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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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协 会 首 页 协 会 概 况 二 级 机 构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法 规 海 峡 论 坛 卫 生 与 健 康 分 论 坛 联 系 我 们 繁 體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协 会 会 员 入 口 办 公 入 口 “ 同 心 传 承 , 守 正 互 融 — — 共 谋 新 时 代 海 峡 两 岸 中 医 药 高 质 量 发 展 论 坛 ” 在 京 举 办 海 医 会 中 医 药 专 委 会 换 届 大 会 在 京 召 开 第 十 三 届 海 峡 两 岸 全 科 医 学 大 会 在 长 沙 召 开 祝 大 家 2 0 2 6 年 新 春 快 乐 【 重 磅 】 海 峡 两 岸 ( 长 庚 ) 医 疗 联 盟 正 式 启 动 ! 开 启 “ 融 合 · 创 新 · 共 享 ” 新 篇 章 ! 新 闻 动 态 更 多 > > “ 同 心 传 承 , 守 正 互 融 — — 共 谋 新 时 代 海 峡 两 岸 中 医 药 高 质 量 发 展 论 坛 ” 在 京 举 办 来 自 海 峡 两 岸 的 专 家 学 者 、 青 年 学 子 1 5 0 余 人 齐 聚 一 堂 , 共 话 中 医 药 传 承 创 新 与 融 合 发 展 。 海 医 会 中 医 药 专 委 会 换 届 大 会 在 京 召 开 第 十 三 届 海 峡 两 岸 全 科 医 学 大 会 在 长 沙 召 开 【 重 磅 】 海 峡 两 岸 ( 长 庚 ) 医 疗 联 盟 正 式 启 动 ! 开 启 “ 融 合 · 创 新 · 共 享 ” 新 篇 章 ! 整 合 照 护 · 肠 护 健 康 — — 国 际 特 需 护 理 新 范 式 与 肠 道 微 生 态 技 术 实 践 论 坛 在 广 州 举 办 台 湾 医 学 生 之 家 座 谈 交 流 会 暨 2 0 2 6 年 迎 新 年 联 谊 会 在 京 成 功 举 办 二 级 机 构 医 学 发 展 专 项 基 金 委 员 会 医 院 管 理 专 委 会 心 血 管 专 委 会 急 诊 医 学 分 会 肝 病 学 专 委 会 精 神 卫 生 和 精 神 病 学 专 委 会 超 声 医 学 分 会 肿 瘤 学 分 会 血 液 病 学 专 委 会 骨 科 分 会 中 医 药 专 委 会 消 化 病 学 分 会 风 湿 免 疫 病 学 专 委 会 血 管 外 科 分 会 中 西 医 结 合 分 会 心 脏 重 症 专 委 会 台 海 医 学 发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全 科 医 学 分 会 整 形 美 容 专 委 会 重 症 医 学 专 委 会 老 年 医 学 专 委 会 遗 传 与 生 殖 专 委 会 呼 吸 病 学 专 委 会 眼 科 学 专 委 会 泌 尿 外 科 专 委 会 心 脏 康 复 专 委 会 胸 外 科 专 委 会 神 经 外 科 专 委 会 新 生 儿 学 专 委 会 海 外 医 学 发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麻 醉 分 会 过 敏 医 学 专 委 会 母 胎 医 学 专 委 会 烧 创 伤 暨 组 织 修 复 分 会 护 理 分 会 肝 胆 胰 外 科 专 委 会 国 际 医 疗 与 特 需 服 务 专 委 会 器 官 移 植 分 会 放 射 医 学 分 会 消 化 道 外 科 专 委 会 医 院 药 学 专 委 会 高 血 压 专 委 会 睡 眠 医 学 专 委 会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分 会 医 院 质 量 安 全 促 进 专 委 会 妇 科 专 委 会 银 屑 病 专 委 会 社 区 康 复 分 会 消 化 内 镜 学 分 会 智 慧 医 疗 健 康 与 数 据 科 学 分 会 法 医 学 分 会 糖 尿 病 专 委 会 儿 童 风 湿 免 疫 专 委 会 协 会 简 介 组 织 机 构 协 会 章 程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协 会 章 程   第 一 章 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协 会 的 名 称 为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协 会 , 英 文 译 名 “ C R O S S S T R A I T S M E D I C I N E E X C H A N G E A S S O C I A T I O N ” , 英 文 缩 写 “ S M E A ” 。 第 二 条 本 协 会 是 由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从 事 和 热 心 于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的 研 究 机 构 、 相 关 社 团 、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愿 结 成 的 全 国 性 、 专 业 性 、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组 织 。 第 三 条 本 协 会 的 宗 旨 是 : 以 增 进 海 峡 两 岸 人 民 健 康 福 祉 为 根 本 出 发 点 , 团 结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工 作 者 、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和 社 会 团 体 , 推 动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事 业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, 弘 扬 祖 国 传 统 医 药 学 , 促 进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事 业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, 为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的 伟 大 复 兴 做 出 贡 献 。 本 协 会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,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弘 扬 爱 国 主 义 精 神 ,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, 自 觉 加 强 诚 信 自 律 建 设 。 第 四 条 本 协 会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,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, 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组 织 , 开 展 党 的 活 动 , 为 党 组 织 的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。 第 五 条 本 协 会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民 政 部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。 第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住 所 设 在 北 京 市 。   第 二 章   业 务 范 围 第 七 条 本 协 会 业 务 范 围 : ( 一 ) 组 织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工 作 者 互 相 访 问 、 考 察 、 联 谊 等 活 动 ; 促 进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工 作 者 之 间 的 友 好 往 来 ; ( 二 ) 组 织 学 术 研 讨 会 、 讲 座 、 讲 学 等 各 种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; ( 三 ) 组 织 与 弘 扬 中 华 传 统 医 药 学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; ( 四 ) 开 展 和 推 动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优 秀 人 才 的 培 养 与 发 展 工 作 , 举 办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人 员 的 培 训 活 动 和 兴 办 促 进 医 学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项 目 ; ( 五 ) 组 织 海 峡 两 岸 先 进 医 疗 技 术 的 推 广 和 临 床 应 用 、 科 技 咨 询 、 求 医 问 药 、 康 复 保 健 。 受 政 府 委 托 承 办 或 根 据 市 场 和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, 定 期 举 办 新 技 术 、 先 进 医 疗 器 械 和 新 药 介 绍 会 以 及 展 览 会 ; ( 六 ) 协 助 做 好 海 峡 两 岸 民 间 交 流 工 作 ; ( 七 )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, 兴 办 符 合 本 协 会 宗 旨 的 报 刊 杂 志 ; ( 八 )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授 权 , 对 促 进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做 出 贡 献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奖 励 ; ( 九 ) 开 展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投 资 项 目 的 咨 询 和 交 流 , 政 策 法 规 咨 询 等 工 作 ; ( 十 ) 承 担 政 府 部 门 委 托 的 任 务 。 业 务 范 围 中 属 于 法 律 、 法 规 等 规 定 须 经 批 准 的 事 项 , 依 法 经 批 准 后 开 展 。 第 三 章   会 员 第 八 条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包 括 单 位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。 第 九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,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拥 护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; ( 二 ) 有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意 愿 ; ( 三 ) 在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; ( 四 ) 热 心 于 海 峡 两 岸 及 港 澳 地 区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事 业 , 并 愿 为 之 积 极 努 力 。 第 十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: ( 一 )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; ( 二 )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; ( 三 ) 填 写 会 员 登 记 表 成 为 正 式 会 员 ; ( 四 )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发 给 会 员 证 。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: ( 一 ) 本 协 会 的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; ( 二 ) 参 加 本 协 会 的 活 动 ; ( 三 ) 获 得 本 协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; ( 四 ) 对 本 协 会 工 作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; ( 五 ) 入 会 自 愿 , 退 会 自 由 ; ( 六 ) 合 法 权 益 遭 受 侵 害 时 , 可 得 到 协 会 的 帮 助 。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: ( 一 ) 遵 守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, 执 行 本 协 会 的 决 议 ; ( 二 ) 维 护 本 协 会 合 法 权 益 ; ( 三 ) 完 成 本 协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; ( 四 )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; ( 五 ) 向 本 协 会 反 映 情 况 ,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; ( 六 ) 关 心 和 支 持 协 会 发 展 , 维 护 协 会 信 誉 。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协 会 ,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。 会 员 如 果 1 年 内 不 缴 纳 会 费 和 不 参 加 本 协 会 活 动 ,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。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,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予 以 除 名 。   第 四 章 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、 罢 免 第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的 最 高 权 利 机 关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。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; ( 一 )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; ( 二 )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; ( 三 )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; ( 四 )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; ( 五 ) 制 订 和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; ( 六 ) 讨 论 会 员 提 出 的 重 大 提 案 和 建 议 ; ( 七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。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需 要 2 / 3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需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五 年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,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。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。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,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协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,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。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: ( 一 )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; ( 二 ) 选 举 和 罢 免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、 常 务 理 事 ; ( 三 )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; ( 四 )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; ( 五 )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和 除 名 ; ( 六 )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、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的 设 立 、 变 更 和 终 止 ; ( 七 )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、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; ( 八 ) 领 导 本 协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九 )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; ( 十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。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需 要 2 / 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1 次 会 议 。 情 况 特 殊 的 ,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。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, 常 务 理 事 会 人 数 不 超 过 理 事 人 数 1 / 3 ,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、 三 、 五 、 六 、 七 、 八 、 九 项 的 职 权 ,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 / 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1 次 会 议 。 情 况 特 殊 的 ,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的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、 方 针 、 政 策 、 政 治 素 质 好 ; ( 二 ) 在 本 协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; ( 三 )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,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; ( 四 ) 身 体 健 康 ,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; ( 五 )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的 ; ( 六 )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; ( 七 ) 有 一 定 对 台 交 流 经 验 , 并 热 爱 协 会 工 作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,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, 方 可 任 职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每 届 任 期 5 年 , 连 任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,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2 / 3 以 上 会 员 代 表 表 决 通 过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, 方 可 任 职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会 长 为 本 协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, 经 会 长 委 托 、 理 事 会 同 意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、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, 可 以 由 副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本 团 体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。 本 协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会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召 开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; ( 二 )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。 第 三 十 条 本 协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,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; ( 二 ) 协 调 各 所 属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三 )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所 属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, 交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; ( 四 ) 决 定 各 所 属 机 构 专 职 人 员 工 作 的 聘 用 ; ( 五 )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。   第 五 章   资 产 管 理 、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来 源 : ( 一 ) 会 费 ; ( 二 ) 捐 赠 ; ( 三 ) 政 府 资 助 ; ( 四 )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入 ; ( 五 ) 利 息 ; ( 六 )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发 展 ,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。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。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,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。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,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务 部 门 的 监 督 。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、 资 助 的 ,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,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人 代 表 之 前 必 须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, 私 分 和 挪 用 。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、 福 利 待 遇 ,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。   第 六 章 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四 十 条 对 本 协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,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。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,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, 需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,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。   第 七 章 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、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,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。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,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。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前 ,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关 领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,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,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。 清 算 期 间 ,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。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。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,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,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,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协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, 或 者 捐 赠 给 宗 旨 相 近 的 社 会 组 织 。   第 八 章 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经 2 0 2 3 年 5 月 1 3 日 第 四 届 第 一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本 协 会 的 理 事 会 。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。 协 会 领 导 活 动 公 告 更 多 > > 【 通 知 】 2 0 2 6 年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分 会 学 术 年 会 ( 第 二 轮 ) 【 企 业 邀 请 函 】 海 峡 两 岸 第 五 届 银 屑 病 与 其 他 免 疫 炎 症 疾 病 基 层 会 议 【 通 知 】 海 峡 两 岸 第 五 届 银 屑 病 与 其 他 免 疫 炎 症 疾 病 基 层 会 议 【 通 知 】 第 四 届 海 峡 两 岸 医 院 药 学 大 会 暨 海 医 会 医 院 药 学 专 委 会 第 八 届 学 术 年 会 的 通 知 ( 第 三 轮 ) 【 日 程 】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协 会 银 屑 病 专 委 会 “ 慢 病 管 理 系 列 会 议 ” 2 0 2 6 中 山 站 会 议 【 企 业 邀 请 函 】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协 会 银 屑 病 专 委 会 “ 慢 病 管 理 系 列 会 议 ” 2 0 2 6 中 山 站 会 议 【 通 知 】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协 会 银 屑 病 专 委 会 “ 慢 病 管 理 系 列 会 议 ” 2 0 2 6 中 山 站 会 议 视 频 与 公 开 课 更 多 > > 【 采 访 报 道 】 两 岸 医 携 手 振 兴 玉 树 行 王 任 贤 : 两 岸 医 疗 交 流 富 国 利 民 , 应 推 动 不 应 阻 挡 林 哲 安 : 两 岸 一 家 亲 , 交 流 经 验 不 要 浪 费 时 间 走 弯 路 高 明 见 : 通 过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, 共 同 提 高 卒 中 诊 疗 水 平 专 家 风 采 更 多 > > 徐 娇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分 会 主 任 委 员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中 心 党 委 委 员 、 纪 委 书 记 王 焱 心 血 管 专 委 会 主 委 厦 门 大 学 附 属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院 长 李 玉 秀 糖 尿 病 专 委 会 主 委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内 分 泌 科 主 任 医 师 姜 泊 消 化 内 镜 学 分 会 主 主 委 清 华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清 华 长 庚 医 院 内 科 部 部 长 祝 墡 珠 全 科 医 学 分 会 会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 符 伟 国 血 管 外 科 分 会 主 委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 血 管 外 科 主 任 任 建 林 消 化 病 学 分 会 主 委 厦 门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 副 院 长 董 家 鸿 器 官 移 植 分 会 会 长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、 北 京 清 华 长 庚 医 院 院 长 吴 健 雄 肿 瘤 学 分 会 主 委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肿 瘤 医 院 肝 胆 外 科 主 任 周 晓 光 新 生 儿 学 专 委 会 主 委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八 医 院 新 生 儿 科 主 任 张 伶 俐 医 院 药 学 专 委 会 主 委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第 二 医 院 副 院 长 王 雪 海 外 医 学 发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委 原 四 川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副 主 任 顾 静 文 国 际 医 疗 与 特 需 服 务 专 委 会 主 委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华 山 医 院 国 际 医 疗 中 心 主 任 朱 继 业 肝 胆 胰 外 科 专 委 会 主 委 北 京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肝 胆 外 科 主 任 邢 金 春 泌 尿 外 科 专 委 会 主 委 厦 门 市 泌 尿 系 统 疾 病 诊 治 中 心 主 任 王 建 安 医 院 管 理 专 委 会 主 委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党 委 书 记 张 国 强 急 诊 医 学 分 会 主 委 中 日 友 好 医 院 急 诊 科 主 任 陈 建 军 护 理 分 会 分 会 长 曾 任 北 京 大 学 第 一 医 院 护 理 部 副 主 任 黄 慈 波 风 湿 免 疫 病 学 专 委 会 主 委 深 大 华 南 医 院 副 院 长 刘 铁 榜 精 神 卫 生 和 精 神 病 学 专 委 会 主 委 深 圳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任 卫 东 超 声 医 学 分 会 主 委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盛 京 医 院 超 声 科 主 任 许 兰 平 血 液 病 学 专 委 会 主 委 北 京 大 学 血 液 病 研 究 所 主 任 医 师 林 文 敏 台 海 医 学 发 展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委 福 建 省 职 控 中 心 主 任 医 师 傅 传 刚 消 化 道 外 科 专 委 会 主 委 上 海 东 方 医 院 胃 肠 肛 肠 外 科 主 任 姜 杰 胸 外 科 专 委 会 主 委 厦 门 大 学 医 学 院 副 院 长 张 海 涛 心 脏 康 复 专 委 会 主 委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阜 外 医 院 外 科 I C U : 中 心 主 任 刘 祖 国 眼 科 学 专 委 会 主 委 厦 门 大 学 眼 科 研 究 所 所 长 卢 长 林 老 年 医 学 专 委 会 主 委 北 京 朝 阳 医 院 心 内 科 副 主 任 陈 仲 强 骨 科 分 会 主 委 北 京 大 学 第 三 医 院 骨 科 主 任 医 师 游 潮 神 经 外 科 专 委 会 主 委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医 院 神 经 外 科 学 科 主 任 健 康 科 普 更 多 > > 高 温 天 , 如 何 给 血 管 “ 降 温 ” 一 个 能 预 防 血 栓 形 成 的 “ 黄 金 动 作 ” ! 超 简 单 , 每 天 只 需 5 分 钟 岛 内 动 态 更 多 > > 郑 丽 文 就 任 中 国 国 民 党 主 席 “ 大 陆 游 ” 热 度 不 减 台 民 间 呼 吁 民 进 党 当 局 解 除 限 制 台 湾 今 年 类 鼻 疽 本 地 病 例 数 创 历 史 新 高 已 有 1 7 例 死 亡 金 门 迎 来 疫 情 后 首 个 大 陆 旅 行 团 岛 内 急 诊 医 师 “ 离 巢 率 ” 创 7 年 来 新 高 恐 陷 人 才 断 层 台 湾 护 理 专 业 新 生 注 册 人 数 减 少 担 忧 人 才 危 机 台 湾 7 月 P M I 、 N M I 均 下 跌 专 家 : 厂 商 重 新 评 估 变 量 台 湾 气 象 部 门 : 花 莲 近 海 发 生 4 . 3 级 地 震 两 岸 交 流 更 多 > > 郑 丽 文 率 中 国 国 民 党 访 问 团 拜 谒 中 山 陵 中 国 国 民 党 主 席 郑 丽 文 率 团 抵 达 大 陆 中 国 国 民 党 主 席 郑 丽 文 今 天 ( 7 日 ) 率 团 抵 达 上 海 , 并 赴 南 京 。 台 湾 万 象 更 多 > > 台 湾 的 语 言 文 字 概 况 宝 岛 台 湾 地 理 概 貌 两 岸 生 活 用 语 对 照 表 岛 内 生 活 风 俗 习 惯 台 湾 历 史 发 展 概 述 台 湾 首 见 本 地 猴 痘 确 诊 病 例 南 、 北 部 各 1 例 近 期 皆 未 出 境 台 湾 南 部 降 雨 近 3 0 年 最 少 再 陷 缺 水 危 机 健 康 产 业 更 多 > > 【 重 磅 】 海 峡 两 岸 ( 长 庚 ) 医 疗 联 盟 正 式 启 动 ! 开 启 “ 融 合 · 创 新 · 共 享 ” 新 篇 章 ! 本 次 活 动 标 志 着 由 台 湾 长 庚 医 疗 体 系 、 北 京 清 华 长 庚 医 院 及 厦 门 长 庚 医 院 共 同 发 起 的 跨 区 域 医 疗 合 作 平 台 正 式 起 航 , 旨 在 整 合 两 岸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, 携 手 推 动 医 疗 服 务 水 平 的 提 升 与 创 新 。 国 家 药 监 局 : 我 国 医 药 产 业 规 模 位 居 全 球 第 二 位 目 前 , 我 国 医 药 产 业 规 模 位 居 全 球 第 二 位 , 创 新 药 在 研 数 目 达 到 全 球 的 3 0 % 左 右 。 友 情 链 接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民 政 部 国 台 办 海 协 会 中 国 台 湾 网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海 峡 论 坛 官 方 网 站 两 岸 企 业 家 峰 会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协 会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0 9 C R O S S S T R A I T S M E D I C I N E E X C H A N G E A S S O C I A T I O N .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. 主 办 : 海 峡 两 岸 医 药 卫 生 交 流 协 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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