 是 一 个 小 的 法 律 事 务 , 不 同 的 律 师 也 有 不 同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标 准 。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, 律 师 不 能 在 电 话 里 跟 你 谈 成 价 格 , 因 为 律 师 行 业 与 其 他 行 业 太 不 一 样 了 , 律 师 服 务 的 特 殊 性 决 定 了 律 师 费 不 能 一 次 性 支 付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请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呢 ? 律 师 经 常 接 到 有 法 律 需 要 的 客 户 的 电 话 询 问 , 一 些 客 户 刚 开 始 就 问 : “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? ” 这 往 往 让 律 师 感 到 困 惑 , 只 能 耐 心 地 反 复 解 释 : “ 法 律 是 定 制 服 务 , 你 需 要 先 了 解 你 的 案 件 情 况 和 需 求 , 根 据 工 作 量 和 难 度 为 你 报 价 。 ”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打 官 司 时 ,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, 取 决 于 案 件 质 量 如 何 。 一 般 来 说 , 案 件 质 量 越 好 , 胜 诉 率 越 高 , 兑 换 的 可 能 性 越 高 , 律 师 费 越 低 。 反 之 亦 然 。 但 实 际 上 , 关 于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, 费 用 模 式 一 般 有 以 下 三 种 :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一 般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的 ? 法 律 规 定 , 4 种 情 形 可 以 不 付 律 师 费 我 们 都 知 道 诉 讼 不 能 保 证 输 赢 。 有 时 候 明 明 请 了 律 师 , 打 官 司 会 败 诉 , 我 觉 得 请 的 律 师 与 其 不 请 , 不 如 花 钱 输 掉 官 司 。 那 么 , 如 果 官 司 输 了 , 还 要 给 律 师 更 多 的 费 用 吗 ? 一 般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的 ?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如 何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?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? 三 大 诉 讼 中 , 民 事 诉 讼 是 人 们 日 常 生 活 中 接 触 多 的 一 种 。 民 事 诉 讼 是 指 民 事 诉 讼 主 体 实 施 的 能 够 在 程 序 法 上 产 生 一 定 效 力 的 行 为 。 那 么 ,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呢 ? 如 何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?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?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公 司 债 务 纠 纷 解 决 的 途 径 有 哪 些 ?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? 如 果 需 要 请 律 师 ,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? 律 师 告 诉 你 , 协 商 和 解 是 指 债 权 债 务 当 事 人 在 自 愿 、 互 谅 的 基 础 上 , 直 接 协 商 或 邀 请 第 三 方 调 解 解 决 纠 纷 。 当 债 权 到 期 或 即 将 到 期 时 , 如 果 债 务 人 暂 时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, 或 者 有 偿 还 的 意 愿 , 债 权 人 可 以 就 履 行 债 务 的 时 间 等 细 节 和 债 务 人 进 行 商 量 , 督 促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或 签 订 还 款 协 议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? 房 租 收 不 到 怎 么 办 与 房 东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后 , 租 客 未 按 租 赁 合 同 要 求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。 房 东 连 续 几 个 月 收 不 到 房 租 , 无 数 次 找 租 客 都 解 决 不 了 问 题 , 想 直 接 起 诉 。 那 么 ,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? 不 履 行 租 金 多 久 可 以 起 诉 ?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? 交 通 事 故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怎 么 办 ?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后 , 受 害 者 可 以 要 求 赔 偿 。 如 果 有 要 求 赔 偿 的 诉 讼 时 效 , 受 害 人 应 该 在 诉 讼 时 效 内 要 求 自 己 的 权 利 。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? 交 通 事 故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怎 么 办 ?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怎 么 去 选 择 好 律 师 呢 ? 一 起 来 看 看 吧 ! 我 们 在 生 活 中 可 能 会 遇 到 各 种 各 样 的 事 情 , 这 个 时 候 就 需 要 委 托 以 为 律 师 来 帮 助 大 家 去 解 决 这 些 和 法 律 有 关 的 问 题 , 那 在 咨 询 后 你 如 何 从 他 们 当 中 选 择 一 个 能 帮 你 把 事 情 办 到 好 的 好 律 师 呢 ? 相 关 有 很 多 人 还 是 比 较 关 心 这 个 问 题 的 话 , 那 我 们 就 接 着 往 下 看 吧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案 件 意 见 汇 总 1 、 开 具 发 票 与 支 付 工 程 款 并 非 对 等 义 务 依 据 双 务 合 同 的 本 质 , 合 同 抗 辩 的 范 围 仅 限 于 对 价 义 务 。 一 方 不 履 行 对 价 义 务 的 , 相 对 方 才 享 有 抗 辩 权 。 支 付 工 程 款 与 开 具 发 票 是 两 种 不 同 性 质 的 义 务 , 前 者 是 合 同 的 主 要 义 务 , 后 者 并 非 合 同 的 主 要 义 务 , 二 者 不 具 有 对 等 关 系 , 一 方 以 另 一 方 未 及 时 开 具 发 票 作 为 拒 绝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抗 辩 理 由 不 能 成 立 。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3 9 辑 ) 第 1 4 7 1 5 1 页 。 2 、 工 程 承 包 人 承 诺 放 弃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条 件 未 成 就 其 对 转 让 的 工 程 仍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承 包 人 承 诺 放 弃 工 程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条 件 为 成 就 , 即 使 工 程 的 所 有 权 发 生 转 让 , 如 果 受 让 人 对 工 程 的 转 让 存 在 过 错 , 发 包 人 不 支 付 工 程 款 , 承 包 人 仍 可 依 照 《 合 同 法 》 第 2 8 6 条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, 在 工 程 款 范 围 内 对 所 建 工 程 行 使 优 先 受 偿 权 。 ( 执 笔 人 : 张 进 先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2 辑 ) 第 1 5 4 1 5 8 页 。 3 、 实 际 施 工 人 请 求 支 付 无 效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进 度 奖 励 金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实 际 施 工 人 请 求 发 包 方 参 照 该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工 程 进 度 奖 励 金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奖 励 金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( 执 笔 人 : 仲 伟 珩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3 辑 ) 第 1 4 7 1 5 0 页 。 4 、 《 合 同 法 》 第 2 8 6 条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权 的 客 体 不 及 于 建 筑 物 所 占 用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我 国 《 合 同 法 》 第 2 8 6 条 规 定 : “ 发 包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价 款 的 , 承 包 人 可 以 催 告 发 包 人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支 付 价 款 。 发 包 人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, 除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的 性 质 不 宜 折 价 、 拍 卖 的 以 外 , 承 包 人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将 该 工 程 折 价 , 也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将 该 工 程 依 法 拍 卖 。 建 设 工 程 的 价 款 就 该 工 程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。 ” 该 条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不 及 于 建 筑 物 所 占 用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。 在 将 建 筑 物 价 值 变 现 时 , 尽 管 根 据 “ 房 地 一 体 处 分 ” 原 则 要 将 建 筑 物 和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一 起 进 行 处 分 , 但 是 在 一 起 处 分 时 要 区 分 开 建 筑 物 的 价 值 和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价 值 ,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权 仅 对 建 筑 物 的 价 值 部 分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效 力 。 ( 执 笔 人 : 仲 伟 珩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4 辑 ) 第 2 0 3 2 0 8 页 。 5 、 发 包 人 明 知 或 故 意 追 求 借 用 他 人 资 质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的 效 力 和 发 包 人 欠 付 工 程 款 的 利 息 性 质 及 其 处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, 借 用 他 人 资 质 签 订 的 合 同 , 如 果 发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是 明 知 或 故 意 追 求 的 , 则 借 用 有 资 质 企 业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和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都 应 认 定 无 效 。 实 际 施 工 人 向 发 包 人 请 求 欠 付 工 程 款 基 础 为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请 求 权 , 其 返 还 范 围 包 括 欠 付 的 工 程 款 及 其 利 息 , 利 息 应 从 在 建 工 程 或 已 完 工 程 交 付 给 发 包 人 时 计 算 。 ( 执 笔 人 : 姜 强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8 辑 ) 第 9 9 1 1 1 页 。 6 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, 承 包 人 是 否 有 权 选 择 要 求 发 包 人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结 算 或 者 据 实 结 算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结 算 》 第 二 条 确 立 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的 折 价 补 偿 原 则 , 即 “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” 。 该 条 并 未 赋 予 承 包 人 选 择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工 程 定 额 标 准 进 行 结 算 的 权 利 ,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按 照 定 额 价 或 市 场 价 据 实 结 算 , 否 则 , 一 般 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8 辑 ) 第 1 1 2 1 1 8 页 。 7 、 通 过 以 物 抵 债 方 式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所 有 权 的 第 三 人 , 不 能 对 抗 承 包 人 行 使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通 过 以 物 抵 债 方 式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所 有 权 的 第 三 人 , 不 是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问 题 的 批 复 》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消 费 者 , 不 能 对 抗 承 包 人 就 其 承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行 使 优 先 受 偿 权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1 辑 ) 第 1 5 9 1 6 5 页 。 8 、 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》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的 过 错 赔 偿 责 任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, 发 包 方 与 第 三 人 签 订 的 《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》 因 逾 期 交 房 发 生 的 违 约 损 失 , 如 果 承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或 履 行 合 同 中 已 经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损 失 发 生 , 且 该 损 失 与 承 包 人 的 过 错 有 因 果 关 系 , 可 以 纳 入 无 效 合 同 过 程 责 任 赔 偿 范 围 。 根 据 承 包 方 订 立 合 同 、 履 行 合 同 中 的 过 错 责 任 程 度 及 违 反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程 度 , 依 据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判 令 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。 ( 执 笔 人 : 李 琪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3 辑 ) 第 1 4 6 1 5 1 页 。 9 、 二 审 中 发 包 方 以 一 审 判 决 作 为 新 证 据 主 张 承 包 方 起 诉 时 已 经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诉 请 应 否 予 以 支 持 当 事 人 因 民 事 纠 纷 诉 讼 至 法 院 后 ,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, 是 为 解 决 当 事 人 之 间 纠 纷 而 进 行 的 司 法 裁 判 活 动 , 该 一 审 判 决 本 身 并 不 是 同 一 诉 讼 进 入 二 审 阶 段 的 新 证 据 。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, 如 果 当 事 人 一 审 未 提 及 、 二 审 时 将 一 审 判 决 作 为 新 的 证 据 据 以 提 出 对 方 诉 讼 请 求 已 经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的 主 张 , 不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《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规 定 》 第 四 条 “ 当 事 人 在 一 审 期 间 未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, 在 二 审 期 间 提 出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, 但 其 基 于 新 的 证 据 能 够 证 明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权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情 形 除 外 ” 规 定 中 的 除 外 情 形 , 人 民 法 院 对 其 请 求 将 依 法 不 予 支 持 。 ( 执 笔 人 : 刘 银 春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8 辑 ) 第 1 0 4 1 1 1 页 。 1 0 、 如 何 理 解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》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称 的 “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” 《 解 释 》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适 用 前 提 是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另 行 订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与 经 过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在 内 容 上 存 在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。 判 断 两 份 合 同 在 内 容 上 是 否 构 成 “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” , 首 先 , 要 看 两 份 合 同 中 不 一 致 的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工 程 价 款 、 工 程 质 量 或 者 工 程 期 限 等 影 响 当 事 人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条 款 ,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对 上 述 条 款 以 外 的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,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。 其 次 , 要 准 确 区 分 该 条 所 称 “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” 与 依 法 进 行 的 正 常 合 同 变 更 的 界 限 。 一 方 面 , 要 衡 量 内 容 不 一 致 所 达 到 的 程 度 , 只 有 上 述 内 容 的 变 更 足 以 影 响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, 才 可 以 定 为 构 成 “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” ; 另 一 方 面 , 要 区 分 导 致 合 同 重 大 变 更 的 原 因 , 如 果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, 因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工 程 量 明 显 增 加 或 减 少 等 影 响 中 标 合 同 的 实 际 履 行 ,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经 协 商 对 中 标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相 应 变 更 , 则 即 使 两 份 合 同 在 工 程 价 款 、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程 期 限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, 也 应 认 定 属 于 正 常 的 合 同 变 更 , 而 不 构 成 本 条 所 称 的 “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”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8 辑 ) 第 1 1 2 1 1 7 页 。 1 1 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、 工 程 尚 未 竣 工 且 未 经 验 收 , 承 包 人 请 求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,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主 张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的 , 一 般 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、 工 程 尚 未 竣 工 且 未 经 验 收 , 承 包 人 请 求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,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主 张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的 , 一 般 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,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、 司 法 解 释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9 辑 ) 第 1 3 5 1 3 9 页 。 1 2 、 如 何 理 解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所 称 的 “ 低 于 成 本 ”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所 称 的 “ 低 于 成 本 ” , 是 指 低 于 投 标 人 的 为 完 成 投 标 项 目 所 需 支 出 的 个 别 成 本 。 投 标 人 以 中 标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低 于 社 会 平 均 成 本 为 由 , 主 张 符 合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,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条 款 无 效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因 琐 事 产 生 口 角 , 一 时 冲 动 造 成 重 伤 获 刑 案 件 事 实 :       2 0 0 7 年 7 月 2 6 日 , 被 告 高 x x 、 曲 x 及 高 x x 的 母 亲 曲 x x 乘 车 坐 出 租 车 时 , 高 x x 的 母 亲 因 与 朋 友 发 生 纠 纷 在 车 上 哭 了 , 车 行 至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西 大 直 街 与 通 达 街 交 通 岗 等 信 号 时 , 因 另 一 辆 等 信 号 的 出 租 车 司 机 观 看 高 x x 的 母 亲 , 高 x x 便 骂 了 司 机 一 句 , 车 上 的 乘 客 被 害 人 张 x x 及 其 同 学 刘 x x 以 为 是 在 骂 自 己 , 便 回 骂 了 高 x x , 引 起 双 方 互 骂 , 刘 x x 下 车 要 打 高 x x , 在 打 开 车 门 时 将 另 外 一 辆 车 的 倒 车 镜 挂 掉 , 之 后 踹 高 x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孙 x 故 意 伤 害 案 案 件 事 实 :       2 0 0 7 年 7 月 2 6 日 , 被 告 高 x x 、 曲 x 及 高 x x 的 母 亲 曲 x x 乘 车 坐 出 租 车 时 , 高 x x 的 母 亲 因 与 朋 友 发 生 纠 纷 在 车 上 哭 了 , 车 行 至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西 大 直 街 与 通 达 街 交 通 岗 等 信 号 时 , 因 另 一 辆 等 信 号 的 出 租 车 司 机 观 看 高 x x 的 母 亲 , 高 x x 便 骂 了 司 机 一 句 , 车 上 的 乘 客 被 害 人 张 x x 及 其 同 学 刘 x x 以 为 是 在 骂 自 己 , 便 回 骂 了 高 x x , 引 起 双 方 互 骂 , 刘 x x 下 车 要 打 高 x x , 在 打 开 车 门 时 将 另 外 一 辆 车 的 倒 车 镜 挂 掉 , 之 后 踹 高 x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侵 犯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民 事 判 决 书  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( 2 0 0 7 )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3 0 8 4 号   上 诉 人 ( 原 审 原 告 ) 胥 春 丽 , 女 , 汉 族 , 1 9 7 1 年 1 2 月 3 日 出 生 , 黑 龙 江 省 诗 词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, 住 黑 龙 江 省 木 兰 县 木 兰 镇 跃 进 街 二 委 十 二 组 。   委 托 代 理 人 宋 恒 玉 , 黑 龙 江 闻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。   被 上 诉 人 ( 原 审 被 告 ) 作 家 出 版 社 , 住 所 地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农 展 馆 南 里 1 0 号 中 国 文 联 大 厦 四 楼 。   法 定 代 表 人 侯 秀 芬 , 总 编 辑 。   委 托 代 理 人 黄 晓 , 北 京 市 法 度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少 年 代 购 毒 品 被 判 死 刑 , 律 师 巧 妙 辩 护 减 刑 保 命 案 件 事 实 : 2 0 1 1 年 , x x 市 被 告 人 明 某 去 广 州 市 出 差 , 有 其 朋 友 武 某 接 待 ( 二 人 均 系 吸 毒 人 员 ) 二 人 吃 完 晚 饭 后 去 宾 馆 休 息 , 由 武 某 提 供 毒 品 吸 食 , 在 吸 食 过 程 中 , 明 某 得 知 武 某 能 购 买 毒 品 且 价 格 便 宜 , 便 对 武 某 说 , 孙 某 ( 明 某 、 武 某 的 共 同 朋 友 ) 系 重 病 患 者 , 已 经 晚 期 , 孙 某 现 在 通 过 吸 毒 减 轻 痛 苦 , 如 果 方 便 帮 忙 购 买 一 些 。 明 某 回 到 x x 市 , 与 孙 某 说 明 , 同 时 将 武 某 联 系 方 式 告 诉 孙 某 。 孙 某 即 刻 联 系 武 某 , 说 明 自 己 饱 受 病 痛 折 磨 , 要 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荒 唐 少 年 获 刑 案 件 事 实 :   2 0 0 9 年 4 月 1 0 日 , 被 告 人 王 x x 、 康 x x 、 王 x x 伙 同 张 x x 、 刘 x 、 张 x ( 女 ) ( 均 已 判 刑 ) , 经 预 谋 后 , 由 张 x 通 过 网 络 聊 天 将 被 害 人 何 x x 、 张 x 骗 至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一 旅 店 内 , 张 x 与 被 害 人 何 x x 、 张 x 玩 扑 克 脱 衣 服 , 然 后 , 张 x x 、 刘 x 、 王 x x 、 康 x x 、 王 x x 等 人 闯 入 房 间 , 以 二 被 害 人 强 奸 张 x x 的 女 朋 友 张 x , 要 将 二 被 害 人 送 派 出 所 为 名 相 威 胁 , 欲 敲 诈 二 被 害 人 人 民 币 1 0 0 0 0 元 , 被 害 人 答 应 给 其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有 这 些   在 我 们 日 常 生 活 中 难 免 会 遇 上 一 些 纠 纷 , 或 者 是 遇 到 自 己 无 法 解 决 难 题 的 时 候 , 就 会 寻 求 外 界 的 帮 助 , 而 这 时 候 大 家 想 必 都 会 选 择 法 律 顾 问 , 那 么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究 竟 是 什 么 呢 ? 接 下 来 就 由 小 编 来 为 大 家 逐 一 的 解 答 一 下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被 告 人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获 罪 , 律 师 巧 妙 辩 护 判 处 缓 刑 被 告 人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获 罪 , 律 师 巧 妙 辩 护 判 处 缓 刑   案 件 事 实       2 0 1 5 年 5 月 , 哈 尔 滨 市 x x 区 分 局 缉 毒 大 队 接 到 举 报 电 话 称 , 有 人 在 该 区 x x 宾 馆 吸 收 冰 毒 , 民 警 立 即 到 达 现 场 将 被 告 人 关 x x 抓 获 。 经 查 证 , 被 告 人 关 x x 曾 于 2 0 1 0 年 9 月 至 2 0 1 5 年 6 月 期 间 曾 多 次 容 留 刘 x 、 及 其 前 妻 张 x 吸 毒 。 被 告 人 关 x x 涉 嫌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罪 , 该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向 该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。 被 告 人 家 属 委 托 本 律 师 为 其 辩 护 。     辩 护 律 师 辩 护 意 见   辩  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民 事 纠 纷 典 型 案 例 7 则 0 1 . 快 递 丢 失 , 收 件 人 可 诉 请 侵 权 , 限 额 赔 偿 不 再 适 用 快 递 公 司 因 过 错 导 致 投 递 物 品 丢 失 , 收 件 人 可 以 侵 权 为 由 向 快 递 公 司 主 张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, 限 额 赔 偿 标 准 不 应 适 用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案 件 意 见 汇 总 1 、 开 具 发 票 与 支 付 工 程 款 并 非 对 等 义 务 依 据 双 务 合 同 的 本 质 , 合 同 抗 辩 的 范 围 仅 限 于 对 价 义 务 。 一 方 不 履 行 对 价 义 务 的 , 相 对 方 才 享 有 抗 辩 权 。 支 付 工 程 款 与 开 具 发 票 是 两 种 不 同 性 质 的 义 务 , 前 者 是 合 同 的 主 要 义 务 , 后 者 并 非 合 同 的 主 要 义 务 , 二 者 不 具 有 对 等 关 系 , 一 方 以 另 一 方 未 及 时 开 具 发 票 作 为 拒 绝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抗 辩 理 由 不 能 成 立 。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3 9 辑 ) 第 1 4 7 1 5 1 页 。 2 、 工 程 承 包 人 承 诺 放 弃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条 件 未 成 就 其 对 转 让 的 工 程 仍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承 包 人 承 诺 放 弃 工 程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条 件 为 成 就 , 即 使 工 程 的 所 有 权 发 生 转 让 , 如 果 受 让 人 对 工 程 的 转 让 存 在 过 错 , 发 包 人 不 支 付 工 程 款 , 承 包 人 仍 可 依 照 《 合 同 法 》 第 2 8 6 条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, 在 工 程 款 范 围 内 对 所 建 工 程 行 使 优 先 受 偿 权 。 ( 执 笔 人 : 张 进 先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2 辑 ) 第 1 5 4 1 5 8 页 。 3 、 实 际 施 工 人 请 求 支 付 无 效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进 度 奖 励 金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实 际 施 工 人 请 求 发 包 方 参 照 该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工 程 进 度 奖 励 金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奖 励 金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( 执 笔 人 : 仲 伟 珩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3 辑 ) 第 1 4 7 1 5 0 页 。 4 、 《 合 同 法 》 第 2 8 6 条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权 的 客 体 不 及 于 建 筑 物 所 占 用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我 国 《 合 同 法 》 第 2 8 6 条 规 定 : “ 发 包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价 款 的 , 承 包 人 可 以 催 告 发 包 人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支 付 价 款 。 发 包 人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, 除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的 性 质 不 宜 折 价 、 拍 卖 的 以 外 , 承 包 人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将 该 工 程 折 价 , 也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将 该 工 程 依 法 拍 卖 。 建 设 工 程 的 价 款 就 该 工 程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。 ” 该 条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不 及 于 建 筑 物 所 占 用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。 在 将 建 筑 物 价 值 变 现 时 , 尽 管 根 据 “ 房 地 一 体 处 分 ” 原 则 要 将 建 筑 物 和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一 起 进 行 处 分 , 但 是 在 一 起 处 分 时 要 区 分 开 建 筑 物 的 价 值 和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价 值 ,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权 仅 对 建 筑 物 的 价 值 部 分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效 力 。 ( 执 笔 人 : 仲 伟 珩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4 辑 ) 第 2 0 3 2 0 8 页 。 5 、 发 包 人 明 知 或 故 意 追 求 借 用 他 人 资 质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的 效 力 和 发 包 人 欠 付 工 程 款 的 利 息 性 质 及 其 处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, 借 用 他 人 资 质 签 订 的 合 同 , 如 果 发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是 明 知 或 故 意 追 求 的 , 则 借 用 有 资 质 企 业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和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都 应 认 定 无 效 。 实 际 施 工 人 向 发 包 人 请 求 欠 付 工 程 款 基 础 为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请 求 权 , 其 返 还 范 围 包 括 欠 付 的 工 程 款 及 其 利 息 , 利 息 应 从 在 建 工 程 或 已 完 工 程 交 付 给 发 包 人 时 计 算 。 ( 执 笔 人 : 姜 强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8 辑 ) 第 9 9 1 1 1 页 。 6 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, 承 包 人 是 否 有 权 选 择 要 求 发 包 人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结 算 或 者 据 实 结 算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结 算 》 第 二 条 确 立 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的 折 价 补 偿 原 则 , 即 “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” 。 该 条 并 未 赋 予 承 包 人 选 择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工 程 定 额 标 准 进 行 结 算 的 权 利 ,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按 照 定 额 价 或 市 场 价 据 实 结 算 , 否 则 , 一 般 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8 辑 ) 第 1 1 2 1 1 8 页 。 7 、 通 过 以 物 抵 债 方 式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所 有 权 的 第 三 人 , 不 能 对 抗 承 包 人 行 使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通 过 以 物 抵 债 方 式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所 有 权 的 第 三 人 , 不 是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问 题 的 批 复 》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消 费 者 , 不 能 对 抗 承 包 人 就 其 承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行 使 优 先 受 偿 权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1 辑 ) 第 1 5 9 1 6 5 页 。 8 、 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》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的 过 错 赔 偿 责 任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, 发 包 方 与 第 三 人 签 订 的 《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》 因 逾 期 交 房 发 生 的 违 约 损 失 , 如 果 承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或 履 行 合 同 中 已 经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损 失 发 生 , 且 该 损 失 与 承 包 人 的 过 错 有 因 果 关 系 , 可 以 纳 入 无 效 合 同 过 程 责 任 赔 偿 范 围 。 根 据 承 包 方 订 立 合 同 、 履 行 合 同 中 的 过 错 责 任 程 度 及 违 反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程 度 , 依 据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判 令 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。 ( 执 笔 人 : 李 琪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3 辑 ) 第 1 4 6 1 5 1 页 。 9 、 二 审 中 发 包 方 以 一 审 判 决 作 为 新 证 据 主 张 承 包 方 起 诉 时 已 经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诉 请 应 否 予 以 支 持 当 事 人 因 民 事 纠 纷 诉 讼 至 法 院 后 ,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, 是 为 解 决 当 事 人 之 间 纠 纷 而 进 行 的 司 法 裁 判 活 动 , 该 一 审 判 决 本 身 并 不 是 同 一 诉 讼 进 入 二 审 阶 段 的 新 证 据 。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, 如 果 当 事 人 一 审 未 提 及 、 二 审 时 将 一 审 判 决 作 为 新 的 证 据 据 以 提 出 对 方 诉 讼 请 求 已 经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的 主 张 , 不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《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规 定 》 第 四 条 “ 当 事 人 在 一 审 期 间 未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, 在 二 审 期 间 提 出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, 但 其 基 于 新 的 证 据 能 够 证 明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权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情 形 除 外 ” 规 定 中 的 除 外 情 形 , 人 民 法 院 对 其 请 求 将 依 法 不 予 支 持 。 ( 执 笔 人 : 刘 银 春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8 辑 ) 第 1 0 4 1 1 1 页 。 1 0 、 如 何 理 解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》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称 的 “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” 《 解 释 》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适 用 前 提 是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另 行 订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与 经 过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在 内 容 上 存 在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。 判 断 两 份 合 同 在 内 容 上 是 否 构 成 “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” , 首 先 , 要 看 两 份 合 同 中 不 一 致 的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工 程 价 款 、 工 程 质 量 或 者 工 程 期 限 等 影 响 当 事 人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条 款 ,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对 上 述 条 款 以 外 的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,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。 其 次 , 要 准 确 区 分 该 条 所 称 “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” 与 依 法 进 行 的 正 常 合 同 变 更 的 界 限 。 一 方 面 , 要 衡 量 内 容 不 一 致 所 达 到 的 程 度 , 只 有 上 述 内 容 的 变 更 足 以 影 响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, 才 可 以 定 为 构 成 “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” ; 另 一 方 面 , 要 区 分 导 致 合 同 重 大 变 更 的 原 因 , 如 果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, 因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工 程 量 明 显 增 加 或 减 少 等 影 响 中 标 合 同 的 实 际 履 行 ,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经 协 商 对 中 标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相 应 变 更 , 则 即 使 两 份 合 同 在 工 程 价 款 、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程 期 限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, 也 应 认 定 属 于 正 常 的 合 同 变 更 , 而 不 构 成 本 条 所 称 的 “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”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8 辑 ) 第 1 1 2 1 1 7 页 。 1 1 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、 工 程 尚 未 竣 工 且 未 经 验 收 , 承 包 人 请 求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,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主 张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的 , 一 般 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、 工 程 尚 未 竣 工 且 未 经 验 收 , 承 包 人 请 求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,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主 张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的 , 一 般 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,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、 司 法 解 释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9 辑 ) 第 1 3 5 1 3 9 页 。 1 2 、 如 何 理 解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所 称 的 “ 低 于 成 本 ”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所 称 的 “ 低 于 成 本 ” , 是 指 低 于 投 标 人 的 为 完 成 投 标 项 目 所 需 支 出 的 个 别 成 本 。 投 标 人 以 中 标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低 于 社 会 平 均 成 本 为 由 , 主 张 符 合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,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条 款 无 效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  经 典 案 例 诚 信 永 恒   ·   一 诺 千 金 0 7 0 6 2 0 2 1 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案 件 意 见 汇 总 1 、 开 具 发 票 与 支 付 工 程 款 并 非 对 等 义 务 依 据 双 务 合 同 的 本 质 , 合 同 抗 辩 的 范 围 仅 限 于 对 价 义 务 。 一 方 不 履 行 对 价 义 务 的 , 相 对 方 才 享 有 抗 辩 权 。 支 付 工 程 款 与 开 具 发 票 是 两 种 不 同 性 质 的 义 务 , 前 者 是 合 同 的 主 要 义 务 , 后 者 并 非 合 同 的 主 要 义 务 , 二 者 不 具 有 对 等 关 系 , 一 方 以 另 一 方 未 及 时 开 具 发 票 作 为 拒 绝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抗 辩 理 由 不 能 成 立 。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3 9 辑 ) 第 1 4 7 1 5 1 页 。 2 、 工 程 承 包 人 承 诺 放 弃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条 件 未 成 就 其 对 转 让 的 工 程 仍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承 包 人 承 诺 放 弃 工 程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条 件 为 成 就 , 即 使 工 程 的 所 有 权 发 生 转 让 , 如 果 受 让 人 对 工 程 的 转 让 存 在 过 错 , 发 包 人 不 支 付 工 程 款 , 承 包 人 仍 可 依 照 《 合 同 法 》 第 2 8 6 条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, 在 工 程 款 范 围 内 对 所 建 工 程 行 使 优 先 受 偿 权 。 ( 执 笔 人 : 张 进 先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2 辑 ) 第 1 5 4 1 5 8 页 。 3 、 实 际 施 工 人 请 求 支 付 无 效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进 度 奖 励 金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实 际 施 工 人 请 求 发 包 方 参 照 该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工 程 进 度 奖 励 金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奖 励 金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( 执 笔 人 : 仲 伟 珩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3 辑 ) 第 1 4 7 1 5 0 页 。 4 、 《 合 同 法 》 第 2 8 6 条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权 的 客 体 不 及 于 建 筑 物 所 占 用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我 国 《 合 同 法 》 第 2 8 6 条 规 定 : “ 发 包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价 款 的 , 承 包 人 可 以 催 告 发 包 人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支 付 价 款 。 发 包 人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, 除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的 性 质 不 宜 折 价 、 拍 卖 的 以 外 , 承 包 人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将 该 工 程 折 价 , 也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将 该 工 程 依 法 拍 卖 。 建 设 工 程 的 价 款 就 该 工 程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。 ” 该 条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不 及 于 建 筑 物 所 占 用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。 在 将 建 筑 物 价 值 变 现 时 , 尽 管 根 据 “ 房 地 一 体 处 分 ” 原 则 要 将 建 筑 物 和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一 起 进 行 处 分 , 但 是 在 一 起 处 分 时 要 区 分 开 建 筑 物 的 价 值 和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价 值 ,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权 仅 对 建 筑 物 的 价 值 部 分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效 力 。 ( 执 笔 人 : 仲 伟 珩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4 辑 ) 第 2 0 3 2 0 8 页 。 5 、 发 包 人 明 知 或 故 意 追 求 借 用 他 人 资 质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的 效 力 和 发 包 人 欠 付 工 程 款 的 利 息 性 质 及 其 处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, 借 用 他 人 资 质 签 订 的 合 同 , 如 果 发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是 明 知 或 故 意 追 求 的 , 则 借 用 有 资 质 企 业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和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都 应 认 定 无 效 。 实 际 施 工 人 向 发 包 人 请 求 欠 付 工 程 款 基 础 为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请 求 权 , 其 返 还 范 围 包 括 欠 付 的 工 程 款 及 其 利 息 , 利 息 应 从 在 建 工 程 或 已 完 工 程 交 付 给 发 包 人 时 计 算 。 ( 执 笔 人 : 姜 强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8 辑 ) 第 9 9 1 1 1 页 。 6 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, 承 包 人 是 否 有 权 选 择 要 求 发 包 人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结 算 或 者 据 实 结 算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结 算 》 第 二 条 确 立 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的 折 价 补 偿 原 则 , 即 “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” 。 该 条 并 未 赋 予 承 包 人 选 择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工 程 定 额 标 准 进 行 结 算 的 权 利 ,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按 照 定 额 价 或 市 场 价 据 实 结 算 , 否 则 , 一 般 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4 8 辑 ) 第 1 1 2 1 1 8 页 。 7 、 通 过 以 物 抵 债 方 式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所 有 权 的 第 三 人 , 不 能 对 抗 承 包 人 行 使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通 过 以 物 抵 债 方 式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所 有 权 的 第 三 人 , 不 是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问 题 的 批 复 》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消 费 者 , 不 能 对 抗 承 包 人 就 其 承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行 使 优 先 受 偿 权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1 辑 ) 第 1 5 9 1 6 5 页 。 8 、 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》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的 过 错 赔 偿 责 任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, 发 包 方 与 第 三 人 签 订 的 《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》 因 逾 期 交 房 发 生 的 违 约 损 失 , 如 果 承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或 履 行 合 同 中 已 经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损 失 发 生 , 且 该 损 失 与 承 包 人 的 过 错 有 因 果 关 系 , 可 以 纳 入 无 效 合 同 过 程 责 任 赔 偿 范 围 。 根 据 承 包 方 订 立 合 同 、 履 行 合 同 中 的 过 错 责 任 程 度 及 违 反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程 度 , 依 据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判 令 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。 ( 执 笔 人 : 李 琪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3 辑 ) 第 1 4 6 1 5 1 页 。 9 、 二 审 中 发 包 方 以 一 审 判 决 作 为 新 证 据 主 张 承 包 方 起 诉 时 已 经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诉 请 应 否 予 以 支 持 当 事 人 因 民 事 纠 纷 诉 讼 至 法 院 后 ,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, 是 为 解 决 当 事 人 之 间 纠 纷 而 进 行 的 司 法 裁 判 活 动 , 该 一 审 判 决 本 身 并 不 是 同 一 诉 讼 进 入 二 审 阶 段 的 新 证 据 。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, 如 果 当 事 人 一 审 未 提 及 、 二 审 时 将 一 审 判 决 作 为 新 的 证 据 据 以 提 出 对 方 诉 讼 请 求 已 经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的 主 张 , 不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《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规 定 》 第 四 条 “ 当 事 人 在 一 审 期 间 未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, 在 二 审 期 间 提 出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, 但 其 基 于 新 的 证 据 能 够 证 明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权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情 形 除 外 ” 规 定 中 的 除 外 情 形 , 人 民 法 院 对 其 请 求 将 依 法 不 予 支 持 。 ( 执 笔 人 : 刘 银 春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8 辑 ) 第 1 0 4 1 1 1 页 。 1 0 、 如 何 理 解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》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称 的 “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” 《 解 释 》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适 用 前 提 是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另 行 订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与 经 过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在 内 容 上 存 在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。 判 断 两 份 合 同 在 内 容 上 是 否 构 成 “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” , 首 先 , 要 看 两 份 合 同 中 不 一 致 的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工 程 价 款 、 工 程 质 量 或 者 工 程 期 限 等 影 响 当 事 人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条 款 ,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对 上 述 条 款 以 外 的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,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。 其 次 , 要 准 确 区 分 该 条 所 称 “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” 与 依 法 进 行 的 正 常 合 同 变 更 的 界 限 。 一 方 面 , 要 衡 量 内 容 不 一 致 所 达 到 的 程 度 , 只 有 上 述 内 容 的 变 更 足 以 影 响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, 才 可 以 定 为 构 成 “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” ; 另 一 方 面 , 要 区 分 导 致 合 同 重 大 变 更 的 原 因 , 如 果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, 因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工 程 量 明 显 增 加 或 减 少 等 影 响 中 标 合 同 的 实 际 履 行 ,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经 协 商 对 中 标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相 应 变 更 , 则 即 使 两 份 合 同 在 工 程 价 款 、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程 期 限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, 也 应 认 定 属 于 正 常 的 合 同 变 更 , 而 不 构 成 本 条 所 称 的 “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”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8 辑 ) 第 1 1 2 1 1 7 页 。 1 1 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、 工 程 尚 未 竣 工 且 未 经 验 收 , 承 包 人 请 求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,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主 张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的 , 一 般 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、 工 程 尚 未 竣 工 且 未 经 验 收 , 承 包 人 请 求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,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主 张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的 , 一 般 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,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、 司 法 解 释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( 执 笔 人 : 司 伟 ) 索 引 : 《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》 ( 第 5 9 辑 ) 第 1 3 5 1 3 9 页 。 1 2 、 如 何 理 解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所 称 的 “ 低 于 成 本 ”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所 称 的 “ 低 于 成 本 ” , 是 指 低 于 投 标 人 的 为 完 成 投 标 项 目 所 需 支 出 的 个 别 成 本 。 投 标 人 以 中 标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低 于 社 会 平 均 成 本 为 由 , 主 张 符 合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,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条 款 无 效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0 6 2 2 2 0 2 1  因 琐 事 产 生 口 角 , 一 时 冲 动 造 成 重 伤 获 刑 案 件 事 实 :       2 0 0 7 年 7 月 2 6 日 , 被 告 高 x x 、 曲 x 及 高 x x 的 母 亲 曲 x x 乘 车 坐 出 租 车 时 , 高 x x 的 母 亲 因 与 朋 友 发 生 纠 纷 在 车 上 哭 了 , 车 行 至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西 大 直 街 与 通 达 街 交 通 岗 等 信 号 时 , 因 另 一 辆 等 信 号 的 出 租 车 司 机 观 看 高 x x 的 母 亲 , 高 x x 便 骂 了 司 机 一 句 , 车 上 的 乘 客 被 害 人 张 x x 及 其 同 学 刘 x x 以 为 是 在 骂 自 己 , 便 回 骂 了 高 x x , 引 起 双 方 互 骂 , 刘 x x 下 车 要 打 高 x x , 在 打 开 车 门 时 将 另 外 一 辆 车 的 倒 车 镜 挂 掉 , 之 后 踹 高 x 0 6 2 2 2 0 2 1  孙 x 故 意 伤 害 案 案 件 事 实 :       2 0 0 7 年 7 月 2 6 日 , 被 告 高 x x 、 曲 x 及 高 x x 的 母 亲 曲 x x 乘 车 坐 出 租 车 时 , 高 x x 的 母 亲 因 与 朋 友 发 生 纠 纷 在 车 上 哭 了 , 车 行 至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西 大 直 街 与 通 达 街 交 通 岗 等 信 号 时 , 因 另 一 辆 等 信 号 的 出 租 车 司 机 观 看 高 x x 的 母 亲 , 高 x x 便 骂 了 司 机 一 句 , 车 上 的 乘 客 被 害 人 张 x x 及 其 同 学 刘 x x 以 为 是 在 骂 自 己 , 便 回 骂 了 高 x x , 引 起 双 方 互 骂 , 刘 x x 下 车 要 打 高 x x , 在 打 开 车 门 时 将 另 外 一 辆 车 的 倒 车 镜 挂 掉 , 之 后 踹 高 x 0 6 2 2 2 0 2 1  侵 犯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民 事 判 决 书  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( 2 0 0 7 )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3 0 8 4 号   上 诉 人 ( 原 审 原 告 ) 胥 春 丽 , 女 , 汉 族 , 1 9 7 1 年 1 2 月 3 日 出 生 , 黑 龙 江 省 诗 词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, 住 黑 龙 江 省 木 兰 县 木 兰 镇 跃 进 街 二 委 十 二 组 。   委 托 代 理 人 宋 恒 玉 , 黑 龙 江 闻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。   被 上 诉 人 ( 原 审 被 告 ) 作 家 出 版 社 , 住 所 地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农 展 馆 南 里 1 0 号 中 国 文 联 大 厦 四 楼 。   法 定 代 表 人 侯 秀 芬 , 总 编 辑 。   委 托 代 理 人 黄 晓 , 北 京 市 法 度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0 6 2 2 2 0 2 1  少 年 代 购 毒 品 被 判 死 刑 , 律 师 巧 妙 辩 护 减 刑 保 命 案 件 事 实 : 2 0 1 1 年 , x x 市 被 告 人 明 某 去 广 州 市 出 差 , 有 其 朋 友 武 某 接 待 ( 二 人 均 系 吸 毒 人 员 ) 二 人 吃 完 晚 饭 后 去 宾 馆 休 息 , 由 武 某 提 供 毒 品 吸 食 , 在 吸 食 过 程 中 , 明 某 得 知 武 某 能 购 买 毒 品 且 价 格 便 宜 , 便 对 武 某 说 , 孙 某 ( 明 某 、 武 某 的 共 同 朋 友 ) 系 重 病 患 者 , 已 经 晚 期 , 孙 某 现 在 通 过 吸 毒 减 轻 痛 苦 , 如 果 方 便 帮 忙 购 买 一 些 。 明 某 回 到 x x 市 , 与 孙 某 说 明 , 同 时 将 武 某 联 系 方 式 告 诉 孙 某 。 孙 某 即 刻 联 系 武 某 , 说 明 自 己 饱 受 病 痛 折 磨 , 要 求 0 6 2 2 2 0 2 1  荒 唐 少 年 获 刑 案 件 事 实 :   2 0 0 9 年 4 月 1 0 日 , 被 告 人 王 x x 、 康 x x 、 王 x x 伙 同 张 x x 、 刘 x 、 张 x ( 女 ) ( 均 已 判 刑 ) , 经 预 谋 后 , 由 张 x 通 过 网 络 聊 天 将 被 害 人 何 x x 、 张 x 骗 至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一 旅 店 内 , 张 x 与 被 害 人 何 x x 、 张 x 玩 扑 克 脱 衣 服 , 然 后 , 张 x x 、 刘 x 、 王 x x 、 康 x x 、 王 x x 等 人 闯 入 房 间 , 以 二 被 害 人 强 奸 张 x x 的 女 朋 友 张 x , 要 将 二 被 害 人 送 派 出 所 为 名 相 威 胁 , 欲 敲 诈 二 被 害 人 人 民 币 1 0 0 0 0 元 , 被 害 人 答 应 给 其 合 作 客 户 诚 信 永 恒   ·   一 诺 千 金 在 线 咨 询 有 疑 问 请 咨 询 , 我 们 会 第 一 时 间 为 您 解 答 ! * 留 言 内 容 : 姓 名 : 手 机 : * 验 证 码 : 提 交 0 4 5 1 8 6 8 2 2 0 0 0 在 线 留 言 联 系 方 式 邮     编 : 1 5 0 0 0 0 咨 询 热 线 : 0 4 5 1 8 6 8 2 2 0 0 0 ( 点 击 立 即 咨 询 ) E m a i l :   4 6 1 0 0 9 1 1 4 @ q q . c o m 公 众 号 欢 迎 关 注 我 们 的 官 方 公 众 号 公 司 地 址 地 址 :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哈 西 大 街 3 9 2 9 号 ( 点 击 到 这 里 去 ) © 2 0 2 1  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    黑 I C P 备 1 0 2 0 0 1 2 9 号 3     网 站 建 设 : 中 企 动 力   哈 尔 滨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, 律 师 事 务 所 , 哈 尔 滨 优 秀 律 师 , 经 济 犯 罪 辩 护 律 师 , 哪 家 律 师 好 , 房 地 产 专 业 律 师 , 律 师 怎 么 收 费 , 婚 姻 律 师 , 刑 事 律 师 , 辩 护 律 师   © 2 0 2 1   黑 龙 江 恒 金 律 师 事 务 所   黑 I C P 备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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