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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某某省司法厅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,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、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、唐山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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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 北 正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你 正 在 使 用 一 个 过 时 的 浏 览 器 。 更 新 您 的 浏 览 器 以 便 获 取 更 好 的 视 觉 效 果 。 C o n f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正 一 律 师 团 队 动 态 要 闻 专 业 部 门 案 例 评 析 荣 誉 展 室 优 质 客 户 联 系 我 们 有 思 想 的 律 师 有 温 度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  唐 山 市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唐 山 市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先 进 集 体 河 北 省 三 化 建 设 示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河 北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河 北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 所 快 速 了 解 正 一 天 行 通 系 统   阿 尔 法 系 统   法 律 查 询       河 北 正 一 律 师 事 务 成 立 于 1 9 9 6 年 6 月 5 日 , 是 经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批 准 的 河 北 省 首 批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, 也 是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唯 一 一 家 一 体 化 运 营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经 过 全 体 同 仁 不 懈 努 力 , 本 所 已 经 发 展 成 为 规 模 较 大 、 专 业 分 工 明 确 、 软 硬 件 设 施 一 流 、 业 绩 和 信 用 良 好 、 社 会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较 高 的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, 得 到 广 大 客 户 、 各 级 领 导 、 行 业 同 仁 和 社 会 各 界 充 分 肯 定 和 广 泛 好 评 。       多 次 获 得 河 北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法 律 服 务 十 佳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省 级 示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行 动 先 进 集 体 , 唐 山 市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示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先 进 集 体 等 荣 誉 称 号 ; 党 支 部 多 次 被 评 为 全 省 律 师 行 业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, 全 市 律 师 行 业 先 进 党 支 部 、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等 荣 誉 称 号 ; 是 河 北 省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, 唐 山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发 展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; 被 确 定 为 全 省 律 师 行 业 党 的 建 设 市 级 示 范 点 、 统 战 工 作 创 新 实 践 基 地 、 唐 山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实 践 基 地 。       本 所 以 “ 做 有 思 想 的 律 师 , 建 有 温 度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” 为 使 命 ; 追 求 “ 百 年 一 流 律 所 、 卓 越 成 长 平 台 、 法 治 中 坚 力 量 ” 的 愿 景 ; 确 立 “ 尊 重 、 和 谐 、 进 取 , 诚 信 、 负 责 、 卓 越 ” 的 价 值 观 ; 坚 持 “ 内 强 素 质 、 外 树 形 象 ” 的 发 展 理 念 和 “ 专 业 化 服 务 、 团 队 化 建 设 、 规 范 化 管 理 、 一 体 化 运 营 ” 的 发 展 模 式 ; 坚 持 和 弘 扬 “ 有 容 乃 大 、 无 欲 则 刚 、 勠 力 同 心 、 各 显 其 能 ” 的 核 心 文 化 。       本 所 现 有 合 伙 人 、 律 师 、 实 习 律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5 5 人 , 其 中 博 士 同 等 学 力 1 人 、 硕 士 研 究 生 9 人 、 研 究 生 同 等 学 力 3 人 、 双 学 历 2 人 , 其 余 全 部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。 本 所 律 师 担 任 唐 山 市 人 大 常 委 1 人 、 唐 山 市 新 联 会 会 长 1 人 , 担 任 河 北 省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1 人 、 两 专 委 员 会 委 员 4 人 , 唐 山 市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1 人 、 副 监 事 长 1 人 、 理 事 1 人 、 两 专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及 委 员 1 4 人 , 担 任 唐 山 市 委 法 律 顾 问 1 人 、 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1 人 , 担 任 唐 山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4 人 , 唐 山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发 展 促 进 会 理 事 1 人 , 河 北 省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法 律 服 务 专 家 4 人 。 执 业 律 师 诚 实 、 敬 业 、 责 任 心 强 , 理 论 功 底 扎 实 、 业 务 素 质 高 , 善 于 分 析 的 解 决 疑 难 复 杂 的 法 律 问 题 。 多 名 律 师 先 后 获 得 河 北 省 及 唐 山 市 优 秀 律 师 、 优 秀 青 年 律 师 , 律 师 行 业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、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。       本 所 律 师 累 计 担 任 数 百 家 单 位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, 办 理 各 类 诉 讼 、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2 万 余 件 , 曾 经 成 功 办 理 国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地 震 孤 儿 诉 某 摄 影 有 限 公 司 丢 失 照 片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; 某 民 营 钢 铁 企 业 与 某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租 赁 经 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;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、 某 五 星 级 酒 店 与 某 大 型 建 筑 企 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; 多 起 涉 黑 涉 恶 和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, 多 起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无 罪 、 减 刑 案 件 ; 多 起 军 队 停 止 有 偿 服 务 涉 及 的 房 地 产 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; 某 大 型 房 地 产 公 司 项 目 分 解 及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案 件 ; 公 司 股 权 并 购 、 治 理 结 构 、 风 险 管 控 、 解 散 清 算 等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。       本 所 以 党 建 为 引 领 , 大 力 加 强 团 队 和 文 化 建 设 , 不 断 增 加 凝 聚 力 和 向 心 力 , 实 行 一 体 化 运 营 , 通 过 民 主 化 + 制 度 化 + 情 感 投 资 的 管 理 手 段 , 构 建 充 满 活 力 的 和 谐 团 队 。 本 所 建 立 了 局 域 网 和 网 站 、 公 众 号 , 采 用 现 代 化 网 络 办 公 系 统 , 运 用 律 师 管 理 软 件 和 法 律 检 索 系 统 , 引 进 阿 尔 法 管 理 系 统 、 智 能 证 据 系 统 、 智 能 法 律 顾 问 系 统 、 智 能 法 税 系 统 , 整 合 各 种 大 数 据 法 律 资 源 , 实 现 律 师 与 客 户 资 源 共 享 , 升 级 档 案 管 理 , 优 化 客 户 体 验 , 提 升 服 务 效 率 和 质 量 , 有 效 保 障 了 法 律 服 务 的 专 业 、 优 质 和 高 效 。       为 提 高 法 律 质 量 , 满 足 客 户 专 业 化 、 精 细 化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, 本 所 进 行 专 业 化 分 工 , 设 立 常 法 非 诉 、 金 融 保 险 、 公 司 财 税 、 民 商 经 济 、 建 工 地 产 、 刑 事 行 政 、 劳 动 家 事 七 个 专 业 部 门 , 重 点 研 究 前 沿 理 论 和 实 战 经 验 , 努 力 为 客 户 提 供 量 身 定 做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我 们 设 立 客 户 服 务 与 技 术 支 持 中 心 、 产 品 研 发 与 风 险 防 控 中 心 、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三 个 技 术 行 政 支 持 部 门 , 为 业 务 办 理 、 产 品 研 发 提 供 全 面 技 术 行 政 支 持 服 务 。 在 资 源 配 置 和 人 员 分 工 方 面 , 采 取 案 件 主 、 协 办 和 团 队 协 作 制 度 , 明 确 各 自 职 责 , 实 现 既 有 分 工 、 又 有 合 作 , 充 分 发 挥 团 体 优 势 , 增 强 了 责 任 心 和 透 明 度 , 保 障 了 服 务 质 量 。       进 入 社 会 主 义 新 时 代 , 随 着 律 师 队 伍 不 断 扩 大 , 人 民 对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更 加 专 业 、 精 细 和 多 元 化 ,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日 趋 复 杂 , 市 场 竞 争 愈 加 激 烈 ,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面 临 前 所 未 有 的 机 遇 和 挑 战 。 我 们 站 在 更 高 的 历 史 起 点 上 , 于 2 0 1 9 年 启 动 了 以 专 业 化 为 核 心 的 一 体 化 全 面 改 革 , 实 施 合 伙 人 、 人 才 、 业 务 三 大 战 略 和 思 想 、 机 制 、 业 务 、 方 法 、 分 工 、 文 化 六 大 改 革 , 努 力 把 本 所 建 设 成 为 专 业 、 长 久 、 领 先 、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我 们 采 取 一 体 化 服 务 模 式 , 对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统 一 安 排 、 管 理 , 全 体 律 师 以 团 队 精 神 、 整 体 观 念 , 整 合 优 势 资 源 , 为 客 户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, 确 保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。       本 所 专 业 化 律 师 团 队 、 综 合 化 服 务 领 域 、 规 范 化 管 理 体 制 、 一 体 化 运 营 机 制 、 高 品 质 法 律 服 务 , 打 造 了 良 好 声 誉 , 赢 得 了 广 泛 信 赖 。 为 进 一 步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, 本 所 于 2 0 2 1 年 启 动 职 场 搬 迁 , 2 0 2 2 年 7 月 整 体 迁 入 新 址 办 公 。 新 址 办 公 面 积 2 3 0 0 余 平 方 米 , 功 能 更 加 齐 全 , 布 局 更 加 合 理 , 条 件 更 加 优 化 。 随 着 改 革 认 识 不 断 深 化 、 举 措 不 断 落 实 、 红 利 不 断 激 发 , 本 所 建 设 和 发 展 达 到 历 史 最 好 水 平 。       凡 是 过 往 , 皆 为 序 章 , 以 梦 为 马 , 不 负 韶 华 。 本 所 愿 以 真 诚 理 念 , 与 社 会 各 界 携 手 , 共 筑 中 国 法 治 梦 想 , 努 力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更 加 优 质 、 高 效 、 专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, 为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、 经 济 社 会 高 质 量 发 展 和 人 民 美 好 幸 福 生 活 贡 献 自 己 的 力 量 ! 办 公 地 址 : 河 北 省 唐 山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卫 国 北 路 与 荣 华 西 道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中 鼎 国 际 研 发 中 心 三 层 联 系 电 话 : 0 3 1 5 6 7 1 1 6 9 6 / 6 7 1 1 6 9 7 / 6 7 1 1 6 9 8 / 6 7 1 1 6 9 9 手 机 号 : 1 8 6 3 2 5 3 6 8 5 5 邮 箱 : h e b e i z h e n g y i l a w y e r @ 1 2 6 . c o m 网 址 : h t t p : / / w w w . z h e n g y i l a w y e r . c o m 公 众 号 : 正 一 律 师   抖 音 号 : 河 北 正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头 条 号 : 河 北 正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小 程 序 : 正 一 律 师 服 务 专 业 律 师 解 答   更 多 法 律 问 题   律 师 团 队 耿 万 海 律 师 详 细 了 解 . . . 执 业 证 号 : 1 1 3 0 2 1 9 9 3 1 0 5 6 3 5 7 6 业 务 领 域 : 常 法 非 诉 、 公 司 财 税 耿 万 海 律 师 律 师 石 贵 东 律 师 详 细 了 解 . . . 执 业 证 号 : 1 1 3 0 2 2 0 0 3 1 0 7 0 4 4 7 6 业 务 领 域 : 常 法 非 诉 、 公 司 财 税 石 贵 东 律 师 律 师 郁 建 民 律 师 详 细 了 解 . . . 执 业 证 号 : 1 1 3 0 2 2 0 0 0 1 0 3 9 9 0 7 0 业 务 领 域 : 常 法 非 诉 、 建 工 地 产 郁 建 民 律 师 律 师 李 莉 律 师 详 细 了 解 . . . 执 业 证 号 : 1 1 3 0 2 2 0 0 3 1 1 2 5 8 8 4 7 业 务 领 域 : 常 法 非 诉 、 公 司 财 税 李 莉 律 师 律 师 徐 秋 亭 律 师 详 细 了 解 . . . 执 业 证 号 : 1 1 3 0 2 2 0 0 3 1 0 4 1 1 2 9 1 业 务 领 域 : 刑 事 行 政 、 常 法 非 诉 徐 秋 亭 律 师 律 师 高 君 律 师 详 细 了 解 . . . 执 业 证 号 : 1 1 3 0 2 2 0 0 5 1 1 6 2 7 2 5 1 业 务 领 域 : 公 司 财 产 、 民 商 经 济 高 君 律 师 律 师 查 看 更 多 → 动 态 要 闻 正 一 动 态 正 一 普 法 正 一 文 化 0 6 : 1 0 P M 本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、 执 行 主 任 石 贵 东 第 三 次 受 聘 担 任 唐 山 市 委 、 市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0 6 : 1 0 P M 王 颖 杰 律 师 到 唐 山 市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0 6 : 1 0 P M 李 莉 律 师 到 唐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1 2 : 1 0 P M 父 爱 如 山 幸 福 相 伴 0 6 : 1 0 P M 《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》 学 习 问 答 ( 四 ) 0 6 : 1 0 P M 张 驰 律 师 到 唐 山 市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0 6 : 1 0 P M 正 一 法 律 时 间 2 0 2 4 2 3 3 期 : 孟 立 娜 律 师 解 析 彩 礼 能 否 被 要 回 ​ 0 6 : 1 0 P M 正 一 说 法 2 0 2 4 0 9 7 期 : 如 何 避 免 冲 动 离 婚 0 6 : 1 0 P M 正 一 法 律 时 间 2 0 2 4 2 3 2 期 : 王 治 华 律 师 解 析 冲 动 的 代 价 0 6 : 1 0 P M 正 一 说 法 2 0 2 4 0 9 6 期 : 《 民 法 典 》 为 人 体 基 因 胚 胎 研 究 确 立 了 哪 些 规 则 0 6 : 1 0 P M 正 一 说 法 2 0 2 4 0 9 5 期 : 他 人 声 音 可 以 随 便 拿 来 用 吗 0 6 : 1 0 P M 正 一 法 律 时 间 2 0 2 4 2 3 1 期 : 孟 立 娜 律 师 解 析 我 该 不 该 赡 养 他 1 2 : 1 0 P M 正 一 朗 读 时 间 2 0 2 4 0 4 9 期 : 张 越 朗 读 — — 你 陪 我 长 大 我 陪 你 变 老 0 6 : 1 0 P M 正 一 朗 读 时 间 2 0 2 4 0 4 8 期 : 梁 庆 生 朗 读 谢 幕 0 6 : 1 0 P M 正 一 朗 读 时 间 2 0 2 4 0 4 7 : 赵 龙 朗 读 — — 端 午 情 怀 0 6 : 1 0 P M 正 一 朗 读 时 间 2 0 2 4 0 4 6 期 : 梁 庆 生 朗 读 — — 怀 念 童 年 0 6 : 1 5 P M 正 一 朗 读 时 间 2 0 2 4 0 4 5 期 : 梁 庆 生 朗 读 — — 老 去 的 时 光 0 6 : 1 2 P M 传 承 好 家 风 | 唐 山 市 新 联 会 新 联 大 讲 堂 2 0 2 4 年 第 一 期 在 本 所 开 讲 查 看 更 多 → 专 业 部 门 本 所 业 务 领 域 包 括 : 为 国 内 、 国 际 企 事 业 单 位 、 政 府 机 关 、 社 会 团 体 、 其 他 组 织 、 自 然 人 个 人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; 代 理 参 加 和 办 理 民 商 事 诉 讼 、 调 解 、 仲 裁 活 动 ; 提 供 刑 事 诉 讼 辩 护 和 代 理 服 务 ; 代 理 行 政 事 务 复 议 和 诉 讼 活 动 ; 代 理 各 类 诉 讼 案 件 的 申 诉 、 再 审 和 执 行 、 执 行 异 议 ; 代 理 各 类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; 法 律 没 有 禁 止 的 其 他 各 类 法 律 事 务 。 为 满 足 客 户 专 业 化 、 精 细 化 的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, 本 所 进 行 了 专 业 化 分 工 , 设 有 民 商 经 济 部 、 刑 事 行 政 部 、 公 司 财 税 部 、 法 律 顾 问 部 、 金 融 地 产 部 五 个 专 业 部 门 , 重 点 研 究 前 沿 理 论 和 实 战 经 验 , 努 力 为 客 户 提 供 量 身 定 做 的 法 律 服 务 ; 设 立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与 技 术 支 持 中 心 、 产 品 研 发 与 风 险 防 控 中 心 、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三 个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, 为 律 师 办 理 业 务 、 法 律 产 品 研 发 提 供 全 面 技 术 、 行 政 支 撑 和 跟 进 回 访 服 务 。 在 资 源 配 置 和 人 员 分 工 方 面 , 采 取 案 件 主 、 协 办 和 团 队 协 作 制 度 , 明 确 各 自 职 责 , 实 现 既 有 分 工 、 又 有 合 作 , 发 挥 团 体 优 势 , 增 强 责 任 心 和 透 明 度 , 提 高 法 律 服 务 质 量 。 民 商 经 济 专 业 部 业 务 领 域 : 研 究 合 同 侵 权 、 婚 姻 家 事 、 人 力 资 源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和 理 论 案 例 ; 代 理 各 类 合 同 、 侵 权 案 件 的 协 商 谈 判 、 司 法 诉 讼 ; 研 究 财 富 传 承 , 促 进 家 事 和 谐 , 处 理 各 类 婚 姻 家 事 纠 纷 ; 协 助 完 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, 代 理 人 力 资 源 争 议 仲 裁 和 诉 讼 。 首 席 律 师 : 马 文 涛 组 成 人 员 : ( 1 ) 刘 泽 民 、 张 驰 、 赵 明 君 、 王 山 、 荀 巧 玲 、 刘 梦 然 、 张   越 、 杨   颂 、 丁   宁 、 安   洋 、 王 梓 宇 、 刁 若 芹 、 赵 景 文 、 吴 英 旗   ( 2 ) 高 君 、 尹 迪 渊 、 王 治 华 、 宋 薇 薇 、 唐 姝 雅 、 王 沥 莹 、 王 立 静 、 刘 建 超 、 杜 艳 晶 、 刘 楚 雨 、 付 伟 、 贾 维 、 卜 睿     刑 事 行 政 专 业 部 业 务 领 域 : 研 究 刑 事 法 律 规 范 和 理 论 案 例 , 防 范 和 化 解 各 类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;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, 受 害 人 、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提 供 辩 护 代 理 法 律 服 务 ; 研 究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和 理 论 案 例 , 促 进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, 代 理 各 类 行 政 案 件 处 理 。 首 席 律 师 : 张 雅 新 组 成 人 员 : ( 1 ) 徐 秋 亭 、 马 艳 艳 、 王 治 华 、 卜 睿   ( 2 ) 刘 泽 民 、 张 立 军 、 马 文 涛 、 刘 梦 然 、 杨 颂 、 安 洋 、 王 梓 宇 、 吴 英 旗     公 司 财 税 专 业 部 业 务 领 域 : 深 入 研 究 公 司 设 立 及 运 行 、 治 理 与 风 控 、 重 组 与 并 购 、 解 散 与 清 算 法 律 事 务 ; 研 究 国 家 财 税 法 律 政 策 , 合 理 规 划 交 易 架 构 , 制 定 和 实 施 财 税 筹 划 方 案 , 防 范 和 化 解 财 税 风 险 。 首 席 律 师 : 高 君 组 成 人 员 : ( 1 ) 王 立 静 、 刘 建 超 、 杜 艳 晶 、 付 伟   ( 2 ) 耿 万 海 、 石 贵 东 、 李 莉 、 孟 立 娜 、 李 兴 华 法 律 顾 问 专 业 部 业 务 领 域 : 深 入 研 究 法 律 顾 问 的 工 作 领 域 、 工 作 方 案 和 工 作 流 程 , 采 取 菜 单 式 的 工 作 方 法 , 结 合 需 要 选 派 律 师 团 队 为 国 家 机 关 、 公 司 企 业 、 社 会 组 织 、 事 业 单 位 、 社 会 团 体 和 公 民 个 人 提 供 专 项 或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。 首 席 律 师 : 王 建 营 组 成 人 员 : 石 贵 东     李     莉     许 永 欣     尹 迪 渊     王 沥 莹     荀 巧 玲     刘 梦 然     李 兴 华     贾     维 耿 万 海     郁 建 民     徐 秋 亭     佟     蕊     宋 薇 薇     张     越     赵 景 文 金 融 地 产 专 业 部 业 务 领 域 : 研 究 金 融 和 房 地 产 行 业 法 律 规 范 和 理 论 案 例 ; 提 供 金 融 业 专 项 顾 问 、 资 信 审 查 、 债 权 清 收 、 融 资 融 券 、 股 权 私 募 、 转 让 质 押 等 法 律 服 务 , 处 理 各 类 金 融 纠 纷 ; 提 供 项 目 土 地 出 让 、 项 目 融 资 、 项 目 建 设 、 项 目 转 让 、 项 目 出 租 、 项 目 使 用 等 各 个 环 节 全 程 及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。 首 席 律 师 : 佟 蕊 组 成 人 员 : ( 1 ) 颜 雨 、 尹 迪 渊 、 唐 姝 雅 、 王 嘉 琪   ( 2 ) 张 驰 、 丁 宁 客 户 服 务 与 技 术 支 持 中 心 工 作 职 责 : 负 责 前 期 市 场 开 发 、 调 研 、 数 据 收 集 ; 负 责 客 户 引 流 信 息 维 护 ; 负 责 案 件 辅 助 性 事 务 和 客 户 回 访 ; 负 责 深 度 整 理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, 利 用 技 术 手 段 开 拓 业 务 , 为 律 师 办 理 案 件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; 负 责 对 外 宣 传 事 项 。 首 席 律 师 : 李 莉 组 成 人 员 : 梁 庆 生     崔     红     赵 盼 盼     马 艳 艳     张     弛     尹 迪 渊   王 治 华     宋 薇 薇     王   永     孟 立 娜   王 沥 莹     荀 巧 玲     刘 梦 然     王 立 静   张     越     李 兴 华     杨     颂   丁     宁 产 品 研 发 与 风 险 防 控 中 心 工 作 职 责 : 负 责 法 律 服 务 产 品 的 归 类 与 研 发 , 研 究 各 类 法 律 行 为 的 风 险 点 , 对 各 类 合 同 进 行 审 查 , 知 识 管 理 。 首 席 律 师 : 王 建 营 组 成 人 员 : 李 莉     高 君     佟 蕊     张 立 军     马 文 涛     张 雅 新     许 永 欣     赵 青   赵 盼 盼     王 治 华     荀 巧 玲     张 越   李 兴 华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职 责 : 负 责 法 律 服 务 产 品 的 归 类 与 研 发 , 研 究 各 类 法 律 行 为 的 风 险 点 , 对 各 类 合 同 进 行 审 查 , 知 识 管 理 。 首 席 律 师 : 李 岩 石 组 成 人 员 : 陈     超     梁 庆 生     崔     红     陈 玉 萍   吴 秀 颖 案 例 展 示 张 某 新 等 诉 某 财 产 保 险 支 科 技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经 过 张 东 、 王 媛 律 师 努 力 , 某 某 市 路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认 定 , 被 保 险 车 辆 驾 驶 员 在 事 故 发 生 时 两 项 违 法 行 为 与 事 故 发 生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, 其 中 一 项 ( 超 载 ) 为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拒 赔 情 形 , 另 一 项 并 非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拒 赔 情 形 , 因 而 部 分 支 持 了 代 理 律 师 的 意 见 , 判 决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损 失 的 5 0 % 。 一 审 判 决 后 , 双 方 上 诉 , 二 审 判 决 维 持 原 判 。 海 经 过 张 东 、 王 媛 律 师 努 力 , 某 某 市 路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认 定 , 被 保 险 车 辆 驾 驶 员 在 事 故 发 生 时 两 项 违 法 行 为 与 事 故 发 生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, 其 中 一 项 ( 超 载 ) 为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拒 赔 情 形 , 另 一 项 并 非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拒 赔 情 形 , 因 而 部 分 支 持 了 代 理 律 师 的 意 见 , 判 决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损 失 的 5 0 % 。 一 审 判 决 后 , 双 . . . 委 托 人 :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主 办 律 师 : 王 大 海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0 0 5 1 0 浏 览 次 数 : 2 2 2 0 进 入 详 细 . . . 某 某 市 某 建 设 工 程 某 某 责 任 科 技 诉 于 某 某 、 武 某 某 、 某 财 产 保 险 支 科 技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经 过 张 东 、 王 媛 律 师 努 力 , 某 某 市 路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认 定 , 被 保 险 车 辆 驾 驶 员 在 事 故 发 生 时 两 项 违 法 行 为 与 事 故 发 生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, 其 中 一 项 ( 超 载 ) 为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拒 赔 情 形 , 另 一 项 并 非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拒 赔 情 形 , 因 而 部 分 支 持 了 代 理 律 师 的 意 见 , 判 决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损 失 的 5 0 % 。 一 审 判 决 后 , 双 方 上 诉 , 二 审 判 决 维 持 原 判 。 委 托 人 :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主 办 律 师 : 王 大 海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0 0 5 1 0 浏 览 次 数 : 2 1 5 5 进 入 详 细 . . . 某 某 市 某 建 设 工 程 某 某 责 任 科 技 诉 于 某 某 、 武 某 某 、 某 财 产 保 险 支 科 技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某 某 市 某 建 设 工 程 某 某 责 任 科 技 诉 于 某 某 、 武 某 某 、 某 财 产 保 险 支 科 技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某 某 市 某 建 设 工 程 某 某 责 任 科 技 诉 于 某 某 、 武 某 某 、 某 财 产 保 险 支 科 技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某 某 市 某 建 设 工 程 某 某 责 任 科 技 诉 于 某 某 、 武 某 某 、 某 财 产 保 险 支 科 技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某 某 市 某 建 设 工 程 某 某 责 任 科 技 诉 于 某 某 、 武 某 某 、 某 财 产 保 险 支 科 技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某 某 市 某 建 设 工 程 某 某 责 任 科 技 诉 于 某 某 、 武 某 某 、 某 财 产 保 险 支 科 技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某 某 市 某 建 设 工 程 某 某 责 任 科 技 诉 于 某 某 、 武 某 某 、 某 财 产 保 险 支 科 技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某 某 市 某 建 设 工 程 某 某 责 任 科 技 诉 于 某 某 、 武 某 某 、 某 财 产 保 险 支 科 技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某 某 市 某 建 设 . . . 委 托 人 :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主 办 律 师 : 王 大 海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0 0 5 1 0 浏 览 次 数 : 2 3 3 5 进 入 详 细 . . .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发 展 某 某 科 技 与 山 东 某 某 油 脂 集 团 某 某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案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发 展 某 某 科 技 与 山 东 某 某 油 脂 集 团 某 某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案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发 展 某 某 科 技 与 山 东 某 某 油 脂 集 团 某 某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案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发 展 某 某 科 技 与 山 东 某 某 油 脂 集 团 某 某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案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发 展 某 某 科 技 与 山 东 某 某 油 脂 集 团 某 某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案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发 展 某 某 科 技 与 山 东 某 某 油 脂 集 团 某 某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案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发 展 某 某 科 技 与 山 东 某 某 油 脂 集 团 某 某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案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发 展 某 某 科 技 与 山 东 某 某 油 脂 集 团 某 某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案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发 展 某 某 科 技 与 山 东 某 某 油 脂 集 团 某 某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案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发 展 某 某 科 技 与 山 东 某 某 油 脂 集 团 某 某 科 技 买 卖 合 . . . 委 托 人 :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主 办 律 师 : 王 大 海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0 0 5 1 0 浏 览 次 数 : 5 2 2 2 进 入 详 细 . . . 丁 诉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属 案 权 异 议 再 审 案 丁 诉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属 案 权 异 议 再 审 案 丁 诉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属 案 权 异 议 再 审 案 丁 诉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属 案 权 异 议 再 审 案 丁 诉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属 案 权 异 议 再 审 案 丁 诉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属 案 权 异 议 再 审 案 丁 诉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属 案 权 异 议 再 审 案 丁 诉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属 案 权 异 议 再 审 案 丁 诉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属 案 权 异 议 再 审 案 丁 诉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本 市 某 水 泥 电 杆 厂 保 险 金 归 属 案 . . . 委 托 人 :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主 办 律 师 : 王 大 海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0 0 5 1 0 浏 览 次 数 : 2 3 0 9 进 入 详 细 . . . 曹 某 诉 周 某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通 过 本 案 , 律 师 在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时 不 能 过 于 生 硬 与 机 械 , 要 为 终 局 裁 决 ,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。 通 过 本 案 , 律 师 在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时 不 能 过 于 生 硬 与 机 械 , 要 为 终 局 裁 决 ,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。 通 过 本 案 , 律 师 在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时 不 能 过 于 生 硬 与 机 械 , 要 为 终 局 裁 决 ,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。 通 过 本 案 , 律 师 在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时 不 能 过 于 生 硬 与 机 械 , 要 为 终 局 裁 决 ,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。 通 过 本 案 , 律 师 在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时 不 能 过 于 生 硬 与 机 械 , 要 为 终 局 裁 决 ,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。 委 托 人 : 某 某 某 某 科 技 主 办 律 师 : 王 大 海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0 0 5 1 0 浏 览 次 数 : 2 1 4 1 进 入 详 细 . . . 查 看 更 多 → 案 例 评 析 正 一 律 师 优 选 案 例 评 析 河 北 正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2 0 2 1 年 度 荣 耀 案 例 十 一 唐 山 市 某 电 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民 事 诉 讼 承 办 律 师 : 郁 建 民 基 本 案 情         2 0 0 7 年 4 月 , 某 电 子 公 司 与 某 信 息 网 络 集 . . . 发 布 日 期 : 2 0 2 3 0 6 0 4 阅 读 ( 3 6 2 ) 河 北 正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2 0 2 1 年 度 荣 耀 案 例 十 某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民 事 诉 讼 承 办 律 师 : 佟 蕊 、 赵 盼 盼 基 本 案 情 李 某 某 承 包 经 营 某 汽 车 运 输 队 车 辆 , 通 过 四 川 某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在 某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车 辆 . . . 发 布 日 期 : 2 0 2 3 0 6 0 4 阅 读 ( 4 3 9 ) 查 看 更 多 → 荣 誉 展 室 专 业 化 的 律 师 团 队 、 综 合 化 的 服 务 领 域 、 规 范 化 的 管 理 体 制 、 一 体 化 的 运 营 机 制 、 高 品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, 打 造 了 正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良 好 声 誉 , 使 正 一 律 师 赢 得 了 客 户 的 广 泛 信 赖 , 获 得 了 社 会 大 众 和 司 法 机 关 、 行 政 机 关 和 律 师 协 会 的 高 度 认 可 。 本 所 多 次 获 得 “ 河 北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“ 河 北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“ 省 级 示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“ 唐 山 市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“ 唐 山 市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先 进 集 体 ” 等 光 荣 称 号 。 本 所 党 支 部 多 次 获 得 河 北 省 律 师 行 业 、 唐 山 市 律 师 行 业 “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” “ 先 进 党 支 部 ” “ 优 秀 党 支 部 ” 荣 誉 称 号 。 执 业 理 念 诚 信 、 负 责 、 卓 越 , 尊 重 、 和 谐 、 进 取 律 师 执 业 十 要 十 禁 止 要 学 者 风 范 , 修 养 有 素 , 禁 止 衣 冠 不 整 、 行 为 不 雅 ; 要 热 情 待 人 , 用 语 文 明 , 禁 止 态 度 生 硬 、 言 粗 语 俗 ; 要 尊 重 事 实 , 遵 从 法 律 , 禁 止 歪 曲 事 实 、 曲 解 法 律 ; 要 帮 困 济 贫 , 法 律 援 助 , 禁 止 以 钱 取 舍 、 不 尽 义 务 ; 要 化 解 纠 纷 , 维 护 稳 定 , 禁 止 挑 词 驾 讼 、 误 导 群 众 ; 要 诚 实 守 信 , 尽 职 尽 责 , 禁 止 言 行 相 悖 、 敷 衍 应 付 ; 要 依 法 办 案 , 遵 纪 合 规 , 禁 止 关 系 办 案 、 违 纪 违 规 ; 要 清 廉 执 业 , 朴 素 自 重 , 禁 止 唯 钱 是 图 、 奢 侈 浪 费 ; 要 统 一 收 案 , 统 一 收 费 , 禁 止 私 自 收 案 、 私 自 收 费 ; 要 同 行 互 助 , 公 平 竞 争 , 禁 止 贬 损 同 行 、 拆 台 竞 争 。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一 、 律 师 应 当 坚 持 为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建 设 和 改 革 开 放 服 务 , 为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和 法 制 建 设 服 务 , 为 巩 固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和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服 务 , 为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服 务 ; 二 、 律 师 应 当 忠 于 宪 法 和 法 律 ,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,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, 严 格 依 法 执 业 ; 三 、 律 师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, 坚 持 原 则 , 维 护 国 家 法 律 ; 四 、 律 师 应 当 道 德 高 尚 , 廉 洁 自 律 , 珍 惜 职 业 声 誉 , 保 证 自 己 的 行 为 无 损 于 律 师 职 业 形 象 ; 五 、 律 师 应 当 诚 实 信 用 、 严 密 审 慎 、 尽 职 尽 责 地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; 六 、 律 师 应 当 保 守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、 当 事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当 事 人 的 隐 私 ; 七 、 律 师 应 当 敬 业 勤 业 , 努 力 钻 研 和 掌 握 执 业 所 应 具 备 的 法 律 知 识 和 服 务 技 能 , 注 重 陶 冶 品 德 和 执 业 修 养 。 优 质 客 户 经 过 不 懈 地 努 力 , 本 所 已 经 发 展 成 为 规 模 较 大 , 专 业 分 工 明 确 , 社 会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良 好 的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本 所 愿 以 真 诚 的 理 念 , 与 社 会 各 界 携 手 , 努 力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更 加 优 质 、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, 为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贡 献 自 己 的 力 量 。 保 险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分 公 司 中 国 人 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分 公 司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分 公 司 中 国 太 平 洋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分 公 司 新 华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中 心 支 公 司 金 融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唐 山 分 行 唐 山 翰 元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财 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五 洲 金 行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唐 山 分 行 唐 山 市 荣 恒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首 佳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中 国 联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分 公 司 天 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分 公 司 华 能 曹 妃 甸 港 口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圣 昊 农 科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宝 丰 金 属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越 森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宝 鑫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越 麟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秦 皇 岛 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秦 皇 岛 佰 工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秦 皇 岛 中 兵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徐 州 腾 飞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红 梅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漳 州 红 梅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马 鞍 山 宏 胜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国 信 桥 通 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分 公 司 北 京 中 海 北 方 港 口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天 赐 古 韵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冀 东 水 泥 滦 县 有 限 公 司 滦 县 金 圣 伦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筑 二 局 第 四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唐 山 靓 泽 服 饰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恒 瑞 瓷 业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博 大 环 境 工 程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美 洋 达 摄 影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海 生 港 口 工 程 总 公 司 唐 山 宏 岳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安 泰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中 通 环 保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北 城 信 息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唐 海 兆 丰 机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瑞 沙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唐 津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房 地 产 唐 山 市 博 志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新 时 代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福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胜 宇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嘉 元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国 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温 商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东 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福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千 家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事 业 单 位 中 共 唐 山 市 委 员 会 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唐 山 市 税 务 局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唐 山 监 管 分 局 唐 山 二 中 实 验 学 校 唐 山 学 院 华 北 理 工 大 学 唐 山 市 浙 江 商 会 唐 山 市 温 州 商 会 唐 山 市 五 金 机 电 商 会 河 北 省 五 金 机 电 商 会 唐 山 市 开 平 区 开 平 镇 耿 家 营 村 民 委 员 会 唐 山 市 路 南 区 女 织 寨 乡 西 礼 尚 庄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唐 山 市 路 北 区 光 明 街 道 许 家 庄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唐 山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街 道 办 事 处 新 城 子 村 民 委 员 会 餐 饮 制 造 业 唐 山 锦 江 国 际 饭 店 唐 山 市 蓝 天 大 酒 店 唐 山 鸿 宴 饭 庄 唐 山 京 东 餐 厅 河 北 香 宇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食 尔 得 肉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健 苗 餐 具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超 群 锅 炉 厂 唐 山 市 现 代 电 器 厂 业 务 领 域 人 才 招 聘 热 门 职 业 正 在 招 聘 中 应 聘 提 示 : 1 、 提 交 本 人 简 历 ( 含 个 人 规 划 、 待 遇 要 求 、 工 作 经 历 等 ) 建 议 提 供 电 子 版 本 。 2 、 通 知 面 试 时 , 请 携 带 身 份 证 原 件 、 学 历 、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, 二 寸 相 片 1 张 。 3 、 投 递 简 历 邮 箱 : z h e n g y i l a w y e r @ 1 2 6 . c o m 金 融 律 师 1 、 法 律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; 2 、 身 体 健 康 , 品 行 良 好 , 没 有 受 过 行 政 及 刑 事 追 究 ; 3 、 立 志 考 取 司 法 资 格 并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。 房 地 产 律 师 1 、 3 至 5 年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经 验 ; 2 、 具 有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、 转 让 经 验 ; 3 、 具 有 独 立 处 理 专 业 法 律 事 务 的 能 力 ; 4 、 敬 业 、 诚 信 , 有 团 队 合 作 精 神 ; 5 、 无 违 法 违 纪 和 其 他 不 良 记 录 ; 6 、 具 有 国 外 留 学 或 工 作 背 景 者 优 先 。 科 技 并 购 律 师 1 、 3 至 5 年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经 验 ; 2 、 具 有 改 制 上 市 、 并 购 重 组 项 目 经 验 ; 3 、 具 有 独 立 处 理 专 业 法 律 事 务 的 能 力 ; 4 、 敬 业 、 诚 信 , 有 团 队 合 作 精 神 ; 5 、 无 违 法 违 纪 和 其 他 不 良 记 录 ; 6 、 具 有 国 外 留 学 或 工 作 背 景 者 优 先 。 实 习 律 师 1 、 取 得 司 法 资 格 ; 2 、 热 爱 律 师 职 业 , 具 有 团 队 精 神 ; 3 、 身 体 健 康 , 品 行 良 好 , 没 有 受 过 行 政 及 刑 事 处 罚 ; 律 师 助 理 1 、 法 律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; 2 、 身 体 健 康 , 品 行 良 好 , 没 有 受 过 行 政 及 刑 事 追 究 ; 3 、 立 志 考 取 司 法 资 格 并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。 联 系 我 们 河 北 正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: 河 北 省 唐 山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卫 国 北 路 与 荣 华 西 道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中 鼎 国 际 研 发 中 心 三 层 电 话 : 0 3 1 5 6 7 1 1 6 9 6 / 6 7 1 1 6 9 7 / 6 7 1 1 6 9 8 / 6 7 1 1 6 9 9 传 真 : 0 3 1 5 6 7 1 1 6 9 8 / 6 7 1 1 6 9 9 投 诉 建 议         为 增 加 律 师 执 业 的 责 任 心 和 透 明 度 , 切 实 维 护 委 托 人 合 法 权 益 , 树 立 律 师 良 好 形 象 , 本 所 郑 重 承 诺 : 严 格 遵 守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, 依 法 执 业 ; 尊 重 同 行 、 同 业 互 助 , 不 搞 不 正 当 竞 争 ; 客 观 告 知 委 托 人 风 险 , 不 作 无 根 据 承 诺 , 不 浪 费 当 事 人 钱 物 ; 诚 实 守 信 、 勤 勉 负 责 , 全 力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; 遵 守 保 密 规 则 , 保 守 当 事 人 和 国 家 秘 密 。 欢 迎 社 会 各 界 对 本 所 律 师 的 言 行 进 行 监 督 。 投 诉 电 话 : 6 7 1 1 6 9 6 负 责 人 : 耿 万 海 提 交 投 诉 © C o p y r i g h t 2 0 2 0 版 权 所 有 : 河 北 正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.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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