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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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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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位于重庆两江新区加州商圈(重庆市人大旁),拥有自有产权律师楼,是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司法律顾问为主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。本所系重庆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成员单位、重庆临空政策法律国际中心成员单位、重庆首家入驻服务公安派出所单位,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学实习基地、四川外国语大学法学教学实践基地、西南政法大学企业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实践基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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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关 于 信 豪 信 豪 荣 誉 核 心 价 值 观 客 户 服 务 业 务 领 域 建 设 工 程 风 险 部 合 同 风 险 部 公 司 刑 事 风 险 部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部 国 际 业 务 风 险 部 诉 讼 和 仲 裁 中 心 破 产 管 理 中 心 金 融 风 险 部 信 豪 团 队 新 闻 动 态 信 豪 动 态 信 豪 新 闻 专 业 活 动 信 豪 案 例 案 例 精 选 经 典 案 例 信 豪 创 作   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→ 关 于 我 们 ← 关 于 信 豪 信 豪 荣 誉 核 心 价 值 观 客 户 服 务 业 务 领 域 → 业 务 领 域 ← 建 设 工 程 风 险 部 合 同 风 险 部 公 司 刑 事 风 险 部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部 国 际 业 务 风 险 部 诉 讼 和 仲 裁 中 心 破 产 管 理 中 心 金 融 风 险 部 信 豪 团 队 新 闻 动 态 → 新 闻 动 态 ← 信 豪 动 态 信 豪 新 闻 专 业 活 动 信 豪 案 例 → 信 豪 案 例 ← 案 例 精 选 经 典 案 例 信 豪 创 作 X 杜 绝 陷 阱 遏 制 官 司 ↑ ↑ 关 于 信 豪 → 了 解 更 多 杜 绝 陷 阱 遏 制 官 司 · 法 律 顾 问 我 们 更 专 业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位 于 重 庆 两 江 新 区 加 州 商 圈 ( 重 庆 市 人 大 旁 ) , 拥 有 自 有 产 权 律 师 楼 , 是 以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和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为 主 的 综 合 性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本 所 系 重 庆 渝 北 区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成 员 单 位 、 重 庆 临 空 政 策 法 律 国 际 中 心 成 员 单 位 、 重 庆 首 家 入 驻 服 务 公 安 派 出 所 单 位 , 系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、 四 川 外 国 语 大 学 法 学 教 学 实 践 基 地 、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企 业 风 险 防 控 研 究 中 心 实 践 基 地 。 本 所 现 有 律 师 、 律 师 助 理 和 行 政 人 员 7 0 多 人 , 其 中 博 士 生 导 师 1 人 , 博 士 5 人 , 硕 士 8 人 , 1 位 律 师 当 选 人 大 代 表 、 1 位 律 师 受 重 庆 市 国 资 委 聘 任 担 任 国 有 企 业 外 部 监 事 , 2 位 律 师 担 任 大 学 行 业 导 师 , 4 位 律 师 担 任 大 学 教 授 , 3 位 律 师 担 任 仲 裁 员 , 5 位 律 师 能 以 英 、 日 、 法 语 言 提 供 国 际 贸 易 服 务 。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位 于 重 庆 两 江 新 区 加 州 商 圈 ( 重 庆 市 人 大 旁 ) , 拥 有 自 有 产 权 律 师 楼 , 是 以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和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为 主 的 综 合 性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本 所 系 重 庆 渝 北 区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成 员 单 位 、 重 庆 临 空 政 策 法 律 国 际 中 心 成 员 单 位 、 重 庆 首 家 入 驻 服 务 公 安 派 出 所 单 位 , 系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、 四 川 外 国 语 大 学 法 学 教 学 实 践 基 地 、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企 业 风 险 防 控 研 究 中 心 实 践 基 地 。 本 所 现 有 律 师 、 律 师 助 理 和 行 政 人 员 7 0 多 人 , 其 中 博 士 生 导 师 1 人 , 博 士 5 人 , 硕 士 8 人 , 1 位 律 师 当 选 人 大 代 表 、 1 位 律 师 受 重 庆 市 国 资 委 聘 任 担 任 国 有 企 业 外 部 监 事 , 2 位 律 师 担 任 大 学 行 业 导 师 , 4 位 律 师 担 任 大 学 教 授 , 3 位 律 师 担 任 仲 裁 员 , 5 位 律 师 能 以 英 、 日 、 法 语 言 提 供 国 际 贸 易 服 务 。 执 业 理 念 : 细 节 、 专 业 、 勤 勉 重 庆 市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/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成 员 单 位 / 重 庆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法 律 顾 问 人 才 库 成 员 单 位 / 重 庆 首 家 入 住 服 务 公 安 派 出 所 单 位 . . . 业 务 领 域 → 了 解 更 多 追 求 成 功     追 求 卓 越 以 丰 富 的 诉 讼 经 验 代 理 客 户 切 实 维 护 了 客 户 的 合 法 利 益 我 们 以 法 律 为 信 仰 为 全 国 客 户 提 供 一 站 式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建 设 工 程 风 险 部 合 同 风 险 部 公 司 刑 事 风 险 部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部 国 际 业 务 风 险 部 诉 讼 和 仲 裁 中 心 破 产 管 理 中 心 金 融 风 险 部 善 策 有 德     言 而 有 信 追 求 成 功 、 追 求 卓 越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是 律 师 的 核 心 严 禁 有 损 客 户 形 象 、 名 誉 的 行 为 发 生 , 严 守 客 户 的 商 业 秘 密 , 恪 守 律 师 职 业 规 范 信 豪 团 队 汇 聚 百 余 名 业 界 精 英 , 提 供 创 造 性 的 法 律 服 务 和 解 决 方 案 是 信 豪 备 受 客 户 青 睐 的 关 键 所 在 → 了 解 更 多 专 业 领 域 八 大 专 业 领 域 全 覆 盖 , 既 专 注 深 耕 又 协 同 合 作 信 豪 律 师 能 提 供 跨 专 业 、 跨 团 队 全 方 位 的 法 律 服 务 → 了 解 更 多 了 解 更 多 → 新 闻 资 讯 司 法 部 到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调 研 2 0 2 0 年 1 1 月 1 1 日 , 司 法 部 机 关 党 委 纪 委 副 书 记 甄 文 涛 一 行 到 达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, 就 信 豪 所 建 设 、 党 支 部 特 色 积 分 管 理 制 度 、 驻 公 安 派 出 所 法 律 服 务 等 进 行 调 研 , 一 起 调 研 的 还 有 司 法 部 任 辉 、 黄 新 卉 、 幸 勇 等 领 导 , 重 庆 市 司 法 局 唐 文 英 , 渝 北 区 司 法 局 聂 国 倡 、 童 作 勇 、 谢 炜 、 聂 莉 娟 等 陪 同 参 会 。 图 为 信 豪 支 部 书 记 李 贤 清 向 甄 文 涛 副 书 记 汇 报 工 作 会 上 信 豪 所 合 伙 人 、 党 支 部 书 记 李 贤 清 对 于 支 部 特 色 的 积 分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了 汇 报 与 交 流 。 李 贤 清 表 示 , 支 部 的 积 分 管 理 制 度 大 大 的 提 升 了 律 师 党 员 的 积 极 性 , 有 利 于 律 师 党 员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, 也 为 全 所 . . . 2 0 2 0 1 1 1 3 阅 读 详 情 → 信 豪 所 参 加 2 0 2 0 年 全 国 安 全 宣 传 咨 询 日 暨 政 策 法 规 宣 传 咨 询 活 动 为 深 入 宣 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和 中 央 、 重 庆 市 、 渝 北 区 关 于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的 决 策 部 署 , 源 头 防 范 化 解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, 推 进 民 法 典 宣 传 学 习 , 促 进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开 展 ,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积 极 开 展 、 参 加 了 各 类 政 策 法 规 宣 传 咨 询 活 动 。 2 0 2 0 年 6 月 1 6 日 下 午 ,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积 极 参 加 了 两 路 街 道 联 合 区 应 急 局 、 区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、 区 总 工 会 、 区 司 法 局 、 区 金 融 办 在 两 路 街 道 晚 晴 园 开 展 的 2 0 2 0 年 全 国 安 全 宣 传 咨 询 日 暨 政 策 法 规 宣 传 咨 询 活 动 。 活 动 中 . . . 2 0 2 0 0 6 2 6 阅 读 详 情 → 2 0 1 7 0 5 2 7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携 手 两 路 街 道 共 同 举 办 “ 法 律 进 社 区 ” 宣 传 活 动 2 0 1 7 年 5 月 1 7 日 ,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合 渝 北 区 两 路 街 道 在 渝 北 区 石 油 社 区 开 展 了 “ 法 律 进 社 区 ” 宣 传 活 动 。 信 豪 所 七 位 村 居 顾 问 律 师 , 两 路 街 道 综 治 办 、 司 法 所 、 安 监 办 , 两 路 派 出 所 、 1 4 个 社 区 联 络 员 均 到 场 参 加 了 此 次 活 动 。 活 动 现 场 , 信 豪 所 律 师 与 社 区 居 民 进 行 了 面 对 面 的 沟 通 交 流 , 对 社 区 居 民 关 心 的 房 产 问 题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、 劳 动 纠 纷 、 民 间 借 贷 等 日 常 生 活 常 见 的 热 点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宣 讲 , 耐 心 解 答 居 民 的 法 律 咨 询 2 0 余 次 , 实 现 了 法 律 服 务 与 社 区 群 众 “ 零 距 离 ” 的 接 触 , 做 到 广 泛 普 法 宣 传 , 为 居 民 排 忧 解 难 。 信 豪 所 律 师 还 与 两 路 街 道 工 作 人 员 向 居 民 发 放 《 反 家 暴 法 》 、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、 《 居 民 . . . 2 0 1 6 0 3 2 8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东 温 泉 召 开 合 伙 人 会 议 2 0 1 6 年 2 月 2 6 日 至 2 0 1 6 年 2 月 2 8 日 ,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重 庆 东 温 泉 三 峰 泉 温 泉 酒 店 召 开 合 伙 人 会 议 。 会 议 审 议 了 信 豪 所 第 一 个 五 年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, 对 事 务 所 综 合 竞 争 力 、 事 务 所 可 持 续 发 展 、 事 务 所 人 合 性 等 进 行 了 研 判 。 会 上 各 位 合 伙 人 积 极 献 策 , 进 行 了 一 次 次 思 想 的 碰 撞 。 这 次 会 议 是 一 次 科 学 化 、 民 主 化 会 议 , 是 一 次 深 度 的 会 议 , 是 一 次 受 益 颇 深 的 会 议 。 . . . 了 解 更 多 → 经 年 所 积     信 豪 案 例 1 0 年 3 0 0 多 起 千 万 融 资 借 款 纠 纷 案 顺 利 保 全 ; 1 0 年 2 0 0 多 起 的 钢 材 款 纠 纷 案 顺 利 保 全 案 例 / 2 0 1 8 0 9 1 0 为 特 大 贩 毒 案 首 犯 成 功 保 命 信 豪 所 执 行 主 任 韩 龙 涛 曾 接 受 岩 某 某 亲 属 委 托 , 出 庭 为 涉 嫌 特 大 ( 近 5 公 斤 ) 贩 卖 毒 品 ( 麻 古 ) 的 云 南 傣 族 人 岩 某 某 辩 护 。 重 庆 市 第 五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宣 判 , 判 决 第 一 被 告 岩 某 某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 行 。 成 功 的 辩 护 挽 回 了 年 轻 的 生 命 , 同 时 体 现 了 法 院 对 生 命 权 的 重 视 。 人 的 自 由 是 宝 贵 的 , 人 的 名 誉 更 值 得 珍 惜 , 人 的 生 命 更 值 得 特 别 尊 重 , 生 命 权 是 人 权 中 最 重 要 最 基 本 的 权 利 。 附 : 案 件 代 理 词 岩 某 某 被 控 贩 卖 毒 品 罪 一 案 第 一 审 辩 护 词 尊 敬 的 审 判 长 、 合 议 庭 成 员 : 我 受 本 案 被 告 人 岩 某 某 的 委 托 , 出 庭 为 岩 某 某 被 控 “ 贩 卖 毒 品 罪 ” 进 行 辩 护 。 作 为 普 通 公 民 , 辩 护 人 与 公 诉 人 一 样 , 对 毒 品 犯 罪 深 恶 痛 绝 ; 但 作 为 一 . . . 案 例 / 2 0 1 8 0 9 1 0 在 原 北 碚 区 公 安 局 长 谢 某 某 、 副 局 长 王 某 某 受 贿 案 中 , 为 行 贿 人 龙 某 某 成 功 辩 护 韩 龙 涛 律 师 在 原 北 培 区 公 安 局 局 长 谢 某 某 、 副 局 长 王 某 某 受 贿 案 件 中 , 担 任 龙 某 某 辩 护 人 。 韩 律 师 辩 护 意 见 得 到 法 院 采 纳 , 使 其 一 审 判 决 一 个 月 后 从 看 守 所 释 放 。 . . . 案 例 / 2 0 1 8 0 9 1 0 与 六 个 核 桃 “ 对 簿 公 堂 ” “ 六 个 核 桃 ” ( 河 北 养 元 智 汇 饮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) 诉 X X X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等 三 案 ,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韩 龙 涛 、 律 师 陈 华 华 接 受 被 告 委 托 , 将 在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重 庆 市 第 五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与 “ 六 个 核 桃 ” “ 对 薄 公 堂 ” 。 代 理 律 师 将 从 被 诉 主 体 是 否 合 格 ? 侵 权 是 否 构 成 ? 赔 偿 计 算 是 否 合 理 ? 等 方 面 收 集 证 据 、 制 定 代 理 方 案 , 出 庭 应 诉 。 . . . 案 例 / 2 0 1 8 0 9 1 0 七 百 多 万 的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部 分 保 全 申 请 人 X X 重 庆 X X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申 请 人 重 庆 X X 工 程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、 茅 X X 等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韩 龙 涛 、 律 师 陈 华 华 代 理 X X 重 庆 X X 有 限 公 司 向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申 请 , 对 被 申 请 人 重 庆 X X 工 程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、 茅 X X 采 取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。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已 迅 速 对 重 庆 X X 工 程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、 茅 x x 等 在 重 庆 主 城 区 的 多 个 银 行 账 号 、 房 产 、 车 辆 进 行 了 冻 结 / 查 封 。 . . . 案 例 / 2 0 1 8 0 9 1 0 一 千 二 百 多 万 的 融 资 借 款 纠 纷 案 顺 利 保 全 凌 X X 诉 中 国 X X 第 X 工 程 局 集 团 四 川 公 司 融 资 借 款 纠 纷 一 案 , 我 所 执 行 主 任 韩 龙 涛 、 律 师 陈 华 华 代 理 凌 X X 申 请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对 债 务 人 中 国 X X 第 X 工 程 局 集 团 四 川 公 司 采 取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。 现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已 对 中 国 X X 第 X 工 程 局 集 团 四 川 公 司 的 银 行 账 户 、 房 产 进 行 了 冻 结 ( 查 封 ) 。 现 中 国 X X 第 X 工 程 局 集 团 四 川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已 主 动 联 系 凌 X X 要 求 调 解 。 该 案 从 立 案 到 查 封 只 用 三 日 。 . . . 案 例 / 2 0 1 8 0 9 1 0 涉 嫌 五 千 多 万 元 的 票 据 诈 骗 案 , 信 豪 接 受 彭 某 家 属 委 托 山 东 某 公 司 员 工 彭 某 涉 嫌 五 千 多 万 元 的 票 据 诈 骗 案 ,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韩 龙 涛 接 受 彭 某 家 属 委 托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。 金 融 票 据 诈 骗 罪 的 认 定 。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是 否 明 知 , 是 否 以 骗 取 他 人 财 物 为 目 的 是 区 别 罪 与 非 罪 的 重 要 标 准 。 本 条 为 避 免 混 淆 罪 与 非 罪 的 界 限 , 对 行 为 人 主 观 方 面 的 一 些 状 况 进 行 了 特 别 规 定 。 如 签 发 无 资 金 保 证 的 汇 票 、 本 票 , 即 便 出 票 人 在 承 兑 时 无 支 付 能 力 , 但 是 出 于 过 失 或 其 他 原 因 , 不 具 有 骗 取 财 物 的 目 的 , 则 不 构 成 票 据 诈 骗 罪 。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: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, 进 行 金 融 票 据 诈 骗 活 动 , 数 额 较 大 的 ,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, 并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;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. . . 信 豪 荣 誉 了 解 更 多 → 一 份 荣 誉     一 份 责 任 我 们 坚 持 专 业 理 想 , 以 卓 越 的 法 律 服 务 赢 得 广 泛 信 赖 我 们 致 力 推 动 法 治 进 步 , 收 获 众 多 荣 誉 2 0 1 9 年 2 0 2 2 年 重 庆 市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/ 2 0 1 8 年 2 0 1 9 年 驻 公 安 派 出 所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/ 2 0 2 1 年 最 佳 奉 献 律 师 事 务 所 / 2 0 1 9 年 2 0 2 1 年 律 师 行 业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. . . . . . 了 解 更 多 → 信 豪 创 作 新 颁 布 的 《 民 法 总 则 》 十 七 大 亮 点 作 者 : 韩 龙 涛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1 、 出 生 和 死 亡 时 间 的 确 定 , 户 籍 登 记 不 再 优 先 。 自 然 人 的 出 生 时 间 和 死 亡 时 间 , 以 出 生 证 明 、 死 亡 证 明 记 载 的 时 间 为 准 ; 没 有 出 生 证 明 、 死 亡 证 明 的 , 以 户 籍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登 记 记 载 的 时 间 为 准 。 有 其 他 证 据 足 以 推 翻 以 上 记 载 时 间 的 , 以 该 证 据 证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。 2 、 受 益 型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, 视 为 胎 儿 具 有 。 涉 及 遗 产 继 承 、 接 受 赠 与 等 胎 儿 利 益 保 护 的 , 胎 儿 视 为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。 但 是 胎 儿 娩 出 时 为 死 体 的 , 其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自 始 不 存 在 。 3 、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未 成 年 人 调 整 为 不 满 八 岁 。 不 满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,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。 八 周 岁 . . . 毒 品 案 中 被 容 易 误 认 的 九 种 毒 品 行 为 作 者 : 韩 龙 涛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一 、 为 吸 毒 而 持 有 毒 品 是 否 构 成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? 1 、 吸 毒 者 基 于 自 己 吸 食 、 注 射 需 要 而 占 有 、 携 带 、 储 存 毒 品 , 数 量 较 小 的 , 不 构 成 犯 罪 , 但 应 当 按 照 《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》 予 以 处 罚 。 2 、 吸 毒 者 基 于 自 己 吸 食 、 注 射 需 要 而 占 有 、 携 带 、 储 存 毒 品 , 数 量 较 大 的 , 构 成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。 3 、 已 经 吸 食 的 毒 品 , 能 否 计 算 在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数 量 里 ? 对 吸 毒 者 已 吸 食 毒 品 不 应 计 入 非 法 特 有 毒 品 的 数 量 之 中 。 二 、 代 购 毒 品 , 原 价 出 售 毒 品 是 否 构 成 贩 卖 毒 品 罪 ? 1 、 为 吸 毒 者 代 购 毒 品 , 没 有 牟 取 差 价 , 不 构 成 贩 卖 毒 品 罪 。 代 购 者 目 的 在 于 帮 . . . 诉 讼 律 师 不 应 犯 的 3 0 个 错 误 作 者 : 韩 龙 涛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自 揭 家 丑 、 自 我 净 化 、 自 我 反 省 , 有 则 改 之 , 无 则 加 勉 。 1 、 开 庭 前 粗 糙 浏 览 一 下 案 卷 资 料 , 不 求 甚 解 。 2 、 开 庭 前 对 自 己 证 据 过 于 乐 观 。 3 、 开 庭 前 没 有 到 法 院 复 印 对 方 证 据 。 4 、 开 庭 前 没 有 预 测 有 利 于 对 方 的 证 据 。 5 、 开 庭 前 没 有 预 测 出 现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证 据 时 , 怎 么 应 对 ? 6 、 开 庭 前 没 有 预 测 对 方 提 出 不 利 于 自 己 的 观 点 时 , 怎 么 应 对 ? 7 、 开 庭 前 没 有 预 测 对 方 可 能 发 问 的 问 题 。 8 、 开 庭 前 没 有 预 测 法 官 可 能 发 问 的 问 题 。 9 、 开 庭 前 没 有 预 测 法 官 可 能 总 结 的 焦 点 。 1 0 、 开 庭 时 不 提 前 到 达 法 庭 , 甚 至 迟 到 。 1 1 、 开 庭 时 方 言 味 太 重 , 不 用 普 通 话 。 1 2 、 开 庭 时 语 速 太 快 或 太 慢 , 不 能 . . .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中 律 师 需 审 核 的 内 容 作 者 : 韩 龙 涛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企 业 债 券 又 称 为 公 司 债 券 , 是 企 业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发 行 ,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还 本 付 息 的 债 券 , 简 单 的 说 就 是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公 司 通 过 债 券 的 形 式 向 特 定 主 体 ( 证 券 公 司 、 商 业 银 行 、 基 金 公 司 、 信 托 公 司 、 保 险 公 司 等 ) 或 向 社 会 公 众 借 款 。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相 比 股 票 融 资 而 言 , 具 有 发 行 条 件 宽 松 、 发 行 程 序 简 单 、 融 资 成 本 低 、 融 资 规 模 大 、 融 资 期 限 长 的 优 点 。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中 涉 及 到 中 介 机 构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(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) 、 债 券 承 销 商 ( 证 券 公 司 ) 、 信 用 评 级 公 司 , 涉 及 到 的 审 核 机 关 有 国 家 发 改 委 、 证 监 会 、 人 民 银 行 , 其 他 参 与 机 构 还 有 担 保 公 司 、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、 地 方 发 改 . . . 借 贷 关 系 中 出 借 人 需 注 意 的 十 二 项 作 者 :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韩 龙 涛 一 、 出 借 人 只 有 借 条 没 有 银 行 转 款 凭 据 或 者 只 有 部 分 银 行 转 款 凭 据 , 借 款 能 否 得 到 法 院 的 支 持 ? 借 款 人 认 可 借 款 事 实 的 , 法 院 一 般 不 会 审 查 是 否 有 转 款 凭 据 。 借 款 人 抗 辩 借 贷 行 为 尚 未 实 际 发 生 或 只 发 生 了 部 分 借 款 , 并 能 作 出 合 理 说 明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结 合 借 贷 金 额 、 款 项 交 付 、 当 事 人 的 经 济 能 力 、 当 地 或 者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方 式 、 交 易 习 惯 、 当 事 人 财 产 变 动 情 况 以 及 证 人 证 言 等 事 实 和 因 素 , 综 合 判 断 查 证 借 贷 事 实 是 否 发 生 。 例 如 : 借 条 上 载 明 有 几 十 万 几 百 万 几 千 万 的 现 金 借 款 , 出 借 人 只 提 供 了 部 分 转 款 凭 据 , 若 借 款 人 否 认 没 有 借 到 那 么 多 款 , 则 法 院 会 要 求 出 借 人 做 出 合 . . . 被 债 权 人 忽 视 的 “ 以 物 抵 债 ” 风 险 作 者 :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韩 龙 涛 当 事 人 双 方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的 “ 以 物 抵 债 ” 协 议 , 表 面 看 起 来 是 公 平 、 公 正 、 自 愿 的 , 也 没 有 损 害 国 家 、 集 体 或 他 人 利 益 , 所 以 认 为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, 会 得 到 法 院 支 持 。 但 事 实 上 , 在 多 数 借 款 合 同 、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等 合 同 中 涉 及 的 “ 以 物 抵 债 ” 条 款 或 另 外 达 成 的 “ 以 物 抵 债 ” 协 议 是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。 一 、 在 借 款 合 、 抵 押 合 同 或 其 他 欠 款 合 同 中 , 约 定 “ 若 债 务 人 不 按 期 履 行 债 务 , 则 被 抵 押 的 房 产 、 车 辆 、 船 舶 等 归 抵 押 权 人 ( 债 权 人 ) 所 有 。 ” 是 否 有 效 ? 1 、 “ 若 债 务 人 不 按 期 履 行 债 务 , 则 被 抵 押 的 房 产 、 车 辆 、 船 舶 等 归 抵 押 权 人 ( 债 权 人 ) 所 有 。 ” 之 约 定 属 于 抵 押 . . . 微 信 扫 码 , 联 系 我 们 友 情 链 接 : 律 师 顾 问 网 韩 龙 涛 律 师 空 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渝 I C P 备 1 3 0 0 1 8 2 8 号 1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1 3 2 0 3 5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电 话 : 0 2 3 6 7 1 1 9 8 5 6 、 6 7 1 1 9 8 5 9 邮 箱 : 1 8 4 1 1 2 3 7 7 @ q q . c o m 微 信 ( Q Q ) : 1 8 4 1 1 2 3 7 7 地 址 :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新 溉 大 道 1 8 号 山 顶 道 国 宾 城 1 1 栋 9 楼 电 话 : 0 2 3 6 7 1 1 9 8 5 6 、 6 7 1 1 9 8 5 9 邮 箱 : 1 8 4 1 1 2 3 7 7 @ q q . c o m 地 址 :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新 溉 大 道 1 8 号 山 顶 道 国 宾 城 1 1 栋 9 楼 X I N H A O L A W F I R M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1 3 2 0 3 5 重 庆 信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渝 I C P 备 1 3 0 0 1 8 2 8 号 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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