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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 海 专 利 代 理 _ 上 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上 海 科 浩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专 利 代 理 上 海 专 利 代 理 首 先 上 海 科 浩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, 上 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, 专 利 权 无 效 , 上 海 创 新 基 金 申 请 咨 询 0 2 1 3 6 3 6 8 7 6 5 . 科 浩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是 经 专 利 管 理 局 审 核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批 准 设 立 权 威 服 务 机 构 !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专 利 业 务 科 技 项 目 版 权 业 务 联 系 方 式 当 前 位 置 : 首 页 / 上 海 专 利 代 理 / 正 文 上 海 专 利 代 理 上 海 专 利 代 理 简 介 专 利 代 理 是 指 在 申 请 专 利 、 进 行 专 利 许 可 证 贸 易 或 者 解 决 专 利 纠 纷 的 过 程 中 , 专 利 申 请 人 ( 或 者 专 利 权 人 ) 委 派 具 有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的 在 专 利 局 正 式 授 权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中 工 作 的 人 员 , 作 为 委 托 代 理 人 , 在 委 托 权 限 内 , 以 委 托 人 的 名 义 , 按 照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向 专 利 局 办 理 专 利 申 请 或 其 它 专 利 事 务 所 进 行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。
专 利 代 理 还 包 括 , 专 利 代 理 人 接 受 专 利 权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人 的 委 托 , 作 为 委 托 代 理 人 , 在 委 托 权 限 内 , 以 委 托 人 的 名 义 , 按 照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办 理 专 利 权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相 关 事 宜 。
上 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》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,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, 现 将 《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》 及 其 附 件 《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》 印 发 给 你 们 , 请 遵 照 执 行 。
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是 在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内 , 持 续 进 行 研 究 开 发 与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, 形 成 企 业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,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, 在 中 国 境 内 ( 不 包 括 港 、 澳 、 台 地 区 ) 注 册 一 年 以 上 的 居 民 企 业 。
专 利 权 无 效 专 利 权 无 效 概 念 所 谓 专 利 权 无 效 , 是 在 专 利 权 授 予 之 后 , 被 发 现 其 具 有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有 关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条 件 , 并 经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复 审 确 认 并 宣 告 其 无 效 的 情 形 , 被 宣 告 无 效 的 专 利 权 视 为 自 始 不 存 在 。
上 海 创 新 基 金 申 请 上 海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申 请 须 知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, 创 新 基 金 对 同 一 个 企 业 原 则 上 只 支 持 一 个 项 目 。
企 业 应 根 据 申 请 支 持 的 项 目 所 处 的 阶 段 和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, 明 确 选 择 一 种 相 应 的 支 持 方 式 。
1 . 申 请 时 间 一 般 申 请 项 目 的 申 请 时 间 为 每 年 的 三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接 受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以 申 请 材 料 寄 出 的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; 2 . 申 请 程 序 符 合 创 新 基 金 申 请 条 件 或 招 标 条 件 的 项 目 , 承 担 企 业 可 按 下 列 程 序 提 出 申 请 或 进 行 投 标 : ① 按 统 一 要 求 准 备 申 请 ( 投 标 ) 材 料 (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“ 申 请 材 料 ” 部 分 ) 。
② 推 荐 单 位 对 申 请 ( 投 标 ) 项 目 进 行 推 荐 , 并 按 统 一 要 求 填 写 推 荐 意 见 表 。
③ 按 规 定 格 式 录 制 软 磁 盘 。
④ 按 A 4 纸 张 大 小 将 书 面 材 料 ( 附 材 料 目 录 ) 一 式 五 份 装 订 成 册 。
⑤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, 将 完 整 的 申 请 ( 投 标 ) 书 面 材 料 、 软 磁 盘 一 次 性 邮 寄 管 理 中 心 。
有 条 件 的 企 业 , 其 软 磁 盘 可 通 过 访 问 国 际 互 联 网 创 新 基 金 网 站 , 进 行 辅 助 的 网 上 申 报 。
材 料 寄 出 后 , 一 般 不 得 更 改 和 补 充 。
3 . 申 请 材 料 企 业 申 请 创 新 基 金 支 持 或 投 标 创 新 基 金 招 标 项 目 , 均 应 提 交 以 下 有 关 材 料 4 . 推 荐 单 位 企 业 提 出 的 申 请 或 进 行 投 标 , 须 经 一 个 推 荐 单 位 推 荐 。
推 荐 单 位 一 般 应 在 企 业 所 在 地 区 选 择 。
5 . 申 请 咨 询 和 申 请 表 格 等 资 料 的 获 取 方 法 创 新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、 有 关 文 件 、 申 请 程 序 、 申 请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申 请 表 格 和 磁 盘 可 从 国 际 互 联 网 创 新 基 金 网 站 上 浏 览 ; 向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、 计 划 单 列 市 、 副 省 级 城 市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、 各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咨 询 和 索 取 ; 也 可 直 接 向 管 理 中 心 咨 询 和 索 取 。
最 新 文 章 科 研 计 划 项 目 中 申 请 和 取 得 专 利 权 的 要 占 项 目 总 数 以 上 积 极 主 动 地 为 国 家 决 策 部 门 提 供 决 策 信 息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自 申 请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或 在 收 到 专 利 局 通 知 书 后 一 个 月 内 按 规 定 委 托 专 利 代 理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请 求 人 提 交 的 证 据 不 充 分 欧 专 局 公 布 2 0 1 1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统 计 数 据 辽 宁 本 溪 市 开 展 查 处 假 冒 专 利 联 合 执 法 行 动 热 门 文 章 积 极 主 动 地 为 国 家 决 策 部 门 提 供 决 策 信 息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自 申 请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或 在 收 到 专 利 局 通 知 书 后 一 个 月 内 按 规 定 委 托 专 利 代 理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请 求 人 提 交 的 证 据 不 充 分 欧 专 局 公 布 2 0 1 1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统 计 数 据 始 于 2 0 0 0 年 上 海 专 利 代 理 上 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专 利 权 无 效 上 海 创 新 基 金 申 请 上 海 科 浩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| 沪 I C P 备 0 8 0 8 6 5 6 2 3 6 8 6 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