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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 韵 物 流 _ 专 业 物 流 服 务 平 台 您 好 , 欢 迎 来 到 及 韵 物 流 ! 关 于 我 们 请 登 录 免 费 注 册 退 出 退 出 及 韵 通 ◇ 手 机 扫 描 下 载 i P h o n e A n d r o i d 客 服 热 线 : 0 2 1 6 6 8 9 6 9 7 0 ( 投 诉 咨 询 ) 退 出 登 录 ! 确 定 退 出 当 前 登 录 吗 ? 确 定 会 员 入 驻 会 员 登 录 免 费 信 息 发 布 有 偿 信 息 咨 询 承 运 商 登 录 客 户 登 录 承 运 商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验 证 码 登 录 获 取 验 证 码 登 录 失 败 , 请 重 试 ! 登 录 忘 记 密 码 ? 注 册 新 用 户 注 册 获 取 验 证 码 阅 读 并 同 意 《 及 韵 物 流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》 请 重 试 ! 注 册 去 登 录 忘 记 密 码 获 取 验 证 码 请 重 试 ! 提 交 客 户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验 证 码 登 录 获 取 验 证 码 登 录 失 败 , 请 重 试 ! 登 录 忘 记 密 码 ? 注 册 新 用 户 注 册 获 取 验 证 码 阅 读 并 同 意 《 及 韵 物 流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》 请 重 试 ! 注 册 去 登 录 忘 记 密 码 获 取 验 证 码 请 重 试 ! 提 交 及 韵 物 流 用 户 管 理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平 台 交 易 活 动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》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》 等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政 策 及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,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《 大 宗 货 物 电 子 交 易 规 范 》 ( G B / T 1 8 7 6 9 2 0 0 3 ) 及 《 及 韵 物 流 平 台 交 易 总 则 》 , 制 定 本 细 则 。
第 二 条 本 平 台 根 据 公 平 原 则 及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, 依 托 本 平 台 网 站 ( h t t p s : / / w w w . 5 6 j i y u n . c o m ) , 运 用 安 全 、 高 效 、 便 捷 、 先 进 的 电 子 商 务 信 息 技 术 , 为 本 平 台 会 员 提 供 物 流 的 相 关 信 息 服 务 。
第 三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本 平 台 内 用 户 的 注 册 及 管 理 。
第 四 条 本 平 台 有 权 依 据 本 细 则 调 整 用 户 注 册 及 管 理 的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及 要 求 。
第 二 章 术 语 与 定 义 第 五 条 用 户 是 指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、 在 本 平 台 注 册 唯 一 账 号 、 进 行 实 际 系 统 操 作 的 自 然 人 。
用 户 注 册 成 功 后 即 可 查 看 本 平 台 公 示 的 各 类 信 息 , 但 须 经 过 会 员 认 证 后 方 可 进 行 物 流 业 务 相 关 操 作 ; 会 员 如 需 进 行 线 上 找 车 , 还 应 通 过 商 家 入 驻 审 核 , 获 取 商 家 资 格 。
第 六 条 用 户 账 号 是 指 经 用 户 注 册 申 请 、 由 本 平 台 为 用 户 开 设 的 用 于 录 入 用 户 及 会 员 资 料 、 查 看 交 易 信 息 、 输 入 交 易 指 令 并 在 本 平 台 进 行 物 流 交 易 活 动 的 电 子 通 行 证 。
第 七 条 会 员 是 指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质 、 承 认 并 遵 守 本 平 台 各 项 管 理 规 则 、 在 本 平 台 进 行 货 物 交 易 活 动 的 企 业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。
会 员 有 权 指 定 用 户 , 由 用 户 在 本 平 台 进 行 实 际 系 统 操 作 。
第 八 条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、 不 能 克 服 并 不 能 避 免 且 对 本 平 台 及 会 员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客 观 事 件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( 如 洪 水 、 地 震 、 瘟 疫 流 行 及 风 暴 等 ) 以 及 社 会 事 件 ( 如 战 争 、 动 乱 、 政 府 行 为 等 ) 。
第 三 章 用 户 注 册 第 九 条 用 户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: 1 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; 2 、 使 用 经 过 实 名 认 证 的 本 人 移 动 电 话 号 码 向 本 平 台 提 交 注 册 申 请 。
第 十 条 用 户 的 权 利 : 1 、 获 得 本 平 台 提 供 的 仅 限 于 本 平 台 使 用 的 用 户 账 号 及 密 码 ; 2 、 享 受 本 平 台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; 3 、 本 平 台 规 定 用 户 可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。
第 十 一 条 用 户 的 义 务 1 、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政 策 、 商 业 道 德 、 各 类 合 同 及 本 平 台 各 项 规 则 等 的 规 定 , 接 受 本 平 台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, 配 合 本 平 台 的 工 作 ; 2 、 严 格 按 本 平 台 各 项 规 则 履 行 网 站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义 务 , 并 对 自 身 的 所 有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。
3 、 就 用 户 向 本 平 台 提 供 的 证 件 、 签 名 、 印 鉴 、 文 件 等 各 种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、 合 法 性 、 有 效 性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; 如 有 变 更 , 应 及 时 联 系 本 平 台 客 服 进 行 修 改 ( 客 服 热 线 : 0 2 1 6 6 8 9 6 5 4 3 ) , 并 承 担 因 未 及 时 通 知 本 平 台 作 相 应 变 更 而 导 致 的 法 律 后 果 。
4 、 妥 善 保 管 账 号 及 密 码 , 并 自 行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; 5 、 维 护 本 平 台 声 誉 , 协 助 本 平 台 处 理 各 种 突 发 或 异 常 事 件 ; 6 、 承 担 发 布 虚 假 或 带 有 误 导 性 质 的 信 息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; 7 、 其 他 应 向 本 平 台 的 义 务 及 责 任 。
第 十 二 条 用 户 知 悉 并 认 可 : 本 平 台 可 以 通 过 邮 件 、 短 信 及 电 话 等 形 式 , 向 在 本 平 台 注 册 的 用 户 发 送 货 物 信 息 、 促 销 活 动 等 告 知 信 息 。
第 四 章 用 户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用 户 可 通 过 用 户 账 号 查 询 本 平 台 公 示 的 各 类 信 息 , 如 需 进 行 物 流 交 易 , 须 申 请 会 员 认 证 、 会 员 关 联 或 商 家 入 驻 。
用 户 完 成 会 员 认 证 或 会 员 关 联 后 与 本 平 台 发 生 的 一 切 交 易 及 管 理 行 为 全 部 视 为 会 员 行 为 。
第 十 四 条 用 户 进 行 会 员 认 证 的 , 相 关 申 请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详 见 《 及 韵 物 流 会 员 管 理 细 则 》 。
第 五 章 免 责 声 明 第 十 五 条 本 平 台 在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及 条 件 下 维 护 平 台 服 务 的 稳 定 性 及 安 全 性 ; 但 对 于 本 平 台 不 能 及 时 预 见 、 及 时 发 现 及 防 范 的 法 律 、 技 术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自 然 灾 害 、 社 会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及 黑 客 攻 击 、 计 算 机 病 毒 、 通 信 线 路 故 障 等 因 素 导 致 的 服 务 中 断 、 数 据 丢 失 以 及 其 他 的 损 失 及 风 险 , 本 平 台 不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及 经 济 损 失 。
第 十 六 条 本 平 台 可 以 在 发 生 本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所 涉 情 形 时 采 取 对 物 流 活 动 暂 停 交 易 或 暂 停 本 平 台 交 易 的 决 定 , 恢 复 交 易 时 间 以 本 平 台 公 告 为 准 , 恢 复 交 易 时 以 暂 停 交 易 前 最 终 记 录 的 数 据 作 为 有 效 交 易 数 据 。
对 因 上 述 原 因 本 平 台 采 取 暂 停 交 易 引 起 的 损 失 , 本 平 台 不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。
第 十 七 条 若 用 户 认 为 本 平 台 涉 及 的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, 侵 犯 了 用 户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或 者 删 除 、 改 变 了 用 户 的 权 利 管 理 电 子 信 息 的 , 用 户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本 平 台 , 要 求 本 平 台 删 除 该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, 或 者 断 开 与 该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 链 接 。
书 面 通 知 应 当 包 含 下 列 内 容 : 1 、 用 户 的 身 份 信 息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用 户 姓 名 、 身 份 证 、 联 系 方 式 及 地 址 等 ) ; 2 、 要 求 删 除 或 者 断 开 链 接 的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 名 称 及 网 络 地 址 ; 3 、 要 求 删 除 或 断 开 链 接 的 理 由 及 证 明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存 在 侵 权 的 相 关 材 料 ; 4 、 关 于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声 明 : “ 本 人 保 证 , 本 通 知 中 所 述 信 息 是 充 分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的 , 若 本 通 知 内 容 不 完 全 属 实 , 本 人 将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” ; 5 、 签 署 用 户 的 有 效 签 章 。
本 平 台 收 到 用 户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删 除 该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, 或 者 断 开 与 该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 链 接 的 , 视 为 本 平 台 已 经 尽 到 了 合 理 的 义 务 , 本 平 台 不 承 担 任 何 其 他 赔 偿 责 任 。
第 十 八 条 本 平 台 重 视 对 用 户 保 密 信 息 的 维 护 , 但 因 本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所 涉 情 况 或 其 他 非 本 平 台 原 因 引 起 的 用 户 保 密 信 息 泄 露 , 本 平 台 不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。
第 十 九 条 本 平 台 不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。
第 六 章 信 息 发 布 及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本 平 台 网 站 用 于 公 布 平 台 规 则 、 公 告 、 物 流 价 格 行 情 及 其 它 统 计 资 料 及 信 息 。
第 二 十 一 条 电 话 、 传 真 、 信 函 、 电 子 邮 件 、 手 机 短 信 及 本 平 台 网 站 的 公 告 及 通 知 均 为 本 平 台 向 用 户 传 递 信 息 的 有 效 途 径 。
对 于 已 经 发 出 的 信 息 均 视 为 向 用 户 的 有 效 送 达 。
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平 台 根 据 本 细 则 做 出 的 各 种 决 定 、 规 则 调 整 等 , 均 通 过 本 平 台 网 站 对 外 公 布 ,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,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。
第 七 章 违 约 与 违 规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用 户 对 其 账 号 在 本 平 台 的 一 切 行 为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后 果 。
第 二 十 四 条 对 违 约 或 违 反 本 平 台 有 关 规 定 的 用 户 , 本 平 台 有 权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其 进 行 警 告 、 暂 停 或 关 闭 用 户 账 号 , 并 在 有 关 网 站 及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。
违 规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, 本 平 台 有 权 采 取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并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等 措 施 。
通 过 上 述 措 施 不 足 以 弥 补 本 平 台 损 失 的 , 本 平 台 有 权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进 一 步 追 究 用 户 的 责 任 。
第 二 十 五 条 用 户 对 于 交 易 过 程 中 接 触 到 的 本 平 台 商 业 秘 密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, 用 户 不 得 泄 露 或 非 法 使 用 本 平 台 商 业 秘 密 。
用 户 泄 漏 或 非 法 使 用 商 业 秘 密 的 , 应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; 涉 嫌 犯 罪 的 , 本 平 台 有 权 采 取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并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等 措 施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用 户 点 击 本 细 则 下 方 的 同 意 并 继 续 按 钮 即 视 为 用 户 完 全 接 受 本 细 则 , 在 点 击 之 前 请 用 户 再 次 确 认 已 知 悉 并 完 全 理 解 本 细 则 的 全 部 内 容 。
用 户 点 击 同 意 本 细 则 的 , 即 视 为 用 户 确 认 自 己 具 有 享 受 本 站 服 务 的 行 为 能 力 ,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。
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平 台 有 权 根 据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政 策 、 交 易 习 惯 、 客 观 条 件 等 对 本 细 则 进 行 修 订 , 并 按 修 订 后 的 细 则 进 行 管 理 。
第 二 十 八 条 其 它 以 本 平 台 名 义 发 布 的 制 度 、 办 法 、 规 定 等 均 属 本 细 则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。
第 二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自 2 0 1 8 年 8 月 1 日 起 颁 布 实 施 。
第 三 十 条 本 细 则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属 于 上 海 及 韵 物 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。
( 以 下 无 正 文 ) 同 意 协 议 及 韵 物 流 用 户 管 理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平 台 交 易 活 动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》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》 等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政 策 及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,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《 大 宗 货 物 电 子 交 易 规 范 》 ( G B / T 1 8 7 6 9 2 0 0 3 ) 及 《 及 韵 物 流 平 台 交 易 总 则 》 , 制 定 本 细 则 。
第 二 条 本 平 台 根 据 公 平 原 则 及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, 依 托 本 平 台 网 站 ( h t t p s : / / w w w . 5 6 j i y u n . c o m ) , 运 用 安 全 、 高 效 、 便 捷 、 先 进 的 电 子 商 务 信 息 技 术 , 为 本 平 台 会 员 提 供 物 流 的 相 关 信 息 服 务 。
第 三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本 平 台 内 用 户 的 注 册 及 管 理 。
第 四 条 本 平 台 有 权 依 据 本 细 则 调 整 用 户 注 册 及 管 理 的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及 要 求 。
第 二 章 术 语 与 定 义 第 五 条 用 户 是 指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、 在 本 平 台 注 册 唯 一 账 号 、 进 行 实 际 系 统 操 作 的 自 然 人 。
用 户 注 册 成 功 后 即 可 查 看 本 平 台 公 示 的 各 类 信 息 , 但 须 经 过 会 员 认 证 后 方 可 进 行 物 流 业 务 相 关 操 作 ; 会 员 如 需 进 行 线 上 找 车 , 还 应 通 过 商 家 入 驻 审 核 , 获 取 商 家 资 格 。
第 六 条 用 户 账 号 是 指 经 用 户 注 册 申 请 、 由 本 平 台 为 用 户 开 设 的 用 于 录 入 用 户 及 会 员 资 料 、 查 看 交 易 信 息 、 输 入 交 易 指 令 并 在 本 平 台 进 行 物 流 交 易 活 动 的 电 子 通 行 证 。
第 七 条 会 员 是 指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质 、 承 认 并 遵 守 本 平 台 各 项 管 理 规 则 、 在 本 平 台 进 行 货 物 交 易 活 动 的 企 业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。
会 员 有 权 指 定 用 户 , 由 用 户 在 本 平 台 进 行 实 际 系 统 操 作 。
第 八 条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、 不 能 克 服 并 不 能 避 免 且 对 本 平 台 及 会 员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客 观 事 件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( 如 洪 水 、 地 震 、 瘟 疫 流 行 及 风 暴 等 ) 以 及 社 会 事 件 ( 如 战 争 、 动 乱 、 政 府 行 为 等 ) 。
第 三 章 用 户 注 册 第 九 条 用 户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: 1 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; 2 、 使 用 经 过 实 名 认 证 的 本 人 移 动 电 话 号 码 向 本 平 台 提 交 注 册 申 请 。
第 十 条 用 户 的 权 利 : 1 、 获 得 本 平 台 提 供 的 仅 限 于 本 平 台 使 用 的 用 户 账 号 及 密 码 ; 2 、 享 受 本 平 台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; 3 、 本 平 台 规 定 用 户 可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。
第 十 一 条 用 户 的 义 务 1 、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政 策 、 商 业 道 德 、 各 类 合 同 及 本 平 台 各 项 规 则 等 的 规 定 , 接 受 本 平 台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, 配 合 本 平 台 的 工 作 ; 2 、 严 格 按 本 平 台 各 项 规 则 履 行 网 站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义 务 , 并 对 自 身 的 所 有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。
3 、 就 用 户 向 本 平 台 提 供 的 证 件 、 签 名 、 印 鉴 、 文 件 等 各 种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、 合 法 性 、 有 效 性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; 如 有 变 更 , 应 及 时 联 系 本 平 台 客 服 进 行 修 改 ( 客 服 热 线 : 0 2 1 6 6 8 9 6 5 4 3 ) , 并 承 担 因 未 及 时 通 知 本 平 台 作 相 应 变 更 而 导 致 的 法 律 后 果 。
4 、 妥 善 保 管 账 号 及 密 码 , 并 自 行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; 5 、 维 护 本 平 台 声 誉 , 协 助 本 平 台 处 理 各 种 突 发 或 异 常 事 件 ; 6 、 承 担 发 布 虚 假 或 带 有 误 导 性 质 的 信 息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; 7 、 其 他 应 向 本 平 台 的 义 务 及 责 任 。
第 十 二 条 用 户 知 悉 并 认 可 : 本 平 台 可 以 通 过 邮 件 、 短 信 及 电 话 等 形 式 , 向 在 本 平 台 注 册 的 用 户 发 送 货 物 信 息 、 促 销 活 动 等 告 知 信 息 。
第 四 章 用 户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用 户 可 通 过 用 户 账 号 查 询 本 平 台 公 示 的 各 类 信 息 , 如 需 进 行 物 流 交 易 , 须 申 请 会 员 认 证 、 会 员 关 联 或 商 家 入 驻 。
用 户 完 成 会 员 认 证 或 会 员 关 联 后 与 本 平 台 发 生 的 一 切 交 易 及 管 理 行 为 全 部 视 为 会 员 行 为 。
第 十 四 条 用 户 进 行 会 员 认 证 的 , 相 关 申 请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详 见 《 及 韵 物 流 会 员 管 理 细 则 》 。
第 五 章 免 责 声 明 第 十 五 条 本 平 台 在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及 条 件 下 维 护 平 台 服 务 的 稳 定 性 及 安 全 性 ; 但 对 于 本 平 台 不 能 及 时 预 见 、 及 时 发 现 及 防 范 的 法 律 、 技 术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自 然 灾 害 、 社 会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及 黑 客 攻 击 、 计 算 机 病 毒 、 通 信 线 路 故 障 等 因 素 导 致 的 服 务 中 断 、 数 据 丢 失 以 及 其 他 的 损 失 及 风 险 , 本 平 台 不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及 经 济 损 失 。
第 十 六 条 本 平 台 可 以 在 发 生 本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所 涉 情 形 时 采 取 对 物 流 活 动 暂 停 交 易 或 暂 停 本 平 台 交 易 的 决 定 , 恢 复 交 易 时 间 以 本 平 台 公 告 为 准 , 恢 复 交 易 时 以 暂 停 交 易 前 最 终 记 录 的 数 据 作 为 有 效 交 易 数 据 。
对 因 上 述 原 因 本 平 台 采 取 暂 停 交 易 引 起 的 损 失 , 本 平 台 不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。
第 十 七 条 若 用 户 认 为 本 平 台 涉 及 的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, 侵 犯 了 用 户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或 者 删 除 、 改 变 了 用 户 的 权 利 管 理 电 子 信 息 的 , 用 户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本 平 台 , 要 求 本 平 台 删 除 该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, 或 者 断 开 与 该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 链 接 。
书 面 通 知 应 当 包 含 下 列 内 容 : 1 、 用 户 的 身 份 信 息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用 户 姓 名 、 身 份 证 、 联 系 方 式 及 地 址 等 ) ; 2 、 要 求 删 除 或 者 断 开 链 接 的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 名 称 及 网 络 地 址 ; 3 、 要 求 删 除 或 断 开 链 接 的 理 由 及 证 明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存 在 侵 权 的 相 关 材 料 ; 4 、 关 于 内 容 真 实 性 的 声 明 : “ 本 人 保 证 , 本 通 知 中 所 述 信 息 是 充 分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的 , 若 本 通 知 内 容 不 完 全 属 实 , 本 人 将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” ; 5 、 签 署 用 户 的 有 效 签 章 。
本 平 台 收 到 用 户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删 除 该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, 或 者 断 开 与 该 作 品 、 表 演 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 链 接 的 , 视 为 本 平 台 已 经 尽 到 了 合 理 的 义 务 , 本 平 台 不 承 担 任 何 其 他 赔 偿 责 任 。
第 十 八 条 本 平 台 重 视 对 用 户 保 密 信 息 的 维 护 , 但 因 本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所 涉 情 况 或 其 他 非 本 平 台 原 因 引 起 的 用 户 保 密 信 息 泄 露 , 本 平 台 不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。
第 十 九 条 本 平 台 不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。
第 六 章 信 息 发 布 及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本 平 台 网 站 用 于 公 布 平 台 规 则 、 公 告 、 物 流 价 格 行 情 及 其 它 统 计 资 料 及 信 息 。
第 二 十 一 条 电 话 、 传 真 、 信 函 、 电 子 邮 件 、 手 机 短 信 及 本 平 台 网 站 的 公 告 及 通 知 均 为 本 平 台 向 用 户 传 递 信 息 的 有 效 途 径 。
对 于 已 经 发 出 的 信 息 均 视 为 向 用 户 的 有 效 送 达 。
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平 台 根 据 本 细 则 做 出 的 各 种 决 定 、 规 则 调 整 等 , 均 通 过 本 平 台 网 站 对 外 公 布 ,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,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。
第 七 章 违 约 与 违 规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用 户 对 其 账 号 在 本 平 台 的 一 切 行 为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后 果 。
第 二 十 四 条 对 违 约 或 违 反 本 平 台 有 关 规 定 的 用 户 , 本 平 台 有 权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其 进 行 警 告 、 暂 停 或 关 闭 用 户 账 号 , 并 在 有 关 网 站 及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。
违 规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, 本 平 台 有 权 采 取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并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等 措 施 。
通 过 上 述 措 施 不 足 以 弥 补 本 平 台 损 失 的 , 本 平 台 有 权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进 一 步 追 究 用 户 的 责 任 。
第 二 十 五 条 用 户 对 于 交 易 过 程 中 接 触 到 的 本 平 台 商 业 秘 密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, 用 户 不 得 泄 露 或 非 法 使 用 本 平 台 商 业 秘 密 。
用 户 泄 漏 或 非 法 使 用 商 业 秘 密 的 , 应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; 涉 嫌 犯 罪 的 , 本 平 台 有 权 采 取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并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等 措 施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用 户 点 击 本 细 则 下 方 的 同 意 并 继 续 按 钮 即 视 为 用 户 完 全 接 受 本 细 则 , 在 点 击 之 前 请 用 户 再 次 确 认 已 知 悉 并 完 全 理 解 本 细 则 的 全 部 内 容 。
用 户 点 击 同 意 本 细 则 的 , 即 视 为 用 户 确 认 自 己 具 有 享 受 本 站 服 务 的 行 为 能 力 ,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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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 准 调 度 基 于 大 数 据 的 在 线 拼 载 , 减 少 散 货 配 载 等 待 时 间 。
实 现 车 辆 动 态 调 度 、 在 途 精 准 调 度 , 减 少 空 等 时 间 。
让 最 近 的 车 找 到 最 近 的 货 。
线 路 优 化 线 路 数 据 快 速 反 应 , 智 能 化 技 术 对 数 据 进 行 系 统 化 整 理 , 提 供 最 佳 线 路 选 择 。
节 约 配 比 时 间 , 提 升 运 输 效 率 , 降 低 成 本 。
一 网 通 天 下 庞 大 的 运 输 网 络 覆 盖 车 运 、 船 运 等 不 同 维 度 。
覆 盖 西 南 、 华 中 、 华 南 等 区 域 , 运 输 、 仓 储 、 加 工 一 站 式 搞 定 所 有 物 流 需 求 。
及 韵 让 物 流 更 安 全 车 辆 轨 迹 实 时 跟 踪 调 度 台 咨 询 等 多 种 形 式 , 实 时 跟 踪 车 辆 轨 迹 , 确 保 安 全 。
7 * 2 4 小 时 全 程 跟 踪 服 务 为 企 业 提 供 安 全 定 制 的 信 息 服 务 。
平 台 信 用 背 书 平 台 为 货 物 提 供 信 用 背 书 , 完 善 赔 付 承 诺 。
严 格 筛 选 承 运 方 完 善 的 承 运 商 准 入 、 评 价 和 考 核 机 制 , 实 现 优 胜 劣 汰 。
及 韵 让 物 流 更 便 捷 线 上 对 账 线 上 对 账 、 发 票 合 规 , 结 算 规 范 。
价 格 反 馈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实 时 反 馈 , 提 供 符 合 市 场 行 情 的 健 康 阳 光 报 价 。
供 应 链 服 务 轮 胎 采 购 、 车 辆 加 油 、 车 辆 保 险 等 一 体 化 供 应 链 服 务 。
服 务 与 产 品 共 享 车 源 共 享 、 信 用 共 享 快 速 调 动 社 会 资 源 提 升 效 率 实 时 物 流 资 源 在 线 提 升 管 理 效 率 登 录 业 务 数 据 共 享 不 必 重 复 登 录 提 示 风 险 移 动 互 联 , 实 时 连 接 , 智 能 提 示 风 险 降 低 成 本 有 效 业 务 数 据 降 低 物 流 成 本 安 全 保 障 数 据 透 明 + 信 用 透 明 获 得 安 全 保 障 先 机 大 数 据 分 析 掌 握 行 业 先 机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园 丰 路 6 8 号 电 话 : 0 2 1 6 6 8 9 6 9 7 0 传 真 : 0 2 1 6 6 8 9 6 9 1 8 微 信 : 及 韵 物 流 扫 码 下 载 及 韵 通 扫 码 下 载 及 韵 通 货 主 版 扫 码 下 载 及 韵 通 司 机 版 扫 码 下 载 及 韵 通 承 运 商 扫 码 关 注 及 韵 物 流 相 关 网 站 : 我 的 钢 铁 钢 银 电 商 钢 银 云 钢 联 物 联 网 百 年 建 筑 友 情 链 接 : 船 讯 网 金 刚 鲸 2 0 1 8 2 0 2 3 5 6 j i y u n . c o m ,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. 上 海 及 韵 物 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沪 I C P 备 1 8 0 2 8 8 7 8 号 沪 公 网 安 备 3 1 0 1 1 3 0 2 0 0 7 0 1 1 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